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bt项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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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BT项目管理规定

无锡新区BT项目管理规定

无锡新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以下简称BT模式)融资是指区管委会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应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落实,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杜绝拖欠工程款。

第二章 BT项目的确定第四条采用BT模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适用于政府性投资总概算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项目业主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二)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项目;(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政府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融资平台投资的科创性质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批准,也可采用BT模式。

政府投资的办公楼、食堂等不应采用BT模式。

采用BT模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为单独立项的完整建设项目,专业单项工程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五条拟实行BT模式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方案由区建设部门会同区重点办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报管委会批准。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

BT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BT 项目招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对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BT 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 BT 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 即政府通过合同约定, 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第三条 BT 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 BT 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BT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已经政府批准采用 BT 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 BT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

BT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 项目招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对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BT 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本办法所称 BT 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 即政府通过合同约定, 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第三条 BT 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五条 BT 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BT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已经政府批准采用 BT 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 BT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文件进行规定,但不少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省份可以参照一些有文件具体规定的做法。

以下是当前各地方BT项目的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按以下规定办理: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重庆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广东省惠州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规定如下:(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宿政办发〔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BT模式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BT模式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BT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和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备案。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市、县(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

BT项目投资边界条件

BT项目投资边界条件

BT投资边界条件本项目具有政府批准的合法建设手续,立项批复、可研批复、环评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土地规划及使用权证批复等相关建设文件均由政府负责办理。

一、回购款确定回购款=回购基准价+回购期利息其中:回购基准价,即工程结算价,支付方式采用等额还本、利息照付的方式,其中回购期利息采用的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回购基准价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方的最终工程投资总额确定:1)工程建安造价;依据江苏省相关市政定额结算;2)工程设备费用:投资建设方招标、业主监督,以招标设备总价+10%合理利润+2%采包管理费计入回购基准价;3)项目投资建设方为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移交而向任何第三方实际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保险费、公证费、咨询费、鉴定费、技术培训费等;4)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项目投资建设方向银行以及其他融资方支付的融资利息、辅助费用、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全部计入最终工程投资总额;5)工程移交之前所发生的调试、维护保养费用;6)截止至工程移交日,项目投资建设方所发生的全部管理费用;7)因工程移交而发生的流转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如有);8)实际增加的工程投资额。

9)在工程移交之前发生的、为建造该工程以及使其达到可移交状态所支出的其他一切必要费用。

该等没有列明但必须发生的费用,以项目投资建设方报送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单据为准。

其中上述2-6项费用,以BT项目投资建设方与有关各方签订的相应合同或相关单证所载金额为准。

二、回购期限项目回购年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建设期)。

三、付款担保1、市人大通过的本项目财政预算决议;2、市财政局部门出具的关于本项目的支付承诺函;3、政府提供实物(如土地及其它实物资产)担保或政府已经营项目的收益权质押担保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注:回购担保标的总额不低于投资估算额2倍。

四、回购时间节点项目回购期起始时间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为准,由于项目投资建设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可以相应顺延。

bt项目招标管理办法(2)

bt项目招标管理办法(2)bt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十四、投标(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十五、开标(一)BT项目工程物资设备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及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三)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四)投标文件在拆开前,应请投标人代表或当众确认其投标文件是否被拆开过,然后当众拆开投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2、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盖章及无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3、投标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4、投标有效期不足;5、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7、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物资或设备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以哪一个为准;8、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七)所有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自己的标书开标、唱标及记录无误后宣布散会。

(八)开标后,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九)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评标活动及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的相关内容、信息等均应保密。

十六、评标(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评标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阅读、澄清和整理。

(二)重大物资设备招标项目应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按相关程序要求开展评标工作。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文件进行规定,但不少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省份可以参照一些有文件具体规定的做法。

以下是当前各地方BT项目的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按以下规定办理: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重庆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广东省惠州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规定如下:(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2022修正)(2014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促进交流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港澳投资者)到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依法保护港澳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港澳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保护和促进港澳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效服务,保障港澳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港澳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澳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澳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要求。

第七条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国家和本省各项支持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和服务。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港澳投资者个人及港澳职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苏财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4日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保护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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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bt项目法律规定
1、依据江苏bt《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4、江苏bt《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5、江苏bt《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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