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备租赁协议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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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备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联系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住址: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租赁关系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情况: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办公楼厂

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用于木质家具加工.所租赁设施、设备详情见附件一。

甲方承诺其出租的场地、设备无任何权利纠纷.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_2 0 15_年_4月_1 一日起至租赁期结速止共计一至三年前二年租金不变,租赁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设备只有占有、使用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须征

得甲方的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所有权归乙方。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4、租赁期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租赁设备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所得赔偿款项优先向甲方支付设备损失; 如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主张赔偿的,则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借口就该设备向乙方主张赔偿权利。

第四条租金

每年租金元(含税费、含场地及建筑物租赁费、村委会其他杂费、设备租赁费),租金实行按季度支付制,可以现金,电子转帐,支票或者汇票等方式支付;自签协议进厂厂房、配套设施、办公室、设备验收合格交接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第一年租金元,第二年在每租赁季度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该季度租金.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 .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3. 甲方负责保证厂房范围内电力正常使用,电费由乙方负责支付,电价按供电部门定价为准.

4O甲方出租的土地必须有转租权,甲方必须争得村委同意;甲方承诺乙方所租赁场地在租赁期限内不会出现拆迁情况。

5. 甲方保证出租木工厂的环保、消防手续的完善,若因环保、消防手续等问题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6. 甲方负责工厂相关的外围关系处理。

7. 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自己生产经营的各项税费。

8. 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9. 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乙方在所租赁厂房内检查验收租赁机械,检查期限为半个月,同

时需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到租赁期满,设备交还时,设备正常磨损,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3、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设备保护和管理,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5・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 则应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

6.乙方装修增建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待合同期满,如甲方接受,经双方协商,可以折价给甲方,如果协商不成,乙方有权撤除带走.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或条件致

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

行协议或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提供的出租物有不合国家法规所造成停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3o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 收回租赁物件。

(3)当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出租方,或未按时偿还出租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前2款措施外,承租方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第十条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政策性因素导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乙方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在提前60 日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协议不成时,单方解除合同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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