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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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2. 定义2.1 道路危险货物:指在道路运输中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的物质,可能对交通安全和公众安全产生危害的货物。

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指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准入管理3.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注册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复核。

3.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装载设施完善等。

同时,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管理4.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持续进行安全教育。

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资质,并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4.2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违规载货或超载。

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和包装管理5.1 道路危险货物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和包装。

装载过程中必须保证货物牢固,不得泄漏或散落。

5.2 装载道路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装载设施,包括防火、防爆等措施。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护设施6.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漏等设备。

6.2 车辆行驶中必须随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碰撞。

7. 道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7.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7.2 在发生道路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现场扑救和溃散。

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8.1 相关部门有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8.2 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不得索要或接受财物。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一、公路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6.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3 月4 日交通部令第2 号公布,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1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1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1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三、水路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第二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87]78号文公布,2008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545号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4.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6.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7.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公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正)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10.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修正)11.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1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1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四、海事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12月7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35号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2007年5月31日交通部令第7号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文公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1.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7月10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2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2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5日交通部令第12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2009年3号令交通部货规

2009年3号令交通部货规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以下是中国国内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配备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液体及气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燃烧性液体及气体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行车船合一管理,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运输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危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包括事前审批制度、运输过程中的标志标牌、规范的包装要求、车辆装卸要求等。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包括驾驶员的身体条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5.《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规定》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报告、处置、救援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机制。

总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为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其目
的是规范危险货物运输流程,减少运输风险和事故发生,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新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新版)1.目的与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9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3.基本要求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书》,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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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9号 (交通部令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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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 号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经第 11次部务会议通过。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 质和物品。 爆炸性物质 explosive substances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 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烟火物质 pyrotechnic substances 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 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 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 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 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 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 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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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气体 类 a)在50℃时,蒸汽压力大于300kPa的物质; b)20℃时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 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 物质的蒸汽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 第2.1项 易燃气体 项 本项包括在20℃和101.3kPa条件下: a)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数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 b)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 的气体。 第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 项 在20℃压力不低于28O kPa条件下运输或以冷冻液体状态运输的气 体,并且是: a)窒息性气体-一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 b)氧化性气体一一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 燃烧的气体: c)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 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 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 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 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 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 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 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 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 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 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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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项 a)发火物质; b)自热物质。 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项 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类 氧化性物质 :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或起氧化反应可能引 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有机过氧化物 :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质,该物质为热不 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该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以下一种 或数种性质:a)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 b)迅速燃烧; c对碰撞或摩擦敏感; d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 e)损害眼睛。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类 毒性物质: 毒性物质: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 健康损害的物质。 感染性物质 :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 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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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物品 explosive 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自反应物质self-reactive substances 自反应物质 即使没有氧(空气)存在时,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 热不稳定物质。 危害环境物质 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s 对环境或生态产生危害的物质,包括对水体等环境介质 造成污染的物质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危险货物分类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 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 危险程度的顺序。 第1类 爆炸品 类 包括: a)爆炸性物质; b)爆炸性物品; c)为产生爆炸或烟火 实际效果而制造的上述2项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 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 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 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 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 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 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 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 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 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 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 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 第2.3项 毒性气体 项 • a)已知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 • b)半数致死浓度LC50值不大于500O mL/m3,因而推定对人类具有毒性或 腐蚀性的气体。 • 第3类 易燃液体 类 • a)易燃液体 •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5.6℃)时放出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 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 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汽 的物质。 • b)液态退敏爆炸品 •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易燃固体 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 • 第4.1项易燃固体 项易燃固体 • a)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 b)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 • c)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 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 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 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 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 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 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 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 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 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 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 回原发放机关。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 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 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 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 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 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 资格证。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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