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适用《劳动法》
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事业单位与各类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完整。
第五条劳务人员需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合同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章合同内容第七条劳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劳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三)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六)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五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一)劳务人员自愿提出解除合同;(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三)劳务人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无效,事业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四)劳务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经鉴定符合法定条件,事业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合同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二)合同解除;(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保障合同制工人与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是指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各项劳动权益的劳动者。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制工人,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面试等方法,根据岗位需求和应聘者的条件,确定录用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进行体检和政审。
体检和政审合格者,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初次就业的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三章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工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并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第七条合同制工人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制工人管理制度,对合同制工人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培训、晋升、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合同制工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与合同制工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其他内容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的基本框架,具体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章培训与发展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合同制工人参加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等,提高其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已成为我国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全民合同制工人,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中的一员,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工人。
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
本文将从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权益保障、劳动法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全民合同制工人,简而言之,就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用工主要是固定工制度,即所谓的“铁饭碗”。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了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
全民合同工就是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
二、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保障1. 平等就业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全民合同制工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此外,全民合同制工人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有权了解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岗位信息等。
2. 劳动报酬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获得与其劳动相适应的劳动报酬。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降低工资。
同时,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3. 休息休假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不得强迫职工超负荷工作。
此外,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应当保障职工的节假日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4. 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职业培训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cb5e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a1.png)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
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
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1995年4月5日
——结束——。
2024年-劳动法对事业单位合同工的规定

合同文档示例: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名称:劳动法对事业单位合同工的规定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合同工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1.1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2.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岗位(职位)的工作。
2.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如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工作时间3.1乙方的工作时间为_______小时/周,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3.2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
四、劳动报酬4.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岗位(职位)和工作内容,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
4.2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工资。
五、社会保险5.1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六、劳动保护6.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6.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1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如一方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2合同期满,双方如需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协商一致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八、争议解决8.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_______(如有)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考核、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聘信息应在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平台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四)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三章培训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新招聘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等。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对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进行在岗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薪酬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薪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与同类岗位的编制内用工待遇相衔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福利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应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关心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
《职业能力测试》考点《经济法》(2020年含答案)_2

《职业能力测试》考点《经济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单选题下列权利主体适用于《劳动法》的有_____A: 国家机关公务员B: 大型企业国务院稽察特派员C: 电脑公司硬件组装员D: 家庭保姆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第5条规定:“稽察特派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可见稽察特派员代表国家履行监督职责,因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排除B;《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公务员受《劳动法》调整。
A选项并未明确该国家机关公务员是否为聘任制公务员,故排除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选项D中,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调整,排除D;只有C符合《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为正确答案。
2、单选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_____ A: 采用的生产技术.B: 采用的科学成果C: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D: 采用的经营方式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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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适用《劳动法》
「案由」
申诉人:宋某,女,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全民合同制护士。
被诉人:某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长。
1996年5月25日,申诉人宋某被被诉人以擅自旷工达五个多月之久,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的规定,对宋菜作辞退处理。
宋某不服,委托律师申诉,申诉认为自己并未旷工,而是尚在停薪留职期间,而且本案同一事实已由被诉人进行除名处理而被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对其所作的除名处理,此次辞退纯属重复处理,应当依法撤销。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宋某,1988年11月被招收为被诉人某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清洁工作;1990年7月10日申诉人被诉人签订申诉人离职读书协议后,于同年9月考入某某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学习,1993年6月20日毕业,回被诉人单位,被安排在被诉人骨科从事护理工作,在此之前的1993年2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3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某某市某某区劳动局于同
月27日办理行政签证手续。
1995年2月22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同日护理部签署了"同意本人意见"后,宋某又向被诉人提出停薪留职请求没有结果,并于同月27日离开工作岗位到8月14日才返回医院。
其间:被诉人于1995年4月曾派护理部寻找申诉人;7月6日申诉人主动打电话给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龙某要求申诉人回单位上班;7月7日,被诉人在当地某某市电视台打广告寻找申诉人;8月2日被诉人到申诉人家中找到申诉人,要求申诉人2天内回医院;8月l 5日,申诉人向院领导写了《思想汇报》,对自己违反劳动纪律表示愿意悔改,请求院里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1995年9月7日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于同月10日下达除名处理决定,9月28日申诉人向某菜市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请仲裁,该会于次年1月29以被诉人是事业单位,不能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其所属职工进行除名为由,作出了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在该裁决书送达双方后十五天内,均未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依法生效。
1996年3月13日至4月9日,被诉人将申诉人收回,仍安排在医院骨科从事护理工作,宋某已领取当月工资487.20元,同年5月24日,被诉人义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对申诉人作出辞退处理,辞退时间从当年4月9日算起,并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3056元。
另查,被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制订的《劳动用工制度》规定,职工停薪留职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答具意见,由院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诉人在取得所在骨科护理部同意其停薪留职书面报告并未转交人事科,医院院长在申诉人出具其已被骨科护理同意的书面停薪留职报告后亦末召开院办公会(无开会记录)。
「分析意见」
本案正式以辞退劳动争议立案后,被诉人就提出其为事业单位,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应适用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处理,仲裁委员会不能立案管理本案。
其实,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已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亦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邦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案中的申诉人是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显然是《劳动法》调整范围,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届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当无疑问。
其次,申诉人有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的权利,能否获得批准,应按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其自主决定,即使同意亦应以办理好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停薪留职协议为依据,因此本案中的申诉人在未获被诉人最终同意和未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情况下就擅离职守是错误的,停薪留职依法也不能成立。
申诉人提出了书面停新留职申请,在获其所在科室同意,而且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又亲自看到申诉人送给他的报告时,未能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在十五日内开会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本人,被诉人亦负有一定责任,认定申诉人离岗到1995年7月1日期间为旷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但是1995年7月6日申诉人给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打电话时,龙某要求申诉人立即返回医院,申诉人仍不服从,直到8月2日,才在家中校被诉人所派工作人员找到,但在再次要求其2日内回医院时,再次未打招呼拖延到8月14日才返回医院,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申诉人)应服从甲方(被诉人)管理和安排,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诉人有权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
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实际上申诉人于1995年9月7日已经被被诉人先行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终止,在法律上申诉人已与被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已经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理。
但此一点未被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及,而其裁决书对其后所作除名处理予以撤销,而且裁决已经生效,事隔8个月再对申诉人进行第三次处理——辞退,已属法律上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处分,应当认定其处分是无效的。
「仲裁结果」
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合同于1995年9月7日依法解除,
2.被诉人收回对申诉人作出的辞职处理决定;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3056元生活补助费;
4.本案仲裁费680元,由被诉人负担500元,申诉人负担180元。
「法院调解结果」
《劳动法》实施后,不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而且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也应执行,不得违反。
同时,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
虽然用人单位有惩戒权,但应当依法行使,不能对同一事实的同一理由重复处理、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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