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第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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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广东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广东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宣贯培训会议材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目录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部公告第63号)2.《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年第67号)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17〕10号);4.《广东省公路工程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粤交基〔2017〕1072号);粤交〔2017〕1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业—1—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6日—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以下通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依据—3—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组织编制补充性造价依据,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

3-036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3-036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按照“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设字[1996]098 号)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管理、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留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公路工程计价、定价、控制和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公路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制定合理、科学的计价依据;监督和检查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及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工程决算;管理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定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工程造价发展趋势。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吉林省交通厅是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市(州)公路工程定额站(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省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省定额投资的国道、省道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市(州)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地方自行投资及县道(含县道)以下公路工程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

省、市(州)定额站(造价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造价咨询管理规定(3篇)

公路造价咨询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造价咨询活动,提高公路造价咨询质量,保障公路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咨询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公路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员”)。

第三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四)具备承担公路造价咨询业务的能力;(五)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造价咨询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学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熟悉国家有关公路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有从事公路造价咨询业务的经验。

第五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造价咨询活动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公路造价咨询业务。

第八条乙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可以承担下列公路造价咨询业务:(一)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咨询;(二)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三)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四)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

第九条丙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可以承担下列公路造价咨询业务:(一)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咨询;(二)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

第十条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四)具备承担公路造价咨询业务的能力;(五)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五)办公场所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交通部造价管理办法

交通部造价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规模、标准、方案科学合理,保证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在工可、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造价管理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造价制度、标准、市场、信息等的管理,以及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

养护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工作程序和工程管理等要求,参考有关规定开展造价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遵循科学计价、合理定价、依法管价的原则。

第五条【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相关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规则的政府监管、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造价管理体系,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三)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批(核准);(四)组织开展全国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六)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受托承担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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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
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

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

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条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一条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
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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