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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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重在养成、奖惩并举,打造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研究、拟订文明行为促进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如何正确使用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如何正确使用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如何正确使用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是城市交通中重要的设施,能够帮助行人安全、便捷地过马路。

然而,许多人在使用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时存在一些错误或不当的行为,导致使用效果不佳。

本文将介绍如何正确使用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以提高行人交通安全和便利性。

一、过街天桥的正确使用方法1. 寻找入口:在马路两旁,通常会有标志指示过街天桥的入口。

行人需要留意这些标志,找到合适的入口。

2. 等候过街信号:过街天桥入口处通常设置了信号灯,行人需要等候绿灯亮起后才能进入天桥。

3. 安全上下楼梯:上下楼梯时要注意脚下,避免摔倒或碰撞其他行人。

需要牢牢扶住扶手,并依次有序地行走。

4. 防止堵塞:过街天桥容纳的行人数量有限,如果行人逗留、聚集或过于缓慢,会造成天桥拥堵,影响其他行人通行。

因此,行人应尽量迅速通过天桥,避免逗留。

5. 提高警觉性:过街天桥上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小偷或乞讨者。

行人需要保持警觉,防止被盗窃或受到骚扰。

二、地下通道的正确使用方法1. 查看指示牌:地下通道入口处通常会有指示牌,行人需留意这些指示,找到地下通道的正确入口。

2. 关注安全标识:地下通道中会设置一些标识,如非滑地板、紧急出口等。

行人需要遵守这些标识,确保安全通过地下通道。

3. 注意通行方向:地下通道通常会有分隔线或引导线,行人要按照指示的通行方向行走,不要逆行或横穿。

4. 提高警觉性:地下通道中,由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行人需要保持警觉,尽量避免单独行走或熟睡,以防被不法分子针对。

5. 遵守通行规则:地下通道中也需要遵守一些通行规则,如不奔跑、不打闹、不吸烟等。

行人应自觉遵守,并教育他人共同遵守。

三、共同注意事项1. 排队等候:在较为繁忙的时间段,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入口可能会出现排队的情况。

行人需要秩序排队,不要挤占他人的空间。

2. 特殊群体关注:老人、孩子、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通过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时需要额外关注。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1. 引言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是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人提供安全、便利的通行环境。

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以保障行人的出行安全,并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2. 术语和定义•人行天桥:指专门供行人通行的高架桥梁结构。

•人行地道:指专门供行人通行的地下通道。

3. 设计要求3.1 结构设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承载能力:能够承受设计人数同时在桥面或地道内通行的荷载。

- 稳定性:具备足够的抗风、抗震能力,且在使用寿命内不发生倾覆、坍塌等事故。

- 通行连续性:确保行人通行无障碍,不受桥梁缝隙等因素的影响。

3.2 规模和布局设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规模和布局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 - 通行需求:结合交通流量和人口密度,确定通行方式(单向或双向)和通行能力。

- 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一定的美观性和景观效果。

- 无障碍通行: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通行需求,应提供无障碍设施。

3.3 安全设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安全设计应包括以下方面: - 防护措施:设置栏杆、防滑措施等,确保行人的安全。

- 照明设施:保证24小时有足够的照明,提高行人的可见性。

- 应急疏散:设置应急楼梯和紧急出口,确保安全疏散。

4. 施工要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 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 施工质量: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结构的安全可靠。

- 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 维护管理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维护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 定期检查:定期对结构与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部分。

- 清洁维护:定期清理和维护桥面、地面,保持通行舒适和安全。

- 绿化景观:对周围绿化进行养护,增加环境美感。

6. 总结本文档对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设计要求、施工要求和维护管理等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7]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7]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7]16号2007年8月1日)为保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完好、整洁、畅通,加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行人通行安全,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清理整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市区内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二、清理整顿内容和标准:(一)维修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设施,清除乱贴乱画,达到无破损、无残缺、无垃圾、无积水,设施完好、整洁;(二)清理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无证经营、乞讨行为,达到秩序井然,环境良好;(三)整治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灯饰亮化和广告设施,达到规范、安全、整洁、完好。

三、被列为清理整顿的事项,由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设施管护部门按照清理整顿规划的的要求于8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对违法占用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六、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秩序,保障行人通行方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洁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包括专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和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

第四条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方便通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统一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管、公安、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则;(二)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还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三)人行过街天桥净宽不小于4米,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5米;(四)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五)新建地下商业街,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并做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与经营空间分离;(六)鼓励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七)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哈政办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9日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规划天桥与地道应以规划人流量及其主要流向为依据 在
考虑自行车过天桥地道时 还应依据自行车流量和流向 因地制
宜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保障行人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 并做出
有利于逐步形成步行系统的总体布局
天桥与地道在路口的布局应从路口总体交通和建筑艺术
等角度统一考虑 以求最大综合效益
天桥与地道的设置应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 还应有相应的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 计与施工 郊区公路 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应从工
程环境出发 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应积极采用新结构 新工艺
新技术 结构应满足运输 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 刚度和稳
天桥设计
荷载
天桥设计荷载分类应符合表
的规定
天桥设计 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荷载 选择下列荷
载组合
组合 基本可变荷载与永久荷载的一种或几种相组合
组合 基本可变荷载与永久荷载的一种或几种与其他可变
荷载的一种或几种相组合
组合 基本可变荷载与永久荷载的一种或几种与偶然荷载
中的汽车撞击力相组合
组合 天桥施工阶段的验算 应根据可能出现的施工荷载
混凝土或片石混凝土
浆砌块石或料石
砖 浆砌片石
石 砌
干砌块石或片石
体 砖砌体
桥 面 沥青混凝土
沥青碎石
填土 填石 石灰三合土 石灰土
松木

橡木
落叶松

杉木
枞木
未防腐 防腐
未防腐 防腐
未防腐 防腐
密度
注 含筋量 以体积计 小于等于 的钢筋混凝土 其密度采用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挖掘的批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设置户外广告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从事经营性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和医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征收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市管城市道路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征收)行政征收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绿地占挖费、绿地恢复费征收)行政征收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征收)行政征收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在开展义务劳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行政监督检查)哈尔滨市城管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园林、环卫、垃圾处理、道桥维修、广场景观、灯饰亮化及所属冬季冰雪工程建设、使用的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检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城市园林植物的检疫、病虫害的测报和除治,以及疫情灾害的应急防控等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现场围挡、户外设施(户外广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容貌和灯饰亮化,及审批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履行“门前四包”责任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公共场所的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和公厕清洁管护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全市街路市场摊区的行政监督检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市区内公民参加义务劳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哈尔滨市城管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城市绿线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其他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检查井登记备案)其他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园林植物检疫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其他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古树名木的鉴定)行政确认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或责任人的确定)行政确认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确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屋顶、阳台外或者窗外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硬铺装、不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的,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停工场地未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的;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对机动车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未覆盖、密闭,遗撒、泄漏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户外设施设置人未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未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显示不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未按照规定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商业广告又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标注审批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未免费对外开放的;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未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市场、摊区环境卫生或者不具备上下水设施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未同时提出还建、补建方案,并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未按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到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使用统一配置的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倒;未由取得许可的专业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收集运输车辆密闭不严,造成滴漏、撒落的;未将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未经批准养殖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的;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乱扔动物尸体;随地填埋、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居住区内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随地屠宰禽畜(不含集贸市场内);高空抛撒废弃物;从机动车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及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不协调,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未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未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未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未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移动式公厕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在树池或者绿地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随意倾倒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和随意倾倒其他残雪的;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往路面上抛撒炉灰的;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停放机动车辆,影响实时清雪作业;对清冰雪机械化作业路面,降雪期间停放机动车辆;降雪前已停放的,驾驶人员未及时驶离作业区;通行车辆未避让清冰雪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医疗机构、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企业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未由经许可的医疗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运输;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未将车辆车厢外侧和轮胎清理、清洗干净;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或者未将运输合同报区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超高、超量装载,或者让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准运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进行转包;未到市市容环卫部门领取建筑垃圾运输卡,随车携带备查,并按照运输卡标注的时间、路线运输;使用未安装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或者运输车辆封闭不严;承运未经核准排放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撒落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卡》;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轮胎未清洗干净,污染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擅自消纳建筑垃圾;消纳场区四周未按照规定设置围墙,配备防污染设施;未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未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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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
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已经 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秩序,保障行人通行方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洁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包括专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和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

第四条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方便通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统一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管、公安、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
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则;
(二)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还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三)人行过街天桥净宽不小于4米,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5米;
(四)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
(五)新建地下商业街,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并做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与经营空间分离;
(六)鼓励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
(七)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新建地下商业街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数量,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

第八条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符合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
交付使用,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时限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根据行人通行需要,必须利用既有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作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定;对不符合通行安全标准的提出改造规划和标准。

地下商业街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改造规划和标准对地下通道进行改造。

未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改造,给社会和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市城管部门所属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三)利用其它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本条一款所称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
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它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照明设置维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城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它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制度。

(二)在上下桥处和地下通道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人员、监督电话、开放时间。

(三)保证各项设施完好,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

(四)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地下通道消防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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