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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
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206号2000年10月19日)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

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按约定代收的保费和保险金应在约定期限内解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结束——。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规范化申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规范化申报

1602022年7月下 第14期 总第386期学术研究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0.引言为推进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改革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1](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件),不断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依法界定工作。

但文件公布后,许多检验检测机构并不知晓,即使知悉相关文件,机构对于哪些领域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哪些领域不再资质认定范围内也并不清晰,导致机构在申请检测能力时填报混乱。

同时在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时,检测能力填报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模板,而资质认定工作本身又是涉及环保、食品、机动车、建材等多个领域,分类细、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每个领域又都具备自身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无论是评审员还是检测机构对于产品、参数的理解都不相同,表述并不统一,检测能力填写的随意性很大,内容更是五花八门,给前期的行政审批和后期的监管工作都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亟需出台资质认定清单,规范检验检测能力的填报,以体现资质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后期更好地开展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界定资质认定范围资质认定工作前身是计量认证,自1985年开始,历经36年数次改革,资质认定的范围也在逐渐变化中,根据最新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改)第二条规定,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2]。

163号令修改后从原来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变为现在的只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删除了原有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更加明确了资质认定工作作为行政许可,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的一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价许可”,强调其依法合规性,要依法行政。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1990年8月3日深府〔1990〕2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做好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是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

第四条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的国土保护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可留作征收管理费用。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但:(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第二章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政发[1986]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政发[1986]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时,须报经省劳动局批准。

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建筑、公路养护、搬运装卸等工种,可以在贫困农村招收一部分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工。

因基建征地等特殊原因,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其户粮关系转入城镇。

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准进行“内招”和“子女顶替”。

四、企业招用工人,要拟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收人数,工种岗位,男女比例,招收对象和条件,用工期限,考试、考核录用办法及报考时间、地点等。

招工简章经所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

五、招收办法:经省劳动局核准招收人数和招工地区后,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工单位组织考试招工;也可以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招工。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招工单位与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商定。

六、招收对象及有关问题:1.企业招用工人,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就地就近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招收技术工人时,也可直接从专业技术对口、具有城镇户口的职业中学、技校毕业生或经过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考试择优录取。

206号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与结算

206号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与结算

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容1.建筑工程费用内容(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的供水、供暖、卫生、通风、煤气等设备费用及其装设、油饰工程的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的各种管道、电力、电信和电缆导线敷设工程的费用。

(2)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烟囱、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以及各种炉窑的砌筑工程和金属结构工程的费用。

(3)为施工而进行的场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地质勘察,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以及施工临时用水、电、气、路和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环境绿化、美化等工作的费用。

(4)矿井开凿、井巷延伸、露天矿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修建铁路、公路、桥梁、水库、堤坝、灌渠及防洪等工程的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内容(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装配费用,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设施的工程费用,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费用,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的材料费和安装费。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台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对系统设备进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作的调试费。

(二)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其具体构成如图1.3.1所示。

二、直接费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构成人工费的基本要素有两个,即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人工日工资单价。

(1)人工工日消耗量。

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建筑安装产品(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必须消耗的某种技术等级的人工工日数量。

费用定额编制说明

费用定额编制说明

一、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1、206号文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件基础上,对费用项目组成进行了适当调整。

2、206号文规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三)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0]473号)(四)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五)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项规费文件(六)多年来,我省在制定费用定额方面积累的有关历史资料(七)建筑安装企业近三年的统计资料(八)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测算资料1、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预算定额水平测算资料。

2、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预算定额造价测算资料。

3、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预算定额工、料、机取定价。

(九)山西省《投资估算指标》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每两个月发布的、测算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十)其他省市费用定额的编制资料和先进经验二、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一)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因此,费用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并且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制定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单价的变化导致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

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206号文件(A4)

206号文件(A4)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国家环境标准网址: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抄送: 卫生部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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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
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18.73
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14.45
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29.16
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因此要求企业在人员安排上就存在精简、务实。

如果向税金一样统一计算,在这一方面对臃肿的企业和精练的企业之间竞争无疑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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