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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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维护互联网公共安全与健康,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境内发布、传播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循法律、诚实、公正、合规、真实、适度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广告,指经过互联网发布、传播或推广的商品、服务、商标、企业或者其他形象和活动的各种宣传信息。
第二章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范围第五条互联网广告活动包括以下形式:(一)网络搜索广告:指以关键词为信息搜寻检索触发链接后展现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关联广告:指在网站特定内容或关键词链接下以图文、动画、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广告。
(三)网络推广广告:指通过计费模式对一定的受众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散播的广告形式。
(四)网络展示广告:指广告物料在网站或特定网络媒体中通过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示于页面中的广告形式。
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广告发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是直接表明广告的发布人身份。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毁谤、诽谤、淫秽、暴力、恐吓等内容。
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作用、价格、消费者权益、购买方式、服务承诺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宣传内容,并应当符合品质标准和国家相关品质认证要求。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遵守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信息。
第三章互联网广告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互联网广告内容以及发布、传播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和自律机制,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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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精选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新《广告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配套制度,它使得多年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互联网广告开始进入到合规时代。
当然,从“暂行办法”的命名也可以看出,主管机关并不认为这个规则已经十分成熟,就像《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逐步过渡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样,主管机关还会根据网络广告的发展实践对《办法》迭代升级,但总体上“宽进严管”的趋势是不可逆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继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7月8日正式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背后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
【立法首次明确“程序化购买广告”】此次《办法》首次将“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纳入中国的法律体系,并对“广告联盟”三方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并要求通过该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的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在实践中这一组织主体被称为“广告联盟”。
它在解决广告资源供需矛盾的同时,也提供了流量变现机会,为中小网站运营者、应用软件开发者获得收入、维持运营提供可能。
《办法》第十四条也明确提出了广告联盟三方的定义:广告需求方平台(DSP)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SSP)是指整合媒介放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一款为规范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行为,加强网络广告监管,促进网络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发布的网络广告活动。
第三条
第一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
第一款网络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保证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违法、欺诈等信息。
第五条
第一款网络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第一款网络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负有连带责任,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七条
第一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网络广告监测中心,负责对本市网络广告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第八条
第一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广告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责令发布者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并可暂停其相关商业活动。
第九条
第一款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广告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暂停发布者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第一款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第一款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第一款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执行。
(全文完)。
2016年09月01日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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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
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下文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__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
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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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 __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
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
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
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
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
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
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 __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 __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
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看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还看了: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实施
3.xx年最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5.最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xx版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