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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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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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7.10.23【实施日期】200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等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和规范。

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切实做好对下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内容摘要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一、申请资料二、《开户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三、办理程序第二章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一、申请资料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一、汇缴二、补缴第四章提取一、提取业务规定二、申请资料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四、办理程序第五章转移一、内部转移二、外部转出三、外部转入第六章个人账户合并一、申请资料二、《并户转出申请书》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七章单位信息变更一、申请资料二、《变更登记表》样式三、办理程序第八章个人信息变更一、申请资料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九章单位销户一、申请资料二、《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十章委托提取一、委托提取申请二、委托提取变更三、单位批量办理程序四、委托提取中断及终止第十一章错缴更正一、申请资料二、《错缴更正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十二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一、申请材料二、《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样式三、办理程序第十三章年度核定一、申请资料二、办理程序第十四章结息、对账、查询一、结息二、对账三、查询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11.09•【文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26元。

四、核定办理方式(一)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

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先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199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委(建设厅):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给予城镇购房居民更大的政策优惠,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决定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沉淀资金利率。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9.21•【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70号•【施行日期】199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70号1999年9月21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延长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

最长期限由现行的25年延长到30年。

二、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水平。

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见附表一)。

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该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年限和利率水平。

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分期付款利率调整为:1至5年(含5年)均按年利率4.14%执行(见附表二)。

四、1997年5月1日(含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按《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的通知》([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4号)规定的利率执行,1999年3月31日后按本通知规定的利率执行;1999年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1997年5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已交纳的房价款作为首付款,不计息,剩余房价款采取按年等额均还的方式,按本通知规定的利率执行,每年3月为分期付款年度交款时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优化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优化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优化方案一、前言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中心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实现资金管理的优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一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优化方案。

二、优化方案1.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2)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

2.优化资金配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完善的资金预算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2)积极开展资金运作,如投资债券、回购等,实现资金的多元化配置;(3)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利率和费率。

3.创新资金管理手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探索创新资金管理手段,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1)推广使用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系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2)引入先进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如利率互换、期权等,对冲市场风险;(3)开展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作,实现资金调剂。

4.加强风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责任人;(2)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及时调整投资策略;(3)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审核贷款申请,确保资金安全。

5.提高服务质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具体措施包括:(1)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2)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理解和认同;(3)开展多样化宣传活动,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品牌形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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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发文字号】国机房资[2003]63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日期】2003.06.20【实施日期】2003.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机房资[2003]63号2003年6月20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进一步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将开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转发下属单位。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资金中心联系。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按项目管理,办理贴息业务的房地产项目由资金中心指定,对已指定的项目,只办理贴息,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指定项目住房并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商业贷款借款人均可向资金中心申请贴息。

经批准享受贴息的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个入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以下简称贴息)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符合资金中心贴息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由资金中心在批准的贴息额度内,按照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向借款人补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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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管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工作方案》,不断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水平,减轻借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现就取消贷款担保费用、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担保费用
借款申请人需以抵押登记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落实贷款担保。

所购房屋在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可以由国联置业中心为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申请人无需支付担保费,只需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和国联置业中心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完成后,解除国联置业中心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对于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款申请人不需支付担保费,其他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便捷办理存量房屋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可自愿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评估。

借款申请人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存量房屋的,无需先行注销抵押登记,贷款经办银行即可受理其贷款申请并按正常流程审核,待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三、实行“一步式”贷款办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只需到贷款经办银行一次,即可完成贷款受理、初审、签约。

即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见附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购买存量房屋的,房屋出卖人也应到场),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予以受理并现场反馈初审结果。

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现场预签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文本。

四、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经办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受理组合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以上时限均不含借款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明确贷款发放时限
购买新房(包括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自取得封顶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购买存量房屋申请贷款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新受理的贷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切实维护借款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
来源:/fg/detail2028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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