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小型企业适用简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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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议事原则 (3)
2.术语与解释 (3)
3.议事规则 (4)
4.会议程序 (5)
5.修订 (5)
1.议事原则
1.1充分辩论原则
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1.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多数人的决定将成为全体的决定。少数方应该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去参与实施。
1.3同时只能讨论一个议题的原则
一旦一个动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动议。
1.4反对人身攻击原则
反对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2.术语与解释
3.议事规则
3.1表决有效性
•当次会议有需要表决的动议时,参加人数超过委员数的50%方为有效。等于或少于50%的委员参加的会议,不能启动表决程序,否则表决结果无效。
•对于新起草的制度规范,需经与会总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对于修订原有的制度规范,需经与会总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对于内容较多的制度规范,可以采用逐段讨论逐段表决的方式。是否采用该方式,由主持人决定。
3.2辩论规则
3.2.1基本规则:
•应首先取得发言权。取得发言权的方法是向主持人“举手”,并征得主持人同意。未取得发言权时不能当众或私下讲话;
•所有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只能面向主持人发言);
•发言切题;
•正反方轮流发言优先;
•严禁攻击其它成员的动机;
•发言人被主持人打断时,应立即停止发言;
3.2.2辩论的时间和次数限制:
•动议人对议题的首次陈述不超过30分钟;
•每次辩论发言的时间长度,默认为5分钟;
•同一动议、同一成员的发言次数,默认为2次;
•辩论权利不能转让;
•提问、咨询及解答,不计为辩论次数;
3.3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持会议,并对会议秩序负责(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裁定);
•主持人对合规的发言申请授予发言权;
•宣布动议人的议题生效;
•在辩论结束后提请表决;
•宣布表决结果;
•宣布休会或会议结束;
•主持人只能在所有人辩论结束后发表个人赞成或反对的观点;
•主持人在会议过程中可以对不清楚的问题进行提问、解释、阐述,但不得参与辩论;
4.会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按以下程序开始及结束一次会议:
(1)主持人报告出席人数,确认会议达到法定人数,并宣布开会;
(2)宣读并认可议程;
(3)确认上次会议记录内容;
(4)优先讨论上次会议遗留事项;
(5)按议程进行讨论;
(6)临时议题讨论;
(7)宣布本次会议成果(包括后续会议安排);
(8)宣布散会;
5.修订
•本规则的内容如需变更,可以由任意一位委员提出;该委员所在小组同意后提请评审委员会;
•经评审委员工作会议表决通过,签字后生效;
•由执行委员对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