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收费权(售电收益)质押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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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封于榷利赏押的生效睛同, 搪保法 》没有统一 的规定 。徙勤座管押成立要求耱移出簧勤麈之 占有 的方式 《 推知 ,鑫管榷利是羝形的,燕法耱移 占有 ,但交付代表此榷利的债槽 害仍然是必借要件之一。根撩 《 檐 保法 》 有嗣有俱 券 、 知融麈榷等槿利簧押的规定 , 榷利雷押虑富于榷利惩 交付 ( 以匿票 、 支票 、 本票 、 债券 、存款单、含单 、提单出雷的 ) 或登 ( 以股票 、知谶麈榷出雷的 ) 日 之 起生效。封于鼋费收费槽簧 押 ,也虑于登 之畴,或于交付债槎 耆之峙 , 甚或于蜇押合同簸 睛生效 ,分述如下 :


鼋费收费榷可 以管押
本文所指的鼋费收费榷 ,是指供鼋人请求用鼋人支付鼋费的槎利 。就其法律性暂而言 ,属于供用鼋合 同中供鼋人封用鼋人的债槿。如果将露费收费槿用作管押檩的 ,徙现行法律规定柬耩 ,虑富属于榷利耍押
棵的中的 “ 其他槿利” ,即属于单者所稻的一般债槿黉押。
债槽系债槽人莆求债耪人焉一定给付的财痊槎利。一般债槿蛋押是以债榷檐保债槿 ,即以一般债槿扇 棵的 ; 兹管押债槿 的富现 ( 即其交换 佴值的寅现 ) 必 须取决于第三债旃人 的行届 。就民法一般理输而言, , 作扇财廑槿的债槽可以蜇押 ,但是并非所有债槽都可以贯押。一般债榷黉押虑富具借以下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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鼋黄收费榷霄押 中的法律髑题
项财廑榷利 ,除性雷上或依法律不得蘸舆之债槽 外 ,一般具有可韩禳性。 ( ) 二 骸债榷燕鲎事人同的特别限制蠡 定 勺 富事人之同特殊约定不得耨蘸的债槎 , 基于私法 自治原则 ,富事人之 同的合法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 果富事人j定不得蒋藤和嚣押的债榷 , { i 勺 不得雷押。 因此,就雷费收费槿而言 ,其不存在性簧上或法律上的限制 ,可以韩禳 ;祗要供鼋人和用鼋人没有约 定鼋费收费槽不得霄押 ,则 债槽可以雷押 。但德髓而言,鼋费收费槽在檩 的、存在形式等方面的特黠 ,

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股权质押登记办法》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一)预登记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二)质押登记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本公司出具《股权质押证明书》(见附件4)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见附件5)及股权质押登记送达通知(见附件6)。

四、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股权质押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

由本公司出具给质权人的《股权质押证明书》(附件4)是股权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

五、股权质押期限界满,应由出质人主动提出解除质押的申请,质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解除质押的通知书(法人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并返还《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

由本公司审核后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六、质押费用,按质押股票面额千分之一收款,起点100元.七、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我国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以电费收费权为例

我国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以电费收费权为例

我国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以电费收费权为例一、电费收费权的含义电费收费权质押指电力发电企业或经过其授权的单位以其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出质,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电力发电项目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电费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之规定采取了列举性规定加补缺性规定的立法技术,对于该条第四项"其他权利"设定质押应当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构成权利质押的标的:一、财产性。

只有财产权才能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二、可转让性。

权利质押的标的物需具有可转让性,否则无法作为权利质押之标的。

三、确定性。

即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为确定的,必须为质权人可以控制的。

四、新型权利收费权质押。

我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质押种类,并未限制或禁止哪些权利进行质押。

因此,上述收费权符合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符合《担保法》"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认可的私法自治理念。

三、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六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或在书面信贷合同中达成质押条款。

并就有关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二)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成立后,何时生效呢?《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对于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虽然《担保法》没有一般性规定,但从动产抵押成立必须转移出质动产的占有方式可以看出,尽管权利是无形的,无法转移占有,但交付代表此权利的债权证书仍然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根据《担保法》有关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质押的规定,权利质押应当与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电费收费权质押,也应于登记之时,或于交付债权证书之时,甚或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分述如下:1.关于登记生效问题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登记生效比较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尚没有有关普通债权(包括电费收费权)的登记制度,由谁来登记,如何登记等制度缺位。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蓝寿荣面对实际业务发展迅速而理论模糊的收费权质押问题,本文分析提出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中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是不能质押的,行政性收费权也是不能质押的。

一、收费权质押的提出收费权质押也称收益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设立的担保。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对第三人的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在此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收费权质押仅仅局限于公路收费权和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与相关部门1994年制定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几个文件。

国务院函(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

国土资源发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可以质押。

1999年的《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农村电网收费权可以质押。

这些法规的出台,明确地肯定了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

2001年国务院在《关于西部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逐步把收费权质押范围扩大到城市建设的水、热、电、公交项目。

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收费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如《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二、收费权质押的疑问在银行开展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工作中,提出了很多法律疑问,主要有:1.法律规定缺乏。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收费权质押在实践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通过对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二、收费权质押概述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享有的收费权作为债权担保,向债权人出质,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转让、许可使用或拍卖等方式处置该收费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融资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操作简便等优点,对于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对收费权质押的理解和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权质押的操作流程和法律责任是当务之急。

(二)权利界定模糊由于收费权的特殊性,其权利界定往往存在模糊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权利归属不清、权利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收费权质押的效力受到影响。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收费权的权利界定,为收费权质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风险防控不足收费权质押涉及的风险较大,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然而,当前我国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

这可能导致收费权质押的权益受到损害,影响融资的顺利进行。

因此,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是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内容。

四、完善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权质押的操作流程、法律效力、登记程序等内容,为相关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权利界定应进一步明确收费权的权利界定,包括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为收费权质押提供明确的权利基础。

中盛解答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

中盛解答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

中盛解答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问题:某发电企业能否以其享有的电费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此电费收费权为发电企业基于自身合法的发电项目以售电方式享有的从电网公司获取电费收入的权利,电费收费权所对应的金额包括该发电企业现有及未来的全部电费收入。

解答:(1)《物权法》关于质押标的之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标的可以分为动产及权利两类。

电费收费权属于权利而非动产,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下称“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结合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应当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至第六款明确规定的权利或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由于电费收费权明显不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重点问题在于其是否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及第七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的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所产生的债权的认定标准,实践中确有一定争议。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收费权质押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收费权质押概述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拥有的收费权作为债权担保,向债权人出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收费权的收益权。

收费权质押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过路费、门票费等各类收费权。

三、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登记、转让等环节进行规范。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对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较大争议。

(二)登记制度不健全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是确保质权设立和公示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费权质押登记制度,导致登记程序繁琐、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

(三)权利冲突与纠纷由于收费权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如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各方的权利冲突较为突出。

此外,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收费权质押的纠纷解决难度较大。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权质押的设立、登记、转让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登记制度应建立完善的收费权质押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确保质权的设立和公示。

同时,加强登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三)明确权利归属与行使在处理收费权质押纠纷时,应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归属与行使,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计基础[2000]19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日计基础[200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了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9]64号)的要求,特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9]6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费收益权,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

电费收益权质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以其拥有的电费收益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以电费收益权作质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电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提供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国内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出质人即为借款人,质权人即为贷款人。

第三条采用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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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售电收益质押法律效力分析
发电企业以电站发电收益权质押作为担保增信措施融资已广泛
采用,本文就此种质押担保的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和质押权人质权实现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电站售电收益质押属应收账款质押
发电企业售电收入质押说法,有“收费权质押”“收益权质押”等说法,但前述表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缺乏担保物权明确依据。

根据售电收入的性质和特征,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可归属应收账款质押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属于应收账款的范畴。

故售电收益质押可属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物权,司法实务也支持此种定性。

法规层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联合发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计基础[2000]198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费收益权,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

电费收益权质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以其拥有的电费收益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
造的一种担保方式。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以电费收益权作质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电网经营企业。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中电费收益权质押提供法规支持。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于2006年发布了《湖北省发电企业电费收益权质押合
同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发
电企业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了相应的质押登记事宜。

二、应收账款(售电收益)质押特征及法律风险防范考虑
发电企业建成并网后,通过向电网公司或直供电购电方售电获得应收,售电收入的可靠保障是此质押担保增信的关键。

笔者认为有几下几点需注意关注:
1、应收质押担保需以电站建成并网为前提
电站合规建设完成并通过并网验收,满足发电的条件并实现售电收入是此担保存在的前提。

对于在建项目需关注建设并网指标的满足情况,测算电站持续运营能力,收益数据等信息。

2、售电收入质押标的具有不确定性
首先质押标的是售电的权利即资格还是售电的收益资产,从财产价值角度显然后者更有利债权人;其次,作为未来售电收入金额存在不确定性,需通过完善质押担保合同条款进行具体约定。

3、售电应收账款质押主要是未来收益的质押
应收账款从财务角度一般是出售资产或服务的行为已完成交付,购买方需支付的金额已明确。

对于电站而言,售电和应收是持续性经营行为,且主要是未来售电产生的应收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4、售电收入应收账款质押需防范电站资产被抵押处置风险
售电收入应收账款以电站发电设备资产发电为前提,若发电资产被债务人另行抵押给第三方或存在被处置,债务人因无发电设备而使质押权人质押权丧失担保功能,此时质押权存在的基础和电站抵押存在冲突。

5、售电收入结算后,存在质押权人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
发电企业和购电方结算电费即应收账款得以清偿,此时质押权人对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账户已结算的电费收益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从有利债权人的角度考虑结合司法实践,结算账户资金需具备特定化的特征,可考虑专用账户、账户监管和账户质押等操作。

三、电站售电收益质押权实现方式考虑
质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标的,基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判例实务差异,可有以下变通方式:
1、质押权人直接收取售电收益
实现质押权不一定通过转让权利获取的对价以偿还债务,也可通过让质押权人获得一定期限内向购电方收费的权利的方式实现质权。

最高法院也有类似裁决支持此种方式。

2、裁定债权人对售电收入享有优先权并扣划执行
考虑发电企业债务人特殊性,电站以发电获取主营收入并以此收入进行电站运行维护和员工工资福利的发放,适当考虑电站运维的成本因素,明确应将成本等予以扣除。

这种司法裁决处理方式符合平衡各方利益,有利于实现各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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