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总论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章 税法总论
(三)征税对象。它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税基是 对征税对象量的规定,包括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对应的征税方法 是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四)税目。税目是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是对 征税对象质的界定。 (五)税率 1.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 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 使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 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 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
第一章 税法总论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我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 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范围普遍 适用。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2.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阶段。 二、税法的实施 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执法原则:一是层次高的优于层次低的法 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 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一章 税法总论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 范围、税目、税率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 产行为税法、资源税法、特定目的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 税法和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 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 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1第一章税法总论38页PPT

【例题·计算题】给定一个累
进税率表:
级 数
课税对象级距
税 率
1 1500元以下 3% (含)
2 1500-4500元 10% (含)
3 4500-9000元 20% (含)
超额累进税率表的形式:
级 课税对象 数 级距 1 1500元以
下(含)
2 1500-4500 元(含)
3 4500-9000 元(含)
5.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四、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法的地位由税收的重要地位决定。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
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4
第二节
税法的原则(熟悉)
2
税收法律关系(掌握)
税法的构成要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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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 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 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 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 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6
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税法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优于税
收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以往。指新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不适用于新法。
3、新法优于旧法。新旧法对同一事物冲突用新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事项,两部法律规定有冲突时用。
2 5法、实律体优从位旧、程序从新。例如2003年4月审查A企业税收发现A企
丙应纳税=1500×3%+
丙应纳税
(4500-1500)×10%+
=5000×20%=1000(元) (5000-4500)×20%=445
税法总论

税法课件第一讲税法概论⏹主要内容:⏹税法概念(重点)⏹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重点)⏹我国税收管理体制(重点)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税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法与税收的区别: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3、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是由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构成的。
⏹1、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包括货币、实物和应税行为。
⏹3、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①、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②、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交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
第八章 税法总论

(三)与行政法的关系
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第二节税法的地位和体系?一税法的地位?税法的地位通常是指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税法的外部关系?税法的外部关系是指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同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的区别和联系
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亦甚为密切。由于在形 式意义上的税法中,特别是有关税收征管程 序方面,存在着许多行政法规范,并且,税 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税务诉讼一 般也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因而过去亦有人 认为税法即税收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足见两者联系之密切。 尽管如此,两者仍有较大区别,尤其在调整 对象、宗旨、职能、法域等方面,税法与行 政法还是大不相同的
一、税法的宗旨 税法的宗旨,或称税法的目的,通常是指税 法调整所欲达到的目标。它是税法的制定和 执行的基点和出发点。 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宗旨与整个经 济法的宗旨是一致的
经济法的宗旨可以概括为:通过协调运用各 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 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 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 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调控 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税法的宗旨与上述经济法的宗旨是完全一致 的
三、税法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 整体,其具体的结构及构成该体系的诸多税法规 范的分类,取决于税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前述对税法对象的认识,税法所调整的税收 关系可分为两类,即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 系。与此相对应,调整上述税收关系的税法规范 也可分为两类,即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此 外,由于税收征纳关系还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 系与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因此,税收征纳法相应 地还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法总论

三、税法构成要素
2、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五分法;商品税(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 源税
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税权归属不同
中央税(国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进行税收立 法,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称为中 央税。
地方税:地税
共享税: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分成比 例共享,称为共享税。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按照税种划分中央 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 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 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分为 地方税。
三、税法构成要素:
5、税基:计税依据 也称为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税:营业额 税基(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应纳税额
三、税法构成要素:
6、税率:纳税额占征税对象的比例。 种类: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固定税率)
税率
(1)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
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税权归属不同
3、共享税: •增值税:中央75% 地方25% ,海关代征增值税归中 央 •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缴纳的归中央政府,其 他归地方 •证券交易印花税:94%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资源税: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 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地方银行和外资 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得税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第一章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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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税负能否转嫁的不同,可分为: ①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纳税
人与负税人合一。如:财产税、所得税。 ②间接税: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纳税
人与负税人两者分离。如: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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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 ①价内税:是将应交纳——称征税客体,指税收制度中所规定的征 税的目的物或对象。税种区别的标志。
分类: 1. 流转额: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 2. 所得额:利润;利得 3. 财产:房屋;车辆;船舶;遗产 4. 资源: 5. 特定行为:交易;投资;使用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的标准或依据。
前言
学习《税法》的重要性
1、企业 2、个人
因此,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税收
美国人有句名言: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 避免的,道出了税收与人生的紧密联系。
1
学习《税法》注意的问题:
《税法》是一门很灵活的科目,并不需要死 记硬背 。
1、通读教材,通读是有选择性的,分为两 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掌握,第二个层次 是熟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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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累进税率
(3) 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
率为累进依据,按递增的方式计税的税率。
例: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部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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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税额。 种类:
(1)单一定额税率。例:消费税中 汽油 0.2元/升 (2)差别定额税率。例如:资源税中的海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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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减税与免税
——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 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补充税目,税率的固定性,体现灵活性。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法 和印花税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章 城建税法
第六章 关税法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章 资源税法和土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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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 了解基本的税法专业术语、了解税法体系 • 重点掌握实体法中的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
第三节 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税法的制定 我国税法体系由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它们由不同部门制定,具 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即法律级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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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法规
立法机关
具体形式
举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 暂行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征税对象
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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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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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 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
✓例2: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权限的有(多 )
A.缓期征税权 B.税收行政法规制定权 C.税法执行权 D. 提起行政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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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2011.9.1)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1 不超过1500元的 2 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 3 超过4500-9000元的部分 4 超过9000-35000元的部分 5 超过35000-55000元的部分 6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法总论培训课件

识别企业及个人面临的税务风险,如偷税漏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
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风险识别
评估税务风险,制定防范措施,降低企业及个人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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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并掌握应对税务风险的策略和方法,包括补缴税款、协商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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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税法总论概述税法总论基础知识税法总论基本框架税法总论重要内容税法总论相关法规税法总论实践应用
税法总论概述
01
税法总论是指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税法总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征,同时还应遵循税收公平、税收效率、财政政策等原则。
征管法的制定和实施
制定和实施征管法,旨在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征管法的基本内容
征管法规定了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税收征纳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要点三
税收会计法
会计法概述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税种设置与税收分类
纳税义务
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等。
税收优惠
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等。
纳税义务与税收优惠
税法总论基本框架
03
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
代理法的制定和实施
制定和实施代理法,旨在规范代理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代理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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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税收概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
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发行国债、收费、罚款等等,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另外,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国家参与社会再分配的形式,体现了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分配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
分配的主体为国家;;而分配的依据,国家的强制力。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的必要性:公共欲望的满足和公共物品的提供。
·公共欲望: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每个个体的享有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有,即不具有排他性,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或公共经济部门来得到满足。
满足公共欲望也是现今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比如对教育的需求,对医疗的需求等。
·公共物品:因为公共物品不同于私人物品,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均可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因此,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既都需要,又都不愿独自投资,“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这个问题。
那么,公共物品就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去提供,从而使提供公共物品成为国家或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税收的特征(“三性”)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三性的统一。
三、税收的职能(一)分配收入的职能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税收分配收入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获取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再分配。
获取财政收入:国家通过税收获取财政收入,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求。
收入的再分配:对于市场失灵、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国家适度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而这也是必要的。
(二)配置资源(宏观调控)的职能国家通过征税,参与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对各类主体的实际收入及其运用发生重大影响,从而会影响投资和储蓄,影响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各类资源的配置。
这样,国家通过调整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实现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保障稳定的职能税收因其具有分配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职能,有助于促进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有助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在这三类职能中,分配收入的职能是最为基本的,配置资源的职能次之,保障稳定的职能是以前两项职能为基础的。
四、税种的分类(一)直接税与间接税依据税负能否转嫁——1、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如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2、间接税: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如商品税。
(二)从量税与从价税根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1、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等为标准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
2、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从价计征的税种,大多税种为从价税。
从量税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而从价税直接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因此,有利于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
(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1、商品税:征税对象为商品的税种(流转税)2、所得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3、财产税:征税对象为财产的税种4、行为税: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收的一种税种。
5、资源税:以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四)中央税(国税)和地方税(地税)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的不同——1、中央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进行税收立法,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
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2、地方税:凡由地方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决定征收,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宿与地方政府的税收。
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3、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同享有的。
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
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调整对象: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简称税收关系。
税收关系税收体制关系:各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征纳双方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税收征纳实体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一)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二)客体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此达到限制或鼓励某些产业、行业的发展。
(三)内容税务机关的权利: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人的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人的义务: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三、税法的地位税法因其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税收关系,所以,税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根本法,是制定法律的依据,也是制定税法的重要基础。
因此,税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税法的执行也不得违宪。
(二)与经济法的关系税法与经济法的联系是最为密切的。
税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下位法律,因此,税法在其宗旨、本质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在整体上都是一致的。
但同时,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法,在调整对象、特征、体系等许多方面又有其特殊性。
因此,经济法与税法是共性与个性、整体与部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三)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亦甚为密切。
税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因此,有关税收征管程序方面,存在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且税务诉讼也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
所以,过去曾经也有人认为税法就是税收行政法,行政法的一部分。
但是,两部法律在调整对象、立法宗旨、职能等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四)与民商法的关系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有不同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而税法是由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征收,是国家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明显带有国家强制的特点,调整方法也是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但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税法的调整通常是以民商法的调整为基础的,因此,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用民法条款。
但是,当设计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而税法又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一方以高进低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交易,然后再以其他方式从对方取得利益补偿,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虽然这一交易符合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也违反了税法的规定,那么,就根据税法的规定处理。
四、税法的体系(一)学理体系税收体制法有关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导地位)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规定征纳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主体地位)税收征纳程序法——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和相关主体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保障地位)(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类: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五、税法的原则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大方面。
(一)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也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在法理上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致的。
2、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
依据这一原则,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课税。
3、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税收行政的效率,税法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以降低社会成本。
现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该原则的地位也在日益提高。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的适用原则是,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也就是说,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事实上归属于他主体时,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
2、诚实信用原则3、禁止类推适用原则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上应禁止类推适用,不得任意作出扩张或类推解释。
4、禁止溯及课税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税事实溯及课税,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禁止溯及课税原则在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于新税法生效之前的,依旧税法的规定;而纳税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依从新税法的规定。
第二节课税要素一、课税要素的概念课税要素,是国家征税必不可少的要素。
只有在符合课税要素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征税。
广义的课税要素:国家征税所需具备的各种要件,包括实体要素+程序要素狭义的课税要素:纳税主体的实体纳税义务成立所需具备的要件,仅指课税的实体要素二、广义的课税要素(一)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税法主体征税主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具体负责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