中员工意外风险保障计划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员工意外风险保障计划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目录

一、员工风险保障计划方案

二、中国人寿服务承诺

三、附件一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型)

四、附件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五、附件三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员工风险保障计划方案

基于贵公司希望加强员工意外风险的保障,我们为贵公司员工设计了以下员工福利保障计划:

一、参保人员:

所有符合投保条件的在岗、在职员工。

二、保险期限:一年

三、保障方案及保险费:

承保员工全天24小时所有时段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

开放乡镇街道卫生院就诊

保险期间可以提供人员变更、人员增减服务

我公司提供上门服务,所有的理赔、人员增减由业务员上门收取材料

中国人寿服务承诺

1、专人服务

为贵公司提供“一对一”的日常服务,专人跟踪,为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专门服务。

2、专项服务

✧资料健全,保费到账后24小时内生效,7个工作日内送达正式保单。

✧电话通知,上门收取材料、送达赔款。

✧在材料真实齐备,手续完整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注:理赔需提供资料:

(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残疾应提供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医疗险赔偿应提供病历(住院需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4)医疗险给付申请书由企业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6)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人员增减批改手续:

贵公司将书面批改申请传真至我公司,内容为增减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我公司出具批单后由专人送至贵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4、公司名称及帐号

全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账号:

开户行:

附件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