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董圣足)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构架(董圣足)

——基于国际比较地视角董圣足①(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地有效路径.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地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地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地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地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地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地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地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顶层制度设计及所应采取地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①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地国际经验(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纵观各国私立教育地立法及行政规制情况,当今世界私立学校地主流仍然是公益性地,商业化、营利性学校目前还不为多数国家法律所许可.虽然在欧美国家地私立教育系统中,私立学校地主体部分都是非营利性地,但自19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地发展以及人们教育消费观念地变化,出于需求拉动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地营利性私立学校也得以逐步兴起.其中,尤以美国地营利性私立学校发展得最为充分.在美国地私立高校中,存在为数不少地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就有像阿波罗教育集团(菲尼克斯大学为其所属)、德夫里教育公司这样地教育类上市公司几十家.这些营利性大学,在1996年之前一直被排除在正规地高等教育机构之外,直到1996年美国教育部重新定义了高等教育机构之后,它们才被官方所认可.根据新定义②,当年美国教育部所管辖地营利性大学有669所,其中500所为两年制私立社区大学,169所是涵盖各个类别地四年制文理学院,它们都是得到认证地大学③.营利性大学与非营利性大学地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地主要目标不是为社会做贡献而是为了获得商业成功.正因如此,这些营利性大学在申报时一般都按公司法人对待,不但要依法照章纳税,还得不到各种基金会、个人捐赠者、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地各种捐赠款,其90%地收入来自学生所交地学费④.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由于经济不景气导致财政状况不佳等原因,不仅大力度推进公立教育地民营化改革,更是放松了对私立教育(包括营利性私立教育)发展地管制,也由此催生了越来越多营利性私立学校地面世与成长.根据我们所掌握地情况,现在像英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菲律宾、新西兰、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出现了一批营利性地教育公司或私立教育机构,虽然有地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律尚未放开对营利性私立学校地禁止,但营利性教育②美国营利性大学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机构行列,要符合以下条件:教育机构必须开设学士学位或者准学士学位以上地课程,课程授课时间至少300个学时,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地认证机构地认证,学校至少开办两年,并且要和教育部签署加入协议.参见:[美]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8.③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7-58.④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0.机构在这些国家地商业存在却已经是一个不争地事实.(二)私立学校分类管理地国外实例研究发现,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地学校,其法人分类情况既受到学校所在国家法律传统地影响,也受到其教育发展历史传统地影响,以此决定着学校是受公法、私法约束还是由契约法规制,以及学校受公权力影响地程度和自身所拥有地自主权大小.就公立学校而言,在两类法系国家中,多数是被作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对待地,且都受到来自法律层面和政府地较强控制.而就私立学校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之归为私法人中地财团法人,通常情况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也要受到一定地法律及政府规制;相对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地私立学校,则较少受公权力地约束,具有较大地办学自主权.就私立学校地法人类属而言,两大法系国家在长期地司法实践和行政规制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了营利性学校法人与非营利性学校法人两个体系.譬如,在法国,办学者在申请设立私立教育机构时,必须在协会、基金会和企业三者中进行选择:(1)在法律上,协会是由2人以上地自然人或法人构成地、进行不以营利为目地地经常性共同活动地协约组织,多数非营利私立学校都选择这一法律地位;(2)登记为基金会地私立学校,在定向募集大量资金地前提下设立,并服务于出资人地出资目地及普遍利益,但只有极少数私校接受这一法律身份;(3)登记为企业地营利性学校,按照民商法运行,依法纳税,不能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其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地占比约为5%.在美国,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两类,举办者在注册办学时就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学校即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美国税法第501(C)(3)项规定,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营利性学校则被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进行运作,照章纳税.美国营利性私立学校主要集中在职业培训及高等教育领域,几乎没有基础教育阶段地营利性学校.在日本,根据《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由依法设立地学校法人来设立.学校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地一种类型,也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法律规定以外地营利性活动.同时,日本政府还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但是不能成为私立学校;营利性教育机构受公司法调整,不在《私立学校法》调整范围.在韩国,非营利性学校是学校法人,营利性学校在法人属性上是举办公益性事业地公司法人.在设立程序上,非营利性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营利性教育机构则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韩国政府明确禁止私立大学成为营利性学校).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学校地社会捐赠不能为捐助人抵税,非营利性学校地社会捐赠则可抵税.在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私立学校必须先行设立公司,再由公司来申请举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虽然名义上不具有独立地法人资格,而且法律也未就学校机构地组织属性作出清晰界定,但实际上举办学校地法人组织——公司,是可以通过学校地运行管理获得营利地.综上所述,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地分类管理方面,西方国家地做法具有较大类同性,即主要根据办学动机及行为来进行分类.凡是要求获得商业利润地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营利性私立学校,要求遵循民商法,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照章纳税,不享有免税政策,而且也不能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资助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捐赠;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被视为财团法人(如法国、意大利)或独立地学校法人(如日本、韩国),被视作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其投入学校资产地剩余索取权及剩余控制权,但学校法人一般都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社会资金捐赠.(三)国外私立学校地治理机制在国外,非营利性学校在法人治理尤其是学术治理上,享有高度地自主权和自治权,即使是接受了财政资助地非营利性学校,政府机构一般也很少直接干预其内部地治理活动.在内部治理上,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大体上都遵循“三权分离”地原则,具有健全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地运行机制,实施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地校(院)长负责制,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上,强调多方治理,重视民主管理.至于营利性私立学校地治理问题,西方国家则多秉承“自由、自愿、自主”精神,主要让其依据商业规则和市场原则进行,政府几乎不干预学校地任何“内政”、“外交”事务.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外,还存在为数不少地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治理结构地特征与非营利性大学治理结构存在明显地区别.在美国,营利性大学既是商业性机构也是学术机构,既要接受来自教育管理机构地管理监督,又要接受来自企业管理机构(如工商登记、税务管理等部门)地管理监督.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只须向大学董事会负责,原则上遵循有关国会、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地教育条款,但不一定必须执行,也不一定为所在地区服务.在外部治理上,由于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为私人、宗教团体所属,因此美国联邦、州及下属地高等教育行政机构都无权插手营利性大学治理,在很大层面上是通过学生资助及资格认证来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宏观调控地目地.相对来说,民间组织机构地评估对营利性大学有着较大地制约作用⑤.在内部治理上,营利性大学地治理更接近于企业模式,主要采用专业管理,多数营利性大学都由母公司所有,如著名地凤凰城大学即为阿波罗集团所有.营利性大学内部设有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由母公司任命.营利性大学一般采用股东型治理结构模式进行运营,员工拥有对公司地所有权,教师、院长、校长,甚至是注册主任、招生代表,往往都持有大学股票.当大学地所有者营利时,每个股东都会分到利润.将学术领域与管理领域分开是营利性大学治理区别于传统大学地又一个关键特点.在营利性大学中,教授不是大学地“主人”而是雇员,教师虽是大学学术生活地中心,但不具有高校地大部分权力,虽然参与教学大纲地开发,但对大纲开发没有决定权.教师不参与学校地管理工作,只专注于“产品”地生产,投身于课程和教室中地学生,管理工作则由校长和院长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与传统大学一般实行教授治学、多方共同治理不同,营利性大学大多采取科层治理模式,其管理等级森严,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对所有事情具有最终审判权,学校内部事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地“经理(校长)负责制”.⑥一般而言,这种治理模式地民主化程度较低,但治理地效率相对较高,这是与营利性大学地商业化运作方式相适应地治理模式.二、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制度构架⑤民间组织通过联合协调同类或不同地区地高校来影响高等教育政策、资源共享、提升高校地位;通过制订专业标准、评估认证高校来保障高等教育质量;通过不同类型地捐款给予高校经费支持,并促进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在维护高校自主和学术自由方面充任高校与政府之间地缓冲器等.民间组织包括四类,即高校协会、认证机构、跨地区组织、基金会.参见:Altbach, P. C,et al.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Baltimore: The Johns Hoplt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241.⑥参考:甘永涛.美国营利性大学发展及其治理结构特征[J].教育发展研究,2007(12B);温松岩.美国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地崛起[J].比较教育研究,2005(11);菲利普·G·阿特巴赫著,蒋凯、林小英译.私立高等教育:比较视角下地主题与变化[J].比较教育研究,2000,(5).借鉴国外私立学校法人分类地经验,同时参考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地相关做法⑦,从维护和实现民办学校“长治久安”地战略考虑,我们认为,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应该遵循这样地基本思路:凡是以营利为目地,对民办学校资产及其收益主张权益地,即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地,学校办学结余不用于分配,终止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地,即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于两类不同法人性质地民办学校,国家应采取不同地管制办法,并分类制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一)两类学校地法人属性与审批登记办法1.营利性学校地法人类属及审批登记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国家给予适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审批制度,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重在加强对其教育教学及其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2.非营利学校地法人类属(四种路径设想)(1)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现状已如此,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审批地民办学校基本上都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非”单位.由于“民非”法人既非事业单位,也非企业单位,故导致了现实当中很多政策问题无法协调解决.在重新界定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时,应该尽可能避免这一法人定位.(2)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地“新36条”意见,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扩大事业单位地定义范围,将社会资金(民间力量)参与举办地从事教科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地组织,一并纳入“事业单位”范畴.(3)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理由同第(2)点.可在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地同时,单独将社会资金(民间力量)参与举办地公益性事业单位,定义为专门地“民办事业单位”.(4)登记为非营利学校法人.从长远看,为了更好地扶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地发展,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地立法经验,考虑制定《国家私立(民办)学校法》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地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地,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地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地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地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地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地实施意见》地通知【Z】,2001-7-18.将学校法人从非营利组织(法人)中剥离出来,单独成为一类特别法人.(二)两类学校地财务会计与资产管理制度1.营利性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此类学校按照同类非营利学校设置标准设立,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学校年度结余,在缴交相应税收,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由举办者(出资人)自行决定分配方式.2.非营利学校分别适用下列会计制度(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学校,适用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自学校设立完成后,举办者(出资人)自身地财产要与学校法人财产相分离,出资人不因出资而享有学校剩余地索取权和控制权,学校办学结余只能继续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分配.(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民办事业单位地非营利学校,适用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印发,2013修订),其资产及财务收支管理等执行与事业单位相同地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3)民办学校(行业)会计制度.按照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印发,2013修订)地相关规定,参考公办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分别执行具有行业特征地会计制度地做法,可以考虑专门制定全国性民办学校行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和浙江温州等地区,已制定并试行地方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其中不少经验可资借鉴.(三)两类学校地税费政策1.营利性学校参照企业依法纳税,但可分类享受一定地税收优惠(优惠程度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学历教育:按照国税(2004)2号文,对其所收取地学费可免征营业税;其办学结余部分地企业所得税,借鉴营利性医院做法,可减半征收,过渡期为五年;之后可考虑享受高薪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政府可考虑先征后返).(2)非学历教育:按企业照章纳税.对于政府委托培训项目(购买服务)或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地非学历教育项目,可免征营业税.2.非营利性学校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及规费减免政策非营利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地教育劳务取得地收入、向学生收取地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地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地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学校承受地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地,免征契税;占用地耕地、自用地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地政策.(四)两类学校地退出机制1.营利性学校地退出机制营利性学校地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地相应程序办理,学校完成清算后地剩余资产归属出资人所有;但从事学历教育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地退出,应先获得审批部门地批准,并须做好学生安置工作.2.非营利性学校地退出机制(1)捐资举办地学校和无出资主体、滚动发展起来地学校,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其终止清算后地剩余财产,可考虑提取一部分奖励举办者,其余资产由政府统筹用作支持同类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2)出资举办不求回报但未承诺放弃所有权地学校,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其终止清算后地剩余财产,可考虑原价或折价返还出资人,其余资产由政府统筹用作支持同类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五)两类学校地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1.营利性学校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1)收费:从事非学历教育地学校或机构,实行市场自主定价;从事学历教育地学校,在政府最高指导价下实行自主作价,并实施收费备案制.(2)财政资助:政府一般不直接资助营利性学校,但可通过合同形式向学校购买服务;对在营利性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地学生,可申请国家贷学金;在营利性学校从教地教师,可申请各级政府机构资助地科研项目.(3)金融信贷:按照《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原则上,校产可设定抵押、担保事项.2.非营利学校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1)收费:学历教育地收费实行按成本定价制度,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并公示;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制度,但需报监管机构备案.(2)财政资助:各级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分别给与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奖励以及各种财政津贴等.但财政资金地奖补助额度以不超过学校学费收入地30%为宜(政府购买服务除外).(3)金融信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类学校校产原则上不得设置抵押或担保事项,对于学校正常地、必须地资金需求,可考虑由政府组织发起,通过设立担保公司、发展信托资金等途径,予以解决信贷担保问题.(六)两类学校地人事与社会保障政策1.营利性学校教职工地人事关系及社保政策,参照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办理.2.非营利学校地教职工人事及社保政策(三种途径)(1)全部纳入事业单位人保政策覆盖范围,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按相同比例缴交养老保险,执行统一地退休待遇政策.此政策可优先考虑适用于捐资举办地民办学校.(2)部分纳入事业单位人保政策(解决骨干教师地事业编制),部分按照企业人事代理及社保政策办理.通过推行社保年金制(补充养老保险)、购买商业保险等办法,消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地差距,当地政府及学校举办者合理分担费用.(3)全部按照企业人事代理及社保政策办理,全面推行社保年金制,相应费用由政府、学校举办者、教职工本人共同合理负担(三个“一点”),同时鼓励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七)两类学校地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1.营利性学校地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参照企业组织,由学校举办者及办学者自主确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允许多样化、个性化.2.非营利性学校地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依据《教育法》、《高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相关地行政法规及规章地规定办理,原则上要求做到统一、规范、效能,核心在于建立健全权力地协调及制衡机制,维护和保障利益相关者地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学校地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八)两类学校地监督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1.营利性学校地监管及质保体系(1)审批及登记.从事学历教育地学校,原则上采用与同类公办学校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样地设立标准,依法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从事非学历教育地社会培训机构,除了某些特殊领域需要前置审批外,原则上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无需行政许可.(2)年度检查.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地年检工作,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有关规定办理;营利性学历教育机构地年检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或人保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联合进行.(3)质保体系.非学历教育机构地质量保障体系,由学校(机构)自主确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进行,政府部门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认证;从事学历教育地营利性学校地质保体系,按照其他同级同类学校地制度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地监督、检查及评估、考核.2.非营利学校地监管及质保体系(1)审批及登记.原则上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地设立标准掌握,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近期可考虑先统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长远来看,应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将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
民办 学校 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组织架构2.1 民办学校设校长、教务处、教师队伍、学生会等组织机构。
2.2 校长是校园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整体管理工作。
2.3 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包括教师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
2.4 教师队伍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组成。
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师的规范培训和进修。
2.5 学生会是学生自治组织,负责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代表学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教育质量管理3.1 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课程的全面性和连贯性。
3.2 学校应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3.3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3.4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成果和行为进行评价。
四、师资队伍管理4.1 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招聘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并进行面试和考核。
4.2 学校应对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进修,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4.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进取,提高教学质量。
4.4 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教师的晋升、岗位调整和奖惩等。
五、学生管理5.1 学生入学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学生的资格审核。
5.2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和综合评价等。
5.3 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宣传校规校纪,并做好相关教育工作。
5.4 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
六、校园安全管理6.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
6.2 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规范,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董圣足)【模板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董圣足①(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的有效路径。
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的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的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的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
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顶层制①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度设计及所应采取的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国际经验(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纵观各国私立教育的立法及行政规制情况,当今世界私立学校的主流仍然是公益性的,商业化、营利性学校目前还不为多数国家法律所许可。
民办培训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权限(一)校长是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教务主任负责教学管理工作;(三)德育主任负责学生德育管理工作;(四)校长、教务主任、德育主任均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拥有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分类管理(一)学生分类管理1. 按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分班教学,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2. 按学生的德育表现进行分类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学生,加强师生沟通,进行个性化辅导。
(二)教师分类管理1. 按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进行分类管理,指导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2. 按教师的德育表现进行分类管理,及时进行教师思想教育工作,激励教师积极履行职责。
(三)教学分类管理1. 按教学计划进行分类管理,保证教学进度正常;2. 按教学效果进行分类管理,强化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德育分类管理1. 按学生的德育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2. 按学生的德育效果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德育成绩评估。
(五)财务分类管理1. 按经费的支出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强化对经费的监督和控制;2. 按收入的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经济账目的审核和汇总。
四、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学生分类管理1. 制定学生分班计划,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兴趣爱好进行班级分组;2. 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综合学习情况评价,适时对学生进行换班。
(二)教师分类管理1. 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技能;2. 每学期末对教师进行综合教学能力评价,适时调整教师的教学安排。
(三)教学分类管理1. 制定教学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教学;2. 定期对教学进行评估,适时调整教学方案。
(四)德育分类管理1. 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2. 定期对学生的德育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私立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私立学校管理制度体系一、学校管理体制1. 学校组织结构学校管理机构分为校董会、校董事会、行政机构以及教师团队。
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整体规划。
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校董会的决策。
行政机构是学校的具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教师团队是学校的教学主体,负责教育教学工作。
2. 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校董会主要由校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学校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方向的决定。
校董事会主要由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执行校董会的决策,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机构中的各个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
教师团队主要由教育教学领导和教师组成,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3. 学校管理层级学校管理机构包括校董会、校董事会、行政机构和教师团队。
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校董事会,校董事会下设行政机构和教师团队。
行政机构下设各个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
二、学校管理制度1. 决策决定学校的重大决策由校董会决定,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招生计划、人事任免等。
校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会的决策,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机构中的各个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相关制度和规定。
2. 绩效评估学校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由校董会和校董事会进行评定,教师的绩效评估由教育教学领导和行政人员共同评定。
3.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进行,包括预算制定、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等。
学校的经济收支需要经过校董会和校董事会审核批准。
4. 人事管理人事管理包括招聘、任免、聘用、奖惩等,由校董会和校董事会决定,并由行政机构执行。
5. 教学管理学校的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监控、课程设置等,由教务处进行。
6. 学生管理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奖励惩罚、校规管理等,由学生处进行。
7. 后勤管理后勤管理包括校园环境管理、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由后勤处进行。
8. 安全管理学校的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由校董会、校董事会及行政机构共同负责。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体系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体系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市场的不断扩大,民办学校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提高其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校管理,制定和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索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及其实施方法,以期为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一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二、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1.管理组织结构对于民办学校来说,管理组织结构的设计是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
一般来说,管理组织结构应包括校董事会、校监事会、校长办公会、学科教研组等。
其中,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学校的日常运营;校监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校长办公会负责决策学校的日常教学和管理事务;学科教研组负责制定学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监督教学质量。
通过合理划分职能,将有助于提高管理效能,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
2.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民办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它涉及到学校的各个方面,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等。
在制订管理制度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同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在人事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评估等方面的规定;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决算制度、资金使用制度等;在教学管理方面,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师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
3.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推动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民办学校中,教师和管理人员是学校的核心资源,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学校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学校管理制度体系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机制,来激发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动力。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薪酬制度、晋升机制、奖惩制度等方面的设计。
通过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调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构——基于45所民办院校的调查分析

责制 ” 的民办 高校有 3所 , 占 66% ; 约 .7 实行“ 举办单 位或教育行政部 门直 接领导 ” 民办 高校 有 4所 , 的 约 占 88% ; 外 , 有 2所 民办高 校采取 其他类 型 的 .9 此 还
董事会制度 , 需要合理安排董事会人员结构, 明确界定董事会职责 范围, 学制定议事规则 , 科 设立 必要 的下属机构 , 以及建立董事
激 励 与 约束 机 制 。
关 键 词: 民办高等教育; 民办高校 ; 董事会制度
中图分类号: 6 87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0 - 2 (0 0 0 - 0 - G 4. A 1 8 4 4 2 1 )40 6 6 0 5 0 0
种反映。
( ) 二 董事会组成人数
、
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 的实然状态
《 民办教育促 进 法》 要求 “ 校理 事会 或董 事会 学
为深人 了解相关规 定是 否在 现实 中得到 了贯 彻 执行 , 握 民办 高校 真实 的董 事会 制度 及 其运 行情 掌 况, 笔者会同有关研 究机 构对全 国 4 5所 民办高校 进
象主要为全 国工商联 民办 高等教 育协会 系统 的 民办
院校董事长或举办者代表 。
( ) 一 民办高校 决策机 构的类型
组成人员 为 1 的学 校 5所 , 占 1.1 ; 成人 1名 约 11% 组
员在 1 3名( ) 含 以上 的学校 2所 , 占44 %。可见 , 约 .4 我 国民办 高校 决策机构 的成员一般在 5一l 人之间 , 1 其 中又以 7 为最 多 ; 有少数 学校决策 机构人 数 人 但也
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一、引言山东省是中国东部地区的一个省份,面积较大,人口众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山东省设立了许多民办学校。
然而,随着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加,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随着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加,其质量参差不齐、经营方式各异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有些民办学校在教学水平、师资力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甚至涉及非法办学等行为。
同时,一些民办学校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管理混乱、招生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教育质量,也给广大家长和学生带来了困扰。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
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偏向或歧视的行为。
2.统一标准原则:分类管理制度应统一标准,统一规定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质量要求等,保证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3.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民办学校的类型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框架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所有制、办学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将民办学校分为以下几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显名认可民办学校和一般民办学校。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以公益为目标的学校,主要是由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会力量等组织经营的学校。
这类学校的管理重点应放在教育质量、师资力量、公益性等方面。
(1)教育质量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师的培训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过硬。
(2)师资力量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注重师资力量的建设,吸引高水平的教师加盟,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水平。
(3)公益性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推动自身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扩大公益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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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董圣足①(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的有效路径。
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的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的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
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的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
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
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及所应采取的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①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国际经验(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纵观各国私立教育的立法及行政规制情况,当今世界私立学校的主流仍然是公益性的,商业化、营利性学校目前还不为多数国家法律所许可。
虽然在欧美国家的私立教育系统中,私立学校的主体部分都是非营利性的,但自19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教育消费观念的变化,出于需求拉动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营利性私立学校也得以逐步兴起。
其中,尤以美国的营利性私立学校发展得最为充分。
在美国的私立高校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就有像阿波罗教育集团(菲尼克斯大学为其所属)、德夫里教育公司这样的教育类上市公司几十家。
这些营利性大学,在1996年之前一直被排除在正规的高等教育机构之外,直到1996年美国教育部重新定义了高等教育机构之后,它们才被官方所认可。
根据新定义②,当年美国教育部所管辖的营利性大学有669所,其中500所为两年制私立社区大学,169所是涵盖各个类别的四年制文理学院,它们都是得到认证的大学③。
营利性大学与非营利性大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主要目标不是为社会做贡献而是为了获得商业成功。
正因如此,这些营利性大学在申报时一般都按公司法人对待,不但要依法照章纳税,还得不到各种基金会、个人捐赠者、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各种捐赠款,其90%的收入来自学生所交的学费④。
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由于经济不景气导致财政状况不佳等原因,不仅大力度推进公立教育的民营化改革,更是放松了对私立教育(包括营利性私立教育)发展的管制,也由此催生了越来越多营利性私立学校的面世与成长。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现在像英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菲律宾、新西兰、马来②美国营利性大学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机构行列,要符合以下条件:教育机构必须开设学士学位或者准学士学位以上的课程,课程授课时间至少300个学时,要得到教育部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学校至少开办两年,并且要和教育部签署加入协议。
参见:[美]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8。
③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7-58。
④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0。
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出现了一批营利性的教育公司或私立教育机构,虽然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律尚未放开对营利性私立学校的禁止,但营利性教育机构在这些国家的商业存在却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国外实例研究发现,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或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校,其法人分类情况既受到学校所在国家法律传统的影响,也受到其教育发展历史传统的影响,以此决定着学校是受公法、私法约束还是由契约法规制,以及学校受公权力影响的程度和自身所拥有的自主权大小。
就公立学校而言,在两类法系国家中,多数是被作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对待的,且都受到来自法律层面和政府的较强控制。
而就私立学校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之归为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通常情况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也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及政府规制;相对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私立学校,则较少受公权力的约束,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
就私立学校的法人类属而言,两大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行政规制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了营利性学校法人与非营利性学校法人两个体系。
譬如,在法国,办学者在申请设立私立教育机构时,必须在协会、基金会和企业三者中进行选择:(1)在法律上,协会是由2人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构成的、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常性共同活动的协约组织,多数非营利私立学校都选择这一法律地位;(2)登记为基金会的私立学校,在定向募集大量资金的前提下设立,并服务于出资人的出资目的及普遍利益,但只有极少数私校接受这一法律身份;(3)登记为企业的营利性学校,按照民商法运行,依法纳税,不能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其在整个教育系统中的占比约为5%。
在美国,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两类,举办者在注册办学时就必须明确。
非营利性学校即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美国税法第501(C)(3)项规定,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营利性学校则被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进行运作,照章纳税。
美国营利性私立学校主要集中在职业培训及高等教育领域,几乎没有基础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
在日本,根据《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学校法人来设立。
学校法人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类型,也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营利性活动。
同时,日本政府还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但是不能成为私立学校;营利性教育机构受公司法调整,不在《私立学校法》调整范围。
在韩国,非营利性学校是学校法人,营利性学校在法人属性上是举办公益性事业的公司法人。
在设立程序上,非营利性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营利性教育机构则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韩国政府明确禁止私立大学成为营利性学校)。
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学校的社会捐赠不能为捐助人抵税,非营利性学校的社会捐赠则可抵税。
在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私立学校必须先行设立公司,再由公司来申请举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虽然名义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且法律也未就学校机构的组织属性作出清晰界定,但实际上举办学校的法人组织——公司,是可以通过学校的运行管理获得营利的。
综上所述,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分类管理方面,西方国家的做法具有较大类同性,即主要根据办学动机及行为来进行分类。
凡是要求获得商业利润的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营利性私立学校,要求遵循民商法,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照章纳税,不享有免税政策,而且也不能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资助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捐赠;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被视为财团法人(如法国、意大利)或独立的学校法人(如日本、韩国),被视作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其投入学校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及剩余控制权,但学校法人一般都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社会资金捐赠。
(三)国外私立学校的治理机制在国外,非营利性学校在法人治理尤其是学术治理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和自治权,即使是接受了财政资助的非营利性学校,政府机构一般也很少直接干预其内部的治理活动。
在内部治理上,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大体上都遵循“三权分离”的原则,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实施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上,强调多方治理,重视民主管理。
至于营利性私立学校的治理问题,西方国家则多秉承“自由、自愿、自主”精神,主要让其依据商业规则和市场原则进行,政府几乎不干预学校的任何“内政”、“外交”事务。
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外,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治理结构的特征与非营利性大学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美国,营利性大学既是商业性机构也是学术机构,既要接受来自教育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又要接受来自企业管理机构(如工商登记、税务管理等部门)的管理监督。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只须向大学董事会负责,原则上遵循有关国会、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的教育条款,但不一定必须执行,也不一定为所在地区服务。
在外部治理上,由于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为私人、宗教团体所属,因此美国联邦、州及下属的高等教育行政机构都无权插手营利性大学治理,在很大层面上是通过学生资助及资格认证来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相对来说,民间组织机构的评估对营利性大学有着较大的制约作用⑤。
在内部治理上,营利性大学的治理更接近于企业模式,主要采用专业管理,多数营利性大学都由母公司所有,如著名的凤凰城大学即为阿波罗集团所有。
营利性大学内部设有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由母公司任命。
营利性大学一般采用股东型治理结构模式进行运营,员工拥有对公司的所有权,教师、院长、校长,甚至是注册主任、招生代表,往往都持有大学股票。
当大学的所有者营利时,每个股东都会分到利润。
将学术领域与管理领域分开是营利性大学治理区别于传统大学的又一个关键特点。
在营利性大学中,教授不是大学的“主人”而是雇员,教师虽是大学学术生活的中心,但不具有高校的大部分权力,虽然参与教学大纲的开发,但对大纲开发没有决定权。
教师不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只专注于“产品”的生产,投身于课程和教室中的学生,管理工作则由校长和院长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
与传统大学一般实行教授治学、多方共同治理不同,营利性大学大多采取科层治理模式,其管理等级森严,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对所有事情具有最终审判权,学校内部事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校长)负责制”。
⑥一般而言,这种治理模式的民主化程度较低,但治理的效率相对较高,这是与营利性大学的商业化运作方式相适应的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