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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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头车辆买加强险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户头车辆买加强险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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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安盛天平交强险要注意的细则

投保安盛天平交强险要注意的细则

交强险作为国内首个强制性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车主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对于普通车主来说,安盛天平交强险细则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费支出以及浮动费率制等,当然对于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以及赔偿处理等情况也需要基本的了解。

交强险细则一: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则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的赔偿费用包括: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上三者合计为12.2万元,也就是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赔偿的上限。

如果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上述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上限则分别降至1.1万元、1千元以及1百元,合计为1.21万元。

交强险细则二:保费支出2008年2月1日,新交强险条款出台之前,普通私家车一年的保费支出是1050元,保障上限为6万元。

而新条款将交强险的赔付上限提高至12.2万元的同时,一年的保费也降至950元,进一步体现了该险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条件。

但950元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投保人的“表现”实行浮动费率制,总体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

如果投保人连续多年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保费最多可以下浮30%,反之将上涨。

2011年,各地陆续加大了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比如辽宁省的规定为“上年每饮酒驾驶一次,费率上浮15%;每醉酒驾驶一次,费率上浮30%。

最高为60%”。

交强险细则三:投保方式投保方式目前,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交强险与与商业险,比如通过安盛天平网销车险,车主可将二者同时在线投保,并可尊享免费道路求援无限次!而在保险期内,车主也可通过安盛天平官网随时查询保单情况,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张伟是公司的一名职员,随着身边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张伟也有点按耐不住了,决定为自己购买一辆私家车,在网上看了很长的时间,觉得大众朗逸非常的不错,有三个型号可以供选择,一个是1.6L,一个是1.8L,一个是2.0L,最后张伟为自己选择了1.8L的,因为油耗比较经济,也比较适合生活的一般所需,别看是一款紧凑型车,车内的空间可以跟一些中级轿车相比,而且后备箱的空间,在同款车型中,可以说首屈一指,不过在给爱车投保强制险的时候犯傻了,因为自己工作比较繁忙,根本就没有时间,最后经过同事的帮忙,在安盛天平网上直销平台进行了投保,简单、快捷、又方便。

汽车交强险去哪里交

汽车交强险去哪里交

汽车交强险去哪⾥交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种车险,全国统⼀价格,在买车的时候,汽车所在的店⾯就会收取交强险费,第⼆年就需要⾃⼰去缴费了,那么汽车交强险去哪⾥交?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汽车交强险去哪⾥交交强险全国统⼀价,去任何⼀家保险公司都可以办理,没有特殊的指定地点。

如何买交强险买车的⼈越来越多,但不少车主在为⾃⼰的爱车选择保险时往往⼀头雾⽔。

⾯对名⽬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的车险产品呢?1、交强险必须购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需购买车辆交强险。

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判断。

2、新车险种应“求全”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员险等。

3、附加险种酌情买车主还可以根据⾃⼰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

这些险种包括:单独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

如果您的爱车经常出⼊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您就可以考虑买⼀份划痕险。

如果爱车不得不停放在建筑⼯地旁的停车场,时常有飞来的⼩⽯块,您的挡风玻璃⼜价值不菲,那就建议您单独投保⼀份玻璃破碎险,以避免经济损失。

此外,夏天天⽓热,汽车容易产⽣⾃燃,您在经济条件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燃险,做到有备⽆患。

要提醒⼤家的是,新车新⼿难免磕磕碰碰,发⽣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因此,保险专家建议车主,如果是采⽤分期付款⽅式购买了新车,按要求您必须购置全险;如果您采⽤全款的⽅式购买了⼀辆新车,您本⼈⼜是⼀名新⼿,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考虑购买除⾃燃损失险外的所有投保内容。

4、保险公司要细选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我们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建议,如果您的车是新车,⽽且车价相对较⾼,可选择⼤公司的车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17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深圳保监局: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根据《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执行。

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填写的投保单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应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

若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9条进行处罚。

对于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而不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的,可依据《条例》第38条进行处罚。

二、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二○○七年四月十日——结束——。

交强险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价钱是如何规定的题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灵活车,在收取交强险保费时,规定的详细保费数额不同,一般来讲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花费为 950 元,可是此后每年需要缴纳的保费数额可能就会有所不同。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灵活车司机一定购置的一种保险。

固然该保险在购置上拥有强迫性,可是其购置的价钱每种车倒是不同样的,不同的车型规定的交强险的价钱也不同。

那么交强险价钱是如何规定的?今日,小编给大家做了以下总结。

▲一、交强险价钱规定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 42 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沓机等八大类 42 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同样。

但对同一车型,全国履行一致价钱。

价钱表以下:▲( 一 ) 家庭自用车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 二 ) 非营业客车1、公司非营业汽车 6 座以下1,0002、公司非营业汽车6-10座1,1303、公司非营业汽车10-20座1,2204、公司非营业汽车20 座以上1,2705、机关非营业汽车 6 座以下9506、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7、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8、机关非营业汽车20 座以上1,320▲( 三 ) 营业客车1、营业出租租借 6 座以下1,8002、营业出租租借6-10座2,3603、营业出租租借10-20座2,4004、营业出租租借20-36座2,5605、营业出租租借36 座以上3,530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2,250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2,520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3,0209、营业城市公交36 座以上3,14010、营业公路客运6-10 座2,3501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2,6201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3,42013、营业公路客运36 座以上4,690▲( 四 ) 非营业货车1、非营业货车 2 吨以下1,2002、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3、非营业货车5-10吨1,6504、非营业货车10 吨以上2,220▲( 五 ) 营业货车1、营业货车 2 吨以下1,8502、营业货车2-5 吨 3,0703、营业货车5-10 吨3,4504、营业货车10 吨以上4,480▲( 六) 特种车1、特种车一3,7102、特种车二2,4303、特种车三1,0804、特种车四3,980▲七、摩托车1、摩托车 50CC及以下802、摩托车 50CC-250CC(含)1203、摩托车 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八、拖沓机1、拖沓机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推行地域差异费率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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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臵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投保提示书保险人可通过随投保单附送或在营业场所张贴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见附件七)相关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留存。

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保险人应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保险费计算一、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上述公式的最终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为元。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浮动。

短期险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五、“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六、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费率浮动。

七、“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臵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臵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4、装臵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臵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八、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九、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四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一、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要求交强险定额保单也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不使用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已实现“见费出单”的地区或公司,可不使用财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臵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臵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如: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臵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对摩托车或拖拉机也使用交强险保单,取消手工出单。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

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五节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一、合同解除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等,并可以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原交强险保单原件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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