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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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家 能 源 局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国 家 海 洋 局 特 制 定
的 ,用于井及相关 设施的废弃 、拆 移 、填埋 、清理和恢 复
生态 环 境 及 其前 期 准 备 等 所 发 生 的专 项 支 出 。
《 海上 油气生 产设施废 弃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置管理 暂行规 定》。规 定指 出 ,
海 上 油 气 生 产 设 施 包 括 :海 上 油 井 、 气 井 、水 井 、 固定 平 台 、人 工 岛 、单 点 系 泊 、 浮 式 生 产 储 油 装 置 ,海 底 电 缆 、
海上油气 田投资者 应按投资 比例承担设施 废弃处置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计 提 弃 置 费 作 为 环 境 保 护 、生 态恢 复 专 项 资 金 。 企 业 按 照 本 规 定 提 取 的弃 置 费 的 会 计 处 理 应 当符 合 国
情况进行了交流。
2 1  ̄I 月 l中国设备工程 00 1

国家 节 能 中心 派 员 参 加 “ 0 中 国节 能灯 技 术 论 坛 " 并 开展 专题 调研 21 0
2 1 年 1 月 2 至 3 日 , 国 家 节 能 中 心 派 员 赴 浙 江 省 临 00 0 8 0
电 器 有 限公 司 。此 外 ,重 点 考 察 了浙 江 阳光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要 速 … 嬲 嘲 递 闻 ” 蕊 ∞
国 家发 展 改 革 委等 印发 上 油气 生产 设 施 废 弃 处 置 管理 暂 行 规
投 资 方 为 承 担 油 气 生 产 设 施 废 弃 处 置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所 发 生
为 了加强海 上油 气生产 设施 废弃 处置 的管理 和监 督 , 明确弃 置费用提取 和具 体使用办法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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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所得税有关的文件(2011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所得税有关的文件(2011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45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1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务文件(目录)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务文件(目录)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务文件(目录)第一篇居民企业1. 综合规定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 收入类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3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9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3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3. 扣除类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3.5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2号3.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3.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7号3.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3.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3.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0号3.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4号3.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3.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5号3.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3.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3.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3.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4. 资产的税务处理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6号5. 税收优惠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5.2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2号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5.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8号5.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5.1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17号5.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5.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5.1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1号5.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5.16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3号5.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5.1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5.1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30号5.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5.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35号5.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5.2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5.2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5.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5.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5.27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5.28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2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5.30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5.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5.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6.特别纳税调整7.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7.1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7.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3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7.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给予退税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7号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7.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7.8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8. 征收管理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8.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8.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191号8.6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3号8.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2号8.8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4号8.9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第6号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8.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4号8.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系统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11〕249号8.1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第6号8.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8.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9. 房地产开发企业9.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1号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9.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0年第3号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9.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1年第3号10. 税收协定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68号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10〕88号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273号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10〕293号1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5号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22号1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10.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10.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10.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10.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11. 其它1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性公墓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4号11.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11.3天津市地方税务关于企业向2010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函津地税企所〔2010〕8号1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11.5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总局第23号令11.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部退养人员社保基金税前列支问题的函津地税企所〔2011〕1号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篇非居民企业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3.22【实施日期】2011.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3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

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作业者,是指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

包括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的本企业、或者投资各方企业。

第二章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第六条企业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4.28•【文号】[88]财税油政字第6号•【施行日期】198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28日(88)财税油政字第6号)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

总公司的有关税务事项由海洋石油税务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暂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

所属公司暂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

并分别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

每季终了,所属公司应将财务报表和应税所得申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

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报送海洋石油税务局。

年度终了,所属公司除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

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海洋石油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盘点XXXX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要变化

盘点XXXX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要变化

盘点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要变化晓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出台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在法及条例的框架不断调整、补充、完善,趋向有利于理解、有利于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也进一步完整。

2011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的第四年,基于经济形势的发展及变化,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对其分类进行梳理和点评,供执行中参考。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特殊行业及特定对象类政策2011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农业发展,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支持公益事业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主题。

(一)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施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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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2号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3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

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作业者,是指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

包括开
采海上石油资源的本企业、或者投资各方企业。

第二章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
第六条企业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预备方案应当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发生修改的,企业应在修改后的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海上油(气)田实施弃置作业前,应将其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第九条海上油(气)田弃置费,按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中规定的方法(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按月提取。

多个企业合作开发一个油(气)田的,其弃置费计提应该采取同一方法。

企业弃置费计提方法确定后,除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外,不得变更。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进入商业生产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作业者补充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作业者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的,修改后弃置费在废弃处置预备方案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第十一条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合同生产期(月)-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
本条及下条公式中的“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包括专款账户利息、汇兑损益等。

其中汇兑损益为弃置费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提存储情况下,按照上月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弃置费专款账户余额发生的汇兑损益。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合同生产期(月)为开始计提弃置费的剩余月份。

第十二条采用产量法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本月计提比例-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
本月计提比例=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期末探明已开发储量)
期末探明已开发储量是指,已探明的开发储量,在现有设施条件下对应的可开采储量。

第十三条作业者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就当年提取的弃置费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作业者的调整情况,确认本年度弃置费列支数额。

第十四条修改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导致弃置费提取数额、方法发生变化的,应自方案修改后的下个月开始,就新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减去累计已计提弃置费后的余额,按照新方案确定的方法继续计提。

第十五条油(气)田企业或合作各方企业应承担或者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其按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应依照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并准予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尚未结束,一方企业决定放弃生产,将油(气)田所有权全部转移给另一方企业、或者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结束,一方企业决定继续生产,若放弃方或退出方企业取得已经计提的弃置费补偿,应作为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纳税。

支付方企业可以作为弃置费,在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

第四章弃置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作业者实施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时发生的弃置费,应单独归集核算,并从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的弃置费中扣除。

第十八条作业者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提取的弃置费仍有余额,应相应调增弃置费余额所归属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作业者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实际发生的弃置费超过计提的部分,应作为企业当年度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章弃置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弃置费专款账户资金所产生的损益,应计入弃置费,并相应调整当期弃置费提取额。

第二十一条弃置费的计提、清算应统一使用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

发生的汇兑损益,直接增加或减少弃置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应附送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作业完成后,在进行税务清算时,应提供企业对弃置费的计提、使用和各投资方承担等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企业依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凡改变用途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已经扣除的,应调增改变用途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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