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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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人〔2016〕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校主战略”,加快推进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学术水平,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含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包括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和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

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申请人保留与学校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不离开工作岗位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习方式。

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进行全日制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习方式,且仅针对攻读本校研究生学位。

第二章报考与审批第四条报考教职工须爱岗敬业,师德优良,具有学成愿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所有报考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须合格,从事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等工作的教职工服务年限须满两年,方可报考。

第六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学位提升有需求的教职工到校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攻读研究生学位(专业学位除外)。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应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申请攻读的学科和专业原则上应同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须在报考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报考。

专职辅导员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需经学生处、党委组织部会签同意,管理干部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需经党委组织部会签同意后,再按上述手续办理。

第八条对于未经规定程序申请,自行报考者,均视作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在职攻读学位手续。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交攻读研究生学位进展报告。

第十条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实行学术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所在单位、学院教授委员会做一次学术工作汇报,并填写《教职工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年度工作考核表》(详见附件2)。

在职研究生的档案管理制度

在职研究生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在职研究生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在职研究生的入学登记表、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课程成绩单、论文答辩材料、科研成果等。

2. 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参与的项目、课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的相关材料。

3. 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奖惩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4. 在职研究生毕业后的就业、创业等相关材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在职研究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

2. 在职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在职研究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在职研究生本人负责保管好个人档案,不得擅自拆封、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流程,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2)完整性: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遗漏;(3)安全性: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4)时效性:档案应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学院、研究生本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在职研究生的档案情况。

2. 在职研究生入学时,应将个人档案材料提交给所在学院,学院应及时将档案材料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3. 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六、档案归档与保管1.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编号等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档案查阅室,方便在职研究生查阅档案。

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资格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考核实行学籍注册的管理制度,只有学籍状态为“正常注册”的学生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未进行注册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行课程学习前必须提交培养计划,所选的课程必须是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

第三章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第四条课程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

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采用笔试、课程论文、实验设计、口试,或同时选择多种考核方式。

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课,原则上采取笔试考核方式。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均以百分制计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第四章课程考核、重修与免修第六条凡是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参加考核。

若考核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申请答辩前完成并通过同一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缺考”处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注明“缺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应由本人提交《华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医院证明,因公事须由单位证明),经任课教师和学院教务员同意后,必修课报研究生院审批;选修课由学院备案。

缓考在下一学期第六周周六、日进行。

缓考仍由原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并应按原考核的要求重新命题和评分。

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若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并办理免修手续。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一、适应范围1、在学习期间未转出工作关系,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贴,享受单位福利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2、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攻读硕、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3、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4、报考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报考人数控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二、报考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单位,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本单位长期(不低于5年)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报考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报考在职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申报统考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通过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推荐攻读在职硕、博士学位。

4、每一专业每年限报一人,报考专业限于申请者现从事的专业,如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可特许报考其他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⑴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⑵报名当年定为技术或责任事故、差错,或违反单位纪律,并参照单位奖惩条例的直接责任人;⑶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的直接责任人;⑷报名当年经查实收受了红包或回扣的直接责任人;⑸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⑹一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者。

三、审批程序1、申请人须持《攻读在职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一)交所在科室签署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交人力资源部完成资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2、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人力资源部签署《培训协议》(附件二),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四、研究生管理1、职工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须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

医院在职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在职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在职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学历水平,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临床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科研和教学水平,满足医院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XXX医院在职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

1.人员选拔原则各科室在选拔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时,应全面考虑科室的工作情况,在保证科室正常工作情况下,采取自愿报名和科室推荐相结合的原则选拔科室优秀人员外出研究。

2.报考条件2.1热爱祖国,热爱医院,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

2.2取得助师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2.3大学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

2.4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同时在工作中表现优秀。

2.5报考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2.6有下列景遇之一者不得报考:2.6.1报名当年定为医疗技术或义务事故、医疗差错,或违反医院纪律。

2.6.2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直接义务人。

2.6.3在医院和区卫生XXX构造的三基考试中近两年内考试不合格。

2.6.4在XXX医师定期考核中不合格。

2.6.5在工作当中出现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负责任、工作懈怠,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

3.研究管理3.1在整个研究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课程班研究:参加研究人员通过考试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二阶段学历(学位)证书研究:参加研究人员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获得学历(学位)证书。

3.2在第二阶段的研究过程中给参加研究人员两次的考试机会,假如不克不及通过国家构造的统一考试,取消研究人员的研究资格,并由科室另外放置符合人选参加研究。

3.3申请参加攻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人被录取后持录取告诉书与医院签定《XXX医院在职研讨生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并根据《XXX医院在职研讨生暂行管理举措》的要求明确服务期限和违约义务。

3.4研究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在读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研究专业、形式和时间。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管理制度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

三、管理制度1. 招生管理(1)招生计划:根据国家和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优势和实际需求,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2)招生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可以申请攻读硕士学位:①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工作满两年;②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工作满五年;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④其他符合我校规定的条件。

(3)招生程序:①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我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资格审查:我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资格;③考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面试;④录取:根据考试成绩,结合面试表现,择优录取。

2. 学位授予管理(1)学位授予条件: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2)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由我校组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专家和外校专家组成。

3. 培养管理(1)课程学习: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2)实践环节: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实训、项目研究等。

(3)学分要求: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4. 质量监控(1)教学质量监控:我校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2)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我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进行监控,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医院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医院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医院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管理,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根据业务需要和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比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院在职人员,是指在医院部门正式工作并为医院支付社会保险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第四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应当根据国家教育部门和医院要求,选择相应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

第五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学习时间,占用工作时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特殊情况经医院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二章申请与选拔第六条医院在职人员要申请攻读研究生,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二)在医院工作满两年以上,具有较长时间的临床实践经验;(三)对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研究兴趣和研究能力;(四)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医院每年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攻读研究生名额,并经医院评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八条医院在职人员申请攻读研究生,需通过面试和综合评估,确定合适的人员。

第九条医院在职人员每年只能申请攻读一个层次的研究生,如研究生阶段还未毕业,不得再申请攻读其他层次的研究生。

第十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专业和课题,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且已经得到科研导师和本人所在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学习与工作第十一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期间,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

第十二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期间,医院应当保障其必要的学习和科研条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验室场地。

第十三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量,以适应学习和科研的需要,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工作。

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需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由医院重新审核确定。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推进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坚持全面提高与重点培养结合;坚持按需培养与学以致用结合;坚持分类施策与择优选派结合。

经过努力,使我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有大幅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

二、报考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二)获得硕士学位在我校工作满三年的在岗在编教师,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

(三)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鼓励教师转专业报考学校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四)所有教师在学习期间,不得变更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

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提前一个月报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经学校审批。

(五)在职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原则上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可转组织关系。

因学习需要,确需转上述关系,需经学校同意,并出具个人承诺书和担保书。

三、报考程序(一)学校制定年度博士培养计划,教师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或工作岗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计划以及教师个人发展需要等因素,统筹安排。

(二)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需填写《XXXX大学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审批,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名者,不享受在职攻读博士人员的任何待遇。

(三)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四、主要措施(一)五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中级及以下人员可享受副高待遇,原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含低职高聘)的,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在国内、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学校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15万元经费支持,读博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借款的形式支付学费、住宿费、差旅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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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开发高层次人才资源,努力构建益阳人才高地,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益发〔201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参加非脱产国民教育系列(含党校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其它教育机构)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四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报考院校所规定的条件;
(二)已在编在岗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就近就地和不脱产学习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二)推荐。

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批。

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第六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同意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4天,用于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

除面授和考试时间外,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七条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
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

第八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凭《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学位证书(含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学籍登记表和学费支付单据到所在单位报销学费的6 0%。

其报名费、学杂费、书本费、往返路费以及在学习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本人自理。

工作人员在参加在职教育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变动后的工作单位报销学费。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学费报销待遇:
(一)未经所在单位和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自行报考的;
(二)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所在单位提出异议的;
(三)学习期满未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
(四)学习期间,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工作人员参加同一层次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每人只按一项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以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脱产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参加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短期班等非学历学位教育的;赴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享受过学费报销待遇的,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在本市服务五年。

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应退还所资助的学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出台前已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尚未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在办法出台后六个月内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否则视同自行报考,不享受学费报销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
请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及相关审批机构各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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