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试行
廉洁管理制度

廉洁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确立公司廉洁自律的基本准则,通过规范员工行为,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员工以及合同工。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员工在招聘、晋升、薪酬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得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等非工作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
2. 透明原则:公司的财务报告、业务决策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3. 责任原则:员工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廉洁行为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2. 保守秘密: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信息。
3. 拒绝贿赂:员工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旅游等形式的利益输送。
4. 避免利益冲突:员工应避免在工作中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如有潜在冲突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监督管理1. 设立廉洁管理部门: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廉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 定期审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3. 举报机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外部人员举报违纪行为。
六、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警告、罚款、降级、解雇等纪律处分。
严重者,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需经过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医院工作人员廉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廉洁自律要求1.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开单提成、统方等行为。
2. 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严禁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3.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过度治疗、过度检查。
4.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5.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
6.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7. 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8. 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9. 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三、监督检查1. 医院设立廉洁自律监督小组,负责对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医院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3. 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了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防止腐败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发生,确保公司运营的廉洁和公正,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措施。
1. 廉洁自律管理原则:公司员工应遵循廉洁自律管理原则,包括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依法执业、廉洁用权等。
2. 审查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员招聘和任用审查制度,对拟聘用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
审核,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正。
3. 公务接待制度:明确公务接待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禁止以公款进行私人宴请和旅游等活动。
4. 业务操作规范:制定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交易流程和准则,禁止贪污受贿、虚报冒领、侵占
挪用等行为。
5. 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防
止资源浪费和滥用现象。
6. 收入利益纳入相关账户:公司应规定员工的收入利益必须通过正常的渠道纳入相关账户,并
及时查证核对,防止收入的不当流失和私分行为。
7.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成立独立的内审部门或委员会,对公司各项制度的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8. 处罚和奖励措施:公司应明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建立
奖励机制,激励员工廉洁自律行为的发生。
9. 舆情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舆情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和应对公司形象受损风险,维护公司声
誉和形象。
10. 培训教育:公司应定期开展廉洁自律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加强法律法规
和职业道德的学习,确保员工具备廉洁自律的能力和素质。
以上仅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补充。
员工廉洁自律及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第三条廉洁自律及保密是公司员工的基本职业操守,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廉洁自律第四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到廉洁奉公、清正廉洁。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自觉接受公司监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廉洁自律教育,提高自身廉洁自律意识。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手续费等非法所得。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挪用、侵占公司资金,不得违反财务报销规定。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售或泄露公司保密资料。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秘密是指涉及公司权益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秘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绝密:对公司权益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信息。
(二)机密:对公司权益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
(三)秘密:对公司权益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秘密的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二)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三)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制度、流程、收发文。
(五)公司重要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
(六)公司重要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泄露公司保密资料。
廉洁自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廉洁自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组织的廉洁自律,促进组织健康发展,保障组织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组织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员工等,不分职务、职级和职能。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败,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组织最高管理层所有。
第二章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回扣、请托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不得参与涉及个人利益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组织规章制度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组织内部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组织的资源或者服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进行干预干预他人的权利。
第九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组织立场相悖的言论,不得利用个人职权干其产生不良影响的言论。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造成组织正向的示范效应。
第三章保障机制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廉洁自律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增强防范腐败的能力。
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廉洁自律的人员进行纪律处理,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廉洁自律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第十五条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停职、调离岗位、降职、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如果受到不公正对待,可以向组织最高管理层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处分办法如下:(一)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
(二)一般违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甲医院廉洁自律和廉洁行医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廉洁自律和廉洁行医管理制度
一、全院职工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患者排忧解难,在医疗服务活
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严禁利用看病、住院、手术、检查等机会,索取患者钱物;对患者主动赠送的钱物,必须退还患者,无法退还的要报告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协助处理,同时报告医德医风办公室。
逾期不报者,作收受“红包”处理,按情节予以全院通报,当年度医德考评定为“不合格”,不得参加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晋级、聘任。
二、医疗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不准建立小金库。
三、在医疗活动中,医、药、护、技、行政、后勤各类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正
直,在购置药品、物品、设备等经济活动中,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医疗业务活动中,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
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各种“回扣”。
五、医疗部门各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
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六、有关部门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不准使用假劣药品,
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七、严格按规定用车,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八、按照组织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好选拔干部、晋升、调资、调入(出)人员工作。
九、严格执行财务经济管理和监督条例。
机关工作人员廉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强化廉洁自律意识,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确保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从医。
第二章廉洁自律要求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纪国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对群众举报和投诉,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章廉洁自律措施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定期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礼品礼金、职务消费等管理规定,杜绝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纪律,不得借机旅游、接受礼品礼金等。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违规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规范,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营造廉洁自律的工作环境,公司特制定本《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原则1.守法合规原则:公司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到守法合规。
2.廉洁自律原则:公司员工要遵守廉洁自律的标准,坚决抵制腐败、贪污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员工自身利益。
3.阳光透明原则:公司员工要勇于公开透明信息,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等情况真实公开,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4.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员工要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不偏袒某个个人或部门,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合理公正。
5.勤廉勇毅原则:公司员工要努力工作,勤奋勤俭,遇到问题及时解决,敢于担当,做到廉洁自律。
三、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1.接受财务监督:公司员工要接受公司财务监督,确保公司财务的透明和规范,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2.不得收受贿赂:公司员工不得收受他人贿赂,不得以权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4.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员工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要充分尊重公司的利益与规定。
5.尊重同事和合作伙伴:公司员工要尊重同事和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6.保守商业机密:公司员工要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确保公司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7.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公司员工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法犯罪。
8.执行公司决策:公司员工要认真执行公司的决策和要求,服从公司领导和管理,不得擅自决定公司事务。
四、廉洁自律的监督机制1.举报制度:公司建立廉洁自律的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勇于揭发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密和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华德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廉政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一:廉洁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培养员工高尚的职业操守,保证员工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加强监督和员工自律,处理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及员工因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而损害履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结合公司基本建设时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四条公司倡导员工合法取得劳动报酬;鼓励员工廉洁自律,并对廉洁优秀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禁止贪污、收受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玷污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禁止用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禁止因廉洁不适而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禁止员工擅自在外兼职,禁止同业经营。
第五条公司行政纪审部为本制度和员工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员工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公司执行机构常年接受部门和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公司鼓励员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提倡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禁止诬告陷害;禁止打击报复。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贪污和挪用资金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
包括个人私吞、合谋私分、虚构事实窃取公司财物、名义上是赠送而实际上是侵吞公司财物等所有用非正常、违反制度和违反法律的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挪用资金是指员工或部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条贪污或挪用资金不论多少均应依本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贪污的,除全额追缴所贪污财物外;同时以贪污数额为基数,自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追缴财物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追缴利息;并处相当于所贪污数额等值的罚款。
员工合伙或部门集体贪污的,对员工个人依前款规定处罚;其中对部门集体贪污的部门负责人依前款处罚时,处罚的贪污基数为总体贪污的数额。
员工或部门有贪污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薪资。
第十二条员工有贪污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罚外,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员工个人挪用资金的,自发现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归还;同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并处相当于挪用金额50%以下的罚款。
如果在限期内未归还,但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则依本款规定加重50%进行处罚。
部门挪用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依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员工或部门有挪用资金行为,其直接上级处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薪资50%的罚款。
第十四条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限期催缴而超过60日未归还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加重50%进行处罚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节收受商业贿赂第十五条收受商业贿赂是指在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外业务交往过程中,员工收受对方给予的或向对方索取财物,损害公司利益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取商业贿赂是指业务活动人员或与某项业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员工,主动以损害公司利益给对方谋取利益为条件,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包括某一具体业务即得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而未得利益的损失。
员工收受或索取商业贿赂不论是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发生均属本条所指的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十六条员工有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本制度有具体规定的,依相应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将依实际受损情况或应得利益的情况加倍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缴损失,同时对损害公司既得利益的行为人按其致损额度自其发生该行为之日起至实际归缴之日止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向其追缴利息,并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收受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在物资采购、工程及其他业务发包的招投标等活动中通过泄露标底,或透露或压低其他竞争者的投标条件,或故意拔高欲使其中标的投标者的条件,或固定投标者而排斥竞争等手段致使公司就某项物资采购或工程发包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达到条件最优的目的不能实现,活动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据此事前,事中或事后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依前款情形,根据一般市场情况,公司利益未受损害,但业务经办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使某一投标者中标而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第一款所示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有本条所示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标准薪资。
第十八条员工在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合作单位据相关合同对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鉴证时,因事前、事中、事后收受相对方的财物而故意或不负责任对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形不合理的予以鉴证的,或违反相应程序进行鉴证的,公司对员工据其收受的财物给予双倍追缴的处罚,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直接上级或相关人员对员工的该不合理鉴证予以核认的,处扣发一个月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员工在向相对方出卖或提供公司的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实行不合理或违反规定与程序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对该员工按其所获财物额的双倍予以追缴,并按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度予以追偿;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直接上级或相关人员对员工的前述利益饶让情形予以核认的,处扣发其本人标准月薪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员工在职责范围内采购物资、设备,私自接受对方给予的利益、或回扣等财物的,以收受商业贿赂论处;采取虚抬价格、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通过对方套取公司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员工有本条所列情形,其直接上级失察的,对该直接上级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资10%—50%的薪资。
第三章渎职第二十一条依公司相关规定及岗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或未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或不正确的履行职务、或滥用职权、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收与其履行职责有利害关系的对方的宴请和参与对方提供的其他娱乐活动、或向其对方索取财物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行为等均属本制度所称的渎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示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
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依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制度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则依下列原则进行处罚。
一、给公司造成损失但个人未获得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扣发相当于损失额度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侵害了公司利益,且个人获得利益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依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且个人未获得利益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的10%—30%的薪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但个人获得利益的,追缴其所获得的利益,并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相应员工的直接上级失察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10%—50%的薪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擅自在外兼职或同业经营的,处扣发本人薪资100—5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增加管理成本的,除依前款规定处罚外,应同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管理成本。
第二十四条员工履行职务时未尽到审慎之责,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10%—3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不尽到审慎之责而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所示情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越权,滥用权力,造成公司损失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50%—6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前款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前款规定扣发薪资,同时应承担相应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正确地履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消极行事、或假公济私等造成公司事务延误,但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了损失但个人未获得利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损失;造成了损失且个人获得了利益的,依第一款扣发薪资,同时承担损失、追缴个人所得,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刚愎自用、或压制部属、或堵塞言路、或排斥异已或不服从指挥等从而延误公司事务,削弱团队力量的,处扣发一个月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依前款情形未受到除名处分的,应同时降职、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员工未经批准,接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的宴请和参与相对方提供的其他娱乐活动或收受礼品、红包、享受对方提供的其它利益活动,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员工有本条所示情形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
收受贿赂的额度为宴请或娱乐活动人均费用额度。
第三十条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透露可能要给其制造障碍而要挟对方索取财物,且已获得财物的,处扣发1—2个月薪资,并按其所获取的财物双倍予以追缴,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在本款所示情形下,如未受到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同时予以降职、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虽已实施要挟行为,但未实际获取财物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视情形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员工有本条第一款所示情形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以索取商业贿赂论处。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履行职务或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承诺,从而加重公司义务或引发法律纠纷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 已造成实质上的义务加重,公司必须为此付出相应代价的,则员工应自行承担该代价,同时处扣发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