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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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解决方案

股权代持解决方案

股权代持解决方案1. 背景介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的分配和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和控制的重要基础。

在一些情况下,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需要通过股权代持来解决。

2.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一个股东或者第三方机构通过持有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的股权,来代为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代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权力结构和股权关系,并提供一种更加灵活的管理机制。

3. 股权代持的作用股权代持在企业经营中具有以下作用:•平衡权力关系:通过股权代持,可以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力关系,避免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对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垄断。

•促进合作与发展:股权代持可以在不同股东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稳定企业发展:股权代持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股东结构,防止投机者的介入,维护企业的长期发展稳定。

•吸引外部投资:股权代持可以吸引更多外部的投资者,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发展潜力。

4. 股权代持的方式股权代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4.1 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股权代持方式。

当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需要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时,可以选择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机构,从而形成股权代持的关系。

4.2 通过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被质押的形式提供给贷款机构等,作为贷款担保。

在股权质押期间,股东的股权由贷款机构代理管理。

4.3 通过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信托的形式转让给信托机构或受托人进行管理。

信托机构或受托人将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关股权。

4.4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代持还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实现。

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持有和管理股权而设立的,由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依法设立,作为股权的代持人。

5. 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股权代持方和被代持方应明确约定代持的期限、代持方的权利和义务、代持期间的分红与红利分配等。

股权代持下的处分问题解决

股权代持下的处分问题解决

股权代持下的处分问题解决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一、问题的产生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情形,这一现象首次明确的规制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24-26条。

该解释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款可知,当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时,应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但这一规定一直为人诟病,引发诸多争议。

本文解决的问题为:当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不能适用,则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名下的动产或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时,第三人在受让物权是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取得该物权。

具体而言,需满足以下要件: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但具有权利外观;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所谓的善意即指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已完成登记或交付。

在动产的善意取得中,标的物还应当是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适用这样的处理方式,应满足以上要件。

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是外观主义,故代持协议中的处分问题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应在充分理解外观主义的基础上展开。

二、外观主义及其适用疑问(一)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所谓外观主义,有学者称其基本含义为:当行为人对法律上视为重要要素外部要件事实的信赖,为法律行为而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时,不以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成立以及外部要件是否真实认定其效力和归责,而是直接根据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外观事实要件,判断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决定责任归属,从而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缺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个人或组织代持股东的股份,代持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拥有管理股权的权利。

股权代持常见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在公司转让时通过委托代理协议进行。

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股权代持常常会在企业内部产生很多问题,如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管理股权代持往往导致管理混乱,因为代持人只是代表股东的投票权,但没有实质控制企业的权力。

因此,代持人和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矛盾。

在决策方面,容易出现代持人和企业经营人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

财务运营股权代持会导致财务问题不透明,因为代持人除了拥有股东的投票权外,还涉及相关财务运营。

如果代持人没有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根本不提供,企业股东将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代持人可以决定如何行使他们代表的股东权利。

因此,代持人出现纠纷或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时,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方式换股换股是将持股股东的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的一种方式。

如果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但是代持人的持股比例不足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企业可以采取换股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减少代持人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管理、财务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发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代持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通过发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协商妥协如果代持人的股份占比较大,且不利于企业发展,那么建议股东协商妥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总结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股东管理方式,但如果处理不当,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可能会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财务和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换股、发起诉讼、协商妥协等方式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一、引言股份代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主要涉及到股份的转让和代持行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释、违约责任、转让纠纷等。

本文将探讨股份代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二、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协商解决优势在于能够保持合同关系的持续,并且解决速度较快。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中介协助,如专业律师或仲裁机构。

2.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裁决争议。

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仲裁解决方式时,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将纠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解决速度相对较快。

3.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一种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的方式。

当协议中约定诉讼解决方式时,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诉讼解决的优势在于法院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且可以进行上诉程序。

4.专家鉴定解决专家鉴定解决是一种将争议提交给专家来裁定的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聘请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专家鉴定解决方式适用于一些专门性较高、技术性争议较多的合同。

三、协议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原则1.公正公平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应确保解决机构或人员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以保证纠纷的公正解决。

2.效率快速纠纷解决应具有高效率和快速性,以避免纠纷拖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3.成本合理解决纠纷的成本应该合理,并在双方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4.可执行性解决纠纷的裁决结果应该具有可执行性,以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实际解决。

四、纠纷解决条款的具体规定1.选择解决方式协议中应约定双方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专家鉴定等。

2.解决机构或人员的选择协议应明确选择的纠纷解决机构或人员,如仲裁委员会、专家鉴定机构、法院等。

3.法律地位与效力协议中应明确解决结果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确保裁决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股权代持的涉税问题及解决

股权代持的涉税问题及解决

股权代持的涉税问题及解决编者按:股权代持已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尤其是在初创企业中,股权代持现象较为普遍,很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

这种代持模式,除了在企业管理、法律层面有一定风险,在未来的税务、上市等环节都需要企业提前关注并制定相应预案。

本期华税结合本所处理股权代持的实务经验,对股权代持的税务问题做简要的法律分析,供有关纳税人参考。

案例1:2017年初,甲、乙共同出资成立A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身份限制,甲欲由他人代持A公司的股权。

对于此次代持,从税务角度讲,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选择何人代持?2.代持协议条款如何安排?3.以何种方式支付出资款?4.未来股息红利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实现?一、谨慎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实务中,挂名的股东被称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

许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而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也较为简单,在产生争议时不能发挥明晰权责、定纷止争的作用。

从控制涉税风险的角度讲,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谨慎选择代持主体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视为有正当理由。

因此,与隐名股东具有亲属、朋友等私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代持主体往往比单纯的商业伙伴更可靠,亲属关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产生节税效应,并且在进行IPO审核时亲属关系的代持关系将更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合理性。

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与解除

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与解除

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与解除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商事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应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实际投资人的“个人需要”如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愿暴露自己的财富;竞业禁止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且许多公司章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董事、公司高管不得经营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第二大类是便于商业运营如实际投资人不符合商业合作要求,需要他人代为持股;实际投资人规避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等。

第三大类是出于规避法律限制的需要如实际投资人为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批准、投资比例、股东人数、股东公务人员身份的限制等。

【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是公司股权的真正出资者,却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不持有公司股份,就会面临如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一、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归属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尺度。

因此,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非常常见的交易模式,被企业和个人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然而,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了。

虽然这种交易模式有着无可否认的优点,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内在的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深入探讨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来规避这些风险。

1. 整体风险要了解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面临的整体风险。

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或法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配置和经营风险。

2. 资产丧失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产丧失,这是一个主要的风险。

当某个股东突然离开、破产或逝去时,其股权可能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和内部管理的混乱等问题。

进而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危机。

3. 法规风险股权代持交易模式也面临着法规风险。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不同,股权代持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和管制。

4. 资源过度配置对于企业而言,进行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

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分散精力、财务资源和管理资源,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5. 经营风险还有可能是因为代持股权方与公司现有管理层出现分歧,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以上是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涉及的整体风险。

在深入了解这些风险之后,接下来可以讨论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以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

6. 规避资产丧失的建议为了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制定清晰的股权继承规划,确保在相关事件发生时,资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转移。

可以相应的保险产品,以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

7. 法规风险的防范建议针对法规风险,建议在选择代持股权的对象时,需要全面考量该对象所处的地区法规和政策。

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风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8. 防范资源过度配置的建议为了避免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时,需要对相关的资源分配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规划,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调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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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
合同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合同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合同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合同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XX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
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合同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
人变更;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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