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生态补偿的立法思考
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的几点思考

作者: 吕发成
作者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
出版物刊名: 人大研究
页码: 35-37页
主题词: 监督条例;立法计划;西部开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党中央;起草;完善;思想;意见
摘要:从邓小平'两个大局'的思想出发,党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国人为之振奋,世人为之注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西部开发促进法》列入立法计划;国务院2004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抓紧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和《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西部开发法律法规体系.'这对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无疑是强大的推动,对于保证西部开发这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的完成,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西部开发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精神,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开发欠发达地区的经验,从我国西部的实际出发,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促进法,至关重要的应该是,通过这部法律,规范、引导和促进我国西部的开发、建设、改革、保障、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
对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研究现状的思考

学术论坛/ A c a d e m i c F o r u m对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研究现状的思考伍卓敏(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59)摘要:随着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全球性问题进一步凸显,国家对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态补偿 作为调节人与自然关系,推进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中占据重要作用。
文章通过对过往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从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出发,探 究我国生态补偿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趋势,并提出对我国生态补偿体系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生态补偿;发展趋势;对策建议1生态补偿的概念及内涵1.1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一词最早出现在国外学者对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的研究中,但由于生态系统本身具有的复 杂性及各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切入角度的不同,目前,国内外对生态补偿这一概念的定义还未统一。
毛显强 (2002 )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进 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通过激 励以达到资源保护的目的;贺思源(2006)、王金南 等(2006)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制度安排;强海洋等 (2020 )认为生态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潜在市场 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商品化;张宴(2016 )指出外 部性、条件性和自愿性是生态补偿概念的主要构成要 素。
国内一部分学者如吕忠梅(2003 )等从补偿的内 容出发对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另一部分学者 如俞海(2006 )等则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对生态补 偿概念进行了界定;还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 出发对生态补偿进行定义,如李文华(2006),刘桂 环(2015)等,其中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 功能的补偿,又包括对环境污染的补偿,而狭义的“生 态补偿”则主要包括前者。
总体而言,以“双向补偿说”对生态补偿概念进行界定得到国内学术界普遍认可。
1.2生态补偿的方式我国生态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以 政府主导的补偿模式;二是以市场为主的补偿模式;三是混合补偿模式。
生态补偿政策探讨

二、生态补偿研究的回顾
生态补偿旨在将市场规则引入生态保护、恢复和建设活动中 生态补偿实际上是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地位平等的博弈,而不是政府对农
民的恩赐。 问题是:为什么有些农民也把具有公平交易性质的生态补偿视为政府的德
政? 1. 补偿标准高于被补偿者的预期,存在被补偿者剩余 依据:退耕还林的补偿标准高于某些国际项目的补偿标准 2. 政府生态补偿的总量有限,获得生态补偿的机会具有稀缺性 改进措施: 调整补偿标准,增加农户参与生态供给并获得生态补偿的机会 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逐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政策探讨
李周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生态补偿政策探讨
一、生态补偿提出的背景 二、生态补偿研究的回顾 三、生态补偿实践的评价 四、改进生态补偿的思考
生态补偿提出的背景
国民经济层面上的背景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型 国家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 转移支付制度的不断改进 环境管理层面上的背景 创造政府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平等博弈的环境管理体制 从单一的政府管理体系拓展到社会管理体系 环境执法机构属于政府政府管理体系,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属于社会
二、生态补偿研究的回顾
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 1.以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为依据 这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观点,由于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具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很难取得一致意见 2.以实际的损失或投入为依据 以实际的损失为依据,容易取得一致性的意见。例如,天然林保
护以放弃木材生产的收入损失为依据,退耕还林还草以放弃粮食 生产的所示为依据,减污项目以实际投入为依据。 3.以产业或就业转换所需的投入为依据 任何人都没有损害环境的偏好。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不是因为 人缺乏理性或素质太低,而是没有更好的替代选择。提供替代选 择要比禁止更有效,所以,应以最优或次优的产业或就业转换所 需的投入,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
西部地区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

西部地区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西部地区是我国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之一,其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
为了改善和保护西部地区的环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建议。
一、主要困难1. 生态破坏严重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一直以来都受到严重破坏,包括水土流失、荒漠化、湿地退化等问题。
特别是在大规模的农业、工业和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的开垦和抢占一直是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最为直接的破坏行为。
2. 污染严重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了西部地区的空气、水资源和土壤的质量。
尤其是一些工业企业和煤炭厂等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3. 缺乏环保意识由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许多居民对环保的意识薄弱,习惯于随意扔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十分普遍,这也加剧了环境污染的程度。
二、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和执法在政府层面上,必须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只有通过法制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2. 加大投入西部地区的环保投入相对较少,需要政府加大对环保的资金投入,改善生态环境。
应该注重加大对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项目的投入,也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
3. 加大科技创新科技是解决环保问题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环保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4. 强化教育宣传政府还应大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各类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素质,引导他们树立环保观念,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5. 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应该建立健全的生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生产、工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发展的管理制度。
在项目审批阶段就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对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业进行支持和保护。
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思考

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思考2000-04-051999年3月以来,江泽民同志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提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问题。
他指出∶“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抓紧研究实施西部大开发”。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全国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大思路。
对此,全党和全国上下要统一认识,同时要精心研究,统筹规划,科学地提出大开发的政策、办法、实施步骤和组织形式等”。
1999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列入了2000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表明,在世纪之交,党和政府把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提到了非常突出的任务。
作为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个初步探讨,本文拟在反思我国过去中西部开发政策、借鉴国际上开发落后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如下的战略思考。
1.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需要国家系统的政策投入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把西部地区开发放在国家近期大战略的重要地位来加以论述。
我们认为,这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
在八十年代,国家出于利用沿海地区的区位优势,加快对外开放,使之较快地先发展起来的战略考虑,实施了沿海地区发展战略,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的先行崛起和国民经济总体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各地区之间经济增长的差距也同时拉大,其中东西部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差距拉大现象十分明显。
改革开放前(1952-1978年),我国东西部年均经济增长速度仅相差0.44个百分点,而改革开放后(1979-1996年),我国东西部年均经济增长速度的差距扩大到了2.11个百分点。
1998年,东部地区的人均GDP已经达到西部地区的2.35倍。
其中,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12.2倍;若除去京津沪三个直辖市,那么最高的浙江省也是贵州省的4.86倍。
事实表明,我国地区发展的差距已到了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的时候。
我国的西部地区面积占全国的56.4%,人口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存在的问题1. 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标准过低,不足以覆盖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成本,让生态补偿成为名义上的制度,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2.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不透明部分地方在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上存在不透明的问题,不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成效,容易造成资金被滥用或浪费,导致生态补偿的效果变得不明显。
3. 生态补偿项目“一刀切”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生态补偿项目经常出现“一刀切”的现象,没有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差异,导致生态补偿效果不尽如人意。
4. 生态补偿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目前生态补偿主体不够明确,责任也不够清晰,导致一些生态补偿项目难以落实,效果不明显。
5. 生态补偿项目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生态补偿项目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对策研究为了解决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统一各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覆盖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成本,实现生态补偿的有效推进。
这需要加强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成本情况。
对于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问题,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其使用透明公开。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3. 鼓励创新,避免“一刀切”现象为了保证生态补偿项目的落实,需要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和责任,明晰责任界限,确保各方能够共同参与生态补偿工作,配合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任务。
5. 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在生态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建立专业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团队,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生态补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取得预期的效果。
我国限制开发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几点思考

域具体包括 :大 、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 能区 ;长 白山森林生 题 已作 了规定 ,主要 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一是我 国 目前正 态功能 区;川滇森林生态及生物多样性 功能区 ;秦巴生物多 在制定相关生态补偿 条例 ,与此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 样性功能区 ;藏东南高 原边缘森林生态功 能区 ;阿尔 泰山地 起草工作也在有序进行 ;二 是各级政府加大 了对生态保护和 森林生态功能区 ;青海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 区 ; 塔 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 。国家 已初 步建立了有利于生态保护和
防治 区 。
( ) 二 地方生态补偿立法探索与实践
从全 国来看 ,很多地方 已开始逐步探索。如浙江省20 05
二 、建立健全 我国 限制开发 区生态 补偿立 法的意 义
( ) 一 对保护全国生态安全的意义重 大
年制定了 《 浙江省人 民政府关 于进 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 若干意见 》,于2 0 年制定 了 《 08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
法进 行 探讨 。
关键词 :限制 开发 区;生态补偿 ;立法完善
一
、
我国限制开 发 区概述
( )我国整体生态的立法与实践 一 我 国 目前没 有 生态补 偿专 门立 法 ,但 相关法律 、法规 如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 、 自然环境管理等对生态补偿 问
我国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 、大规模集 聚经济和人 口条件不 够好 的生态环境脆弱小城乡之间 、地 区之 间的差距 ;对 于增 强民族 团 动力不 明。迫切需要生态补偿 的地区往往是西部地区或者经 结、 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济欠发达地区 ,而仅靠这些地 区的努力 ,是无力推动生态补
偿立法和规范制定的 。
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思考

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思考[摘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但保护区的建立限制了社区居民对保护区资源的利用而未得到应有的补偿。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居民面临的共同问题是资金不足,由此带来保护区保护与周边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保护与社区经济收入的冲突。
本文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制、资金筹集、价值评估、生态旅游等面临一些问题为例,探索生态补偿不充分和相关立法不足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经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2531个,总面积152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5.2%。
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面积已占保护区总面积的62%,约占国土面积的10%。
浙江省建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8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
建有省级以上森林公园10个。
以上仅占浙江省陆地面积的0.936%。
虽然浙江省的自然保护区数量不少,但是占省陆地面积的比例很低,且地区分布发展不平衡。
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普遍存在“守着美丽的风景,过着贫困的生活”的现象,生态保护任务繁重,管护经费严重不足。
自然保护区内外之间生态环境二元化现象的存在,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经济利益的不公平分配,由此产生了生态补偿问题。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制定出更合理的法律法规及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质是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的重新分配。
通过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的利益需求和倾向的深入了解,使其行为通过生态补偿得到修正,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浙江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现状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现有居民500多人。
该地区经济呈典型的山地社区经济特征,人均收入远低于所在市的平均水平。
清凉峰保护区总面积11252公顷,国有林面积只占24%左右。
而国外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实行土地私有制,自然保护区大多数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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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论文摘要:我国西部的生态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生态环境仍呈不断恶化趋势。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才能确保西部生态补偿工作得以长期、稳定地实施。
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针对我国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几点建议。
生态补偿起源于德国1976年开始实施的Engriffsregelung政策和美国1986年开始实施的湿地保护No-net-loss政策。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生态补偿工作较早的国家之一,1992年底,原林业部提出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00年,国家《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除此之外,《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制度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2001年起,国家财政拿出10亿元在11个省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还拿出300亿元用于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补偿、防沙治沙工程等等。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规章,同时,各地方也积极开展了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
但是,除国家财政少量的转移支付外,我国迄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而且,西部的生态补偿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特别是相关的环境经济、法律手段严重短缺,无法解决西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确保西部生态补偿工作得以长期、稳定地实施。
一、西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当前中国和中国西部的生态补偿机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处于探索阶段,关于生态补偿的经济、技术手段、管理模式等都很不成熟,亟待完善。
仅就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而言,存在很多问题。
笔者以为,最为严重的当属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综合性制度安排。
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管理涉及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环境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横向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分头管理现象严重,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实施规划,生态补偿基本上是部门性、地方性的,缺乏部门间的、中央与地方的统一和协调,尤其是缺少跨省市的协调体制,无法解决跨省市的生态环境补偿问题,也无法整合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
生态系统作为特殊资源,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内部各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与制约所形成的动态平衡发挥作用,仅对其中某个要素或部分要素进行补偿并不能真正达到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
而我国现有的规定恰恰陷入了这个“整体等于部分之和”的误区,未能采用整体系统的认识和做法,导致仅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局部公平,整体不公平。
如果这些状况得不到改变,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就将无所依托、难以建立。
[!--empirenews.page--] 2.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及对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生态补偿是多个利益主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平衡过程,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而目前涉及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利益主体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对其在生态保护方面具体拥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导致西部生态补偿各利益相关者无法根据法律界定自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权、利关系。
此外,因学界对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标准还存在争议,故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遵循。
3.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破坏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法律法规给予肯定和支持,对利益主体没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中央立法中仅《森林法》中有生态效益补偿的不成熟的原则性规定,《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西部地方立法也欠缺可操作性。
由于中央立法整体性缺少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西部地方立法探索缓慢,所以对于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规定仍然是一片空白。
生态税、发行国债、生态彩票、BOT融资方式、东部发达省份对西部的援助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等还未被法律所肯定。
这些都不足以应对西部日益恶化的生态需求。
[1][2][3][4][5]下一页二、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一)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日趋严峻的西部生态环境形势急需生态补偿立法随着经济的发展,西部将面临比中东部更为严峻的环境资源形势,西部生态总体仍在继续恶化,生态环境所呈现出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反复性和艰巨性,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西部生态功能的价值长期没有被认同和接受,这一巨大生态价值在经济建设和市场交换中不能体现出来,同时,生态效益目前还难以成为商品进入流通市场,以致西部许多地区陷入贫困、人口增长、环境退化恶性循环中,据了解,全国有一半的生态脆弱县和60%左右的贫困县集中在西部。
喀斯特地区过度开垦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西部生态屏障的建设与投入的矛盾,草原过度放牧或过度耕种带来的草原“三化”(退化、沙化、碱化)以及土地荒漠化(土地荒漠化被称为“地球的癌症”),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急剧减少,作为“地球之肾”的湿地面积大幅退化和减少(直接影响陆地生态系统多种独特生态功能)等问题,以及每年席卷几乎大半个中国的沙尘暴在向人们证明,西部的生态危机不再是局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全局性的大问题,事关全民族未来发展的自然与社会的大问题。
它不是一时之因造成的,而是历史的长久积淀形成的,它固然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与生态补偿制度的缺位是有直接关系的,西部严峻的生态危机昭示了生态补偿立法的紧迫性。
2.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卓有成效,为西部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empirenews.page--] 随着人们对环境和生态保护认识的深入,人们对生态效益也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某些省市地方政府亦先行一步,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并符合地方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生态补偿规定,并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为进行西部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其中,浙江省是我国较早注重并开展生态补偿建设的几个省份之一。
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浙江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即“受益补偿、损害赔偿;统筹兼顾、共同发展;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多方并举、合理推进原则”,同时提出了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在此之前,浙江省杭州市也曾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原则,将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
同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正财政制度,明确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生态补偿产业扶持政策,建立生态补偿、环境管理制度及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责权统一的生态补偿行政责任的要求。
还在全国率先出台《浙江省市、县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加大生态投入,“十五”期间累计投入占同期GDP的2.06%。
截至目前,“百亿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已累计完成总投资401亿元,使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地方省市经过长期的摸索与环境管理实践,探索到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具,尽管其中不乏局限性,但对其他省市、西部以至全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具有借鉴价值。
(二)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依据关于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我国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形成了称为“三大理论基石说”的外部效应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生态资本理论,这为我国的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
环境经济学家安德雷·维斯特认为,一些人多占了环境资源,另一些人占得远远不够,国家应在他们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这种平衡和调整指的就是生态补偿。
西部生态补偿就是西部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重整与平衡,其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利冲突,它集中表现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环境权”、发展权与西部尤其是西部各个体的生存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确切说来,是现代性引发的危机,对经济利益的最大限度的追求,使人们忽视了生态环境资源的优先承载,如果说,在现代社会发展初期,这种冲突还不成其为冲突,那么,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现代性所造就的人类强大的开发、攫取能力,最终使潜在的危机变成显性的危机,使人类的环境权,这项基础性、前提性的、不言而喻的权利遭受侵害。
环境权是每一个个体的“天赋人权”,如果连这一起码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如同空中楼阁,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地域性、区域性环境权问题,只是现代性危机的延伸。
上一页[1][2][3][4][5]下一页[!--empirenews.page--] 如何在国家和社会范围内保证环境权的公正享有,首先,应把以前不认为是权利的环境权视为一种不可追问的人人享有的前提性权利加以肯定,而任何相关的法律制度仅仅是实现这项权利公正的手段。
同样,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也是该手段中的一种,把生态环境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保护者两方面的法律责任、法律权利作合理设定,使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和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分配不再发生扭曲,这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环境权”层面上作的界定,这样生态补偿就有法理上的支持。
其次,要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性谨慎安排,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于法律关系主体实体性的权利、义务进行对等设定、确保享有,在诉讼程序上,充分地保证诉讼主体通畅行使相关诉讼权利,从而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得以在结果上真正公正实现。
当然,这不是仅靠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环境法就能够解决的,还要靠其他法律制度和其他部门法的支持。
“在法律上,每一个主体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而每一个主体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因此,利益追求呈现多样化。
”[1]在以上意义上,环境权是一项生存性的权利,同生存权存在交叉关系,也是生态补偿的首要原因。
对于西部来说,同样,生存权应该摆在首要的位置,没有起码的生态环境,西部难以生存,更不要说发展,西部的生存权又是由各具体的个体的生存权所构成,不能因为某些阶层、团体的经济发展而置西部个体生存权于不顾;也不能忽视个体生存权而谈“整体环境权”,这是有悖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其实质结果是沦为强势群体的环境法西斯主义。
所以,严格明确的生态补偿制度,既补偿过去、现在和将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对西部生态环境的损耗,又充分补偿西部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所承受的额外负担以及进行西部生态建设的社会性劳动,保障西部整体的和各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