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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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生物安全管理1、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直接负责的人员)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安全或操作手册。

2、实验室安全主管(向实验室主任汇报)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3、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和规程。

实验室主管应当确保所有实验室人员都了解这些要求。

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操作手册。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程(一)进入规定1、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2、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3、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二)个人防护1.进入实验室不准穿拖鞋和保护性较差的服装。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

3.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4.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5.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

个人物品和服装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6.所有可能有污染性的样本、培养物,操作时均应带手套。

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

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8.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应例行洗手。

(三)操作规程1.严格禁止用嘴吸液。

2.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

禁止舔标签。

3.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

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通风柜里进行。

有害气溶胶和废液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4、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安全主管报告。

5.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工作台表面应消毒。

最新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最新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最新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最新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食品生产等领域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与环境安全,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安全可控、风险可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实行分类管理,禁止研究和应用那些已经鉴定存在较大风险的转基因组织、细胞和生物。

第五条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应该充分尊重个人和社会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非法搜集、管理个人的遗传信息。

第二章转基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家设立转基因监管机构,负责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进行监管。

第七条转基因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1.指导、监督、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2.制定转基因技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3.组织、批准或者审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和风险分析报告;4.发布转基因技术安全公告,对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进行动态监管;5.开展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宣传教育工作;6.处理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引发的纠纷和投诉;7.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安全管理第八条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研究与应用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转基因技术研究中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分析,依据转基因监管机构制定的评价标准进行,确保研究与应用的安全性。

第十条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立转基因生物实验室,采取适当的物理隔离措施,保证研究环境的安全;2.对研究对象进行安全隔离,采取措施避免转基因生物的扩散和不可逆转;3.对研究过程进行严格的操作规范,包括实验资格的审定、实验人员的培训和技能考核等;4.对研究经费和设备实行监管,确保资金和设备的安全使用;5.及时报告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数据,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6.遵循国际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规范。

转基因大豆加工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转基因大豆加工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原料,生产豆油、豆粕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1、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以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副组长1、职责(1)配合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农业转基因生物采购安全管理制度 (1)(二)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4(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储藏安全管理制度............ 4-5(四)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5-6(五)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6-7(六)农业转基因生物下脚料管理规定.............. 7-8(七)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12(一)农业转基因生物采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采购的转基因玉米符合规定,规范公司对转基因原料的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转基因玉米采购及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3.采购制度3.1转基因玉米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取得相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才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3.2采购的玉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饲料卫生标准和规定。

3.3严禁采购下列转基因玉米生产饲料:3.3.1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饲料卫生标准的转基因玉米。

3.3.2转基因玉米中含有国家严令禁止严重危害动植物安全的危害性种子或杂草杂草。

3.3.3转基因玉米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留物。

3.3.4严重霉变变质的转基因玉米。

3.3.5经加工处理后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转基因玉米。

3.4所有原料必须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目录》。

3.5在取得发改委农产品配额后才能采购进口玉米。

4.转基因玉米采购4.1对进口代理商资质,历年进口情况进行评审。

4.2选择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

4.3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4.4合同评审:审核转基因玉米数量,质量标准等。

4.5签订合同。

4.6办理保险。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转基因玉米运输安全,保证在码头装卸以及船舶、车辆运输过程中无散漏、无遗失,特制定本制度。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管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运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壹)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于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且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The 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from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applicable to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microbes, animals and plants with genetic trans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cess.Article 2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e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regulation.Article 3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should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ransgenic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import, and enhance the safety assessment, safety control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Article 4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agricultural and animalhusbandry shall include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to the regular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animal husbandry, and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production, planting and animal husbandry of transgenic organisms.Article 5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s, establish a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ppoint a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accept the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and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Article 6 Enterprises producing, importing and using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carry out safety risk assessment before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and the safety risk assessment report shall be reported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for review.Article 7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pass satisfactory safety risk assessment before they can be used.Article 8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and impor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set up a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appoint a safety officer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from the production, importation, distribution and sale to the end of use.Article 9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implement safety management at the following stages:(1) The production stage: The enterprises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produc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strengthen employee training on safety awareness;(2) The import stage: Enterpris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by conducting safety checks;(3) The use stage: Enterprises should strictly implement th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for the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and should not use transgenic organisms beyond the scope and purpose approv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Article 10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cess shall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in the use process and shall strictly implement the plans,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Article 11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record and management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analysis, research and use of such information.Article 12 Enterprises producing, importing and using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cess and theirillegal acts of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shall be punish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Article 13 Enterprises producing, importing and using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cess shall, if they cause damage to human life and property, be held l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personnel directly responsible shall be investigated in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14 Any unit or individual is encouraged to report and accuse the illegal acts of production, importation, sale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which affect public safety, a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shall handle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15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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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股字[2008]3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2008-4-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长:汉宗执行组长:卢德明执行副组长:王海波组员:王永强淑颖殷方玉文学黄庆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执行组长1、职责(1)配合总经理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

在总经理不在期间全权代表总经理履行相关职责。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执行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安排、管理。

(4)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

(5)负责统一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

2、权限(1)可行使总经理授权下的一切权限。

(2)总经理不在期间,可代表总经理行使一切权力。

(3)紧急情况下,有直接调动一切资源的权力。

(4)有权对作业现场进行直接指挥。

(5)代表总经理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按相关规定,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直接进行处理。

(三)执行副组长(1)配合执行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负责转基因生物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5)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标识的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

(7)配合执行组长做好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

(8)厂有关转基因产品标识牌的制作和使用及加工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等(9)含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办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办理等事宜。

(10)具体负责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有关转基因方面的事宜。

2、权限(1)有权对出现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汇报。

(2)在执行组长的授权下,可直接对转基因安全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3)有权对不按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四)组员1、职责(1)按工作围,具体负责公司采购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2)负责向所辖围人员宣贯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对本工作围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负第一责任。

(4)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小组布置的有关转基因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

(5)负责本管理围各环节/各道工序的有关转基因安全工作的具体布置和监督检查。

(6)负责所辖围有关转基因标识的具体制作和使用。

(7)在安全管理小组的安排下,具体负责所辖围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总结报告工作。

注:各相关组员工作围a、物流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港仓装卸、存储及港运输、厂运输、贮藏方面有关事宜。

b、生产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及产品储存等在生产企业部各方面的事宜。

c、销售经理:负责产品豆油、豆粕、浓缩磷脂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d、品控经理:负责生产企业有关转基因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及配合生产企业总经理做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权限(1)有权对工作围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监督。

(2)有权对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

(3)有权对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大豆采购、装卸、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目的采购安全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同时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在装卸、储存、发运各中转环节进行防疫控制,保证进口转基因大豆在各环节操作过程中无泄露现象发生,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码头运输等过程中的传播。

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七条采购管理规定公司在采购转基因原料时,必须取得外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定合同,同时应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容,并取得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港口装卸管理规定(一)装卸前的准备卸货前我公司要提前与港方作好沟通,保证做到以下几点:1、大豆作业的泊位、作业线路及筒仓周围保持清洁,相对隔离,不得有污染源。

2、定期清理筒仓,保持仓清洁干燥,无污染物、无虫害感染,有防鼠措施,必要时对筒仓实施熏蒸灭虫。

3、对装卸机械进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机容整洁。

4、装卸工具及铺、垫、盖必须干净,如已污染则不得使用。

(二)装卸过程控制进口转基因大豆在整个装卸过程中,我公司进出口部应指派专人现场监督以下事项,对发生的任何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1、船舶按规定靠泊指定港口后,确保在检验检疫部门对表层进行抽样并合格后方可安排卸货。

2、卸船过程中使用港口专用卸粮机械,直接将大豆输送至港筒仓储存或专用的封闭自卸车中。

3、专用卸粮器械及封闭自卸车要定期由专人维护、保养和检查,杜绝有任何漏洞。

4、卸船现场码头要安排清洁工人,及时清扫洒落地面的大豆并颗粒归仓。

5、在作业结束后,根据要求卸船用专用器械及场地要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喷洒甲醛或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消毒灭菌。

第九条港口粮仓储存管理规定大豆在港方专用粮仓储存期间,我公司委托港方按以下几点要求严格管理,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1、进口转基因大豆在粮仓储存期间要适时进行通风干燥,抑制粮仓各种生命体的活动,防止潮湿发霉而造成大豆质量下降。

2、进口转基因大豆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仓温度、湿度、大豆水分及虫害发生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运输(港口到加工厂)管理措施1、港仓存放的大豆用封闭自卸车运送至我公司的加工厂区,运输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装货数量,防止装卸过量导致大豆溢出外泄。

2、对运输司机应有严格操作要求,同时避免因交通意外导致大豆撒漏。

第十一条厂储存安全管理措施1、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生产企业后与国产大豆要分仓存放,并在显要位置挂牌标识。

2、在厂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原料仓进行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原料仓温控设备并加强对原料仓的巡视力度,防止因管理失控大豆变质。

3、大豆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其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出入库情况,做好大豆出入库重量等情况记录,尽量避免短量情况发生。

4、原料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大豆加工过程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运达生产厂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刮板机、提升机等)直接将大豆送至厂指定的原料仓。

第十三条原料仓存储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按生产工艺流程先后将大豆运送至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第十四条大豆在加工过程中经各清理设备先后多次清理,清除的大小杂质(又称下脚料)必须用定好的杂质袋或封闭式手推车接装,接装的下脚料要封口放至指定区域,称重并做好记录,待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各除尘系统的管理,严格控制风量,清除的灰尘收集到封口袋并存放到指定区域,待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厂杂质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做详细记录。

同时厂应作好杂质处理有关事项的宣传工作,让所有员工引起足够重视。

第十七条大豆生产加工后的各种产品经密封包装后(豆油由密封管线输送)输送至各成品储存区的指定罐/区域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过磅称重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存放在各存储区的待销售产品,均需做好明显标识,并由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储存区(库房)情况,确保储存期间质量。

第十九条销售装车过程中,由专人进行严格监管,严防撒漏,因意外撒漏要及时清理回收。

第二十条生产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有关输送、生产加工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避免大豆及其制成品撒漏现象的发生。

因意外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生产主管,并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撒漏大豆及其制成品及时回收至生产线。

第二十一条大豆加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国家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对象应立即上报主管检疫部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主管部门,作好防工作。

第五章加工废弃物的灭活措施第二十二条大豆加工过程中初清工作塔和预处理车间存放的大豆杂质(下脚料)数量较多时,该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与安保部门联系,由安保部门指定专人将大豆下脚料运送至焚烧间。

下脚料运至焚烧间前应再次过磅确认现有数量与存放数量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下脚料运至焚烧间途中,不得发生洒落现象。

第二十四条全部下脚料必须在焚烧间焚烧处理,焚烧间管理人员应作好焚烧记录(包括下脚料的重量、焚烧时间、焚烧人员等),并给予保存。

第二十五条加工进口转基因大豆期间,企业生产部门应及时同时企业门卫,把好杂质出厂关,不允许有任何未经焚烧处理的进口转基因大豆杂质出厂。

第六章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管理第二十六条对我公司列入转基因产品目录的各类产品(大豆、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均需实行强制性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标识方法(一)标识要求1、对原料的标识:在报检、报关单及在大豆垛区和堆放地点标注“转基因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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