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正版〉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等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将成都市分成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
?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项目,强调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 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以附表二、附表三为基础,结合每个地块不同的开发条件(地块大小、地块四周临路的数量等),具体确定每个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 2.0.2 条城市形态及建筑容量控制成都市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贸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
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具体分区范围以《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管理图》为准。
第一分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355732 ㎡
2608259 ㎡
1141924 ㎡
5317950 ㎡
2156497 ㎡
≥ 80000㎡
(0.7)
(0.75)
(0.8)
(0.85)
通过扩大打折系数值,理论上可减少人口约为:86.4万人
2公顷及以上大街坊的容积率适度折减
3 优化城市形态
修编内容
2008版
2013版
成都市中心城街坊尺度统计表
用地面积 临规划道路条数
临 40000㎡~80000
一
㎡(0.75)
条
道
≥ 8000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路
(0.7)
临 40000㎡~80000
两
㎡(0.8)
条
道
≥ 80000㎡
路
(0.75)
临 40000㎡~80000
三
㎡ (0.85)
条
道
≥ 80000㎡
路
(0.8)
临 40000㎡~80000
•1、按照“四态合一”+“服务民生”+“完善技术条文”的思路,对修改内容进行梳 理。
•2、在2009、2010、2011、2012年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修编成果 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实践进行补充完善。(近期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的纳入)
•3、按照国家新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类型梳理《成都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里有关内容。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解读
2014.2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2014版) 适用于成都中心城区 的城市规划、设计和 管理工作,包括: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成建委【2018】407号文政策依据及支撑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30号),建设工程可研、选址、用地、初设、施工、监理、竣工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为此需进行全过程管理。
技术支撑文件:《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2成都市纳入海绵城市全过程管理项目范围成都市22个区(市)县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小区、市政工程、城市绿地与广场三类项目。
特别明确指出建筑小区不单指住宅小区,包含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种类型。
海绵城市全过程管理主体单位及相关要求从设计、图审、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单位需参与全过程管理。
1、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进行在方案、初设、施工图阶段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2、图审阶段:建筑、市政道路、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图审机构进行图审。
图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进行审查,出具结论性意见。
现阶段暂行将海绵城市审查在线下运行,建设单位将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在线下报送图审机构,图审机构将审查结果作为附件粘贴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
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也在线下运行。
3、施工阶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成果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监理单位过程管控。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掌握规划》依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状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掌握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爱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根据已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掌握性具体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爱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进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掌握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颜色的管理,加强环境爱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舞在掌握性具体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根据审批后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
无掌握性具体规划或掌握性具体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时间:5/19/2010 10:48:00 PM 点击:831 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正版〉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等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将成都市分成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
?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项目,强调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 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以附表二、附表三为基础,结合每个地块不同的开发条件(地块大小、地块四周临路的数量等),具体确定每个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 2.0.2 条城市形态及建筑容量控制成都市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贸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
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具体分区范围以《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管理图》为准。
第一分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③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2.2.7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的面积 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 (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 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 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 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 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 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 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页,共24页。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2.2.5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 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 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 求执行:
14版共七章,相对于08版减少了2个章节:去掉了原版中第六章建筑色 彩规划管理和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并将08版中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 他管理要求改名为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将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改
名为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一页,共24页。
08版目录
14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页,共24页。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2 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 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 选取比该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 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 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米时,按表 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 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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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优化城市形态
修编内容
2008版
2013版
项目 分区
位置
总容积 率
总建 筑密 度
高层 主体 建筑 密度
绿地 率 (适 用于住 兼商用
地)
项目分区位 置
第 一 分
位置
地铁站 街坊项 目
第一 分区
第二 分区
地铁 站街
坊
≤10.0 ≤8.0
≤50% ≤50%
≤25% ≤25%
- ≤6.0 ≤45% ≤22%
2.特色化与整体协调的原则
成都拥有独特的自然环境与厚重的文化底蕴,是彰显城市特色与城市价值,提 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宝贵资源。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处理好生态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传承与城市现代化、国际化的关系。在对接国际先进理念,按照高标 准、高品质的要求开发建设各类城市标志性项目的同时,城市规划与建设应注重城 市空间、建筑形态的整体性、协调性,重品质、重细节,反对千奇百怪、各自为政 的“个性化“、”小趣味“的建筑形态。
2Hale Waihona Puke (1.1) (1.0) (0.95) (0.85)
3
(1.2) (1.1) (1.0) (0.95)
4
(1.25) (1.2) (1.1) (1.0)
1
(1.0) (0.95) (0.85) (0.8) (0.75)
2
(1.1) (1.0) (0.95) (0.85) (0.8)
3
(1.2) (1.1) (1.0) (0.95) (0.85)
•1、按照“四态合一”+“服务民生”+“完善技术条文”的思路,对修改内容进行梳理。
•2、在2009、2010、2011、2012年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修编成果 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实践进行补充完善。(近期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的纳入)
•3、按照国家新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类型梳理《成都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里有关内容。
路
(0.8)
临 40000㎡~80000
四
㎡(0.95)
条
道
≥ 80000㎡
路
(0.85)
一分区
0㎡
81072㎡
52117㎡
0 211536
㎡ 0 166584 ㎡ 0
二分区
3928910 ㎡
2129700 ㎡
1693967 ㎡
369778㎡
905601 ㎡
369778㎡
1987604 ㎡
1626958 ㎡
≥10% ≥10% ≥15%
区
第
二 分 区
第 三 分
区
-
第三 分区
-
≤5.0 ≤40% ≤20% ≥15%
第-
四 分
-
区
合理调整商业商务用地的建筑密度、强度等指标,增加城市空间的开敞度
总容积率
≤10
≤8 ≤6 ≤5 ≤4 ≤3 ≤2.5 ≤2.0
总建筑密度
≤35%
≤40% ≤45% ≤48% ≤51% ≤54% ≤57% ≤60%
大家好
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解读
2014.2
2
一、适用范围
3
适用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2014版) 适用于成都中心城区 的城市规划、设计和 管理工作,包括:
(1)成都市外环 路外侧500米生态带 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 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3)五城区在外 环路外侧500米生态 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3.关注民生与以人为本的原则
关注民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因此, 新版技术规定关注百姓需求,力求接地气,保民生。本次修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 手,关注人的生活质量,生活品质,提高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标准,提高人 民生活水平。
8
四、修编主要内容
9
1 加强城市形态管理
•4、以“人”为本,尊重老百姓的想法,通过实地走访、网络调查、部门座谈等方式,
开展大规模的调研工作,建立修编研究基础。
6
三、修编原则
7
修编原则
1.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原则
本次修编在深入摸清本土情况的前提下,通过参考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以 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国内一线城市的规划技术标准,理清思路,深 入查找本市规划技术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按照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提出补充 完善的内容。
4
(1.25) (1.2) (1.1) (1.0) (0.95)
用地面积 临规划道路条数
临 40000㎡~80000
一
㎡(0.75)
条
道
≥ 80000㎡
路
(0.7)
临 40000㎡~80000
两
㎡(0.8)
条
道
≥ 80000㎡
路
(0.75)
临 40000㎡~80000
三
㎡ (0.85)
条
道
≥ 80000㎡
三分区
18018261 ㎡
7295695 ㎡
4163104 ㎡
1355732 ㎡
2608259 ㎡
1141924 ㎡
5317950 ㎡
2156497 ㎡
≥ 80000㎡
(0.7)
(0.75)
(0.8)
(0.85)
2公顷及以上大街坊的容积率适度折减
通过扩大打折系数值,理论上可减少人口约为:86.4万人 11
其中包括新都区 大丰街道及环城生态 区三河、木兰部分。
4
二、出台背景
5
•修编背景
出台背景
•1、“世界生态田园城市”、“五大兴市战略”对成都市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要 求。
•2、根据5年的规划管理实践经验,对08版技术规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3、结合老百姓的民生需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修编思路
修编内容
将原三分区临环城生态区的生态用地的500米范围内调整为第四分区。(67.6平方公里)
控制要求: 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为建筑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 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 不小于30%。
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的 容积率不大于2.5
3、第四分区临环城生态区一 侧沿规划控制红线进深30米范 围内,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米。
4、温江、双流、龙泉驿、郫 县、新都等区县范围内临环城 生态区一侧的用地第一层街区 也应按上述规划要求执行。
增设第四分10 区
2 降低城市总体强度
修编内容
大街坊导致城市道路密度达不到交通需求,交通循环不畅,可达性差,对区域公共配套与交通组织会产生巨大压
力,对城市整体会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
2008版
成都市中心城街坊尺度统计表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5000㎡以下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2014版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5000㎡以下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40000㎡ 40000㎡~80000㎡
1
(1.0) (0.95) (0.85)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