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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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

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方面

(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

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

员就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赃款的来源和去向,这对日后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对证据间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在证据上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链条,不允许存在矛盾。但少数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往往容易忽视案件中的小矛盾。比如贿赂案件中关于行、受贿的时间、地点、情节等,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只要金额是吻合的,其他都无关紧要。但很多时候,恰恰是这无关紧要的小矛盾,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甚至可能满盘皆输。

在取证理念方面

(一)重言词证据轻物证书证收集

少数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仍停留在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上,过分相信或倚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通过言证来发现线索和收集其他证据,对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够重视或不及时收集。殊不知,因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致使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整个案件将可能发生巨大逆转。特别是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批准、不受监听,明确了律师的会见、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使律师获取有关案件信息更为及时、更为全面;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足够的物证、书证对案件事实加以固定和印证,这对进一步突破

案件、侦查取证、指控犯罪增加了难度。

(二)重有罪证据轻无罪或罪轻证据收集

全面、准确、客观收集证据是每个侦查人员必备的证据意识。但在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往往注重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证据的收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有无检举他人犯罪并积极查证核实,有无主动交代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等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这些情节,都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重视不够

在办案中,当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时,侦查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人态度不老实、在狡辩。无数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就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重视造成的。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查证核实,以免日后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让公诉人措手不及。

在取证规范方面

在办案中,由于取证程序不规范致大量瑕疵证据出现。证据除了要具备客观真实性外,还必须合法。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要依法获取。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取证的主

体要合法,二是取证的程序或手段要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往往忽视取证的规范性。比如取证的人员,按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取证的情况存在;取证的地点在茶楼、酒店或其他场所,却又不说明原因或情况;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见证人签字;提取的物证、书证没有注明来源或加盖印章(骑缝章)、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与笔录不同步等,这些证据尽管是客观真实的,但却是有瑕疵的,在法庭上会遭到律师的质疑,很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这些证据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旦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则全案功亏一篑。

在办案细节方面

细节决定成败。在办案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往往会导致案件煮成“夹生饭”或满盘皆输。办案人员容易忽视或不注重的一些细节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询问中:一是、记录不准确。我们的少数书记员在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供述或证词时,不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原话,而是对他们的陈述进行归纳总结,将他们说的几句话的意思揉合成一句话,甚至很长的一句话,也不进行断句,读起来生硬拗口。这样的笔录在法庭上容易被当事人否认或被律师质疑。二是、抄袭或复制笔录。在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证人多次讯问、询问中,有的办案人员为达到供述、陈述的一致性,照抄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前的笔录或复制、粘贴以前的笔录,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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