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承揽合同的相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 合同分类: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特定标的合同。
3. 合同效力: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1. 当事人关系:承揽合同涉及当事人双方,即定作人和承揽人。
2. 定作人义务: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要求,支付报酬,接受工作成果。
3. 承揽人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保证工作质量,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
三、承揽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1. 承揽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承揽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口头合同。
2. 承揽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承揽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承揽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揽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承揽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定作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3)承揽的工作内容;(4)承揽的工作质量要求;(5)承揽的报酬;(6)承揽的期限;(7)工作成果的交付方式;(8)定作人的监督检查权利;(9)违约责任。
4. 承揽合同的履行(1)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 承揽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1)承揽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揽人未保证工作质量,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料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关系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承揽关系过错责任如何划分承揽关系是由定作⼈和承揽⼈建⽴的⼀种法律关系,建⽴承揽关系,⼀般要签订承揽合同。
⽽承揽⼈在从事承揽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伤害,那么承揽关系过错责任怎样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承揽关系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在承揽活动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定作⼈有过错除外《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作⼈的义务(1)合同约定由定作⼈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中途变更承揽⼯作的要求,给承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作需要定作⼈协助的,定作⼈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的正常⼯作。
(6)定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报酬。
对⽀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应当在交付⼯作成果的同时⽀付。
⼯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应当相应⽀付。
(7)当事⼈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付。
(8)交付的⼯作成果毁损、灭失发⽣在定作⼈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存在过错的,定作⼈要承担⼀定的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条承揽合同的成立承揽合同自承揽人和定作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三条承揽合同的形式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条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揽工作的内容;(三)承揽工作的数量;(四)承揽工作的质量要求;(五)承揽工作的期限;(六)报酬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七)材料的提供;(八)验收标准和方法;(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六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
第七条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定作人的验收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九条定作人的变更请求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可以要求承揽人变更工作内容、数量、期限等,但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条承揽人的变更请求承揽人在定作人变更工作内容、数量、期限等情况下,可以要求定作人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或者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承揽人的权利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定作人的权利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
第十五条解决争议的方法承揽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本司法解释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审查的重点及方法

承揽合同审查的重点及方法一、主体资格审查。
1.1 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审查。
咱们得看看承揽人和定作人是不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好比你要跟一个小孩子或者神志不清的人签承揽合同,那肯定不行啊,这就像“病急乱投医”,后患无穷。
要查看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确保双方都是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主体。
1.2 资质审查。
如果承揽的工作是需要特殊资质的,比如说建筑工程承揽,那承揽人必须得有相关的建筑资质才行。
没有资质就揽活,那简直是“赶鸭子上架”,不仅工程质量没保障,还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二、合同内容审查。
2.1 工作内容与要求。
这部分得明明白白的。
承揽人到底要做什么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定作人有啥特殊要求,都得写清楚。
不能模棱两可,要是含糊不清,到时候就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比如说定制一批家具,家具的尺寸、材质、颜色、样式等细节都要详细规定。
2.2 报酬条款。
报酬是多少,怎么支付,啥时候支付,这些都得审查好。
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有没有预付款。
如果定作人不按时付钱,有没有违约金之类的规定。
这就像我们干活得知道自己能拿多少钱,什么时候拿,不然心里没底啊。
2.3 工作成果的交付。
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都要明确。
不能说承揽人做完了,定作人还不知道在哪拿成果。
而且对于成果的验收标准也要清楚,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双方另行约定的标准,这就如同“一把尺子量到底”,得有个准头。
三、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审查。
3.1 风险承担。
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像原材料损坏、工作成果意外灭失等。
这时候谁来承担风险就得在合同里说清楚。
比如说承揽人在运输工作成果途中出了事故,成果损坏了,是承揽人自己承担损失还是定作人也得承担一部分,得有个说法。
3.2 违约责任。
双方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还是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也要明确。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条款,那合同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没有威慑力,一方违约了另一方也没办法。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使用乙方之专业技术与能力以完成特定之承揽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此签订本合同。
为明确各自义务与权益,甲乙双方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义务如下:一、付款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承揽费用。
具体支付时间、金额及支付方式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技术资料提供义务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承揽业务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
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国家规定,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承揽工作。
若因甲方提供资料错误或不完整导致承揽工作延误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助义务1. 在承揽工作进行过程中,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现场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若因甲方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延误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验收义务1. 乙方完成承揽工作后,甲方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若甲方未能按时完成验收或无故拒绝验收,视为已验收合格。
2.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承揽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承揽工作无法按时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保密义务1.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若因甲方泄露商业秘密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质量保证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承揽工作的目的合法且符合国家政策及法规要求。
B3《承揽合同》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包括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同时,定作人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并因此使承揽人多支出费用的,应由定作人承担。
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
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对该工作成果所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如果该项工作成果是由运输部门代运的,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承揽合同》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的责任 பைடு நூலகம்
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2、逾期付款的责任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 偿付违约金。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案情甲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美容院。
在美容院装修完成后,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乙为其提供保洁服务。
口头约定:乙负责美容院房间内的清洁整理并擦拭一至三楼门窗玻璃;劳务费为1000元,两天内完工。
乙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颅脑损伤,多部位骨折,为治疗花费10万元。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用人者责任,请求判令甲向其赔付医疗费用10万元。
解析本案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乙向甲提供劳务的合同究竟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直接影响着甲所承担的是用人者责任还是定作人责任;二是如果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甲的过失如何判定,又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非典型承揽合同的认定问题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的合同。
就种类而言,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典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对有体物的制作和变更,例如房屋的维修、服装的定制;还可以是无体之精神的创作,例如电脑软件设计、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创作,这些是借有体物予以形体化的体现。
1特殊场合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的实施,虽然仍然要求此种劳务须具有完成特定结果的特性,但实务上做合同类型上的区分却颇有难度,这种形态的承揽合同姑且称之为“非典型承揽合同”。
这里所谓的典型与非典型的区分,更多的是出于对承揽合同认定难易程度上的考量。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分在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具体处理上,首先是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
判断合同性质主要是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看合同名称,现实中并不排除有雇主为了规避承担雇佣合同责任,而以“承揽”命名合同的情形。
在实务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时不易区分。
据一般的学理认识,区分标准如下:(1)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或过程,而雇佣合同劳务本身即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而有无工作结果在所不问;(3)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而受雇人则须听从雇主指令,具有从属性。
司法审判中定作人过失责任的认定

Vol.33No.7Jul.2012第33卷第7期2012年7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加工承揽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
多年来,围绕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责任问题国内学者的论述颇为透彻,而对于定作人过失责任的研究则略显单薄。
近年来,相关案例在社会上不断出现,敦促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定作人的责任作了一分为二的区分:一方面,在定作人在履行自身义务存在过失时,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承揽人履行自身义务存在过失时,则定作人不必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定作人的过失认定是和定作人的义务密切相关,定作人的义务则主要是指其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如何认定定作人行为存在“过失”,《解释》并没有明确,必须通过法院的审判实践确定。
一、何谓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行为人违背应承担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定作人的过失行为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查定作人是否因过失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必须首先明确其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认为定作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定作人的选任义务选任义务,意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仅是具体个人的选择,更是对该个人所具有的资质、条件和能力的合理判断和选择。
在开始承揽工作之前,应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有能力完成承揽工作的承揽人。
就资质选任而言,几乎每一类特殊行业都有相关的准入资格,如建筑业、高空作业和高速交通工具维修等。
特殊行业的从业资格要求,一般会同时包括承揽人的执业资格要求、承揽人的工作场所要求和承揽人的实践能力要求,这是对工作质量和工作安全的双重保障。
定作人在资质选任上的错误,自然可以认定为过失。
如:车主雇用的司机运货途中发生轮胎故障,在维修过程中,因车主事先未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两个月前更换过轮辋锅顶)予以告知,导致轮辋爆破,造成维修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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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甲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美容院。
在美容院装修完成后,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乙为其提供保洁服务。
口头约定:乙负责美容院房间内的活洁整理并擦拭一至三楼门窗玻璃;劳务费为1000元,两天内完工。
乙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颅脑损伤,多部位骨折,为治疗花费10万元。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用人者责任,请求判令甲向其赔付医疗费用10万元。
解析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乙向甲提供劳务的合同究竟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直接影响着甲所承担的是用人者责任还是定作人责任;二是如果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甲的过失如何判定,乂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非典型承揽合同的认定问题
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的合同。
就种类而言,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典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对有体物的制作和变更,例如房屋的维修、服装的定制;还可以是无体之精神的创作,例如电脑软件设计、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创作,这些是借有体物予以形体化的体现。
1特殊场
合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的实施,虽然仍然要求此种劳务须
具有完成特定结果的特性,但实务上做合同类型上的区分却颇有难度,这种形态的
承揽合同姑且称之为非典型承揽合同”。
这里所谓的典型与非典型的区分,更多的是出丁对承揽合同认定难易程度上的考量。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分
在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具体处理上,首先是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
判断合同性质主要是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看合同名称,现实中并不排除有雇主为了规避承担雇佣合同责任,而以承揽”命名合同的情形。
在实务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时不易区分。
据一般的学理认识,区分标准如下:(1)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或过程,而雇佣合同劳务本身即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而有无工作结果在所不问;(3)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而受雇人则须听从雇主指令,具有从届性。
(4)承揽人一定条件下可将劳务转授他人为之,受雇人的劳务则须亲自为之。
2至丁有学者在论著中列出的,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与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所不同3,并非区分合同
类别的标准,仅是区分以后带来的法律效果的差异,丁区分本身无意义。
非典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仅是劳务的实施,前述标准还需进一步推敲。
(1)合同目的判断。
承揽合同在完成一定工作之后一般需要交付工作成果,但工作成果并非有体物,而是无形劳务之结果,则不为一般意义的交付。
因而,在
判断是否为承揽合同时,就不宜考虑是否具备有体物工作成果或物质形态体现的工
作成果的交付。
(2)取得报酬方式的判断。
定作人按照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时间支付报酬,并不是说承揽合同一定要在工作成果完成后再支付报酬,实务中也存在定作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报酬的情况。
当然,在雇佣合同中,如果是长期用工,雇主一般都会定期支付报酬。
然而,在某些需要长时间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中,并不能排除定作人分期支付报酬的情况。
在短期用工中,以是否定期支付报酬为判断标准显然也不可行。
(3)所提供劳务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判断。
按照控制理论,判断被雇主雇请的人在引起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的身份究竟是承揽人还是雇员,其最根本的标准是控制标准,如果雇主对引起损害发生的人享有控制权,则引起他人损害发生的人在侵权法上的身份就是雇员;反之,则为承揽人。
4在承揽人仅提供劳务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关注劳动成果的同时,对劳务过程也很关注,甚至指示整个劳务过程。
这乂是否能够说明定作人是在控制”承揽
人呢?可以这样理解,定作人因其本身具有检验、监督承揽人的义务,乂由丁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如果不对劳务过程监督,工作结果就很难保证。
换言之,定作人关心的仍是工作结果,对劳务过程的监督仅仅是保证工作成果顺利完成的手段而已,也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4)由丁不具有人身专届性,承揽人可以将工作转予他人执行,这也是认定承揽合同的一个标志,无需赘言。
区分非典型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更多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以本案为例,甲为了保证美容院的正常开业,在装修完成后,与乙达成口头协议,要求乙对美容院内外做活洁卫生。
按照一般逻辑,甲对合同的需求是两天内完成美容院的内外活洁工作,而对丁乙采用何种劳动工具、工作方式并不关注,即甲关注的是最终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