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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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级 侦 查 人 员及 其 主管 人 员都 应 当进行 严 格 审 核 ,
在认 为不 需 要 或者 不 应 当适 用 技 术 侦查 措 施 的 , 即
侦查 、 秘 密侦 查 、 控制下 交 付 三种 特殊 侦查 措施 进行
了规 定 。 推动 了我 国技 术 侦查 制度 的法 治化 进程 , 并
【 关键词 】 技 术侦 查 措 施 ; 存 在 的 问题 ; 对 策
【 中图分类号 1 D F 7 9 3 . 2
【 文献标识码1 A
【 文章编号 1 1 6 7 1 - 5 1 0 1 ( 2 0 1 4 ) 0 6 — 0 0 5 5 — 0 6
为 打击 严重 犯罪 , 采取 相应 的技术 侦查 措施 , 是
各 国的通 行做 法 , 也是 追究 犯罪 的需 要 。 并 且考 虑到
且解 决 了技 术侦 查 措 施证 据 合 法 性 的 司法 困境 , 是 我 国侦查 制度 构建 的一 大 突破 ,对 于保 障人 权 和惩
治犯 罪均 有重 大 意义 。
技术 侦查 措 施也 是侦 破案 件 的重要 侦查 手 段 ,尤其 是在 今 天工 业化 、 信息 化社 会迅 速 发展 的过 程 中 , 技
施。 通 常包括 电子 侦 听 、 电话 监 听 、 电子监 控 、 秘密拍 照 或者 秘密 录像 、 秘 密获 取某 些物 证 、 邮件 检查 等 专 门技术 手段 。_ 1 《 刑 事 诉讼 法 》 第 1 4 8条 对 其适 用 范 围作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具 体 可分 为公 安机 关 侦查 的
并且考虑到技术侦查措施也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尤其是在今天工业化信息化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技术侦查措施对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

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王玉;陈广计【摘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对于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宽、信息不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措施与机制,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期刊名称】《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2)002【总页数】5页(P47-50,60)【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完善对策【作者】王玉;陈广计【作者单位】芜湖广播电视大学,安徽芜湖,241000;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芜湖,24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自修正《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先后建立了一系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但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对付日益严峻的职务犯罪的需要,应引起立法、司法和学术界的重视。

我们现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情况为视角,着重从加大办案力度的角度,实证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完善对策,以期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和规范有序开展。

通过实际调研,我们发现,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要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搞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犯罪人自首等渠道。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1]因此,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十分缺乏。

根据我们对近三年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所立案查办的245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有不到10%的案件是从举报、信访中查获的;有约40%的案件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搜集线索或以案找案、深挖串案窝而获取的;有约45%的案件来源于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公职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地位,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损害,因此,如何完善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已经成为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两个维度来分析如何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

一、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要想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首先就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反腐败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且在执行方面也是严厉打击,但问题仍然存在: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化,不断变更,加之国际间金融刑事犯罪的频繁出现,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依法治理,必须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跟上了时代的步伐。

要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首先需要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个有关方面的配合和协同。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对于职务犯罪的行政监管。

目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监管机构并不统一,这并不利于对职务犯罪的及时发现和依法治理。

因此,需要加强职务犯罪的行政监管,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职务犯罪监管机构,以确保职务犯罪得到及时发现和打击。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除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

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来说,他们的技能素质和侦查能力的提高,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而且也能够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成功率,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高法律水平。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掌握国内外刑事法律法规,了解刑事诉讼程序,提高执法能力。

2、增强网上调查手段。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网络调查方法,掌握网络侦查的基本操作技巧。

3、提高对于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了解先进的科技手段,如DNA检测和人脸识别等。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I p o e e t e s r s o o lm s f r e t e h n s fOf ea i sI v si a o m r v m n a u e rPr b e M f o Cu r n c a imso f il m i Crme n e tg t n i
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孙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的建立需要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遇到了新的挑战,本文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26-01职务犯罪侦查是职务犯罪侦查主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已发生了的职务犯罪收集相关证据、查找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职权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反腐斗争不断的深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如涉案人员群体化、作案过程交织化、作案手段智能化、法律认定复杂化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明显增大。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手段落后现在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智能化,然而我国职务犯罪的专门侦查手段仍采用询问、讯问、搜查等传统的调查手段,并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需求,不利于职位犯罪侦查的开展。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只拥有拘传一项强制措施的执行权,对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都只有决定权,不具有执行权。

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不利于保密、浪費人力资源,不仅影响案件侦查,还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侦查措施缺乏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犯罪和取得、固定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

其中包括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也包括派遣秘密侦查员的侦查措施。

我国法律只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检察建设】收稿日期:2023-09-15基金项目:2022年度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小丽(1972-),河北承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 恺(1986-),江苏镇江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殷海博(1991-),安徽亳州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亚宏(1990-),山东潍坊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李小丽,张 恺,殷海博,王亚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0)〔摘 要〕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法律制度。

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大局、维护司法公正、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具有较多价值功效。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线索来源匮乏、侦查能力不足、案件侦办难度较大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最大程度发挥检察机关自侦制度的功效,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认识,通过数字检察手段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加强检察干警办案能力建设,建立侦查办案机制,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质效水平。

〔关键词〕 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26-04 一、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思想认识尚不到位一是对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一些检察人员尚不能从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反腐的政治高度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有的检察机关向党委、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不及时、不主动,与办案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充分、不到位;还有的检察机关侦查重点不突出,侦查思路不清晰,案件侦查计划缺乏整体性、前瞻性,未形成检察侦查一体化的整体合力。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适用与完善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适用与完善
∥ 婆 墩

z h i g o n g在 职务犯罪侦查 工作 中的适用与 完善
桂 林 市 象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课 题 组
( 5 4 1 0 0 2 广西壮族 自治 区桂 林市象山区人 民检 察院 广西 桂林 )
摘 要 : 新刑 诉 法 对技 术 侦 查 措 施 进行 了详 细 规定 ,检察 案 件 以及 利 用 职权 实 施 的情 节较 轻 的侵 犯公 民人 身 权利 的犯 罪 机 关可 以采取 技 术 侦 查 手段 辅 助 侦查 ,通过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所获 案件 则不 能运 用技 术侦 查措 施 。 取 的材料在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 二 、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所 获 取 的 证 据 使 用 问题 集 固定 证 据 方 面 的优 势 已经 显现 , 同时 对 职务 犯 罪 嫌疑 入 产 生 1 . 证 据 需转 化 为 法定 形 式 极 大 的震 慑 作 用 ,技 术侦 查 措 施 必将 成 为检 察 机 关 严惩 职 务 犯 新刑 诉 法第 4 8 条规 定 可 以用 于证 明案 件 事实 的材 料 ,都 是 罪 的一大 锐利 武器 。 证 据 ,并 规 定 了证 据 的法 定 形式 。第 1 5 2 条 规 定采 取侦 查 措 施 关键 词 :技术 侦查 措施 ;职 务犯 罪 ;侦查 工作 ;完善 收 集 的材 料 在 刑事 诉 讼 中可 以作 为 证据 使 用 。 因此 ,技 术 侦查 措 施 获得 证 据 材料 需 要 进行 转 化 ,转 化 成 为 以上 刑诉 法 所 规 定 新刑 事诉讼 法在 “ 侦 查”一 章 中增设 了 “ 技 术侦 查措 施 ”。 的证 据类 型进 行使 用 。 叫确 规 定 了人 民检 察 院对 重 大 贪 污贿 赂 犯罪 案 件 ,根 据 侦 查需 2 . 当庭 使 用和 庭 外 核 证 要 可以 采 取技 术 侦 查措 施 ,并 增 加 了严 格 规 范 技术 侦 查 措施 的 庭 审 中需 要 对 证 据进 行 质 证 ,大 部 分技 术 侦 查 措施 获 取 的 有 关 规 定 ,但 如何 将 技 术 侦 查措 施 运 用 于职 务 犯 罪案 件 中 ,是 证据 和其 他证 据一 样都 需要 进行 公开 质证 。同时法律 也规 定 了 , 摆 在各 级 检察 机关 面前 的重大 课题 。 如 果 使用 该 证 据 可 能危 及 有关 人 员 的人 身安 全 ,或 者 可 能产 生 技术 侦查措 施的基 本理论 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 、技术方法等 1 . 技 术侦 查措 施 的概 念 保 护措施 , 必要 的时候 , 可 以 由审判人 员在 庭外 对证 据进 行核 实 。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是 指 侦查 机 关 利 用科 学 技 术及 现 代 科 学技 术 3 . 非 法技 术 侦 查 措 施 取 得 证 据 的 排 除 装 备来 收集 证据 、查 明犯罪 事实 的侦 查措施 的总称 。包 括监 控 、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所 获 取 证据 经 过 转化 作 为 证据 使 用 之 后 , 同 全 程 录 音 录像 、拍 照拍 摄 、电子 定 位 、网络 监 视 、信 息 数 据恢 样存 在非 法 证据 排除 问题 。关于 非法 技术 侦查 措施 取得 的证据 , 复等 等 。技 术 侦查 措 施 偏 重 于侦 查 手 段 的 高技 术 含量 ,此 处 的 呵以 参照 一 般 侦查 措 施 取 得 的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 由非 法技 术 技 术 并 不 同 于侦 查 人员 在 办 案 实践 中所 积 累 的办 案技 巧 、办案 侦查 行为 所 获得 的言 辞证据 , 一律 予 以排除 。 对 于非 法实 物证 据 , 经验,而是指科学技术衍生下的科技手段、技术设备等 如 侦查 机 关 超越 职 权 进 行 技术 侦 查 、技 术 侦查 获 取 的 资料 不 完 新《 刑事诉讼法 》 将 “ 技术侦查” 作为专门的一节列入其中, 整 、审批 手 续 有瑕 疵 等 ,可 以根 据 其违 法 程 度 区别 对 待 ,可 能 从 适 用范 围 、 适 用条 件 、 使 用 主体 、 适用 程序 等方 面进 行 了规制 。 严 重 影 响 司法 公正 的 ,应 当予 以补 正或 者 作 出合 理 解 释 ;不 能 同 时 ,因应 刑 事 诉讼 法 的修 改 ,公 安 部 也对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刑 补 正 或者 作 出合 理解 释 的 ,对 该 证 据予 以排 除 。 同时 ,也 要 注 事 案 件 程 序规 定 》进行 了修 订 。新 《 公 安 机 关 办理 刑 事 案件 程 意 “ 技 术 侦查措 施 ”的特殊 性 , 着 重 注意其 取证 的程 序合 法性 , 序 规 定 》也将 “ 技术 侦查 ”专 门规 定为 一 节 ,用 1 1 个 条文 从公 因为 一般 技 术 侦查 措 施 取 得 的实 体 证 据较 为 可 靠 ,因 循 合法 程 安机 关 对 技术 侦 查 措施 的适 用 范 围 、审 批执 行 程 序等 方 面 做 了 序取 证就 显得 更 为重要 。 更 加 细 致 的规 定 。其 中 ,在 审批 程 序 上 ,公 安 机关 由设 区 的市 三 、完善检察院 自侦案件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级 以 上公 安 机 关 负责 人 批 准 ,人 民 检察 院须 向公 安 机 关 提 出 1 . 完善 自侦案件 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 申请;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 ,更加详细的列举了部分罪名等。 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 文件来 2 . 检 察机 关技 术侦 查措施 的种类 明确 技术 侦 查 措施 的种 类 、使 用 期 限 、使 用 对象 等 具 体 问题 , 技术侦查权从权属划分上看 ,它应 当属于公权的范畴 ,而 对 技 术侦 查 措 施 中 “ 严 格 的审 批 程 序 ”做 出 明确 的解 释 ,来 补 公 权 的 行使 是 需 有 法律 明确 授权 并 受 到 严格 限制 和制 约 的 ,缺 正 和 完善 刑 事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在法 律 上 保证 技 术 侦 查措 施 的合 乏 有 效 制 约 的公 权将 会 导 致 公权 行 使 上 的任 意 性 ,而 缺 乏法 律 法性和合理性 ,以期实现指引检察机关办理 自侦案件的作用。 授 权 或 超 越法 律 授 权 的公 权 行 为 则是 违 法 的、无 效 的 。 因此 , 2 . 赋 予检 察 机 关技 术 侦 查 措 施 的 执 行 权 检 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 行使 技 术 侦查 权 也 应 当有 法 律 的 明确 授 权 , 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 ,理应包括具体的执行权。因此赋予 并 严格 按照 法律 的授 权范 围行 使该 权力 。 检察机关对于 自侦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 的执行权也是合理的。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 有限采用原则是指可供检察机关决定采 检察 机 关 在 得 到技 术 侦查 措 施 的使 用审 批 之 后 ,如 果 即 予 以 取 的技术侦查措施 的种类应当是确定的 ,检察机关不得为案件 执行 有 利 于获 取有 效 的 案 件信 息 ,及时 侦 破 职务 犯 罪 案 件 ,从 办 理 的便 利而 任 意 创设 技 术 侦查 措 施 ,只能 在 法定 的技 术 侦查 而实 现治 理 职务犯 罪 的 良好 效果 。 措 施 种类 范 围 内决定 所 需 采 用 的技 术 侦 查措 施 。 为 了确保 检 察 3 . 结 合 自身 实 际 ,运 用 好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机关 规 范运 用技 术侦 查措施 , 减 少和 避免 可能 出现 的负 面影 响 , 国家安 全 机 关 、公 安 机关 开展 技 术 侦查 上 作 多 年 ,检 察 机 在 有 关 立法 解 释 或 司法 解 释 出 台之 前 ,检 察 机 关可 以依 据 《 公 关借 鉴 其 成 功 的实 践 经 验 ,结 合 自身实 际 ,l 打 u 以 完 善 区别 对 待 安机 关 办 理刑 事 案 件 程 序规 定 》 ( 公安部令第 1 2 7 号 )中有 关 运用 技 术 侦 查 措施 侧 重 点 的不 同 ,检 察 机关 重 在 已明确 职 务 犯 技 术侦 查措施 种 类 的规定 , 采 取记 录监 控 、 行踪 监控 、 通 信 监控 、 罪 嫌 疑人 ,经 初 查 有 职务 犯 罪 事 实 客观 存 在 的前 提 下 ,采 取 技 场所 监控等措 施 。 术 侦查 措 施 收集 能 够 证 明犯 罪 事 实 的证 据 。运 用 现 代科 技 信 息 3 . 检察机 关技术侦 查适 用的对 象 技术 ,实现 职 务 犯罪 侦 查 专业 化 。2 l 世 纪 ,人 类 社 会跨 人 信 息 检 察 机关 可 以运 用技 术侦 查 的对 象具 有 特定 性 或者 有 限性 。 时代 。信息 化 、数 字化 正在 改变着 我们 的生 活方 式 和生产 方式 。 具体来讲 , 从适用主体上 ,它只能由检察机关的 自侦部门采用, 每个 人 不 管 愿 不愿 意 都 已 经身 至 其 中 ,身边 接 触 的 ,手 中使 用 其 他 部 门无 权 采 用 ;从 案 件 性质 上 ,它仅 仅 适 用 于贪 污 、贿 赂 的都 和数 字 信息 保 持 着联 系。 侦查 工 作 作 为人 类 社 会管 理 的 一 以及 利用 职权 实施 的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的职 务 犯 罪案 件 ,不 能 种手 段 ,必 然 随 着 科 技 的发 展 而得 到 改 进 和增 强 。科 学 技 术是 适用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从案件的严重程度上 ,必须 第 一 生产 力 ,是 推 动社 会 发 展 的动 力 ,也是 推 动 刑 事 司法 向前 是 重 大 的 职务 犯 罪 案件 ,即 “ 涉 案 数额 在十 万 元 以上 的贪 污 、 发展 的动 力 。侦 查 信 息化 是 指 侦查 主体 为 实 现侦 查 目的 ,在 刑 贿赂 犯 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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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补充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若干建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作出了新规定,初步构建起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

但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笼统,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缺失状态。

本文就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从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浅见。

关键词:技术侦查审批程序权利救济执行权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越来越多国家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对策,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在国际反腐环境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措施。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也作出了新规定,为侦查工作注入活力与发展空间,是一项符合国际公约精神、有利于顺应时势打击职务犯罪的举措。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也快速作出了相应修改,使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检察规则》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看来,我国主要从适用原则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初步构建起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机制:如对技术侦查的启动设置了重罪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审批原则,而对被查对象则设置了使用材料保护
人员和信息安全、必要时可以庭外核实证据、侦查人员保密义务、及时销毁无关材料、证据材料用途特定、辩护律师可获悉技术侦查情况等一系列权利救济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仍处于较为笼统的初步构建阶段,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依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缺失、空白的状态,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审批程序需进一步细化,包括审批主体、流程和方式的明确。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但是对经谁审批、以何种程序报批,《检察规则》中也只表述为”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都没有予以明确。

据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在讨论稿中明确规定,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随后在公布的草案一审审议稿中删除了这一较为明确的审批程序。

笔者认为,草案中原本欲将审批权一部分赋予公安机关的设计有悖于宪法关于公
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规定。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的侦查措施、诉讼活动及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正如所有刑事案件的批捕权都统一归属于检察机关一样,技术侦查属于侦查措施的一种,从法理上讲也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批。

至于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出于对侦查效率和效果的考虑,如果采取技术侦查须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
则耗费较多时间,往往会错失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比照职务犯罪批捕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技术侦查申请,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提出的技术侦查申请则由同级检察机关审批。

二、增加权利救济措施,制衡技术侦查权。

一是事后告知当事人,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第1款规定,一旦对侦查目的、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生命以及派遣的侦察员的继续使用不会构成危险的时候,应当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当事人。

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和以此获得的证据内容。

这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向当事人公开技术侦查证据,也有利于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职能;二是明确违法采取技术侦查的法律后果(包括处罚内容),规定违反技术侦查限制时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建立侵权行为可诉制度,从而在违反规定采取技术侦查产生违法后果或者因工作疏失而给无辜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被害者能够得到赔偿或者补偿。

三、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外核实方式。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如何进行庭外核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直接与侦查有关人员进行庭外接触,了解并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内容、来源和取证过程等情况并形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并收入审判案卷,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的意见后决定是否
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使庭外调查活动具有较高的隐秘性;缺点是,控辩双方均不在场,无法对进行侦查的有关人员提供证言的情况进行直接了解,也无法当场进行质证,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弊端。

为了保障质证权,在能够保证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较为妥适的办法是: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共同在场进行证据调查和核实,形成笔录;然后在恢复法庭审理后将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笔录内容或要旨告知被告人,听取其意见,进而确定是否将该证据采纳为定案的根据。

四、对技术侦查措施执行权应当有变通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这是指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后须交公安机关执行,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

但是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不少具体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执行动力不足,案件的侦破与公安机关的利害关系不大,在目前司法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难免优先考虑自身案件,检察机关技术侦查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无法保障。

以往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普遍反映协调公安机关使用技侦手段时效性差、容易贻误战机。

二是存在执行回避问题,当办理公安系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若仍由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很有可能会受到推诿扯皮甚至不予配合的对待,给办案侦查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是不利于保密工作,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的情况不在检察机关的可控范围内,增加了泄密的风险和追究泄密者责任的难度,一旦走漏消息就失去了采取技术侦查的意义。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样承担着侦查犯罪的职能,甚至对技术侦查有着比公安机关更为迫切的需要,且基于前述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申请上提一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批准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范围一定程度上能达到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应当被赋予技术侦查的执行权。

参考文献:
[1]李缓,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天水行政学院学2012年第4期;
[2]张建伟,特殊侦查权力的授予与限制--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得失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3]陈植,浅谈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12.06(下);
[4]张伟方,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0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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