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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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0902404038 虞春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

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统收统支”(1950)。

“条条”管理体制初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1954)。

中央支配的财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不得层层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五年不变”(1958);“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59)。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五年调整时期(1961—1965)权力上收企业管理权上收,部直属企业增至10500个,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2.3%。

财权收至省市自治区以上。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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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书籍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政府架构中的重要议题。

本书旨在探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协调机制以及相互关系的演变。

首先,本书会介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原则。

中央与地方各自拥有不同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而权力分配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宪法。

我们将详细分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以及如何保持权力平衡。

其次,本书会探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实践中,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着各种协调机制,如国务院对各地方政府的指导、协商和考核等。

我们将深入研究这些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以及它们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促进合作和协调。

此外,本书还将分析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

我们将分析这些变化的原因和影响,以及可能出现的未来趋势。

最后,本书会尝试提出中央与地方关系改进的建议。

我们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以促进全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本系统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权威著作。

通过对权力分配、协调机制和关系演变的深入探讨,本书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为改进中央与地方合作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是中国政治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层级。

中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地方则是中央在不同区域内的代表,负责管理和推动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紧密,因此探讨中央地方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是垂直层级体系,即各级政府之间构成了上下级关系。

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是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政府组成的三级结构。

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掌握着对地方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权力。

而地方政府职责则是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负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事务等相关工作。

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如何进行分配和控制。

在分配方面,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具有重要地位。

而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本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

在控制方面,中央政府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政策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调整。

同时,地方政府也需向中央政府汇报和请示相关权益事项,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延伸。

中央政府的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

同时,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会影响中央政府的政策方向。

因此,中央与地方拥有紧密的利益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是双向的,中央有利益的实现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推进。

地方经济的发展与中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密不可分,因此地方政府也要考虑其在中央政策中的地位和代表地方利益的角色。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认识到中央政府在发展中国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和合作,确保整个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如何协同合作。

在政策制定、权力分配和实施方面的合作是中央与地方协调关系的关键。

在实践中,中央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需要经常倾听地方的意见和反馈,改进自身制定的政策并完善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一、政治领导
中央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地方的政治领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央通过制定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为地方提供政治方向和指导。

同时,中央还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二、经济管理
中央和地方在经济管理方面有着明确的分工。

中央负责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经济管理和运作。

这种分工使得中央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而地方政府则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经济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央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

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这种分工使得中央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而地方政府则能够更好地满足本地居民的需求。

四、信息共享
中央和地方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中央需要了解地方的发展情况、需求和问题,以便更好地制定政策和提供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也需要了解中央的政策导向和要求,以便更好地执行政策和满足居民需求。

通过信息共享,中央和地方可以更好地协调行动,促进国家发展。

五、责任分担
中央和地方在关系中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作为国家的代表,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负总责。

而地方政府则需要负责本地的公共事务管理,为本地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有助于确保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实现国家与地方的和谐发展。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包括权力关系、财力关系、行政关系和决策关系等方面:
1. 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力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中央拥有国家最高权力,负责制定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则根据中央的要求执行和实施。

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法律、政策和行政命令等途径来协调和规范双方的权力行使。

2. 财力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政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国库收入和发行国债等方式获取资金,然后根据地方情况进行分配。

这种财力关系旨在保证中央政府能够调动全国的经济资源,同时也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支持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3. 行政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中央政府拥有权力来进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确保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行使职责,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行政协助。

地方政府则负责按照中央的要求具体执行各项政策和法规。

4. 决策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决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一些重大事项,如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框架和重大项目等,需要由中央政府来决策。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也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决策和实施。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领导、调配和管理各地方政府,使各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协调和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种关系旨在实现国家的统一、发展和稳定。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紧密相关,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本文将从宪法法律的角度,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重点知识点解析。

一、宪法法律的角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法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与地方行政区划应当遵循统一、统筹、分权的原则。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享有不同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彼此之间存在合作、协调和监督关系。

在立法方面,中央负责国家的全面立法工作,地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行政方面,中央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地方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

中央政府设立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政府。

在司法方面,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政治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治层面。

中央通过党的领导,对地方行使督导、指导和决策权力,确保国家的统一和整体利益。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任免权、监督权等也是政治层面上的表现。

地方政府在政治层面上负责地方的具体实施工作,贯彻中央政策,解决地方问题,为中央政府提供反馈和地方情况的信息。

三、经济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经济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对地方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控。

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调剂,向落后地区提供财政援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央政策制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引导本地区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地方政府还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吸引外资、促进本地区的投资和就业。

四、文化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文化方面也有体现。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文化政策,对地方文化进行引导和支持。

中央政府还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1. 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一定 程度上来说,评判政府的职能的标准将不完全依 仗效益和效率,而主要取决于服务对象的满意程 度。“从社会发展的内在运动规律来看,政府是 被决定的因素。但是当社会的发展需要通过政治 力量来塑造时,政治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就是决 定性的因素。但是,当社会发展形成自己的逻辑 力量时,政治在社会发展中就是被决定的因素, 不得不依据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来改变和发展自 身。”
利弊分析
总的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弊大于利的。除非被 保护的是一个幼稚工业,经过保护之后,行业能 够从没有竞争力变得有竞争力。一般来讲,这种 情况是相当少的。地方保护往往会吃力不讨好, 最后都会劳而无功,不得不放弃。
营造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良好环境
a.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政府应当树立并强 化公关意识; b. 理顺公众关系,多办实事,取信于民; c. 注重公共关系的传播,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大力 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
表现形式
a. 限定对象 b. 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
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局部利益, 以行政命令或下发文件的形式,用强制手段来扶持本地 企业和产品
c. 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d. 行业垄断: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特殊的独占地位实行
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 府微观理性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必然导致宏观不理性的恶果, 陷入地方主义的泥淖。为了尽可能减少宏观环境 恶化对本地区的不良影响,地方政府会采取地方 保护主义的措施。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 在制度上确立和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改变导致 地方主义恶果的博奕结构中的奖惩机制,在制度 上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自觉不走向地方主义的泥淖, 而是走向合作的策略,为共同解决全局性事务而 努力。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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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和行政互动关系。

以下是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1.权力分配和层级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权力的分配和层级关系。

中央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核心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和决策。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下辖的行政区域,负责执行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

2.协调和合作: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建立在协调和合作的基础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共同解决政策问题和社会需求,并确保政府的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

3.权限与责任: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涉及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中央政府具有制定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统一的主责,而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4.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还涉及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在财政、税收和资源分配上有权力进行调控和决策,以确保资源和财富的合理分配。

地方政府则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管理和运用本地的财政和资源。

5.法治和行政效能: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运行,并追求行政效能。

法律和法规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都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政府的权责利平衡。

同时,政府应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和治理能力,以满足人民的需求。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涉及政权的分配、资源的分配和政策的落实。

一个良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能够促进政府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以及满足人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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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南开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朱光磊2003年3月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

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第一节中央——省政府过程•一、省制沿革•二、省政治权力结构•三、中央和省的政治关系•四、中国省政府过程的主要特点•五、省际关系一、省制沿革•在自元朝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中,“省”(含“行省”)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最高一级,是中央之下分治国土的第一级固定的行政区域。

•元朝设“行中书省”,主要首脑为丞相和平竞;在边疆地区设置有“道”,并在此四化开始对西藏等民族地方行使主权;行省上下,设置有路、州(府)、县。

•省也是明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管行政、司法和军务;省之下设置道、府、县。

•清朝光绪年间,省的设置已经达到23个,另有5个将军辖区;西藏和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以及蒙古地区盟旗等;省设总督或巡抚,或督抚并置,总督掌军事,巡抚掌民政;省之下为府(与直隶州)、县。

•武昌起义之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省建立了“省军政府”,其下是“军政分府”和传统的县,各地军政体制不一,管理混乱。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一般分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共分22个行省;省设置有省议会,1913年后设置了由总统任免的省“民政长”,设有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作为司法机关。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是省、县两级制,另有一部分分别为相当于省、县两级的城市;在地方也实行“党治主义”;省政权先后称为“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委员会”,由各厅厅长所组成,其中省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决定;•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宣布实行“宪政”,设置了由选举产生,起咨询作用的省参议会;到1948年,全国共有•新中国成立后,最初设置了华北、东北、中南、华东、西北、西南六个“大行政区”,大区设置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首脑一般是各大军区的首长、各大中央局的第一书记。

大区分辖若干个省和区辖市。

•随着新政治秩序的建立和经济恢复期的结束,1952年11月中央决定将大区的政权机关改称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

•1954年4月7日又撤销了大区这一级的设置。

在这一背景下,对一些较小的省和一部分当时与省平级的行政公署重新做了划分合井,省成为了地方最高行政建制,直辖于中央。

当时全国共有26个省。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实行“一国两制”制度和对省级行政区划的几次重要调整,到1997年重庆成为中央直辖市和港澳回归时为止,中国共有23个省(台湾省的资料暂缺,下同)、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按人口比例而言,当代中国的省一级地方的数目是比较少的。

•在1979年以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还曾称作为人民委员会),在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拥有地方政权的全部权力。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谓“革命委员会”取代省人民政府掌握了省政权的全部权力。

•1978年以后,省人民政府陆续恢复。

•1979年以后,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建立,省级人民政府转变为单一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本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

二、省政治权力结构(一)省委(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三)省政协委员会(四)省人民政府(五)省司法机关(一)省委•中共省委,是省政治权力结构中的核心,对全省的各项工作实行政治领导。

•根据国家的编制制度,省委一般由委员和候补委员20-40人(按省的大小,下同)组成。

•在省级领导班子层次上,省委常委会有常务委员9-1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一人,副书记4-6人。

•中共省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5人左右组成,从中选出常委7-9人,其中设书记一人,副书记2-3人。

•省委一般设工作部门7-9个,也即惯常的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研究室等,其工作性质和具体职权,与中共中央的职能部门没有什么差别。

•为了抵消管理幅度较大所带来的问题,也与还没有完全实现“党政分开”有关,省委通常按工作类型期分为6-10个“口”,成立相应的党委或作为省委派出机关的工作委员会,对有关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但是,这一层级一般不参与管理具体业务工作,只是主要在与其它“口”的配合、政策的具体化、人事安排等方面,起一种协调和控制作用。

•由于省长(有时还可能再有一位常务副省长)通常兼省委副书记,另有若干副省长进入省委常委会;•中共省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和一些重要的“口”的党委(或工委)书记一般为省委常委。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政协主席也往往由省常委兼任,近年来更有一部分省委书记出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所以,整个省委在组织结构上就已经着眼和方便于对全省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四大权力:–地方立法权;–地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这。

•省人大代表依人口多少而定,像人口最多的四川一般为1500名左右,而人口最少的青海省一般为500名左右。

•省人大常委会由35-8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10人,秘书长一人。

•省人大还设有财经、政法、教科文卫等专门委员会,作为咨询、参谋机构,在拟定、审议议案,调查研究,专项监督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省人大还有一种特殊的所属机构,——在地区设置的与地区行政公署相匹配的,作为省人大派出机关的地区人大工作组(或联络处等其它称谓)。

•近年来,有一部分省的中共省委书记当选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这在客观上加强了省级人大在省政治权力结构中的实际地位;–加强了省委与省人大在省政府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加强了省人大对省“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加强了省委对全省人大工作的领导。

•对理顺省级地方的党政关系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三)省政协委员会•省级地方设有规模较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委员会,其组织、职能与全国政协相同。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省级地方组织,也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框架内,参与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具体职权可以划分为三类:–执行省人大和国务院的决议、指示的执行权;–制定本省行政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分权;–本行政区域内各项事务的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的首长为省长,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政府各部门(委、厅、高等)的首长所组成。

•省长和副省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全国各省的副省长已经全部由差额选举产生,省长和副省长的任期与产生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省人民政府的其它组成人员的人选,由省长提名,由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任命。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井分别分管一部分工作部门;•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省长会议;•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首长组成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的重要政府决策都由省政府常务会会议或省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但省长对讨论的结果和应做出的决定有总结、决定的权力,并由省长对省人大和国务院负责。

•由于我国的省的管理幅度较大,实际上除外交和国防以外,省人民政府承担着相当广泛的行政责任。

因此,其工作部门的设置与中央政府大致类似,而且各省之间在机构设置上的差别要比省级以下小。

•根据国家的编制规定,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为35-40个,小省应少于35个,大省可略多于40个。

•目前,还出现了许多非常设机构、副厅局级的“二级机构”、省直属的行政办事机构、厅局级企业机构和事业机构,总共加在一起有的已达100个左右。

•这些机构,特别是作为政府正式组成部分的委员会、厅和局,是省长和省政府指挥全省各项工作,联系上下左右的枢纽和管理全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体依托。

(五)省司法机关•省设有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任期均与产生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体现双重领导关系。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是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中央和省的政治关系•中共中央与各省委的关系是领导关系。

“全党服从中央”和“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这一关系中自然合为一体。

省委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中央的大局和中央的领导。

•同时,省委的主要负责人,比如省委书记和兼任省委副书记的省长,一般均为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相当一部分省委负责同志和省内有代表性的党员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这都便利了省级党的组织参与对全党工作的决策。

•此外,党中央和各省委还可以以“中央工作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会议”等形式,指导省委正确执行中央决策,并沟通情况,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工作的指导关系:•一是,立法监督,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对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监督,即虽然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级地方选出的,但根据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它有权监督这一选举工作。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省级大大常委会完成一定的工作,比如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在开会前在省内进行必要的视察活动;征求对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拟通过的法案的意见等。

•四是,全国大大常委会有时邀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驻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某些会议,以便加强沟通;有时还召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或组织情况交流会等。

•全国政协与省政协的关系,有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也有工作上的联系关系,而且后者的比重更大一些。

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的关系是领导关系。

•根据宪法,国务院所享有的18项职权中,每一项都涉及它对各省级地方的全面、直接领导关系,同时省级政府要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务院报告工作。

•同时,国务院还通过自己的工作部门对省级地方相应的部门进行对口的业务领导或业务指导——―条条”管理。

•除了这两个基本渠道和行政立法、政府计划管理,政府财政、税收和预算管理以外,国务院还可以通过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编制控制等多种手段领导省级政府的工作。

•但是,省级政府负责人的人事安排,主要由中共中央负责;不过,国务院的领导人作为中央政治局的成员,也可以在确定或批准省级政府负责人的人选问题上起重要作用,国务院副总理对于其分管工作方面的省级政府副职负责人人选也可以发表一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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