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摘要在当前职务犯罪态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
建立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已成了理论界和司务界的共识。
当前,在检察机关实行职务犯罪一体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也与现行的侦查模式有着较大冲突。
构建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必须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为前提,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为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侦查机制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的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这是一种符合职务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依据(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领域中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来看,尽管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检察系统与邦检察系统之分,但是在任何—个检察系统中都存在一定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就是所谓的检察一体。
日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检察机关,受国家主义政治哲学与阶层式官僚结构的影响,也具有明显的集中化特征。
在作为近代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检察机关级别上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且相当于法官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来说,检察院是不可分割的,同时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
”在日本,检察机关通过上下级隶属关系及紧密的业务联系,具有明显的一体化特征。
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日本检察机关之间形成指挥监督关系,实行“检察官—体原则”。
即全国检察机关以检事总长为最高领导,在职能上形成由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的指挥监督权结合起来的金字塔型的纵向关系结构,还有以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拥有的检察事务承继和移转权而形成的既有纵向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的关系结构。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Wf叁墨!圭塾垒三!!!竺!三望堕耋麓鬯麓麓露诫论职保倾审存再吕务j己鼎/f贞查中适用幻署千问题陈倚华摘要取保候审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对职务犯罪侦查、当事人权益保护以及案件公正审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本文从实践出发,探讨取保候审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申取保候审的适用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职务犯罪取保候审公正审理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7.0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j pJ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强度较低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存在若干问题。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及其对侦查工作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点:第一,人身强制性相对最弱。
取保候审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自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法定期限最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第三,在侦查工作中使用较灵活方便。
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不同于拘留和逮捕,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均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试论职务犯罪及其防范对策

秩 序 , 危 害 和谐 社 会 的 实 现 , 创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最 大 障碍 , 职务 犯 罪 的 特 征 、 因及 预 防措 施 进 行 研 究很 有 必 要 。 更 是 对 原
关 键 词 : 务 犯 罪 ; 会 危 害 ; 防措 施 职 社 预
中圈 分 类 号 : F 3 D 67
ci d tep v n v au o h uyci . r mea h r e t emes r frted t r n e i e me
Ke r s: u r ; o ilh r y wo d d t c me s ca am;p v n v  ̄a u y i e r e t en sr i e
No . 2 0 v,06
第 2 第 4期 O卷
Vo 2 .N . L0 o4
黛 赣
试 论 职 务 犯 罪 及 其 防 范 对 策
蔡 晚拴
( 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州 4 00 ) 河 郑 50 2
摘
要 : 务 犯 罪是 严 重 的 渎 职 行 为 , 腐 败 现 象 的集 中体 现 。 不 仅 严 重 危 害 人 民 的 生 命 财 产 。 害 国 家 的 政 治经 济 管 理 职 是 它 危
和 谐 社 会 的 最 大 障 碍 。 是 多 方 面 危 害 社 会 的 犯 罪 类 根 本 上 违 背 了 党 的 性 质 和 宗 旨 .不 仅 其 个 人 成 为 人 民
型 , 成 为 当 前 社 会 生 活 、 济 生 活 、 治 生 活 中 的 毒 巳 经 政
群 众 深 恶 痛 绝 的 罪 人 。 且 , 为 严 重 的 是 , 些 害 群 而 更 这 瘤 , 入 剖 析 职 务 犯 罪 的 特 点 、 因 及 危 害 . 讨 预 防 之 马 , 党 和 政 府 抹 了 黑 。 大 地 损 害 了 党 在 人 民群 众 深 原 探 给 极 对策。 已显 得 十 分 紧 迫 和 必 要 。 中 的 良好 形 象 。 . 碍 了 社 会 的 和 谐 和 稳 定 。 务 犯 罪 3阻 职
试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

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职 务 犯 罪 是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或 职 务 之便 实施 的犯 罪 ,是 广大 人 民群众 最痛 恨 的腐 败现 象之 一 。其 范 围包括 各种 以权谋 私 ,权钱 交 易 ,滥 用 职权 等作 为 的犯罪 和 失职 渎职 、玩 忽 职守 等非 作为 的犯 罪 。其 实质 是对 公共 职权 ,党和 国家 形象 的侵害 、腐蚀 和亵 渎 。 作 为腐败 现 象最 突 出最严 重 的 问题— —职 务犯 罪 ,是 一种 古今 有 之 ,各 国普遍 存在 的社 会 毒瘤 ,禁 而不 绝 的 “ 疾 ” , 痼 有其 深厚 的社 会 历史 根源 和不 同时期 的各 种不 同 的表现 形式 , 极易 引发 和激 化社会 矛盾 , 当前社 会 的一个 严重 不稳 定 因素 , 是 不能 光靠 打击 治 理 ,而必 须打 击 与预 防双 管齐 下 ,标本 兼治 。 早在 19 年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就 通 过 了开 展 预 防犯 罪 工作 的决 92 定 ,使惩 治和 预 防职 务犯 罪 的工作 开始 走 上专业 化 、法 制化 的 轨道 ,中国 的反贪 斗争掀 开 了新 的一 页。 二 、职 务犯 罪产 生 的原 因 我 国 目前 贪 污贿赂 、渎职 等职 务犯 罪现 象 的滋 生蔓延 ,有 着十分复杂的社会 、历史和政治、经济 、文化根源 ,其主要表
一
、
现如 下 :
1 、权 力 观 念错 位 。职 务 犯 罪有 其 深 刻 的思 想 根 源 ,最 根
本 的是 由于世 界观 和人 生价 值取 向的错误 ,导致 不能 正确 职责 。正 如法 国启 蒙 思
想家孟 德斯 鸠所 说 : “ 一切 有权 的人 都容 易 滥用 权力 ,这 是 万 古不 易的 经验 。有权 力 的人 们使 用权 力一 直 到遇 有界 限 的地方 才 休止 ” 。 2 、体 制 结构 矛 盾 。一 是 由 于政 治 体 制改 革 相对 滞 后 ,政 府 机构 或公 共权 力行 使部 门干涉 市场 行为 过 多 的情况 还没 有得 到根本 改变 ,因而在 公共 权 力行 使过 程 中搞权 钱 交易 的机会 增 多;二是 由于 市场 经济 调节机 制加 大 , 项规 章制 度 尚未完 善 , 各 不 能很好 地规 范市 场秩 序 ,使犯 罪分 子有 机可 趁 。 3 、缺 乏 预防 体 系 。检察 机 关 开展 预 防犯罪 已有 近 十年 的 时 间 ,虽 然 取得 一定 的成 效 ,但仍 存 在较 大 的差距 。一 方 面预 防力 量严 重 不足 ,人 员配 备不 健 全 ,导致 预 防工作 流 于形式 ; 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部存在犯罪预防 机制 缺乏 经常 性 的联 系 和必 要的 协调 ,未形 成社 会 预防 网络 。 4 、惩处 力 度 不够 。一是 相 关 法律 和政 策缺 乏 适 当 规定 , 如缺 乏 经济 性 惩 罚 ,对色 情 服 务 ( “ ”贿 赂 ) 律无 明确 或 性 法 规定 等 ;二是 对 职务犯 罪适 用刑 罚 过程 ,对 于职 务犯 罪 判处 缓 刑远 远大 于其他 刑事 犯 罪 ,难 于体 现刑 罚 的威慑 作用 。 5 、素质 参差 不 齐 。 由于 国家工 作 人 员 的整 体 素质 存 在 较 大的 差距 ,不 乏存 在一 些素 质差 的执 法 人员 无视 党 纪 国法 ,为 所 欲 为 ,不 秉公 办案 ,甚 至滥用 职 权 ,欺压 群众 。
试论职务犯罪现场勘查

概 念包含 两个子概念 ,即实地勘验和 调查访 问。
相 比较 而 言 , 务 犯 罪 现 场 勘 查 中 , 关 的 痕 迹 、 职 相
生 物 信 息 不 是 勘 查 的 重 点 。 务 犯 罪 现 场 勘 查 是 职 指 ,在 职 务 犯 罪 发 生 后 , 根 据 职 务 犯 罪 的 性 质 , 有 针 对 性 地 展 开 对 犯 罪 发 生 时 空 间 和 时 间 状 况
人 员进行 调查访 问。
的@。 具 体 说 来 ,现 场 勘 查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 或 者 说 现 场 勘 查 的基 本 内容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现 场 访
问 和 实 地 勘 验 。 场 访 问 即 通 过 询 问 相 关 知 情 人 现 员 ,了解 案 件 发 生 及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相 关 情 况 ,寻 找 破 案 线 索 , 集 犯 罪 证 据 。 现 场 访 问过 程 中 , 搜 在 主 要 是 获 取 相 关 知 情 人 员 的 言 辞 证 据 , 突 破 口 为
徐 鹏
( 京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反 贪 贿 赂 局 , 南 江 苏 南 京 2 10 ) 1 3 0
摘 要 :近年来 ,在 司法 实践 中,职务犯 罪存在 着 高发 的 态势 ,同时呈现 出隐蔽化 、
智能化 、复 杂化等特 点 。这些 都给职 务犯 罪侦 查工作 的开展 ,带来 了新 的难 度 。传 统 突破
作 为 间接 证 据 来 使 用 。比 如 说 ,受 贿 案 件 中 ,在
得 知 行 贿 人 与 受 贿 人 约 定 在 某 天 下 午 到 某 茶 馆 见 面 后 , 我 们 可 以 对 该 茶 馆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走
罪 现 场 勘 查 ,则 能 从 更 多 方 面 来 调 查 取 证 ,从 而 避 免 获 取 口供 的 单 一 侦 查 模 式 , 利 于 从 不 同 的 有 方 面 获 取 证 据 来 证 明 案 情 , 查 人 员 也 就 没 有 必 侦 要 “ 方 百 计 ”地 获 取 犯 罪 主 体 口供 ,从 而 有 效 千
试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处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再 次 , 关执 法机 制要适 应 宽严相 济 。在司法 实践 中 , 相 立案
些 人 民群众反 映强烈 积极要 求查 办的案件 , 涉及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后 直接 采取 取 保候 审强 制措 施 的比例 并不 高 。造 成这 一现 象 的
员的职 务犯罪 案件 以及处级 以上要 案等 , 即使犯 罪数额 不到五万
首先 , 相关执 法 意识 要贯彻 宽严 相济 。 实践 中办案 人员在 在 贯彻 时往 往会 产生 一些 障碍 。通 常会 从有 利 于案件侦 查 的角度
考 虑 “ 比 “ 关” 关” 不 更有 利于 侦查工 作 , 了防止犯 罪嫌疑 人翻 为
体现 了我 们用 法、 执法 的水 平 , 也体 现 了执行 宽严相 济政 策 的力
度 和 水平 。
串供 、 逃跑 等 , 侦查阶 段办案人 员考 虑强制 措施的运 用往往 在 我们 在查 办职 务犯罪 案件 过程 中把握 好 “ 与“ 立” 不立 ” 的首 供 、
要标准 就 是犯罪 数额 的大 小 , 对于 犯罪 数额 较大 , 具有 较大 社 又
首先就 是“ , 与 当前 贯彻 宽严相 济政 策是有 一定 差距 的。 关” 这 宽
中执 行地 区立案标准 的 同时也应 当兼顾 刑法规 定的起 刑标准 , 既 的体 现 。具体 来 说在侦 查 阶段可 以从 三个 方 面来实现 “ 宽严相
不 能机械 的死 扣法 条, 也不 能机械 执行 地 区立 案标准 , 既要 体现 济 ” 的刑事 司法政 策 。 打击 腐败 案件 的锋 芒, 也要严 守法 律底线 , 因此 “ 与“ 立” 不立” 既
除了犯罪 嫌疑 人所犯 罪行性 质 、 情节 等 因素决定 以及侦 查工作需
试论职务犯罪案逮捕审查权上提在西藏的实施

一
2 — 3
侯 明: 试论 职务犯罪案逮捕 审查杈上提在 西藏的实施
月和 1 , 0月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又会 同 公安部 、 高人 最
民法 院等部 门下 发 了 《 于刑 事立 案监 督 有关 问题 关 的规 定 ( 行 ) 试 》以及 《 于对 司 法 工作 人 员 在诉 讼 关
一
步加 强对 诉讼 活动 法律 监 督工 作 的意见》 《 、关于
行)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明确省级 以下 ( 不含省级) 刑事立案监督有关 问题的规定 ( 试行) 。2 1 年 7 》 00
收稿 日期 :0 1 0 - 5 2 1 - 7 2
基金项 目: 民族 学院 2 1 西藏 0 1年科研课题“ 刑事追诉 法律制度在西藏实施的实证研究”项 目 : 1 Y23 , 号 1 MZ0
关键词: 西藏 ; 实施 ; 逮捕 审查权; 职务犯罪 中 图分类 号 :9 05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5 53 (0 )3 0 30 D 2. A 10 — 7 82 1 0 —2 — 6 1
所谓 职务 犯罪 案 , 是指 国家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 务 检 察 院立案 侦查 的案件 ,需要 逮捕 犯 罪嫌 疑人 的,
为 了保 障 《 定》 具体 实 施 , 快 落 实 中 央 规 的 尽
建 议将 检 察 机 关 立案 侦 查 案 件 中逮 捕 审查 权 交 由 《 关于 深化 司法 体制 和工 作 机制 改革 若干 问题 的意 同级 人 民法 院决 定 , 也有 人主 张将 该 类 案件 的逮 捕 见》 ,针对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制 审 查权交 由上 一 级人 民检 察 院审查 批准 为 妥 。 者 性 障碍 , 高人 民检 察 院先 后 以不 同形式 出台 了一 后 最 既符 合我 国现 有 司法体 制 的特 点 , 使得 逮 捕 审查 系 列规 范性 文件 。 也 具体包 括 :关于 省级 以下 人 民检 《 权 带有 司 法 审查 的属性 , 以有 效保 证逮 捕 审查 权 察 院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 可 的公 正 行 使 。于 是 ,09年 9月 2日, 高人 民检 定 逮捕 的规 定 ( 行) 、关 于完 善抗 诉工 作 与职 务 20 最 试 》《 察 院下发 了《 于 省级 以下 人 民检 察 院立 案侦 查 的 犯 罪侦 查工 作 内部监 督 制约机 制 的规 定》 《 于进 关 、关 案 件 由上 一级人 民检察 院 审查 决 定逮 捕 的规 定 ( 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摘要]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冲击,使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现实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在新形势下,应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切实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关键词]新律师法;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完善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律师法,新增、修订和补充条款40余条,主要强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有待解决。
一、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冲击2007年10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旧《律师法》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扩大律师辩护权,规范律师依法执业程序。
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和强化,是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影响。
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冲击新《律师法》第33条重新修订的律师会见权,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的提前,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在单独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产生的心理压力,增加了其对抗心理,并可能以此和讯问人员拖延时间,拒不交代问题,待律师会见时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充分与律师交流,做出趋利避害的供述,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影响口供的稳定性。
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使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更趋不稳定,翻供、翻证和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加突出,使侦查部门难以取证,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侦查工作量加大。
(二)对检察机关固定证据的冲击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
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
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辞证据定案,言辞证据较之实物证据,稳定性较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三)对检察机关拓展线索、扩大战果的冲击拓展线索是侦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为大案,而且可能使单个案件发展为窝案、串案。
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严重, 讯问中拓展的案件线索因律师介入很难保密。
如果律师不自律或别有用心,很难保证不被泄露。
这些都将给侦查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造成不小的冲击。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现实困境目前,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侦查措施单调残缺,侦查存在严重的不足,已经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行使。
而律师法的修订实施,既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也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对抗性。
这从立法上打破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原有结构平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的难度。
①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职务犯罪初查阶段的侦查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初查是立案的基础,能否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和正确作出案件决策,关键取决于初查工作是否扎实到位。
因此,为适应修订后的律师法,提高侦查水平,检察机关必须转移侦查工作重心,加强案件初查,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
但是,初查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定,而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导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及合法性均受到影响,致使初查所获得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措施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治犯罪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强制措施不完整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在运行中,不能充分运用强制措施。
职务犯罪机关在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时,存在着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情况,检察机关只有运用拘传和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拘留的权力。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和p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
②技术侦查工作因其独特优势,在侦查工作中有重要作用。
适度使用技术侦查是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中取得平衡的最佳选择。
③但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并且非常严格地控制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
目前采用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技术侦查的方法,在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非规范性强,手续繁琐,经过的环节多,保密性差,而且时间耗费长,检察机关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侦查计划行使侦查权,而要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情况;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运行方式,同样已经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四)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措施及时限的规定脱离职务犯罪侦查实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从实践上看,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职务犯罪侦查实际。
首先,职务犯罪相比一般的刑事案件,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反侦查能力更强,规避法律的水平更高,办案干扰更多,案件突破和取证难度比较大,在12小时内交代罪行的为数极少,贿赂案件尤为明显;其次,“12小时”的时限不符合侦查讯问的规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犯罪嫌疑人的受讯认罪心理要经历抵触、试探、动摇、交代等阶段。
犯罪嫌疑人从最初的抵触到开口供述犯罪事实,需要经过激烈的内心斗争,12 小时内是难以使其完成这种心理转变的。
④第三,容易导致办案单位违规办案。
在实践中,在12小时无法突破的情况下,有的检察机关为了查处职务犯罪,采用超时拘传、讯问或违法使用监视居住等做法,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容易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立法建议律师法的修订实施,从目前看会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作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积极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努力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一)对初查程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在立法中对初查的主体、初查的对象和措施、初查的监督方法等进行规范,使初查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规范进行。
其次,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初查阶段可以采取除强制措施以外的所有手段,赋予初查阶段充分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明确立案前的调查权,尽可能地收集有关证据和其他涉案信息。
第三,在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二)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具有完整的强制措施权为了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运作,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有逮捕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各国和地区的惯例。
新加坡《防止贿赂法》中规定的贿赂调查局的权力中明确规定其拥有无证逮捕的权力,“贿赂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本法的人员以及被控告或存在合理怀疑的人员” ⑤香港《廉政公署条例》也规定“如获廉政专员为此授权的廉署人员合理地怀疑某人犯本条例或《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所订罪行,或合理地怀疑某人身为订明人员而藉着或通过不当使用职权而犯勒索罪,可无需手令而将该人逮捕”。
⑥因此,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理经验,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强制措施权,规定决定权与执行权相统一,不仅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秘密性,还节约了司法资源,明确了责任,杜绝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互相扯皮的可能性。
(三)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行为人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进行反侦查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
从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以及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要求等实际出发,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⑦目前,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允许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如: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贪污或贿赂等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0月27日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后立即实施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
因此,为适应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理应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
(四)修改刑事诉讼法,延长传唤、拘传时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从国外看,《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5条规定,“拘传时,应当将被指控人立即解送法官予以讯问。
不允许依据拘传令将被指控人扣留超过拘传后的第二日结束。
”所谓“第二日”结束,即依据拘传令限制被指控人的人身自由时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已经拘传的被告人,应当自带到法院之时起24小时以内释放。
但在该时间内已经签发羁押证的,不在此限。
”⑨为此,建议从侦查实际出发,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立法的经验,将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一次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为24小时或48小时。
[注释]①王建明:《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适应修改律师法新要求的若干问题》[J],《人民检察》2008第10期,第10页。
②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J],《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98页。
③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