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信达格式)
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中国·北京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或“公司”)委托,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以其部分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兴中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资产置换(以下简称“本次资产置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查阅了与本次资产置换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资产置换所涉相关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方面的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双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资产置换所涉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不良资产包转让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模版

ZJTF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GD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不良资产包ZJJY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二○一六年四月八日致:ZJZS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ZJTF律师事务所接受ZJZS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竞标中国GD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不良资产包中ZJJY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专项尽职调查法律服务(以下简称“委托项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委托项目中涉及的债权资产等进行核查和验证:对委托项目所涉债权资产档案资料进行审阅;对委托项目所涉企业主体存续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了解;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委托项目所涉企业的工商档案;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委托项目所涉企业、自然人的房产权属以及权利负担、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委托项目所涉企业、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以及权利负担、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到其他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登记机关或抵质押物所在地查询观察委托项目所涉其他抵质押物的权属、现状以及权利负担、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过法院、法院网站、破产管理人等了解涉诉案件的诉讼情况、执行情况及破产情况等相关情况。
上述核查和验证以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面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为基础,上述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有效性不由本所律师负责。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调查基准日为2016年04月08日。
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

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第一篇: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国有企业报审产权转让方案的重要文件,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权转让(企业改制)的合法性;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职代会(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计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抵押权人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职工安置计划的合法性;产权转让(企业改制)后新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北京市某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称×××)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国有产权转让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称“本所律师”)担任×××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及转让标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报告3.×××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议4.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意见5.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7.×××资产评估公司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8.×××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的函9.×××及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1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及中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书(银行)

法律意见书(银行)第一篇:法律意见书(银行)法律意见书**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律师事务所针对贵社与**市**乡塑料绳加工厂借贷纠纷事宜,依据贵方提交的书面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作出本法律意见书的贷款资料依据:1、**区信用联社呆账核销申请表(2010年11月4日);2、**市**乡塑料绳加工厂贷款核销情况说明(2010年12月1日);3、信用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四份;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2010年12月1日);5、**市信用社贷款借据二份;6、信用社贷款放出凭证二份。
二、审查内容:1、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查: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的表述,**市**乡塑料绳加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主债权审查: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债务人借款二笔,结欠借款本金8万元。
具体为:(1)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期限1991年3月21日至1991年12月24日,借款利率为12.3‰.(2)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1990年3月28日至1990年9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厘8毫。
3、担保债权审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为上述第一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信用社贷款借据》中仅有担保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的签章,未见担保人详细资料资料,也未见对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资料。
4、诉讼时效审查: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显示,贷款逾期后,贵社最后催收时间为1992年12月21日进行了催收。
三、审查意见:1、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合法有效;2、贵社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享有的担保债权,因未对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意见书仅依据贵社提供的上述书面资料分析出具,以供参考。
书作文之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

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篇一:破产事务法律意见书】关于xxxx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事宜法律意见书xxxx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就贵公司申请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贵公司现实的经营状况以及贵公司高管层对于公司现状的具体描述。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三、对贵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律分析和意见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应资料,分析得出:由于贵司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出现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原则上满足企业破产的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破产。
2.考虑到贵公司的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在申请企业破产时需要提供足够详尽的企业账务信息,用以证明企业财产同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相区分。
若贵司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加以证明,在申请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其中包括: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突破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限制,认定法定代表人同公司一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综上,考虑到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律师的综合判断,本律师不认为贵公司通过申请企业破产可当然解决当前债务问题,不建议直接启动破产程序。
声明: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201x年x月xx日【篇二:法律意见书(工会)】法律意见书江海明珠(2012)意字第0530号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会: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法律分析意见书模板】_法律意见书的优秀模板推荐

【法律分析意见书模板】_法律意见书的优秀模板推荐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本一前言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委托,对项目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调查,并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及调查所搜集的材料对以上项目的(如法律责任及处置效果,可根据需要填写)进行了分析,现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正文一、债权构成情况(内容来源于档案资料)截止(破产或诉讼、处置,可根据需要填写)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项目享有债权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
具体构成情况如下:(分笔叙述每笔借款合同的合同号、借款期限、债权额、保证人名称、抵押物等情况。
)二、债务人的情况(内容来源于档案资料和外围调查结果)(一)主债务人的情况:企业注册情况(包括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注册变更情况等),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可否追究其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经营情况及现状(破产、注销、吊销、停产);企业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债权等);。
如债务人已改制,应详细说明改制的过程、日期等。
如在责任分析部分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承接债务人债务,应按以上对主债务人情况的描述要求对债务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描述。
(二)保证人的情况:企业注册情况(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注册变更情况),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可否追究其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经营情况及现状(破产、注销、吊销、停产、改制的要详细说明过程、日期等),企业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债权等)。
如保证人已改制,应详细说明改制的过程、日期等。
如在责任分析部分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承接保证人的债务,应按以上对主债务人情况的描述要求对债务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描述。
(三)抵押物的情况:抵押物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型号、规格、权属证明、登记证明及抵押物的现状(如果抵押人即为主债务人,此项内容可在主债务人的情况中叙述)。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省某集团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致:某省某集团公司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某集团(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所有]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有关事项作出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出售重大资产法律意见书
出售重大资产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邦盛意字第号致: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达声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为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且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已得到达声的下述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经本所律师对若干重要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副本或复印件的查证,确认两者是一致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依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中国证监会《通知》的有关规定随同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文件一并上报审核和公告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1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资产出售方1、达声为本次资产出售的主体公司原为深圳市达声电子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赛格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XX年经深圳市人民*[深府办号]文件批准改造为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号]文件认可发行内部*XX 年x月x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字(92)第23号]审查通过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号]文件批准,达声内部职工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达声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成碧董事长,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自有物业租赁;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5楼2、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需要立即终止的情形,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上述,本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有本次资产出售行为出售方的主体资格资产购买方1、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倪自鸣,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农牧业开发;荒山绿化;旅游开发;烟酒、食品的销售;滑雪及滑冰运动服务;商品房销售、出租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振博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出资额持股比例新疆鑫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68 万元 15% 董金海万元 30% 雷保民万元 30% 刘杰万元 20% 潘竞新 X 50万元 5%22、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振博公司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需要立即终止的情形,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3、振博公司业已保证其具有一切必要的资格、权利及能力受让目标股权,其受让目标股权的行为不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其章程之规定相冲突基于上述,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振博公司具有本次资产出售行为购买方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次资产出售方案本次资产出售的方案达声持有新疆深发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90%股权,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深发房地产10%的股权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达声拟将其持有深发房地产的90%股权转让给振博公司本次资产出售的作价依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做参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依据北京中盛联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出具的中盛联盟A评报字第号《新疆深发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发房地产截止XX年x月x日净资产账面价值9万元本次资产出售构成《通知》所列重大资产出售行为依据达声XX年度的审计报告,截止XX年x月x日,达声的净资产为-元依据深发房地产截止XX年x月x 日的审计报告,本次拟出售的深发房地产90%的股权的帐面资产净额为万元,占公司XX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因此达声本次资产出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应按照《通知》的规定,经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为非关联交易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达声资产出售方案及其作价依据没有违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达声及其股东的利益三、本次资产出售的相关协议年x月x日,达声与振博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3股权转让的标的达声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向振博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万元出资形成的深发房地产90%的股权;振博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达声的转让股权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亿元,全部以现金支付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双方同意付款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进行,由振博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达声指定帐户: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振博公司支付万元作为定金,并在本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股权转让款;2、自达声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股权转让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万元;3、自达声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审核文件的回执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万元;4、自达声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召开审议本股权转让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万元;5、自达声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审议本股权转让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余款万元6、其他约定如果本协议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达声股东大会的通过,达声应全额返还振博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和定金双方同意,无论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转让股权的评估价值是多少金额,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和本协议的履行股权的过户登记双方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过户手续: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2、本协议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3、达声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协议;4、振博公司向达声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协议生效4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协议;2、达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四、本次资产出售标的的基本情况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为达声持有深发房地产的90%的股权根据达声提供的材料,深发房地产于XX年x月x日注册成立,住所为:乌鲁木齐市奇台路73号宏业大厦;法人代表为:李卫革;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达声公司出资万元,占90%的股权,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万元,持有10%的股权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发房地产合法存续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深发房地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达声持有的深发房地产的90%的股权合法有效五、本次资产出售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资产出售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1、深发房地产于XX年x月x日召开了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达声将其持有的深发房地产的90%的股权转让给振博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对该股权的优先认购权2、振博公司于XX年x月x日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决议同意以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达声持有的深发房地产的90%的股权3、达声于XX年x月x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XX年度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同意《股权转让协议》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意见达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还需取得下列批准与授权: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做出相应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应办理相5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本律师事务所认为,除上述尚待完成的批准与授权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在现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六、本次资产出售的实质要件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达声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资产出售后,达声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不发生变动,不存在对其目前的上市资格和条件形成不利影响的情形,达声在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具备*上市条件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达声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本次资产出售前后,达声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本次资产出售及实施将会增强达声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资产出售是公司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产质量而发生的经营行为,是达声与振博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合法交易行为,实施本次资产出售不影响公司继续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持续地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资产出售取得的现金收入将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产出售经由达声董事会批准,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有权部门审批整个交易过程均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本律师事务所未发现在本次资产出售行为中有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产出售符合《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七、本次资产出售的信息披露。
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模板)关于对xxx资产处置情况之法律意见书xxx律师事务所年月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对xxx资产处置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纬法意[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xxx公司的委托,指派何建生律师、卢海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关于对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xxx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安徽省xxxx,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安徽纬伦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020年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要点律师事务所对国有产权转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双方主体资格、决策过程、标产产权情况、转让方式、合法性分析、结论意见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有限公司拟转让其在有限公司股权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一、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产权转让方”指公司;“转让标的企业”指公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所”指律师事务所。
(略)二、律师声明事项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不进行核数据、审计报告、资产评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