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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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关于技术侦查的几点探讨

职务犯罪中关于技术侦查的几点探讨
2 0 年第 2 09 6期 总第 6 4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 l EA RCH C tES GUI DE
No2 20 .6, 09 Se ilNo. ra 64
职务犯罪 中关于技术侦查 的几点探讨
李 晓林 , 郑华 萍
( 东宁县人民检察院 , 黑龙江 东宁 17 0 ) 5 20
各种侦 查手段 的探 索和研 究; 郑华 萍(9 4 )女 , 1 7 一 , 黑龙江 东宁人 , 硕士 , 任 东宁县检察 院反贪局助理检察 员、 现 四级检察 官 , 从
而在我 田, 现行 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 侦查 并未有只言 片语的规定 , 术侦查现阶段主要依据 于侦查 机关的内部规 技 章进行 规范 。我 国 19 9 3年颁布 的《 国家安全 法》 1 第 0条规
来不必要 的损失 。 其次 , 查办职务犯罪需要技侦手段是 由犯罪 嫌疑人行为 的隐蔽性决定 的。贪污贿赂是经过精心伪装后 实施 的 , 在社 会上扩散面很窄 , 他人难知详情 , 不易暴露 于世 。这就 给打击
运用技术装 备秘密调 查 、 秘密取 证 , 是一种典 型 的秘 密侦查
措施 。
且, 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 者及 ~般公众均不知晓的情况下进 行的, 能避 免来 自犯 罪嫌疑人 的反侦查 措施 , 所获取 的证据 也通 常 比较有 效地防 止给最终 被证 明无 罪的犯罪嫌 疑人 的
名 誉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负 面 影 响 , 免 给其 所 从 事 的 本 职 工 作 带 避
犯罪的需要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 以 可 收稿 日期 :0 9 0 — 5 2 0 — 7 1
多技侦手段在 刑事诉讼 中没有得到 明确 , 使得检察机关在办 案 中不能或较 少使 用技 侦手段 , 以致使 一定数量的贪污贿赂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浅谈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完善

浅谈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完善
至 会 动 摇 政 权 的根 基 。造 成 社 会 风气 和
( ) 一 现行 法律 没 有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技
术侦 查权
术 性 实 施 的侦 施 ;狭 义 上 的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指 的 是 侦 查 机 关 运 用 技 术 装 备 调 查 作 案 人 和 案 件
利 于 有 效 地 打 击 职 务 犯 罪 ,但 是 利 用 技
术侦 查措施获 取一 些不容 推翻 的证据 , 则 可 以有 效 防 止 翻 供 、 证 现 象 的发 生 , 翻
职 务 犯 罪 是 一 种 社 会 危 害性 极 大 的 犯罪 . 种犯罪破 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 这
造成公务 行为 与公务 人员 的可收买 性 ,
使 人 民 群 众 对 政 府 不 再 信 任 .产 生 强 烈 的 不 满 ,政 府 的威 信 和行 政 效 率 也 因 职 务犯 罪 而 大 为 降 低 , 碍社 会 的 稳 定 , 有 甚
性 , 果 非 法 实 施 或 实 施 不 当 , 会 侵 犯 如 都
公 民权 利 :二 是 都 必 须 由相 应 的 机 关 行 使 , 履 行 一 定 的审 批 手 续 , 其 进 行 监 并 对
督制约。
有 一 定 的 身 份 、 位 、 力 和 错 综 复 杂 的 地 权
关系 网, 一有 风 吹 草 动 . 们 就 会 动 用 各 他 种 力 量 打 探 案 情 .这 就 容 易 造 成 案 情 的
运 用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时 .只 能 经 过 严 格 的
批 准 手 续 , 由公 安 或 者 国 家 安全 机关 协 助 ,检 察 机 关 的技 术 侦 查 求 助 于 公 安 机
关会带来的两个弊端 :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I p o e e t e s r s o o lm s f r e t e h n s fOf ea i sI v si a o m r v m n a u e rPr b e M f o Cu r n c a imso f il m i Crme n e tg t n i
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检察院职务犯罪调研汇报

检察院职务犯罪调研汇报

检察院职务犯罪调研汇报检察院职务犯罪调研汇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我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期间,查看了市检察院警示教育展厅,听取了市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并召开了市检察院有关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市检察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职能作用,逐步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措施,不断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抓预防,强力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市检察院多措并举,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一是突出加强个案预防,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

2006年以来,共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64个,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72份,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148条,防止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二是全面推进系统预防,积极帮助构建单位预防网络。

近三年来,先后与市卫生局、地税局、交通局、电力公司等11个部门和行业,签署了《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预防对策,加强信息交流,规范案件线索移交,共开展系统预防52项。

三是扎实开展专项预防,提前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近三年来,共开展专项预防20余次,参与招投标活动180余次,纠正违法问题7次,为国家节约资金150余万元。

今年,在市政府确定了我市老环城路综合改造等7个重点工程项目之后,检察院提前介入,把这些项目作为专项预防的重点工程,实行“同步监督、同步教育、同步服务”的工作制度,突出抓了对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

四是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开展警示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预防宣传、举办法制讲座、进行检企(税、医)共建等活动,在充分发挥传统预防工作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2025年职务犯罪侦查总结范文(二篇)

2025年职务犯罪侦查总结范文(二篇)

2025年职务犯罪侦查总结范文____年职务犯罪侦查总结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发突出。

职务犯罪涉及到公共权力、行政管理和公共资源等重要领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本文将对____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一、____年职务犯罪情况总体分析截至____年底,全国共发生了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其中涉及腐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领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____年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相比前几年有所增加。

这主要是由于加大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以及强化了公共领域的监督与管理。

还暴露出了职务犯罪的深层次问题和困难,如职务犯罪手段的变化、隐蔽性的增强等。

2、涉案金额呈现略微下降尽管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加,但涉案金额呈现略微下降的趋势。

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通过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____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制约了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取得更好成果。

主要如下:1、职务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职务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和高科技化,使得侦查工作面临更大困难和挑战。

职务犯罪分子不断变换手法,采取隐蔽性和高智能化的手段进行犯罪,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2、侦查资源的不足和不平衡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性的提升,侦查资源的配备和分配不足成为一大瓶颈。

一些地区和部门在侦查资源的配置方面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导致一些重要案件的侦破进展缓慢。

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也需要不断提高。

3、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不完善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仍存在不少漏洞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对于有效查办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应从强化侦查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搭建人才队伍、精良技术装备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完善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6—02一、引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对于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坚定不移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致共识。

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职务犯罪逐渐向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

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越来越复杂,加之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很有必要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分散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于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监所部门和举报中心。

实践证明,这种“侦出多门”的侦查权配置方式,由于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致使案件或被束之高阁,或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诱,贻误战机,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具有较大的弊端。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研究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讯 心 理 研 究 中
^ 锦 , 赵 海 t 珥 2
( 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检 察院
北京 10 3 ) 0 5 0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2 1 )1 0 2 — 2 1 0 — 2 X(0 1 - 0 7 0 1 是那 些长期从 事公务T作 的国家T 作人 员 因其身份地 位的特殊 性形成的一种心理优势 , 产生的原 因主要有 : 自认有一 定 的 其 ① 身份地位 , 侦查人员有所 顾忌不敢触动 ; ②依赖 自己背后的关系 网或者“ 保护伞 ”③认 为 自己实施犯罪 的手 段高明 , 察机关无 ; 检 法获得相关证 据 在具体实践 中.对此 类心理类型 的讯 问对策首先一定要 打 破犯罪嫌疑人 的幻想 。 通过前期侦查工 作的进行 . 收集有力 的证 据 .例如可 以在讯 问过程 中用一些辅助性 的具有说服力 的证 据 来表 明侦查人员 已经取得 了充分确凿 的证据 ,同时结合我 国的 刑事宽严相济政策进行 宣讲 :还可 以营造一种侦查人员 已经与 涉案 的其他关键 人物取得 合作 的氛 围来瓦解 对方 的强势心 理 要 注意 的是 . 在讯 问过程 中使 用相关证据务必谨慎 小心 . 以防犯 罪 嫌疑人通过 分析证据来 对揣摩讯 问人员 的侦查工 作进度 . 从 而拒不交代或者避重就轻 2 侥幸心理类型 、 “ 9岁” 5 阶段 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 . 行事 较为缜密 . 在 实施犯罪后往往企 图凭借 自己的周密谋划或各种 偶然原 因来能 够逃脱法律的惩罚 .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容易产生侥幸心理 在讯 问中, 犯罪嫌 疑人 往往会 实施 各种 伎俩 , 如狡辩 、 赖 、 抵 喊冤 叫 屈. 对罪行 全部否认 或部分否认 ; 妄图隐瞒 真相 . 逃避惩 罚 。但 是. 存有侥 幸心理 的犯罪嫌 疑人通常心 怀忐忑 , 心较重 , 罪 疑 对 行是否暴露 的问题异 常敏感 犯罪嫌疑人 这种 自以为可 以逃 避 惩处 的心理 ,形 成的原因主要有 :① 实施犯罪 后长期未得 到查 办; ②对讯问人员掌握 的证据不 清楚 或者认为没有 证据 ; 自信 ③ 自己具有较强 的反讯问能力 :④认 为背后 的关 系网可 以包庇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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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摘要]由于腐败犯罪高智能化、高隐秘性的特点,运用传统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效证据,使得检察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将职务犯罪行为侦查手段延伸化,引入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乃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新要求。

本文主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适用制度和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规范化一、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概述所谓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由于特殊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秘密侦查”。

目前,特殊侦查方法的种类已经很多,包括电话监听、秘密录音、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

(一)与传统侦查措施相比,特殊侦查措施虽然披上了科技的外衣,但从实质看,其本身还是一种侦查措施,其与传统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鉴定、通缉,存在相似性,一方面任何侦查措施都包含着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这些侦查措施都必须由相应的机关行使,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二)特殊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措施的区别。

特殊侦查措施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即现代科技设备,是以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技术侦查就只停留在书本层面;而传统侦查措施更强调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二它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三特殊侦查措施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易失去监督,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作为侵犯私权的工具。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展规律显现出高智能和高隐秘性特征日益突出,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或者挪用公款行为后,往往会对单位账目作出相应处理,使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严谨性和确定性,为其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如意图挪用公款的单位领导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将公款先入到其他公司的账,再将钱提出供个人使用,从而为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认定设置事实屏障和法律障碍。

而贿赂犯罪由于属于“一对一”犯罪,证据收集更是困难,加之新近几年贿赂案件中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增强,行、受贿往往以现金等不易留下实物证据的方式进行,侦查工作很难开展,这就需要依赖新技术的特殊侦查手段的应用,但是,特殊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较为理想的推广和使用[1]。

二、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一)职务犯罪特征决定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职务犯罪侦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抗性。

侦查活动是一种对抗,是一种活力对抗。

活力对抗的参与者都是具有自觉能动性,且具有一定对抗能力的,所以双方在力量的抗衡中必然包含着智力的角逐。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双方的企图具有相斥性;二是主动性。

这是由侦查的对抗性所决定的,如果要在对抗中争得优势,取得胜利,就要主动出击,抢占先机;三是秘密性。

就是隐蔽身份、隐蔽侦查意图;四是灵活性。

侦查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因侦查情势的变化而变化;五是科学性。

侦查具有科学性,是因为犯罪活动本身虽然千差万别,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具有可被侦查人员认识的可能;六是时机性。

战机稍纵即逝,要做到快速反应。

上述这些特征,要求检察机关除去常规侦查手段,还必须有特殊侦查措施作保证,才能完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特殊侦查措施是应对职务犯罪侦查现实的需要。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着复杂的态势。

特别是律师法修订扩充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后,在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介入刑事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改变了侦查过程中的力量对比,使侦查工作的秘密性受到冲击,强制措施的功能弱化,侦查人员与律师、犯罪嫌疑人、证人之间的互动性增强,证据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更趋激烈,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在这种形势面前,常规侦查手段就显得无能为力,特殊侦查措施就成为必然。

一方面,特殊侦查措施是发现和扩大案件线索的重要手段,通过特殊侦查措施发现和扩大犯罪线索,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特殊侦查措施是获取关键证据的捷径。

通过电子监控、秘密搜查等特殊侦查措施,及时将实施犯罪行为的详细过程、嫌疑人与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等证据保全固定,进而利用这些高质量、最具证明力和说服力的直接证据突破案件,因此特殊侦查措施就成为查清案件事实、制服犯罪强有力的捷径;第三,特殊侦查措施是扫除反侦查活动的利器。

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大多具有对抗和侥幸心理,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证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反侦查活动几乎是此类犯罪的常态。

而反侦查活动越多,暴露出来的蛛丝马迹则可能越多,这就给检察机关提供了获取犯罪证据的机会和途径。

实践证明,利用特殊侦查措施获取毁灭、隐匿、制造虚假证据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查活动方面的证据、戳穿反侦查活动伎俩、成功侦破案件的重要方法。

特殊侦查措施,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效能作用是其他侦查手段所无法比拟的,有着常规侦查措施无法替代的作用。

三、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适用制度(一)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是特殊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的基本标准,即特殊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

同时,还要考虑到一些案件的特殊性,某些案件尽管在社会危害性上并不属于特别严重情形,但是,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质,也可以规定对其使用特殊侦查措施,如利用通讯技术进行的犯罪、在公开场合进行的犯罪、难以取证的犯罪等。

(二)适用程序程序规范可以说是特殊侦查手段法制化的基石,只有通过程序规范才能在授予侦查机关特殊侦查手段使用权的同时对这种权力的恣意行使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对特殊侦查手段的程序控制上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执行前的条件及审批程序,执行过程中运作的监督及事后对这些侦查手段的异议和救济。

(三)适用效力传统的理论一般认为秘密侦查所获取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将秘密侦查所获取的材料通过其他侦查手段转换为可以公开使用的材料。

侦查机关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这种做法降低了侦查的效率,有些无法转化的材料因其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导致有些案件无法认定,不利于惩罚犯罪。

我们认为,只要是遵循了法定的程序,通过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取的材料信息,如物证、书证、录音录像,也应该赋予其证据资格,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需要转化。

关于这三种手段所获取证据材料的具体证据形式有争议的是诱惑人和卧底人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作为何种证据。

我们认为,他们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归为证人证言。

尽管这些人中有些具有侦查人员的身份,归于证人后违背了我国现行狭义证人范围的规定,但从其实际所起的作用来看是属于证人证言的范围。

这种冲突的解决有待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采用广义的证人概念,即在证人范围内包括侦查人员。

当然,对诱惑人和卧底人是否需要出庭接受质证,可视个案情况(如线人是否还需继续利用等)及保护诱惑人和侦查人员人身安全的需要来确定,或采取不暴露身份的方式接受质证。

探讨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还可作为规制侦查手段的一个方面,即对违法侦查获取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不予确认,这就涉及到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这些手段侵犯了公民的重大权益,其获得的证据材料就应当予以排除[2]。

四、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规范化特殊侦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犯罪侦查方法。

特别是在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往往能够获得用一般侦查手段很难获得的证据。

然而,特殊侦查又是一种很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方法,例如,使用电话监听手段显然会侵犯有关人员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

但是,与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相比,特殊侦查手段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还是比较轻微的。

允许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可以减轻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并进而减少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的情况,权衡利弊,允许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采用秘密监听等侦查方法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由于特殊侦查是一种很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方法,所以其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规范很不健全,《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中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只做出了简单笼统的规定{1},而在检察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问题上,法律规范则基本属于空白。

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使用特殊侦查手段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

作为使用者的检察机关底气不足,加上本身没有相关的专业队伍和设备,必须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且报批手续过于繁复,为此,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还是宁愿沿用由供到证的老路,往往是不得已时才考虑借助公安机关的技侦手段。

”目前,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一般都由法律对秘密侦查方法的使用做出明确的规范。

其中,有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范;有些国家通过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有些国家则在有关犯罪的综合性立法中进行规范。

在我国,通过立法来规范秘密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把特殊侦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3]。

在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把派遣秘密侦查员、使用线人、秘密拍照和跟踪、诱惑侦查、电话和麦克风侦听、截取和收集电子信息和犯罪心理测试等等特殊侦查措施进行统一规范,既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这些手段控制和指控犯罪,在严格条件限制和审批、运作程序控制下,赋予其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直接行使权。

如:在受案和“初步侦查”阶段,可采取派遣秘密侦查员、使用线人等秘密侦查措施,获取有关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并实行初步核查;在“正式侦查”阶段,可采取邮件检查、强制抽样检验、秘密跟踪等措施,但以上措施运用必须经地级市以上检察长或省级以上院反贪局长批准,并形成一套严密的程序规定;而运用电话和麦克风侦听、秘密录音录像、拍照和截取、收集电子信息以及诱惑侦查、犯罪心理测试等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应仅限于特别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且是在运用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无法侦破的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方可使用。

应当说,只有从立法上对这些侦查手段予以授权,并针对恣意行使的可能性从立法上对这些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才能保证侦查手段的理性选择与行使,并将使用这些侦查手段对人权可能导致的侵害减至最低。

[注释]{1}《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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