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草原资源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维护草原生态平衡,打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张家口、承德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第四条加强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系统治理,科学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建设稳定的草原生态系统、优美的草原生态环境、先进的草原生态经济。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规划,结合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规划,重点加强对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工作指导;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草原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特点编制相应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责任主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2日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河北省谱写美丽河北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

为支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结合“十四五”时期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一、基础与形势(一)进展与成效。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协调、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河北省“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定位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圆满完成《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规划(2016-2020年)》目标任务,生态环境质量大幅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效提升,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成效显著,区域生态环境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圆满完成。

“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坚决打好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在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人民群众源自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1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落实省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决定,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位一体”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有力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政府要在生态补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利益主体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顺生态补偿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促进生态保护社会成本内部化。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立足生态补偿各领域各区域的不同特点,分类细化落实生态补偿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领域、各区域间协调配合,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协调发展。

坚持因时施策、稳步推进。

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生态环境破坏轻重程度和保护紧迫性急缓情况,适时调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德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21〕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附件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美丽德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补偿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资金来源渠道基本稳定,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我市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重大项目取得更大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运行解析与比较研究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运行解析与比较研究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运行解析与比较研究程烨摘要:生态环境的良好运转是社会生活生产的基础和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关系到民生福祉。

生态环境属于拥挤产品,政府介入生态保护能够更加有效地实施调控行为。

本文通过整理和分析学界对国家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的研究情况,阐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的历史由来和现实发展,进一步解析其运行机制和运行情况,通过国内国际、各省之间、横向纵向多重的比较分析,提出提升我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质量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ki.zggqgl.2021.05.015随着人们对于优质生态环境的诉求日渐高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

生态环境作为最公平的公共产品[1],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和价值隐性,其拥挤产品①属性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消除生态效益外溢,政府运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主动介入生态环境保护过程并进行调控,解决环保成本与生态收益、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不对称的问题,实现保护、破坏、受益、受损多方均衡。

一、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的背景内涵在国际上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被称作“生态环境服务支付”(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PES)[2],即按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量,生态服务系统的消费者和破坏者向生态保护和修复者支付相应的费用,1997年哥斯达黎加开启一个全国性环境转移支付项目-PSA (Pagopor Servicios Ambientales)[3],成为在发展中国家中首先应用PES方法的国家。

此外,巴西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起一套生态转移支付机制-ICMS-E(ICMS-Ecológico),基于一定的生态指标将部分增值税ICMS收入重新分配给地方[4];2007年葡萄牙通过地方财政法Local Finances Law(LFL)对生态保护区实施了财政生态转移支付[5]。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技术导则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技术导则
7
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要求。 当前,国内外关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意愿
调查法、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等;这些方法有其各自的特点,理论依 据和适用条件不同,核算结果往往差异很大。意愿调查法是利用效用 最大化原理,在模拟市场情况下,直接调查和询问人们对某一环境效 益改善或资源保护措施的支付意愿,或者对环境或资源质量损失的接 受赔偿意愿。意愿调查法的基础资料易于获取,可操作性强,但受主 观因素影响,其结果的准确性差,且难以协调支付意愿和接受意愿的 不对称问题。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以生态保护过程提供的生态系统服 务价值作为补偿的测算依据,通过该方法能够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 即边际外部成本等于边际外部收益),其难点是保护区主要生态系 统服务的确定和评估。成本法按生态保护与建设过程的经济损失、建 设投入和机会成本进行补偿,尽管生态建设投入等量的经济成本不一 定能带来等量的生态效益,但依照现有财力的补偿水平和生态补偿实 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该方法在实践中应用较广,因此,本标准以成 本法作为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的总体思路编制。
1
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将“国家建立健全生 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写入法律条文,2016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 偿制度”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生态保 护补偿的规定相衔接,并细化到海洋生态保护补偿。2016 年,《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 号) 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 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全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全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人类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受到了巨大的破坏,对人类自身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重点规划和推动生态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目前,我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缺乏一个全面的、有力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制定一项适用于我县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对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保护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设定1.建立全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管和保护水平;2.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3.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提升全县的生态效益。

三、实施方案1.制定全县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确立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制定不同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并明确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2.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由政府和企业等相关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生态保护工作和补偿资金的支付。

3.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负责对生态环境进行监管,确保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培养大家热爱生态环境的习惯和责任感。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和应用。

鼓励科研机构对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进行研发和推广,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6.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通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企业改善生产方式,推动生态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7.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确保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效执行。

四、实施效果评估为了评价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评估:1.生态指标评估: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监测,评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程度。

2.经济效益评估:通过对生态经济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效果。

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

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

为了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实施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保护草原生态系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和退化。

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1.1 资金管理不规范在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资金使用不到位,无法发挥最大效益。

有的地方政府将补偿资金挪作他用,以致没有用于草原生态保护。

而一些接收补偿资金的单位也存在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造成了浪费。

1.2 补偿标准不合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不够合理,以致不能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有的地方将补偿标准单一化,没有对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给予区别对待,导致一些地区的保护意愿不足。

1.3 监管不到位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监管意识、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导致了资金管理不规范、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的出现。

1.4 缺乏长期机制目前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还缺乏长期机制的建立,一些地方对于生态环境的长期保护和管理没有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导致了一些单纯的短期性行为。

二、解决对策2.1 规范资金管理针对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用于草原生态保护。

对于接收补偿资金的单位也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2 合理制定补偿标准为了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的草原生态保护,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情况及草原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采取差异化的补偿政策,让补偿标准更具有激励作用。

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实施与完善建议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8 No.17 2020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是流域范围内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基于平等协商建构的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截至2020年3月,我国共推进实施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10宗,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中有8个省(市)已经初步建立起省域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可以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已成为促进我国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

就我国而言,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领域,现实的紧迫任务在于从制度供给层面加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建设,明确补偿主体权利义务,规范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活动。

对于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情况中央层面的制度建设情况新时期中央层面有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文件密集出台。

在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将“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开启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新征程;之后,横向生态补偿特别是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获得长足发展。

2016年,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等多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后又陆续发布《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18〕19号)、《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见表1)。

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体系等内容,为开展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提供了制度保障。

地方层面的制度建设情况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指出,“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鄂政办发〔2018〕51•【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执法严格,投入多元、全民共享,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着力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管理(一)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规划引领。

进一步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注重湿地、森林、地质遗迹、珍稀特有物种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分布特性整合提升已建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小区,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的联通性。

2020年之前制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7
【实施日期】2016.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
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健全天然林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天然林林权所有者保护天然林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二)草原。

实施国家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将我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县纳入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范围,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生态安全屏障。

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三)湿地。

加强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

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在衡水湖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补偿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国家重要湿地。

探索建立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湿地生态用水和生态补水水费支出。

推动建立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沙地。

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

积极探索和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建立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严格保护植被,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的采伐。

推行舍饲圈养、围封禁牧制度,预防森林、草原病虫鼠害和火灾的发生,保护防沙治沙建设成果。

积极争取在我省坝上沙化严重和具有潜在沙化危险的县(区),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

(省林业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海洋。

完善捕捞渔民季节性休渔和转产转业补助政策。

研究制定海洋伏季休渔渔民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海洋伏季休渔渔民补贴制度全覆盖。

对压减拆解的渔船进行补助,并对所有转产渔民进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门路;鼓励转产渔民发展休闲渔业和远洋渔业,对新建造的休闲渔船和远洋渔船给予适当补助。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健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

重点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海洋牧场及人工鱼礁建设。

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强化养殖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和生态环境修复。

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完善涉海工程生态保护补偿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制定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修复补偿政策,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负责)(六)水流。

开展河流源头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

全面开展燕山、太行山61个山区县(市)及19个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支持水土保持、污染
治理、水源涵养林、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进重要江河敏感河段、重要生态治理区和重要湖泊生态保护补偿。

积极推进永定河、滦河、潮白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滹沱河和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河流湖泊生态综合治理,探索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完善南水北调、引黄等生态补水工程体系,改善和修复重要河湖生态系统。

(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实施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生态保护补偿。

在燕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永定河上游和太行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全面实施生态保护补偿。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启动重要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

率先开展东淀、献县泛区等2处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加快推进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对肩负保护京津任务的文安洼等7处重点蓄滞洪区,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天津市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

对重要渔业水域、水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关键区划定生态红线,实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专项管理。

对重点水域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投入力度,在白洋淀、衡水湖等重点水域积极推广“人放天养”养殖模式,规范传统捕捞业,恢复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

(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耕地。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研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