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财政所规章制度规范文本

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二、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三、“乡财乡用县监管”业务规程四、“村财民理乡代管”业务规程五、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六、乡镇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八、会计核算监督制度九、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十、支票管理制度十一、现金管理制度十二、票据管理制度十三、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十五、乡镇财政所印鉴管理制度十六、信访工作制度十七、财政所防火防盗制度十八、财政所长岗位责任制十九、财政所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二十、财政所专管员岗位责任制二十一、财政所档案员岗位责任制二十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二十三、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岗位责任制二十四、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二十五、单位报账员岗位责任制二十六、财政所文明办公制度二十七、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守则(一)乡镇财政所上划县级财政局管理,属于县财政局派出机构。
(二)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人事、工资一并纳入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与工资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日常岗位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可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
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负责,人员的选拔、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
普通干部调动,由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副所长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调动,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拟定人选,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
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县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
(四)财政所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为所在乡镇政府提供优质服务。
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有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文明办公,既要认真完成县财政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守工作时间。
财政管理所工作制度

财政管理所工作制度
财政管理所的工作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作时间:财政管理所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根据所在机构的规定而定。
2. 岗位职责:财政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每个人负责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职能。
常见的岗位职责有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财务审计等。
3. 绩效考核:财政管理所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工作人员的业绩和能力表现。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质量、合作能力等方面。
4. 工作流程:财政管理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包括对资金流动、财务审批、预算编制等方面的流程规定和标准操作程序。
5. 保密制度:财政管理所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财务数据和敏感信息,因此有严格的保密制度。
工作人员要对涉密信息保守秘密,禁止泄露或滥用。
6. 培训和进修:财政管理所鼓励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进修课程,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
7. 纪律要求:财政管理所对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纪律要求,包括准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等。
同时也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廉洁自律的品质,不得参与腐败和违纪行为。
8. 休假制度:财政管理所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工作人员提供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休假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益。
财政管理所的工作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机构的需求和要求。
金安区乡镇财政所的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

金安区乡镇财政所的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一、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乡镇(含街道)财政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政策。
2、编制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向乡镇人大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乡镇各项财政收支。
3、管理各类政策性补贴等资金,建立惠农资金补助对象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机制。
4、管理乡镇政府非税收入。
5、贯彻实施国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法令,负责乡镇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
6、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7、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好业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8、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9、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乡镇财政所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一、岗位设置乡镇街财政所可设置所长、副所长、预算会计、国库支付报账员、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员、非税收入征管员、票据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员、财政所单位会计报账员、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员、民生工作联络员、新农合管理员、“三资”代理核算员等岗位。
各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交叉兼职,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
有条件的所可以推行AB岗,以确保财政所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岗位职责(一)、财政所所长1、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掌握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各项财政改革,积极参与制定本乡镇发展规划。
3、负责组织乡镇财政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定期向乡镇人大、政府及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负责协调本乡镇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5、负责乡镇财政惠民补贴资金、财政项目资金和民生工程的政策宣传、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督。
6、负责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7、负责财政所的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财政所财产管理制度

财政所财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财政所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同时,应制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2.货币资金管理:财政所应建立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应制定资金收支计划,加强资
金的调度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财务档案管理:财政所应将各类财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保管、查阅和使用。
同时,应对财务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4.内部控制制度:财政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
财务风险的发生。
5.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财政所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对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的反映和评价。
通过财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

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备案、印发和管理,加强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部门规章制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0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部门规章制定工作的通知》(全人办发〔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文件应当符合立法授权,明确目的性,具有法律、法规等法律性文件的特征,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财政部对规章制度文件的范围、名称、内容、形式、制定程序等实行统一管理,并不得超出职权。
不能称之为“文件”的仅作为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制度文件主要包括部门规章、工作制度、规章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文件相抵触。
第六条规章制度文件应当采取正式形式(文字)形式出具,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废止规章制度文件,不得擅自编造规章制度文件。
第八条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合法、合理、程序完整。
第九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的备案应当及时、有效。
第十条财政部对规章制度文件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部应当建立规章制度文件管理制度,规范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修订、备案、印发、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开展规章制度文件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废止过时的规章制度文件。
第十三条财政部负责人对规章制度文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文件制定机构、备案机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制定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文件制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备案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及时清理存活规章制度文件。
第十七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文件库,规范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第十八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规章制度文件审批机制,保障规章制度文件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财政所请销假规章制度

财政所请销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所请销假管理工作,充分保障财政所职工的休假权益,根据《劳动法》《职工请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财政所请销假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财政所职工应按照本规章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有休假权利,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放假。
第四条财政所应建立健全请销假档案,及时记录请销假情况,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第五条财政所请销假管理应做到统一规范、透明公开,不得有违规操作。
第六条财政所请销假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具体执行,财政所领导班子对请销假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职工应按照请销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不得违反规定放假。
第八条请销假管理工作应加强教育与宣传,提高职工对请销假规定的认识,防止出现违规现象。
第二章请假制度第九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提出请假申请:(一)病假:因患病需要请假的,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条。
(二)事假:因家庭等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需提供相应证明。
(三)年假:根据年假规定,经单位批准且提前报备,方可享受年休假。
(四)其他假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单位规定享受的其他假期。
第十条职工请假需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天数等,经单位批准后方可放假。
第十一条单位应及时审批并记录职工的请假情况,确保请假手续的规范化和便捷化。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请假档案,存储职工的请假记录和相关证明,做到详实完整。
第十三条请假期满后,职工应按时复工,不得擅自延长假期,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应提前向单位请示并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请假超过规定时间,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位可酌情给予延长病假。
第十五条单位应根据职工请假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销假制度第十六条职工在请假期满后,需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及时销假。
第十七条职工未按规定时间销假的,单位应及时督促,要求其补办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假档案,存储职工的销假记录和相关证明,确保销假工作的有序进行。
财政所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所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所全体职工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财政所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常抓不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创建和谐安全的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财政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组织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2. 制定和修订本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执行;6. 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7.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科室、各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2.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 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定期对本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5. 对本部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6. 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财政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职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技能和操作规程;3. 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流程;4. 职业病防治知识;5. 消防安全知识;6.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基层财政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基层财政所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财政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层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三、安全责任1. 财政所长为基层财政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内容1. 人员安全: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确保员工按时到岗;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财产安全:加强办公设备、车辆、档案资料等财产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定期对办公场所、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消防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 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加强车辆使用登记,防止车辆被盗、损坏。
5. 防盗安全:加强所内防盗设施建设,确保门窗、保险柜等安全设施完好;加强夜间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6. 防汛抗旱: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基层财政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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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各项规章制度【篇一: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财政所设置专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条现金管理应严格支出范围、收入及时缴存。
第三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公务开支所需确定,月末现金余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条现金收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现金支付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第六条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因公临时借用现金要及时办理报支手续,否则,要及时入账。
第七条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完善保管措施,确保现金安全。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组织收入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四条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第一条财政票据指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领购、定期缴验制度。
第四条首次申领票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
第五条领购票据时需持有《票据登记簿》,缴旧领新。
第六条在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项、少联、错号等情况。
第七条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和加强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逐步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结合镇级政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第一条镇政府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一)财政所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对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镇政府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资产领用单》,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三)财政所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还手续,否则资产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政所每年必须对镇政府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第二条固定资产新建购置管理(一)新建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依据工程决算报告金额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二)镇政府购置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财政所必须及时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购置后10日内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一)镇政府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镇政府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转移和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镇政府处置固定资产,提出申请处置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
(三)镇政府固定资产情况发生变更后,要及时调整账目,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所要加强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按照区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处置、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使其做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资产安全。
计算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所计算机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计算机和所域网在财政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计算机包括本所所有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严格按照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计算机,切实维护好计算机的软硬件设施。
在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的指导下正确安装使用网络安全设备,定期查杀计算机网络病毒,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
不得自行关闭或删除单位指定的防毒软件。
不得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安装电脑软件,减少计算机病毒传染机率。
第三条计算机只能通过单位指定的线路接入互联网,严禁私自使用其他方式绕过单位的网络安全设备接入互联网;严禁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网络聊天、游戏、视频等一切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网络上浏览、下载、传播色情、暴力形态等各种不健康、非法的图片资料;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磁性物品及有腐蚀性和刺激性固、液、气体物品放置计算机旁。
第四条如果发现计算机有异常情况,如异味、冒烟、打火、异常声响等,应及时关闭机器,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查修,在故障不明之前严禁启动机器。
严禁擅自打开机箱自行修理。
第五条注意保守工作秘密,严禁将含有工作秘密性质的财政数据、资料发布到对外网站上或者在内部网上任意共享。
操作人员的密码要互相保密,严禁串用,为安全起见应不定期更换自己的口令,口令应设置为6位数以上。
如泄漏密码造成损失,由密码所有者负责。
第六条严禁将计算机及有关设施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条重视数据备份工作,可将数据备份到网络服务器上。
每年将需要保存的数据刻成光盘保存。
第八条操作人员关机离开办公室前,应将计算机系统的电源连接断开。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条财政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全所每笔财务事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各会计岗位要按月及时做账,不得拖延。
总预算会计要按季对其他岗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四条财政所长负责按季对总预算会计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五条会计岗位之间要按季对账务进行互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纠正。
第六条支出业务发生后,先由出纳会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再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后,由镇长进行签批。
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财政所长、各岗位会计应按记账凭证所列业务职责范围,加强对各业务环节的审核。
第八条财政所内实行严格的印章、支票分管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所廉政建设,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全体财政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八不准”: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搞吃、拿、卡、要、送;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金)和宴请;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杜绝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四、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五、不准利用职权拨人情款、办人情事,搞权钱交易,挪用财政资金;六、不准聚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八、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办理,决不以打招呼、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扰正常业务,坚决杜绝讲关系、徇私情。
第四条财政所长对所内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全所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并做好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和考核。
第五条将廉政建设作为年终文明财政所评选,财政人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外单位或个人到财政所办理业务,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位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并认真解答来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受理,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引导到相关岗位办理。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办理来人的业务事项或难以落实具体责任人时,应说明情况或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来人发生争吵。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者的全过程,应使用文明用语。
政治及业务学习制度第一条全所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上级财政部门、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
第二条认真学习财政业务知识和现行的财政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指定专人负责准备学习资料,统一组织全所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和有关政策。
【篇二:乡镇财政所规章制度规范文本】乡镇财政所规章制度规范文本目录一、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二、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三、“乡财乡用县监管”业务规程四、“村财民理乡代管”业务规程五、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六、乡镇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八、会计核算监督制度九、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十、支票管理制度十一、现金管理制度十二、票据管理制度十三、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十五、乡镇财政所印鉴管理制度十六、信访工作制度十七、财政所防火防盗制度十八、财政所长岗位责任制十九、财政所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二十、财政所专管员岗位责任制二十一、财政所档案员岗位责任制二十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二十三、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岗位责任制二十四、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二十五、单位报账员岗位责任制二十六、财政所文明办公制度二十七、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守则一、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一)乡镇财政所上划县级财政局管理,属于县财政局派出机构。
(二)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人事、工资一并纳入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与工资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日常岗位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可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
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负责,人员的选拔、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
一般干部调动,由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副所长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调动,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拟定人选,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
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县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
(四)财政所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为所在乡镇政府提供优质服务。
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有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文明办公,既要认真完成县财政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守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