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规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商品生产、销售、进口的生产经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条流通领域商品中的质量问题,指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或者与销售者、生产者关于商品质量的约定不一致,导致商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使用后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第四条商品质量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需求的商品。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品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商品质量责任第六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保证商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查验商品质量,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购买商品享有商品质量安全和符合合同约定的权益。
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可以查明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和来源。
第三章商品质量监管第十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测和抽查制度。
第十一条对于涉嫌质量问题的商品,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抽样检测和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商品质量控制制度,并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
第四章商品质量纠纷解决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与销售者商议解决。
第十五条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合法权益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对于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并公示于媒体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规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商品质量管理愈加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不断完善商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就是一项重要的法规。
本文将从该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逐一进行讨论。
一、背景介绍商品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商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生存发展。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暴利,往往采取降低成本、以次充好的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为此,我国不断加强商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提升。
二、主要内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商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1. 商品质量责任制度办法明确指出,生产者和流通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规定了商品的安全性、合格性等方面要求。
同时,加强了对虚假宣传的打击,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 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根据办法,国家相关部门将建立一套完善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对商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
同时,加强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公正、客观。
3. 抽查和追溯制度办法规定了随机抽查和追溯制度,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查,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建立商品追溯体系,追踪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准确判定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4. 侵权责任和赔偿办法明确了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责任和赔偿制度。
一旦商品质量出现问题,被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进行赔偿,并且规定了合适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三、实施效果自《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护,信息透明度大大提高,消费者可以更加有信心地购买商品。
另一方面,不良企业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一些以次充好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管理,提高了监管效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结构变得日益复杂,商品质量管理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重点介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管机构等。
这些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商品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商品质量标准制定明确的商品质量标准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基础。
商品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参数、检验方法等内容,以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质量检验与监督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的抽检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下架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质量投诉处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时,应当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投诉事件。
六、商家自律管理商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商家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商品质量合格,并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七、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消费者可以通过举报方式、网络平台等渠道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曝光,促使商家提高质量意识。
八、总结通过本文介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办法,可以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商家和消费者应当共同努力,推动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效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以及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包括商品的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仓储。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是指包括销售的、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以及与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和仓储的商品。
本规范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是指商品销售者、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者,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者、保管者和仓储者。
本规范所称的重要商品是指流通领域中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责是:(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总体工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国内销售、进口和生产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目标第四条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目标是保障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内容:质量标准、质量监督、质量评价、质量事故应急处理、质量信用建设等。
第三章商品质量标准第六条商品质量标准是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格的规定。
第七条商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适合性、权威性的原则。
第八条商品质量标准应及时修订和发布,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第九条商品质量标准的修订和发布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四章商品质量监督第十条商品质量监督包括对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监测、质量追溯、质量监察等。
第十一条商品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科学的检验能力和监督执法职责。
第十二条商品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
第五章商品质量评价第十三条商品质量评价是对商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评价和监测。
第十四条商品质量评价应采用科学可靠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商品质量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消费者和企业参考。
第六章商品质量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商品质量事故应急处理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等。
第十七条商品质量事故应该及时报告,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商品质量事故的责任应依法追究,并赋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商品质量信用建设第十九条商品质量信用建设是对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条商品质量信用评价应采用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商品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商品质量监管和市场准入管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及范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检验和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强商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防管控,建立资源共享、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的机制,加强社会协同和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监管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执法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公布处罚信息。
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总体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购货凭证,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第八条(负面清单)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未对存在的瑕疵作出说明的商品;(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四)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商品;(五)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六)失效、变质的商品;(七)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九)其他不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商品。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流通领域内下属商品:一、《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四、国家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商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布的进口商品抽查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商检局是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口商品国内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商检局依照商检法,对逃避法定检验和逃避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和消费者反映有质量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假冒伪造商检证单、检验结果、商检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进行查处。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1 国家规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是否取得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商检安全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IB安全标志);2 《种类表》内进口商品是否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3 进口商品使用的标识及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的规定;4 是否为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销售进口商品的单位或其仓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抽取样品送当地商检局七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商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测。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青工商消〔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工商消〔2016〕108号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8日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以下称抽检),依据抽检结果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实施抽检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抽检计划和抽检实施方案,确定承检机构,处置抽检样品,负责抽检结果的处理,发布抽检信息。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市、州、县(区)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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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自5月1
日起施行。
这一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售者的义务作了具体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
监管办法列出负面清单,禁售六类商品,第二类尤为引人关注,即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只要是实物与标注不符、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内。
另外,该负面清单上的其他五类商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
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监管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监管办法规定,“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
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
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对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
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同时,监管办法还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
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采
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的原则规定,《监管办法》对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做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义务,确保商品的来源可溯和质量合法,对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要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是明确了禁止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以及其他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不得销售,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标识,禁止销售“三无”商品;三是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处理消费纠纷履行民事责任的义务以及对不合格商
品的退市退货责任;四是明确了不得将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作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
五是明确了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经营者不得为禁止销售的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等质量义务;六是明确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等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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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消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五月一
日正式实施。
根据《监管办法》,将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范围,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
工商部门将以随机抽查的方法对线上线下销售商品进行质量监管,抽检结果线上线下共同适用。
此外,明确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表示,《监管办法》规定了对经营者实行必要的行政指导和主动督促,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工商部门应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商品质量问题的源头治理。
近年来,随着电商购物越发普遍,网络购物中的商品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中心发布的电商数据显示,2015年涉及网络零售消费投诉案件
为88534件,占投诉总量的71.92%。
其中,商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方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