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体系和航空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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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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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航 空运输
不定期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发生,因而开展了统一私法的国际活动。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活动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国内航空法涉外性很强。 国内航空法的许多法律规范往往直接来源于国际航空法。(外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下列个部分组成: (1)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 (2)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5)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第4课-华沙体系和航空刑法

第4课-华沙体系和航空刑法



C缔结于1944年
D包括《华沙公约》及随后的一系列修订补充文件 D
42
4.3.2适用范围

各舱门关闭到任何一扇舱门打开
若迫降,到主管当局接管时止

国际飞行:

起飞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
实际降落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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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3.3有管辖权的国家
航空器登记国 降落地国,而所称案犯仍在机上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在国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永久居所国 逃往它国(或引渡、或审判) 根据本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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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2
航空法规
1999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住所地 承运人主要营业地 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 目的地法院 授予法院判给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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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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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1.9与华沙体系的接轨
合理的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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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2.5b使某人下机权
治安措施不足以制止事端
扰乱者留在机内,安全无法保证 将事实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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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2.5c移交案犯权
违反刑法严重犯罪
移交给降落地缔约国 通知移交意图、理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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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
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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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4.1缔结根源

爆炸、袭击民用航空器的事件猖獗

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免责《华沙公约》省名师优质课赛课获奖课件市赛课一等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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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载场合条件不符合要求
某货代企业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 司在提取了船企业提供旳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 企业。同步,货主自行办理了货品运送保险。收货人在目旳 港拆箱提货时发觉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 一航次所载货品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奈污染。
问题: (1)收货人能够向谁索赔?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补偿责任?
非集装箱货品运送中: ❖承运人旳责任期间,是指从货品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货品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旳全部期间。
海运承运人旳责任
1
2
3
4
提供适 航船舶
妥善、谨 慎旳管理 货品
及时开航 并不得无 故绕航
按运送协议 签发提单, 并在指定目 旳港向运送
单据指定旳 收货人交付 货品
海运承运人旳免责事项
以海运承运人旳免责事项为例,简介在何种情况下,承运人 能够不用为货品旳灭失、货损、货差、延迟交付等负责。
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 按时起航,货品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因为经船长授 权旳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以上过失涉及了“驾驶过失”和“管船过失”这两大航行 过 失。其中,驾驶过失,指在采用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发生错 误造成损失,如船长、船员疏于瞭望,致使船舶触礁、搁 浅、与他船相撞等。管船过失,指船舶航行中欠缺对船舶应 予以旳注意,如船长、船员忘记给锅炉加水,应该通风旳时 候没有打开通风设备等。
返回
2)火灾
根据我国法律要求,承运人主张火灾免责时不负 举证责任,所以这一免责是对承运人特殊保险旳一 条要求。
但假如索赔方能够证明火灾是因为承运人本人旳 过失或私谋旳存在而引起旳,则不能免责。

第4课 国际刑法体系

第4课 国际刑法体系
1.1 缔约背景:
《蒙特利尔公约》即《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
的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在1971年9月23日签 订订于加拿大蒙特利尔。
198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补充说明了《蒙特利
尔公约》。
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并于同年10
月10日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
2.蒙特利尔公约内容
东京公约
2.东京公约主要内容
2.3 缔约国责任与权力:
1.准许机长让罪犯离开航空器;
2.接收机长移交的罪犯;
3.将罪犯拘禁或者其他方式,暂时扣押罪犯,以
便移交该罪犯;
4.与罪犯所属国联系;
5.调查罪犯犯罪行为;
6.引渡该罪犯; 7.对罪犯不能有民族、国籍、肤色、宗教信仰等
到2分钟,3名罪犯被打死,1名罪犯被击伤,战 斗中1名队员和1名空姐受伤,若干名人质受伤。 此次作战行动进行得有条不紊,获得了巨大成 功。
海牙公约
2.海牙公约主要内容
案例分析3:9·11
恐怖袭击事件
2001年9月11日上午,
两架被恐怖分子劫持 的民航客机分别撞向 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 心一号楼和世界贸易 中心二号楼,两座建 筑在遭到攻击后相继 倒塌,世界贸易中心 其余5座建筑物也受 震而坍塌损毁;9时 许,另一架被劫持的 客机撞向位于美国华 盛顿的美国国防部五 角大楼,五角大楼局 部结构损坏并坍塌。
歧视。
第4课 航空刑法体系
P
A
R
T
T
O
W
第 二部分
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
1.海牙公约概要
1.1 缔约背景:
1970年12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荷兰的海牙签
订并生效《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航空法基本认识》课件

《航空法基本认识》课件
02 各国在航空法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 国内航空法,以适应本国航空事业的发展需要。
航空法的特点
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于领空主权原则,各国在航空活动中需 要遵循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开展国际合作。
多样性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航空法在具体内容 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统一性
航空法的统一性表现在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管理上,各国需 要遵循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标准和建议措 施,确保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效率。
发展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航空法也需 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02
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是全球航空运输活动的基本准 则,包括国际航空公约、国际组律,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02
该条例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是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标准》
03
该标准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是民
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03 ,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
动。
航空法的起源和发展
01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巴黎公约》的 签订,该公约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国际 航空法的基础。
02 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形成了 许多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和协定,如《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等。
国际航空组织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推动国 际航空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机构,通过制定国际 标准和建议措施,促进各国航空法律的协调和统 一。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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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 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群岛海道通过权”: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 分之间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 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 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 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 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 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 置的行动。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一、领空管理制度

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

航空法导论第2课国际法三大体系

航空法导论第2课国际法三大体系

通称:芝加哥公约
Chicago Convention
2021/7/7
航空法规
4
芝加哥会议(1944.11.1-12.7)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2021/7/7
航空法规
5
December 7, 1944 芝加哥公约签约现场
2021/7/7
废除其它抵触协定
以后所签不抵触协定并向理事会登 记
2021/7/7
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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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我国加入的国际航空法的三大体系 ? 芝加哥公约产生的背景? 领空的定义、范围? 两种航空自由的含义?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区别? 19个附件中常见附件的名称? 航行服务程序的法律地位的理解。
2021/7/7
航空法规
2.1.3.4a领空主权论与航空自由 论
领空主权论
–飞入飞经受限
航空自由论
–飞入飞经自由
–航空运输受限
–航空运输自由
–英为代表
–美、荷为代表
–巴黎公约最早承 认
–芝加哥公约不承 认
–芝加哥公约继承
–少数国家另签协 定
2021/7/7
航空法规
22
2.1.3.4两种航空自由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不降停而飞越其领空 –非商业性降停
18
2.1.3.3.a主权与安全-事例
1954年7月23日,驻海口 空29师85团拉-11在三 亚外海为苏联油轮护航 时,把印度飞往香港的 英国民航班机当作国民 党飞机击落。事后查明 是国泰航空公司C- 54“空中霸王”.
7月26日,中央军委命令, 对侵入中国领空的外国 军用飞机,向其警告后 仍不离境并有敌对行为 时,中国军队在自卫原 则下,应坚决予以打击

航空法(3)

航空法(3)
•提示:无论运输有无中断或转运,均不影响 运输的性质.
三.运输是一种合同
• 运输活动是航空承运人和旅客或货主的一 种合同关系.
• 运输凭证(机票 行李票和航空货运单)是双 方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
• 合同的 标的 是运输服务,即位移.
• CASE:保罗案
CASE:保罗案
• 2002年,谢军与俄罗斯棋手的棋后争霸 赛在沈阳举行。裁判长为法国棋类协会主 席保罗,体重为260磅,乘坐法航班机从 巴黎——沈阳时,在飞机上发现只能坐下 两个座位,但被要求购买两张机票。
• 当出现航空诉讼案件时,法院一般是首先 认定航空承运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 责任;然后由航空承运人拿出证据,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 任。
• 它结合了: • 1)过错责任制度;2)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
• 传统法: • 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人承当。民法“谁
主张, 谁举证”. • 现代法: • 一般把举证责任加诸大公司 大财团身上,
• 华沙公约(The Warsaw Convention), 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确立了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规则,以 及航空运输的凭证规则。
• 1929.10.12在华沙通过,33.2.13生效。我 国加入于58.7.20。
• 是世界第一部航空私法(国际)法典。是 国际通用的华沙体系的基础性文件。
• 二、死亡
• 1、死亡补偿费(同左) • 2、丧葬费(六个月的平均工
资×6); • 3、被抚养人生活费;(同左) • 4、住宿费; • 5、交通费; • 6、误工费; • 7、其他合理费用。
2003年天津城镇居民 可支配收入标准
• 可支配收入:10313元 • 人均消费性支出:7867元 • 在岗职工月均工资:1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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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华沙公约》
缔结根源:
旅客、行李与货物损害事故
适用范围:
国际运输
4.1.1《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确立了国籍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旅客及其 他人的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则,并定义了国 际航空运输。
4.1.1《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建立了统一的票证制度 运输凭证(机票、行李票、运货单)
内容 规格 法律地位
4.1.1《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确立并具体地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对 造成旅客、行李和货物损害和延误所 应承担的责任制度
引进过失责任制 赔偿限额 承运人无限责任
未交给票据或票据不合格 承运人有意或不顾后果的行为造成损害
4.1.1《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管辖法院:四类
承运人住所地 承运人主要营业地 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
4.2.5机长权力
治安权力 使某人下机权 移交案犯权 免除责任权
4.2.5a治安权力
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看管 着陆前通知降落地国当局
4.2.5a治安权力
要求或授权其他机组成员协助 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不能强求)
机组成员或旅客,未经授权,也可采取 合理的预防性措施
4.2.5b使某人下机权
授予付
4.1.9与华沙体系的接轨
中国民用航空法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关于湿租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
规定
国际航空刑法
1963年《东京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但至今未生效
4.1.6 197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华沙体系关于责任限额的折算
“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
共四个议定书
1号附加议定书~《华沙公约》 2号附加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3号附加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 4号附加议定书~《华沙公约》货运规则
4.1.7华沙体系存在问题
9个文件并存 某国不一定加入整个华沙体系 华沙体系各文件的缔约国不一致 同机旅客出发地、目的地或经停地点不同 同机不同旅客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和限额
4.2.7机长使用权力的原则
认定犯罪(行为)性质 保护人机和财产安全 维持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 便于移交案犯 便于使扰乱行为者下机
4.1.4 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美国民航委员会与各国航空公司 多个民间性质的双边协议组合 仅限于进出美国的航班
旅客伤亡责任限额为75000/58000美元 完全责任制
虽是暂时协议,但至今仍有效
4.1.5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修订华约与海牙议定书
完全责任制 提高赔偿责任限额 取消无限责任 增加一个可起诉法院方便美国
第四讲
华沙体系、航空刑法
4.1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 (我国加入) 8次修订补充:
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1966年《蒙特利尔(暂时)协议》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
4.1.1《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年10月12日 缔结于华沙 民事责任 私法
目的地法院
诉讼时限:两年
4.1.2§1955年《海牙议定书》
华约矛盾焦点:责任限额的高低 美国与其他国家发生严重分歧 对《华沙公约》三个方面修改
责任限额提高一倍 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简化运输凭证
4.1.3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包机引起的法律问题 租机引起的法律问题 我国未加入
飞行中:起飞使用动力----降落终止 国际飞行:
起飞地在国外,或 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或 下一降落地在国外
4.2.4缔约国的管辖权
司法管辖
缔约国对机内犯罪和行为有管辖权
立法管辖
缔约国应在国内立法中确认
4.2.4a有管辖权的国家
航空器登记国 犯罪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 犯罪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犯罪危及该国的安全 犯罪违反了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运转的规章 为保证该国遵守在多边国际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
治安措施不足以制止事端 扰乱者留在机内,安全无法保证 将事实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4.2.5c移交案犯权
违反刑法严重犯罪 移交给降落地缔约国 通知移交意图、理由、证据
4.2.5d免除责任权
机长 机组人员 旅客 航空器所有人 航空器经营人
4.2.6机长的权力范围
各舱门关闭到任何一扇舱门打开 若迫降,到主管当局接管时止
4.1.8“华沙体系”的发展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52国签字
取代华沙公约及华沙体制下的公约议定书 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我国1999年签署,2005年2月28日批准
1999蒙特利尔公约
适用范围 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的国
际运输。 凡出发地与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 或者两者在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国境 内有一个“约定经停地点”的就是国际运 输。
1999蒙特利尔公约
运输凭证 运输合同的证据和判断是否构成国际
运输的根据。 引入电子凭证 票证更为简化与现代化
1999蒙特利尔公约
承运人责任制度 A责任范围 B双梯度责任制度即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
4.2《东京公约》
1963年9月14日缔结于东京 简称: 1963年东京公约 全称:《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
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4.2.1缔结根源
领土(域内)管辖缺口 并行管辖冲突
4.2.2犯罪定义
违反刑法 可能或确已危害人机或财产安全
危害航空内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4.2.3适用范围
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身体伤害承 担以10万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 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 在第二梯度下,对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部分, 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 责任。
推定过失责任
1999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住所地 承运人主要营业地 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 目的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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