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烟灰缸案
重庆烟灰缸案

案发现场
•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打在一楼商用房门面的雨棚上弹了一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不然原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即使运用科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 ),因此从力度上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除了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也无法排除其他楼层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 • • • 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 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这样等于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 二、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本院在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 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法院又为什么主动地去反复查证该烟灰缸的所有人 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呢?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你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把本该由公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 把本该由公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作出的,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民 条作出的, 三、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 条作出的 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 法通则》 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有关高空抛物经典案例及分析

有关高空抛物经典案例及分析作者:翟思羽来源:《成功》2017年第32期【摘要】高空抛物行为曾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指物品被第三者从高空随意抛下,造成他人人身及其财产损失的行为。
所以高空随意抛物是一种当事人实施的一种特别积极的行为,而不是物件无征兆的自己坠落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成为我们在当今所谓的文明社会所面临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高空抛物现象已经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甚至是生命安全。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违法行为;责任法治社会应该法治当家、依法治国,但是更应该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作用。
高空抛物行为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级司法部门在努力,公众也在呼吁,立法活动不能再久拖不决。
立法管理高空抛物不仅是对法律的“查漏补缺”,更是在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体现民主的意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的尊重,司法实践不得已民意为借口而以网民们的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们的意见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希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尽早立法,从而使得人民可以从中受益。
一、重庆烟灰缸案及其法律分析1.案情:某日,王某行走于郑州市公安局楼下时,突然从天而降一个烟灰缸将王某砸伤,但是难以确定烟灰缸从哪个办公室扔出。
整栋建筑物仅一人占有使用(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加害人能够确定。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适用第85条,公安局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2.分析:具体到本案来说,由于法院没有办法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从而在适用证明责任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错误的推定,进而错误地适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
首先,法院是根据过错推定的原则与集体归责的原则做出了判决,民法是私法,其基本的立场则是对于弱者的保护,而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目的。
即使没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实施方,但如果加害人的大致范围是可确定的,所以这栋住宅楼的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 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 • 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 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 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 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 无过错责任。
三、归责原则之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 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 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 人一方追偿。
(四)案例: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的一天,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 中头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 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 共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现场侦查, 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遂 将2层以上共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 院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居民均 无法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余22 户共负赔偿责任,各分担8101.5元。被告上诉后,重庆第 一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重庆烟灰缸案分析

效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是压抑主体自主性的 公平,是反自由、反人性的公平,是贫穷的公平。在难以确定侵权人的 高楼落物侵权中,正义和效率同样是法律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第87 条没有执着于寻找真正的侵权人,而是优先考虑了对受害人及时的、最 充分的救济,即在立法上采取了效率相比正义占优的选择。
第87 条规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在于,在难以确定真正侵权人的情 况下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补偿,体现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规定举证责任 由可能的侵权人而非受害人来承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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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积极意义
3、 降低致害概率。 第87 条规定,事实上形成一种类似于古代 “连坐”的效果,有利
于相邻的业主互相监督、互相检举揭发,有利于找出真正的侵权人,也 有利于业主注意自己的行为,从而降低高楼落物致害的概率。 就整个社 会而言,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 4、 注重效率价值。
民法专题讲座
主讲人:
Part 1 重庆烟灰缸案
1-1 案例回顾
一起是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决的烟灰缸伤人案。 本案受害人赫跃2001年5月11日夜1时40分与朋友 在街上谈事情,被从空中落下的一只烟灰缸砸中头部 立即倒地,经医治花去9万元医药费并留有严重的后 遗症。同年8月,赫跃将出事地点两侧的两栋居民楼2 楼以上的22户居民告上法庭,请求共同赔偿损失,法 院判决有嫌疑的22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8101. 50元。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事件越来越多,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根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更多的还是涉及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何判决好高空抛物案件、寻找到合法合理的法律路径、解决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成了普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家庭生活幸福。
在此,就司法实践、理论发展、立法过程等方面探究在民法领域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努力和成果,感悟民法典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上的巨大作用,感悟国家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取得的巨大进步。
一、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艰难探索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高空抛物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判罚的结果也各有特色,取得的社会反响,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案件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走到田湾正街时,不幸被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导致重伤。
郝跃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昏睡了70多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经鉴定,郝跃已成为了3级智力障碍,且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性发作让他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警方调查了很久,依然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
于是郝跃的律师把65、67号两栋建筑物内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郝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官司最终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20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
最终判决结果并未能让人满意,同时带来了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该判决结果,二楼以上的住户都表示强烈的愤慨:第一,定性不好。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确的侵权。
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提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确定应当偏向于对被害人的保护,最后,论述该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举证责任及适用公平原则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侵权的概念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确的侵权。
高空抛物侵权在并未在《民法通则》被规定为一类特殊的侵权。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应有从高空抛下物体,致人损害的行为与后果。
即须是侵权人积极的抛掷行为或者坠落的物品导致损害的。
关于损害后果,应该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两种。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2、从主体上来看,行为主体应当是唯一的,且是因为这个主体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3、主观要件上,因主体无法查明,主观要件有争议,有的主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过错推定。
二、典型案例及其法律分析(一)重庆烟灰缸案及其法律分析1、案情:2001 年 5 月 11 日凌晨约 1 时 40 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造成重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 元,由王某等 20 户住户各赔偿 8101.5 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 22 名“嫌疑”被告分担。
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 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维持原判。
22、分析:该案中,重庆法院由于无法查清真正的行为人,在对被告适用举证责任时,对被告的侵权是否实行了侵权行为进行了推定,错误地适用了过错推定规则。
重庆案

2000重庆烟灰缸伤人案_郝跃诉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25人损害赔偿案[案情摘要]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房屋系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两栋房屋均为十三层,其中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系一墙之隔并均临街。
2000年5月期间住有被告王瑞才等二十四户居民。
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原告郝跃与他人在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公路上交谈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伤。
后原告被急送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先后在该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2天。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现由郝跃起诉来院,要求上述房屋开发商和王瑞才等24户居民共同赔偿。
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房屋所有人而非实际使用人,不是该事件的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其余被告则均辩称该事件与己无关,不同意赔偿。
本案审理中,经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郝跃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其结论为:1、郝跃之智能障碍属Ⅷ级伤残;2、郝跃之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属X级伤残;3、郝跃之命名性失语属X级伤残;4、郝跃之颅骨缺损属X级伤残。
据此共产生医药费89010.53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344元、护理费 5340元、伤残补助费38520元、误工费13060.25元以及鉴定费958.8元,合计人民币135173.33元。
另查明,被告叶传玲已于2000年5月搬离65号10-6室,被告黄元金亦于当月搬离65号8-6室,事发当日,上述两室均无人居住。
[裁判情况]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郝跃在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的公路上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头部致残确系事实。
但现经多方查证,目前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因而该两栋房屋中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65号10-6室和8-6室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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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烟灰缸案
一个神秘的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在郝跃的头上,接着法院的判决在社会
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回放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扔下来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致重伤。
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的20户(有媒体报道为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共计17万元。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此案并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博士谈了对此案的看法。
多家媒体纷纷载文,赞成和支持本案法院的判决。
案发现场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打在一楼商用房门面的雨棚上弹了一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不然原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即使运用科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除了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也无法排除其他楼层
伤人凶器
烟灰缸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三五玻璃烟灰缸,有三斤多重
烟灰缸被多人经手翻来看去,指纹等无法认定,已经没有办法进行证物鉴定了
案发当事人
2000年,年仅33岁的郝跃是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董事长。
正当他的前景一片光明的时候,2000年5月10日,一起飞来横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当天凌晨1:00多,郝跃加完夜班回家。
当他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 67号楼下时,横祸从天而降。
一个不明物体突然砸下来,正砸在郝跃的头上。
郝跃当即就仆倒在地,昏迷不醒
捡了一条小命
随后,过路人七手八脚将郝跃扶上出租车送往医院。
这其中,严丽娟便是送郝跃到医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击者之一。
她把郝跃抬上出租车后才发现地上有一个很大的兰色烟灰缸。
砸在郝跃头上的这个重达两公斤的烟灰缸在砸中郝跃并弹落到水泥路面上后,这个玻璃烟灰缸完好无损,但它却让郝跃几乎丧命。
当郝跃被送进医院的时候来的时候左侧瞳孔散大,右侧肢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
而这种脑栓发生正是一种危急的情况。
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70多天,花费14万元的医药费后,郝跃总算捡回一条命来。
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个硕大的烟灰缸让郝跃付出惨痛代价。
经过鉴定,郝跃已形成3级智力障碍,而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发作让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
案件调查
郝跃被砸的现场处于学田湾正街的65 、67号楼下,而这两栋楼的窗户都紧挨着马路。
从郝跃被砸的伤情以及位置上来看,烟灰缸必然是从这两栋楼上扔下来的。
据上清寺派出所的民警介绍,这两栋楼上所有24户人家,都符合扔烟灰缸的条件。
那么又是谁扔的呢?
案件疑点
烟灰缸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三五玻璃烟灰缸,有三斤多重,楼上的住户还有很多是租房子的小贩,比如肉贩等,经济情况较差,法官去调查的时候就发现一般来说,他们是不会买这么高级的烟灰缸的,但是你没有办法排除他们不会从其他途径获得,比如捡回来的,别人送的,亲戚给的等等。
即使家里都是不吸烟的人平时待客也完全可能准备烟灰缸,你能完全排除那一户没有烟灰缸吗?没有绝对的可能性也是不公平的
判决结果
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的20户(有媒体报道为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共计17万元。
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反对声音
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法官对案件裁决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在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官对案件的裁决不仅牵涉所涉案件,更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我国法律不实行判例法,但像本案这样经央视和多家媒体报道的案例,也必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案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
济南以前有个类似的案子,肇事物是切菜用的墩板。
有一老太于楼下乘凉,正谈笑间楼上飞下一墩板,老太不治身亡。
此案的复杂就在于肇事物——墩板,在案发后不见了。
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墩板,也就无法找到致害人,无法破案。
而法院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没有受理家属的诉讼请求。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这样等于置法院于人大之
上;
二、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本院在审理中经反复查
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
”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法院又为什么主动地去反复查证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呢?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但是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把本该由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三、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作出的,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支持声音
其实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只有两种可能,一个就是原告败诉,烟灰缸只能当作是老天爷扔的;要不就是原告胜诉,烟灰缸当作是二十几户被告一起扔的。
不管怎么判,也都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只有一个人扔下那个烟灰缸,而应该要负责的是扔的那个人。
所以我说这个判决很诡异,是因为法官给的理由太过牵强,导致原本应被法律评价的行为被模糊转移到另外一个不应该被评价的行为上,不说这个判决是错的,是因为不管怎么判都不会是对的,而这个结果可能是最人性化的。
2001年6月17日,《今日说法》以“楼上楼下”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南京市民肖东身上的倒霉事。
他刚装修的新房被二楼堵塞的下水道溢出来的水浸泡,无法入住,引起下水管道堵塞的是菜叶、抹布等生活垃圾。
因为找不出这些垃圾是哪一户人家扔的,肖东将二楼以上的4位住户作为被告告上法院,南京玄武区法院根据推定过错和均分责任的原则,判定4位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各支付2104元。
这两个案子有类似的地方,一个人犯错或者是几个人犯错,但是这个犯错的人未知。
于是让一个群体来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反过来再说,但是对于这些没有扔烟灰缸的具体的家庭来说是不是就不太公平了?我国的大陆法系不采用判例法,一件类似的案例并不能成为此案件判罚的根据。
专家观点(刘俊海)
因为只能是一户扔了烟灰缸,不可能是20户同时扔了20个烟灰缸。
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数。
这是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
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果对受害人来说,如果说因为被告人中的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没有确定就驳回他的起诉的话,我想会是更大的不公平。
过错推定原则写在《民法通则》126条,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上的设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主持人:现在每一户都出具了证明说我没有过错,那么法院为什么不采信?
刘俊海:这里头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如果你自己认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法院认为你这都是自己出具的或者是妻子、孩子、老公的这类陈述,这个证据力还是比较弱的。
如果说你不能说服法院的话,那么法院会认定你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过错的推定。
结束语
其实当我们在面对法律的时候,浮现在脑海里的第一个词就是公平。
但是世界上任何的事情都没有绝对,公平也一样。
今天我们看到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
牺牲一个群体的小利益,保护一个人的大利益。
这就体现出法律对每一个个体所表现出来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