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煤矿供电设计规范是制定和规范煤矿供电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标准的文件。
其目的是保障煤矿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提高电力供应质量,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1. 设计规范范围和适用对象煤矿供电设计规范适用于煤矿供电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工程,包括配电所、变电所、接线间、电力线路等设施。
适用对象包括煤矿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2. 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1) 安全性要求:煤矿供电系统应符合电力安全运行的要求,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可靠性要求:煤矿供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靠性,保证供电连续稳定,避免因电力故障产生的停电事故。
(3) 经济性要求:煤矿供电系统应具备合理的经济性,包括设备选型的合理性、运行成本的控制等。
(4) 灵活性要求:煤矿供电系统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煤矿生产的变化需求,具备一定的可扩展性和调整性。
3.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1) 煤矿供电系统的结构和布置设计,包括配电所、变电所、接线间等设施的位置和布置,以及电力线路的布置和走向。
(2) 供电系统的容量和负荷计算,包括配电系统的总容量和负荷的估算,以及各级变电站的容量和负荷的计算。
(3) 供电系统的设备选型和安装要求,包括配电设备、变压器、开关设备等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要求。
(4) 供电系统的保护和配电装置设计,包括过电压保护、电流保护、短路保护等装置的选型和设置。
(5) 运行和维护管理要求,包括对供电系统的运行模式、监控设备和记录要求等的规定。
4. 设计规范的执行和监督(1) 设计规范应由专业设计单位按煤矿企业的需求进行编制,并经复核、审核后发布。
(2) 煤矿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供电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工程,确保设计规范的贯彻执行。
(3)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供电工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规范的实施和工程质量的合格。
(4)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供电工程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作者:————————————————————————————————日期: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煤矿是我国的重要煤炭资源开采地,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规范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不仅要满足矿井的用电需求,还要考虑到供电线路的可靠性、运行安全和节能环保等因素。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一、总体设计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是煤矿井下供电设计的首要原则,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2.稳定可靠。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要确保电力负荷的稳定供应,防止因供电设备故障而导致停电事故的发生。
3.高效节能。
在满足井下照明、通风、提升等需求的前提下,要选用高效节能的供电设备和系统,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4.灵活可靠。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要考虑到煤矿生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并采用可调节、可控制的供电设备和系统。
二、供电系统设计要点1.矿井用电需求分析。
根据矿井的实际用电需求,综合考虑矿井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负荷、用电时间等因素,确定供电设备的容量和数量。
2.线路布置合理。
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布局,设计电缆和电缆支架的布置方案,确保供电线路的合理布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3.供电系统的保护与自动化。
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供电系统的过载、短路、漏电等故障保护措施,并配置相应的自动控制设备,实现对供电设备和线路的监控和管理。
4.地下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根据矿井的环境条件和电力负荷需求,选择合适的地下电缆材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电缆敷设,确保电缆的可靠运行。
5.变电站的设计与布置。
根据矿井的规模和用电负荷,设计合适容量的变电站,并在合适的地点布置变电站,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6.防雷与接地。
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矿井地质条件和天气等因素,采取合适的接地措施,确保供电系统的防雷和接地的可靠性。
7.漏电保护与电源选择。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同时选择可靠的电源供应,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三、供电设备和设施标准1.供电设备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且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评估。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设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首先,规范明确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
根据井下设备的特点和动力需求,要选择适当的供电电压等级,并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保障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电气设备选择方面,规范要求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的防爆要求,对设备进行分类和标志,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方面,规范要求井下电缆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电缆井、电缆桥架等设施的布置和绝缘接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同时,规范还对井下供电系统的设备保护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例如,要建立健全的井下设备保护装置和系统,确保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设备的受损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还对设备的巡视、检修和保养提出了要求,以保证井下供电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最后,规范还详细规定了井下电力系统的布线方式,包括电力线路的敷设、井下分级变电站的设置等。
规范要求布线应合理、经济,尽可能减少线路的长度和损耗,确保电能传输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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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共8章,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地址:省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兴晖建平马自玫焱敢明胡腾蛟周桂华晓明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围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
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或6kV。
2.0.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3.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O.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的规定选用。
表3.0.2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序号名称需要系数Kx 平均功率因数COSΦ1 综采工作面按式(3.0.3-2)计算0.72 一般机采工作面按式(3.0.3 3)计算0.6~0.73 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层)0.4~0.5 0.64 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层)0.5~0.6 0.75 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0.3~0.4 0.66 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按式(3.0.3—2)计算0.6~0.77 架线电机车整流0.45~0.65 0.8~0.98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0.8 0.8~0.859 运输机0.6~0.7 0.71 0 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水泵)0.6~0.7 0.7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P。
——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cos中——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Kx——需要系数,见表3.0.2;Pa——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戈中Ks——本采区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序号变电所名称负荷情况同时系数1 采区变电所供一个工作1.00面0.90供两个工作面0.85供三个工作面0.80~0.902 井下各级采区变电所①注:①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o.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式中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
o。
西——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K。
,——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K。
——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º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º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 818的规定。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
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不宜敷设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4.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刮立井井筒,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
斜井及平硐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