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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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号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现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去年五月间,中央书记处讨论了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决定,并要我们就一些方针政策问题向中央写个专题报告。

我们在去年六月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传达了中央的指示,并就制止文物破坏,控制文物出口,增加文物经费,培养专业人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健全文物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致认为,由于这些问题长期末得解决,给文物工作带来很大损失和困难。

因而及时地、正确地解决问题,是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物事业,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重要条件。

会后,我们又就这些问题进一步作了研究,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将这些问题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一、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坚决制止破坏文物的现象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煽动极左思潮,打着所谓“破四旧”的旗号,使祖国文物遭受了一次空前的浩劫。

由于极左思潮的流毒尚未肃清,由于我们宣传不够,社会上不少人对保护文物的意义认识不足,目前继续破坏文物的状况在许多地区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势:"一些古建筑(包括长城在内)被任意拆毁,古墓葬、古遗址被任意挖掘或平毁。

而且有的是由一些部队、机关、公社等单位领头造成的,文物部门制止无效。

②不少博物馆收藏文物,由于库房和设备严重不足,长期露置在院中或棚下,风吹雨淋,造成严重的自然损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3]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3]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3]45号)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文物事业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文物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指导思想(一)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

加强文物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文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客观规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切实加强保护,充分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认识文物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以“保护为主”为核心,将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的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抢救第一”为前提,将濒危文物的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以“合理利用”为途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加强管理”为关键,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保障和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遏制自然和人为破坏,同时要积极做好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昌政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0 号),为进一步加强昌平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推动首都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

让馆藏文物、文物古迹都活起来,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展示昌平文明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昌平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二百多处,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区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部门、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认清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功能定位,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昌平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推动新时代昌平新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昌平区文物工作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昌平历史文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群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10.19•【文号】文物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大意义《若干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关键举措,是指导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遵循,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亲切关怀和深情厚望,体现了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文物资源重要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坚定文化自信、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文物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扎实推进文物事业改革发展。

二、聚焦改革重点,精准把握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战略部署《若干意见》是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全方位、战略性、制度性设计,体现了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强调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提高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湘文物博〔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文物博〔2020〕55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物局):为加大革命文物维修保护工作力度,提升保护展示水平与质量,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84号)。

结合我省已开展的相关工作,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各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牵头抓总的主体责任。

应组织做好以县域为单元、以市域为汇总的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我局即将按照国家文物局通知印发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应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维修和展示统筹的原则,依据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联合印发的《湖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20-2022年)实施方案》,按照我局今年2月编报《重点县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书》的通知要求(湘文物博〔2020〕16号)和各县已编报的三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革命文物现状和县域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布局,分轻重缓急做好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储备;应协调加大市县级财政对革命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的资金保障力度,确保项目依规有序顺利实施,确保项目高质有效科学实施。

二、优化做好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审核审批根据国家文物局对革命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编报的新要求,结合我局印发的《湖南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与服务指南》(湘文物保〔2020〕48号)规定的项目实施六个阶段工作要点,就优化做好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审核审批,明确以下要点:(一)《湖南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与服务指南》规定的年度保护项目计划书中,属于革命文物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包括修缮工程、展示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下同)计划书、革命文物的馆藏一级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其计划书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的新范式(见附件1)编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7〕4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7〕4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7〕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促进文化强市建设,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城市的“金色名片”。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市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武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存丰富,文物事业蓬勃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市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升文物整体保护能力十分迫切。

对此,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要以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开启全面复兴大武汉的新征程作出应有贡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4.08.08•【文号】国发[1974]78号•【施行日期】1974.08.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1974]78号1974年8月8日)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无产阶级文化革命以来,文物工作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形势很好。

在批林批孔运动中,文物工作者与工农兵一起,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和历史文物,揭露批判孔孟之道和林彪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驳斥苏修社会帝国主义对我国历史疆域的反动谬论,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些地方不按规定,不经批准,自行“挖坟取宝”;有的对于重要的出土文物,据为本单位所有,严格“保密”;有的地方生产队以挖掘古墓为“副业”,破坏历史文物,助长资本主义倾向。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教育的重要武器。

革命纪念建筑,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

修缮时,要严格注意保持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

不要喧宾夺主,另搞富丽堂皇的新建筑。

对革命文物的征集,要采取严肃的科学态度,切实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

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丰富文物。

“有比较才能鉴别”,对于反映错误路线的文物资料,也要进行必要的征集和研究,可起反面教员作用。

但不可过多,过多起副作用。

二、历史文物是历史上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遗物,是奴隶们创造历史的实物例证,有些还是研究农民革命和儒法斗争的重要资料。

必须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和研究,为当前的政治斗争、思想斗争服务。

出土文物是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民的财富。

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据为己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努力实现从文物大省向文物强省的新跨越。

——全面摸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建立起遍布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建立完善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馆藏文物展示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体系逐步形成,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设区市级以上博物馆馆舍设施建设全面改善,馆藏文物技术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安全设施设备和力量建设逐步健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执法督察体系。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有所拓展,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明确职能责任(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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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民政、财政、建设、文化厅(局、委),旅游、文物局,团委: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4]35号),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教育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现就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革命文物是自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为争取民族独立、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光辉历程的重要实物见证。

革命文物包括各类与革命运动、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英烈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蕴含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价值与优良传统。

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引领风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推进,《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逐步落实,革命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当前革命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但仍存在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开发而使得不少革命文物史迹及其环境风貌遭到破坏;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措施有限,部分革命遗迹自然损毁严重,甚至面临彻底塌毁的危险;一些博物馆、纪念馆和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的基础设施较差,展示手段落后,吸引力、感染力不强。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三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为公民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五)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革命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维护革命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大革命文物保护的投入,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展示服务水平。

(六)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革命文物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到2015年,基本建立科学完备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革命文物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展示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社会教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七)高度重视,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参与革命文物工作,依法保护、利用和管理好革命文物。

要把革命文物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八)深入调查,依法做好革命文物资源的登记、建档。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统一部署,着眼于全面反映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历程,加强对能够体现近现代和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代表性革命文物的调查、登记、评估和建档。

加强对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征集、鉴定、建档和保管等工作。

借助信息化技术,摸清革命文物底数,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

(九)加强统筹,切实做好革命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各地要结合革命文物资源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要把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具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的旧址群,要继续做好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工作。

要立足长远,区分缓急,突出重点,加大对重要濒危革命文物史迹的保护力度。

严格维修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实施的科学管理,确保文物的真实性。

强化预防性保护理念,遏制因环境不利和管理不善致使馆藏革命文物受损的现象。

要严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新建和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充分论证,严格报批,着力于功能完善,规模适当,环境协调;改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尊重原有建筑的历史传统,提倡将具有使用价值的纪念建筑物辟为革命纪念馆(地);对已不存在的革命文物“复建”,要严加限制。

(十)改进创新,提升革命文物的展示服务水平。

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实施资源整合与共享战略,精心组织好各种革命文物的陈列展览。

重视基本陈列(包括革命旧址原状陈列)的研究和创新,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的原则,突出陈列展览的个性特点。

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陈列展览的表现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要强化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将革命传统教育和对革命文物的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体系,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划和学校教育教学中。

加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与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联系,构建共建共育的长效机制。

各类革命纪念设施要完善开放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身活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充分挖掘革命文物资源的内涵,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精心组织,不断加大对革命文物的宣传普及力度。

各类革命文物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普及革命文物保护成果和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革命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国家文物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文物局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
共青团中央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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