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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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摘要]由于腐败犯罪高智能化、高隐秘性的特点,运用传统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效证据,使得检察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将职务犯罪行为侦查手段延伸化,引入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乃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新要求。

本文主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适用制度和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规范化一、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概述所谓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由于特殊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秘密侦查”。

目前,特殊侦查方法的种类已经很多,包括电话监听、秘密录音、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

(一)与传统侦查措施相比,特殊侦查措施虽然披上了科技的外衣,但从实质看,其本身还是一种侦查措施,其与传统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鉴定、通缉,存在相似性,一方面任何侦查措施都包含着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这些侦查措施都必须由相应的机关行使,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二)特殊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措施的区别。

特殊侦查措施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即现代科技设备,是以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技术侦查就只停留在书本层面;而传统侦查措施更强调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二它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三特殊侦查措施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易失去监督,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作为侵犯私权的工具。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展规律显现出高智能和高隐秘性特征日益突出,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或者挪用公款行为后,往往会对单位账目作出相应处理,使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严谨性和确定性,为其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如意图挪用公款的单位领导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将公款先入到其他公司的账,再将钱提出供个人使用,从而为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认定设置事实屏障和法律障碍。

职务犯罪案件中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研究与制度构建

职务犯罪案件中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研究与制度构建
的特殊 侦 查措 施 制度 . 以为 引玉 之砖 。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 特殊侦 查措施 ; 制度构建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0 0 O —0 3 —O 08 ' 0 3 2 1 )9 o 6 3 - 4
[ 中图分类号]D 1 97
当前 , 职务犯罪智 能化程度越来 越高 、 隐蔽性越来越强 , 对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提 出了更 高的要 求。由于缺 乏职务 犯
各缔约 国应当在本国法 律制 度基本原 则许 可的 范围 内并 根 据本国法律规定 在其 力所 能及 的情 况下采取 必要 措施 , 允许
其主管机关在其 领域 内酌情适 用控 制下 交付和在其 认 为适 当时候使用诸如 电子或者 其他 监视形 式和特 工行 动等其他 特殊侦查手 段, 并允许法庭采用 由这些手段产生 的证 据。 参 ” 照各 国规范 内容及《 公约》 具体规定精神 , 特殊侦查措施 的概 念 , 以作这样的表述 : 可 特殊侦查 , 是指侦查 机关和侦查人员 因犯罪侦查的需要 , 采取 隐瞒身份 、 目的的方法 , 对特定案件
力 , 的行使往往与公 民享 有 的生命 、 它 财产 和人身 自由等 私 权利发生 冲突 , 故而常常成为刑事诉讼在致 力于实现社 会安 全、 秩序稳定 与 保护人 权 这 两种 价值 冲突 中 的焦 点。应 当 说, 只有从立法上对特 殊侦查 措施 予 以授权 , 并针对 恣意行 使的可能性从立法上对这些权力加 以必要 的限制 , 才能保证 侦查手段 的理性选择与行使 , 并将 使用这些 侦查手段对人权
可能导致 的侵 害减至最 低。 目前 的 当务 之急 是适应 新形势 的需求 , 尽快将特 殊侦查 措施 纳入法 制化 的轨道 , 侦查机 对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浅探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浅探
查措 施 而侵 犯公 民的合 法权 益 。
网键 匍 :职 务犯 罪 ;特殊 侦 查 ;合 法化


刖 肓
由 于碱耢 犯罪 的特 殊性 ,在碱 耪 犯罪 侦查 中 ,特殊 侦查 措施 是必 不 可少 的侦 查手 段 ,但 是 不可 否恝 的 事 寅是 ,特 殊 侦查手 段 目前遗 没有 得 到 《 事 刑 法 》等法 律 的碓 ,因此 在 寅践 中出现 了一些 混 乱 。在
是封 《 聪合圆反腐败公约 》相嗣精神的贯徼舆孰行 ,是封圆隙羲 的履行 。
碱 犯 罪 。
( ) 二 跷行 圜 隙公 约 的精 神 需要特 殊侦 查措 施
雎 然 中圆法 律遗 没有 明碓 规定 皲耪 犯罪 特殊 侦查措 施 ,但 是在 圆 隙公约 眉 面 ,已经 有 了针封碱 犯 罪 侦查 的相 嗣规定 ,如上 文 提到 的 《 合 圆反腐败 公 豹 》封 于碱 耪犯罪 特 殊侦查 措施 就是 恝 可的 。其主要 手 聪
擎。
5 7
聩 耪 犯 罪 特 殊 侦 查措 施 浅 探
( ) 耪犯 罪 的特 殊性 决定 了需 要特 殊侦查 措施 一 皲 碱 耪犯罪 舆 其他犯 罪 ( 自然犯 罪 )相 比 ,具有 很多 特殊 之魔 。如 ,碱 犯罪不 容 易被人 骠现 ,碱 耪 如
犯罪 没 有具髓 的受 害人 ,犯 罪後 果也 不合 在短期 内颗现 ,因此皲 旃犯 罪祗 能依 靠群 聚犟 鞭 、行 属人 自首 以 及 辨案 横 网 的追 查 才能 被 骚现 。同畴 ,鞍 犯 罪属 于一 獯 高智 商 的犯罪 ,行羁 人 的反 侦察 能力 很强 ,“ 特
别是贪贿案件 的犯罪主髓 ,他们往往身居要皲 ,有着一定的社畲地位 、较好的心理素昏和较高的反侦查意 澈 ” [ 56 。在遣 棰情 况 下 ,碱榜 犯罪 具有 较高 的隐蔽 性 ,行 届人 具有 较高 的反 侦察 能力 ,侦查 橙 网很 鞋 2 83 】 -) (

浅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浅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浅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技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各类职务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技术化、隐蔽化,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传统侦查方法和手段己难以适应犯罪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同样面临严峻考验。

职务犯罪形式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日渐增强。

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组织化,检察机关原有办案机制的弊端和缺陷,使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

在新的执法环境下,必须寻求更有效的控制犯罪的途径,使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有所突破。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在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笔者试从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侦查手段入手,对使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技术侦查;必要性;可行性一、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现状技术侦查是侦查部门与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武器,在刑事侦查实践中的运用非常广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技术侦查被定义为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技术拍照、技术录像、邮件检查、秘搜秘取等)的专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目前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被赋予了技术侦查权,而对于担负着职务犯罪侦查重任的检察机关却没有被赋予同样的权力。

那么,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使用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何在?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因此,检察机关侦查犯罪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只能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

就是说,检察机关只能借用其他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

但实际上,随着办案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办案手段运用的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的进一步严格,这种“借用”办法己越来越不能适应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迫切需要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浅谈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浅谈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就 在侦 查 中通过移 动 电话、 移 施查 办职务 犯罪时 出现尴 尬 , 既不敢 公 开使用 , 难于 得到相 关 证 工作 , 会顺 利 查清 案件 。 另外 , 也
跟 法律机 关的支 持和认 可 。 针对这 个 问题, 本人 结 合特 殊侦 查措 施 动 定位 设备 等技术确 定犯 罪嫌疑人 手机 的技 术参数 及方位 , 踪 的特 殊功 能, 谈谈在 职务犯罪 侦查 中引入特殊 侦查措施 的必要性 或 守候监 视犯 罪嫌 疑人 等特殊 侦 查措施 都是 常规 侦查所 不能 具 和 可行性 在让更 多的法 律学 者及广 大检 察人员 关注 该 问题 , 意 以期形成 从法律 上赋 予检察机 关特 殊侦 查权 的共识 。

备 的特殊 功能 。 因此在职 务犯 罪 侦查 中引入 特殊 侦查措 施是 很 有必 要的 。

特殊 侦 查措施 在侦 查职务犯 罪 中具 有特 殊功 能
二 、 职务犯 罪侦 查 中引入特殊 侦 查措施 的必要 性 在
特殊侦 查措施亦称 秘密侦 查措施 , 一般是指 侦查机关 采取 隐
卧底 侦 查员等 。 在这 三类特 殊侦 查措施 中 , 目前使用 较多 的是技 的 犯罪 。 反对 腐败 , 就必 须严肃 查 办职 务犯罪案 件 。 由于 目前 但 术类 侦查措 施和派遣 秘密调 查人员类 侦查措 施, 诱惑类 侦查措施 我 国检察机 关侦查 部门 的侦 查手段 落后 , 职务犯 罪还没有形 成 对
“ 是党必须 始终抓 好的重大 政治任 务。职 ” 侦查 实践 中, 殊侦 查措施主 要包括 三类 : 特 一是技 术类 侦查措 施 。 确 指 出:坚 决反对 腐败 ,
包括 电子侦 听、 电话 监听 、 电子监控 、 密拍照 或录 相 、 秘 邮件检 查 务犯 罪作 为腐败最 突 出的表 现形 式 , 它严重 侵蚀 了国家工 作人 员

浅谈刑事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浅谈刑事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 226001]
2008年第 5 期 / 总第 71 期
32 职务犯罪侦查
中国检察官
责 任 编 辑:徐 莹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罪情况的最主要渠道。有些来自犯罪分子中的特情, 他 们了解犯罪活动的特点, 与犯罪分子有共同语言, 经常 渗透到社会的阴暗角落, 能够获得其他人员难以获取 的犯罪情报。由此可见, 培养和选建刑事特情, 能有效 改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 使侦查部门掌握 主动权。
由此,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当务之急是要扩大职 务 犯 罪 侦 查 部 门 的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保 证 知 情 渠 道 畅 通 。 而培养和选建刑事特情不失为积极拓展信息情报来源 渠道的有效途径。犯罪情报是犯罪活动产生的, 因而了 解犯罪情况的人是主要的情报来源, 特别是那些行业 化、专 业 化 、技 术 化 的 职 务 犯 罪 , 刑 事 特 情 更 是 搜 集 犯
( 一) 能广泛搜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 有效拓展案 源渠道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 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作案 时往往工于心计, 善于谋划, 犯罪手段狡猾而具有隐蔽 性, 不易被群众发现, 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群众知情面狭 窄, 举报线索大幅度下降, 线索质量不高, 职务犯罪的 案源匮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检察机关坐等群众举报 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 侦查工作 必将陷于举步维艰的境地。
2.积 极 慎 重 、隐 蔽 精 干 的 原 则 。所 谓 积 极 慎 重 就 是 要解放思想, 积极主动地物色刑事特情, 特别是要敢于 在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未 立 案 侦 查 的 嫌 疑 人 中 、“污 点 证 人 ” 中大胆物色, 但也要认真规划, 精心物色, 注重实效。所 谓隐蔽精干就是建立、使用特情必须秘密进行, 严守特 情的身份及工作中的各项机密, 防止暴露; 同时还要务 必精干, 选建的刑事特情人员要确保达到特情的条件 及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 能够充分发挥其重大作用。

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优先权——以控制下交付措施为切入点



为 了有 效 提 升 打击 腐 败 行 为 的 效 果 , 《 联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进 一 步 丰 富 了职 务 犯 罪 侦查 手 段 , 进 一 步
拓展 了侦 查 幅度 , 特别 是 对 一 系列 特 殊 侦 查 手 段 的授 权 和 准 许 值 得 关 注 。我 国 职务 犯 罪 侦 查 中仍 存 在 侦
法 上 明 确 了 检察 机 关 在 侦 破 职务 犯 罪 时 运 用 特
侦查 的专 门机 关 , 具 有对 职 务 犯罪 侦查 适 用 特 殊 侦查措 施 的优 先性 。这 种优 先性 主要 是从 管辖 意
义上 的优 先 。相较 于 纪委 、 公安 机关 。 检察 机关应 该 具有 对 职务犯 罪 人优先 适用 特殊 侦查 措施 。其 不仅 是 次 序上 的优 先 , 而 且 一旦 检 察机 关 采 取 特
殊 侦 查 措 施 的合 法 性 。 为 了取 得 更 好 的 侦 查 效
能 .应 在 特定 条件 下 赋 予 检察 机 关 特 殊 侦 查 措 施 的优 先适 用 权 。
基金项 目: 中 国法 学 会 部 级 研 究 课 题 ( C L S 2 0 1 1 C 3 4 )
殊 侦查 措 施 。 其 他 部 门则 不 能 重 复 适 用 , 也不 能
作者简介 : 刘广三 ( 1 9 6 7 一)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 、 教授 、 法学博 士、 博士生导师 , 主要研究方 向: 刑 事诉讼法学 、 证 据 法 学 。张敬 博 ( 1 9 8 2 一)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院、 博士研究生 , 《 人民检察》 杂志编辑, 主 要研 究 方 向 : 刑 事 诉
特 殊 侦 查 措 施 优 先 权 主要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第

职务犯罪引入特殊侦查之必要性分析


的侦 查 。秘 密侦 查 , 指将侦 查 的意 图和行 为隐 蔽化 , 是 在被 侦查 司法 控制 机制 , 对特 殊侦 查措 施进 行有 效 的司法控 制 , 其不 致 使
者毫 无察 觉 的情 况 下所进 行 的侦 查 。因此要 求 侦 查手段 有相 当
膨胀 到对 个人 自由权利 形成 威胁 。 以 , 殊 侦查手 段 的原则 应 所 特
俗 称“ 技侦 ” 二 是特 工类秘 密 侦查手 段 , : 如使用 线步 性 和直观 性正 是特 殊侦 查手 段 动 真
在发 现和制 服 犯罪 中 的巨大 威力 所在 。
4 多样 性 。 殊侦 查 手段 是 由一 系列 侦 查手段 组合 而成 的 。 . 特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e An o it S
{占 I 社会 } J
己1年 月 上 口口 6 ( )
职 务犯罪 引入特殊侦查 之必要性分析
马 玲
摘 要 《 合 国反 腐 败公 约》对腐 败犯 罪等 特殊诉 讼 对 象设 立 了特 别 的侦 查措施 ,而我 国尚没有 任何 一部 法律 规 定检察 联 机 关可 以在 职 务犯 罪侦 查 中使 用技 术侦 查手段 。本文认 为 为 了使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走 出困境 ,引入 一些特 殊 的侦 查手段
家科技 证据 的收集 基本上 都遵 循 了比例原 则的基本 要求 , 国的 我
刑事诉讼 立法 尽管 没有对 比例 原则 作出 明确 规定 , 不过我 国现行
的科 技手段 和掌 握一定 专业侦 查技术或 专 门人员 实行 , 从而达 到 刑 事诉讼 法 的相关 规定在 一定 程度上 体现 了比例原 则 , 刑事诉 如
的隐 蔽性 , 外 , 密侦查 手段 的使 用极 易掌握 涉案 人 员与案 情 当有 以下 几个 : 此 秘

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

Legal Sy=em A nd Soci et y ■■墨圃Ii。

竺堡墅!f叁塑尘圭塾垒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范江波摘要当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就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主要是技术监听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探析。

关键词技术侦查技术监听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4.02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渎耿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打击职务犯罪领域中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一些发达国家,技术侦查被广泛应用于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之中,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应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也不鲜见。

就国内而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应用技术侦查的时间较早,手段也较多。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则显得较为落后。

为了解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引入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是明智之举。

其中技术侦查手段应成为首选。

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状况,现阶段迫切需要引入的是通讯监听技术。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在我国当前的现状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秘密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活动,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没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

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

论我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制度的构建


侦查 措施 做 出严格 的限 制 和规 定 , 纵 观 各 国立 法 现 状, 只 要 规 定 可 以使 用 特 殊 侦 查 措施 的 , 都 同 时规 定 了严格 的法定 审批 程序 , 以防 止权 力 的滥用 。 特殊 侦查 措施 在 职 务犯 罪 侦 查 中得 到 了应 用 。 2 0 0 3年《 联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允 许 各缔 约 国为 有 效
以下 两个 方 面 来 把 握 : 第一 , 特 殊 侦查 措 施 的 适 用
后 。《 联合 国反腐 败公约 》 认可 在职务犯罪 侦查 中
采用 特殊 侦查 措施 , 在 世界 各 国 已经 被广 泛 应 用 于
打击职务犯罪等领域 , 这些 为我 国探索和完善特殊 侦查措施 制度提供 了可 以借 鉴的重要依据 。笔者
地打击腐败, 在其本 国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 内, 在 其 力所 能及 的情 况下 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 , 允 许其 主管 机关在其领域 内酌情 使用控制下交付和使用诸 如
结合 自身办 案 实 践 中 的一 些 感 受 和 对 相 关 理 论 问
题的一点认识 , 努力尝试着对我 国职务犯罪特殊 侦
查 措施 这一 领 域 的 问题 进 行 一 些 粗 浅 的务 实 性 研 究, 立 足 国情 , 借 鉴 国外 经验 , 对 职 务 犯 罪 特 殊 侦 查 措 施法 律制 度 中 的一 些 问题 进行 思索 。

职 务犯 活 动 侦查 中 , 不 能 在 所 有 的 刑事 案 件 中普 遍 适 用 。更 不 能 随 意 将 普 通 公 民 列 为特 殊 侦查 措 施 的 对 象 , 而殃 及 无 辜 , 造 成 公 民 的
在 我 国 的理论研 究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对 特 殊 侦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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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来源:作者:日期:2011-03-31 >我来说两句(0条)2.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价值取向随着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型向由证到供型的转化,刑事诉讼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应对复杂的犯罪形势所带来的挑战,提高犯罪侦查能力,世界各国对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采取容许态度。

因而授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是侦查模式转型之基本要求使然。

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能力,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无疑会强化其证据收集能力。

3.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适度平衡的要求。

打击职务犯罪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秩序,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

打击职务犯罪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在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威慑、预防犯罪的发生。

法治社会强调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不能因管理社会的需要,而放弃对人权的保护。

就特殊侦查措施而言,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是有必要的,但也要认识到,这一手段的适用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处于随时可能被过度侵害的境遇中。

从某种角度讲,代表社会公益的特殊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人身权利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即公善与私善之冲突,二者之间存在着价值选择的问题。

各国均认为,在对这两种权益——公益与私益,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

(二)立法上具有可行性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了国际法上的可行性。

运用特殊侦查措施打击腐败犯罪,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对特殊侦查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缔约国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贯彻执行。

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间谍罪、贿赂政府官员罪等13种犯罪可使用秘密监听。

在法国,对于可能判处2年或2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或轻罪案件能适用通讯截留手段,这其中也包括了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

在新加坡,国家调查局分三个部门,行政部门、调查部门和资料及辅助部门,其中调查部门是贪污调查局的行动部门,下属四个调查组,其中有一个情报组,情报组归一名助理局长领导,专司线人卧底、跟踪。

国外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可以为我们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这无疑使我们在对特殊侦查手段进行相关立法时能够更具针对性。

2.国内相关立法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国内法上的可行性。

早在1993年我国就对技术侦察作出法律规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以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形式进行逐步规范,并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且基本符合中国当下法治环境的制度规范体系。

虽然这些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的法律都是规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特殊侦查行为的法律,但是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特殊侦查行为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

这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1。

丰富的侦查经验使我国检察机关有能力驾驭特殊侦查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范围。

目前,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共涉及50多个罪名,除行贿罪等个别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密切相关但本身不属于职务犯罪的罪名外,其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规律的认识,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及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设,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来完善侦查工作的运行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

在掀起新一轮的反腐风暴之际,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水平与能力得到了良好的检验。

多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业绩足以证明检察机关积累了相当的侦查经验,从人员素质到技术装备,检察机关完全有能力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和驾驭特殊侦查措施。

2.日益完备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建设使我国检察机关能够有效使用特殊侦查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经济投入,突出表现在积极加强硬件建设,各地根据《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升级改造各级检察机关网站,更新办公、办案设备,提高信息化程度,为推进反腐倡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各级检察技术部门围绕司法鉴定职能,加大办案力度,不断地提高鉴定水平,努力实现办案能力的新突破;围绕文证审查职能,着力加大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力度,防漏纠错,努力实现证据质量的新突破;围绕技术协助职能,着力加大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实现技术取证能力的新突破;着力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努力建成符合标准、满足业务需求的司法鉴定实验室,以期实现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整体工作的新突破。

⑵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反腐倡廉行动,相关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施建设都得到了充足的经费保障,有很多省份将其纳入年前部门财政预算,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运行的各项开支。

这一有利形势使得检察机关完全有条件配备开展特殊侦查措施所需要的相关设备。

3.可以通过科学严谨的立法实现良好规制,预防和避免职务犯罪侦查特殊侦查措施适用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虽然目前立法没有明确授权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有权使用特殊侦查措施,即便是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能够运用特殊侦查措施,但是通过适用特殊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尚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其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可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那么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理应具有公开使用的证据资格。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显得更为迫切,同时要求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导致特殊侦查行为无效,而由这些行为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也被当然的予以排除。

通过科学严谨的立法对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实现良好规制,以期预防和避免职务犯罪侦查中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效果是十分必要的2.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价值取向随着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型向由证到供型的转化,刑事诉讼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应对复杂的犯罪形势所带来的挑战,提高犯罪侦查能力,世界各国对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采取容许态度。

因而授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是侦查模式转型之基本要求使然。

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能力,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无疑会强化其证据收集能力。

3.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适度平衡的要求。

打击职务犯罪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秩序,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

打击职务犯罪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在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威慑、预防犯罪的发生。

法治社会强调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不能因管理社会的需要,而放弃对人权的保护。

就特殊侦查措施而言,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是有必要的,但也要认识到,这一手段的适用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处于随时可能被过度侵害的境遇中。

从某种角度讲,代表社会公益的特殊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人身权利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即公善与私善之冲突,二者之间存在着价值选择的问题。

各国均认为,在对这两种权益——公益与私益,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

(二)立法上具有可行性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了国际法上的可行性。

运用特殊侦查措施打击腐败犯罪,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对特殊侦查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缔约国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贯彻执行。

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间谍罪、贿赂政府官员罪等13种犯罪可使用秘密监听。

在法国,对于可能判处2年或2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或轻罪案件能适用通讯截留手段,这其中也包括了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

在新加坡,国家调查局分三个部门,行政部门、调查部门和资料及辅助部门,其中调查部门是贪污调查局的行动部门,下属四个调查组,其中有一个情报组,情报组归一名助理局长领导,专司线人卧底、跟踪。

国外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可以为我们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这无疑使我们在对特殊侦查手段进行相关立法时能够更具针对性。

2.国内相关立法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国内法上的可行性。

早在1993年我国就对技术侦察作出法律规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以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形式进行逐步规范,并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且基本符合中国当下法治环境的制度规范体系。

虽然这些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的法律都是规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特殊侦查行为的法律,但是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特殊侦查行为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

这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1。

丰富的侦查经验使我国检察机关有能力驾驭特殊侦查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范围。

目前,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共涉及50多个罪名,除行贿罪等个别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密切相关但本身不属于职务犯罪的罪名外,其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规律的认识,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及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设,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来完善侦查工作的运行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

在掀起新一轮的反腐风暴之际,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水平与能力得到了良好的检验。

多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业绩足以证明检察机关积累了相当的侦查经验,从人员素质到技术装备,检察机关完全有能力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和驾驭特殊侦查措施。

2.日益完备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建设使我国检察机关能够有效使用特殊侦查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经济投入,突出表现在积极加强硬件建设,各地根据《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升级改造各级检察机关网站,更新办公、办案设备,提高信息化程度,为推进反腐倡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各级检察技术部门围绕司法鉴定职能,加大办案力度,不断地提高鉴定水平,努力实现办案能力的新突破;围绕文证审查职能,着力加大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力度,防漏纠错,努力实现证据质量的新突破;围绕技术协助职能,着力加大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实现技术取证能力的新突破;着力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努力建成符合标准、满足业务需求的司法鉴定实验室,以期实现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整体工作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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