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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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2)客体是职务犯罪案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

侦查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

四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需要由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3)手段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任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 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支持) 2 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4 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5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部分案件“案中有案”(如涉及到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有些往往从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入手;而渎职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涉及到“原案”——一种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一种原案是认定该类犯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如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就要先查清是否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罪”)这特点加大了侦查的工作量,而对于“原案”的取证更难。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2)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自侦部门的“以案带案”;相关业务部门发现的线索;

侦查人员自行摸排的线索)

(3)犯罪嫌疑人自首(三机关都应接受,对不与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

(4)被害人的控告

(5)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海关、纪检、审计、税务等)

(6)新闻媒体的披露

(7)领导机关交办的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人大交办)

线索的审查、处理(主体:举报中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举报中心:基本职能是接受自首、控告、举报、报案,审查确定管辖并管理案件线索基本方式是书面审查

一般不进行初查,但遇到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的除外

线索审查后,7日内分情况处理:(不属于管辖的,移送;属于的,讯送分流,移交有关部门;属于下级、其他的,移送)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围绕“是否属于职务案件线索、是否具备可查性”展开。

线索审查后,不属于管辖的,返回举报中心

有犯罪嫌疑,但条件不成熟的,由专人保管、待时机成熟后再调查

认为可查性较大的,依法进行初查。

初查:检查机关在获取相关犯罪线索后,为进一步判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对现有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做必要的调查活动。

任务:1 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收集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各种信息

基本要求:1一般应秘密进行

2一般不接触查对象

3不得采取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书面审查与适度调查想结合

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

贪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务财务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1犯罪人为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复杂多样

3犯罪事实一般有书证可查(原始单据、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白条、小金库等书证)

4赃款赃物是重要证据(有书证可查,有赃款赃物可追)

主要侦查手段:(一)查账

(二)综合运用侦查措施(1搜查、扣押,控制和保全涉案证据,其中,搜查、扣押强调突击性和保密性。2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3追缴赃款赃物一是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二是探索建立追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等。三是加强国际合作,研究处理境外追逃追赃的途径和办法。)查账是贪污案件侦查工作的根本措施和中心环节

查账的步骤:做好查账前的准备掌握被查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财产管理状况、会计核算方法等

控制会计资料,防止被涂改、销毁、隐匿

查账的重点: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主要查账方法:现金账

银行存款帐

往来账

物质帐

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贿赂案件包括受贿、行贿、介绍贿赂

案件特点:

1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

(一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

二以“期权化”规避制裁,在职为人办事,退休后再收钱

三“去刑事化”以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为掩护顾问费、咨询费等

四“跨国化”打入境外账户,作案后潜逃境外

五“现金化”)

2 犯罪多发、高发领域向权力热点部位集中(林业、国资、税务、工商)资金密集、垄断程度高、竞争激烈的行业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行政执法运行不规范、行政权力配置不合理

3 直接证据难获取,间接证据作用突出

(首先,行贿方、受贿方,包括介绍贿赂方是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一损俱损,在利益同盟没有被打破的情况下案件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直接证据获取也难其次,受贿主体反侦查意识较强,一般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面,非现金不收、第三人在场不收等,使得获取直接证据很困难

因此,间接证据在突破案件、认定犯罪中作用突出。)

4 “窝案”、“串案”突出(亲友勾结亲、情、友

上下级勾结)

侦查重点:围绕犯罪构成要件

1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一是直接利用二是利用职权行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2 实施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

3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

侦查途径1 从行贿人入手2从被索贿人入手3从介绍贿赂的人入手4 从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入手调查5 从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入手

以收集间接证据为重点突破贿赂案件

1.对线索进行经营,对嫌疑人进行监控,伺机获取相关间接证据

2.利用再生证据突破

3.从行贿款物的来源和出处收集间接证据(这对防止翻供具有重要意义,注意调查行贿方

近期银行汇款记录、会计账目等)

再生证据: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串供、毁证等反侦查活动中派生出来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存在或证明反侦查活动存在的一切事实材料。

法律规定,再生证据并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是要进行必要的转化然后加以运用。而且有的再生证据并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只能证明反侦查互动的存在,还需进一步运用侦查措施获取证据。

一方面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中发现并获取再生证据。(一是监控法,二是扣押、搜查获取书证物证,三是获取其他参与人的证言。)

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调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使其自我暴露,从而获取再生证据。

渎职犯罪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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