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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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农业⼤学实验室⽣物安全管理办法(试⾏)吉林农业⼤学实验室⽣物安全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学校⽣物安全管理⼯作,保障师⽣员⼯⾝体健康,确保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农作物⽥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和《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涉及⽣物安全管理包括: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病原微⽣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三个⽅⾯,凡从事以上研究、试验、⽣产和加⼯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章⽣物安全管理机构第三条在学校实验室安全⼯作领导⼩组统⼀领导下,⽣物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如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物安全的各项⼯作进⾏监督指导;(⼆)科技管理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科研项⽬申报、批复项⽬审核和项⽬实施监督指导;(三)各院级单位⾏政负责⼈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管理⼯作。

第三章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转基因⽣物,是指利⽤基因⼯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于农业⽣产或者农产品加⼯的动植物、微⽣物及其产品。

(⼀)农业转基因⽣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种畜禽、⽔产苗种)和微⽣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种畜禽、⽔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

不包括:细胞融合技术,原⽣质体融合技术;传统杂交繁殖技术;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常规质粒DNA构建及在⼤肠杆菌或酵母中扩增等遗传操作。

(⼆)农业转基因⽣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物对⼈类、动植物、微⽣物和⽣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三)从国外进⼝遗传⼯程体,在校内进⾏基因⼯程研究和实验的,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转基因⽣物按照对⼈类、动植物、微⽣物和⽣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即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度危险。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生物安全管理1、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直接负责的人员)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安全或操作手册。

2、实验室安全主管(向实验室主任汇报)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3、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和规程。

实验室主管应当确保所有实验室人员都了解这些要求。

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操作手册。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程(一)进入规定1、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2、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3、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二)个人防护1.进入实验室不准穿拖鞋和保护性较差的服装。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

3.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4.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5.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

个人物品和服装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6.所有可能有污染性的样本、培养物,操作时均应带手套。

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

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8.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应例行洗手。

(三)操作规程1.严格禁止用嘴吸液。

2.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

禁止舔标签。

3.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

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通风柜里进行。

有害气溶胶和废液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4、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安全主管报告。

5.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工作台表面应消毒。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介绍农业转基因技术在推动农业生产发展、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包括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应用,有必要制定一个科学、全面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 监管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管体系,以确保转基因技术的合理、安全、有效应用。

具体的监管目标包括: - 监测和评估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风险; - 确保转基因生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 制定和执行适当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 加强国内外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3. 基本原则本方案的实施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风险评估优先原则: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批、引种和商业化过程中,风险评估是关键步骤,应给予优先考虑。

- 透明公开原则:监管工作应对社会公众进行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确保民众的知情权。

- 科学决策原则:监管工作应基于科学研究和专业评估进行决策,避免经验主义和主观判断。

- 谨慎审慎原则:在转基因生物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应持谨慎、审慎的态度,确保安全性和可行性。

4. 实施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原则,本方案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4.1 转基因生物审批程序•建立科学严谨的审批程序,包括转基因生物的立项、实验室试验、田间试验和生产应用阶段。

•在每个审批阶段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确保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风险和人类健康风险达到可控范围。

•严格执行转基因生物的审批时间限制,避免审批过程的拖延和滥用。

4.2 转基因生物标识和追溯•对已获得审批的转基因生物,要求在包装和标识上明确标示“转基因”字样,以便消费者进行知情选择。

•建立转基因生物追溯体系,确保转基因生物的来源可追溯,以便在安全问题或质量问题发生时可以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4.3 监督检查与技术支持•建立监督检查体系,对转基因生物的种植、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迅速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

然而,由于转基因生物的特殊性质,对其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要求在实验室中的应用。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实验室在进行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采取严密的措施,防止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生物管理体系。

这包括实验室内部的标准操作规程、实验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以及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实验室内的操作规程应详细规定转基因生物的处理方法、储存条件和处置方式,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实验室应配备先进的设备和设施,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实验过程安全可控。

人员培训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实验室应确保实验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在实验过程中,应对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测和控制。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环境和实验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实验室应积极参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

实验室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其他实验室和研究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在实验室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这些要求,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生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积极参与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推动农业科技的持续发展,为人类的生活和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
是确保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必须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为此,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全面有效的监管体系。

下面将介绍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具体方案。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对于新研发的转基因生物产品,应进行生态风险评估、食品安全评估等方面的全面评估,确保其对环境及人类健康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要建立监测机制,对国内外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监测,及时了解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对于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都应有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确保转基因生物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同时,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保障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另外,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能力。

总之,要全面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

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的转型升级。

最后,要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监管体系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只有不断加强监管,才能确保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推动农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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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第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配套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存档,并定期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对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进,对出
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并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未进行申请、备案,或申请未批复的,将不能开展相关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研究组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第十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研究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获取安全证书的申请程序: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先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然后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严格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
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将相关研究材料送交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转基因作物在大田环境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播种期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

开花前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

收获期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

试验结束后严格监控时间,着重是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

第十四条在研究所所属的农场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时,必须向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批件,否则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

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农场内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研究所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的,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需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十八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逐级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人进行所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经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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