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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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协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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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矿产资源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矿产资源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矿产资源协会”,简称“矿协”。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矿产资源领域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推动矿产资源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3. 促进矿产资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4. 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5. 维护矿产资源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5.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事项;6. 审议并决定协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九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在矿产资源领域从事生产、科研、教学、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2. 在矿产资源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3.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单位。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缩写:CNC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订和实施煤炭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协调会员关系,不断提高行业凝集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与制定,做好法律咨询。

参与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

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矿业行业协会负责人、有代表性的矿业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

主席团采用轮值制。

第二十七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四)研究行业内共性、全局性德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一人,由会长担任;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矿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矿业社团工作;(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成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佚名【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工业》【年(卷),期】1999(000)004【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AL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编写:CCI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为全国煤炭行业性协会,是由全国煤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会员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煤炭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煤炭工业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令,推动煤炭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

本团【总页数】2页(P6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21【相关文献】1.2008年度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在京召开2008年度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公示 [J],2.不孚众望努力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办成一个合格的行业社团组织--范维唐同志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J],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体干部和代管协会领导会议在京召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王显政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范维唐任名誉会长濮洪九任党委书记 [J], 本刊记者4.我国体育协会章程与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以足球协会章程研究为中心[J], 严红;刘家库5.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征订《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报告·2008》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文件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文件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文件中煤协会科技,2010,171号关于评选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示范矿、创新人才、管理先进单位、管理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有关煤炭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煤炭科技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工业科技创新体系正在形成~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重大进展~煤矿重大技术装备设计制造水平显著提高~煤炭洗选加工和煤化工技术取得新突破~煤炭企业总体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有力支撑了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

涌现出一大批科技创新先进企业、优秀人才和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煤炭科技创新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决定开展煤炭工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一,评选范围参加评选工作单位必须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员及其所属单位~包括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煤炭科研院校、煤机制造、地质勘探和矿井建设企业以及所属单位。

1具体要求如下:1、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的评选范围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煤炭科研、煤机制造、地质勘探和矿井建设企业。

2、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科技创新示范矿的评选范围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和具有法人资质的独立煤矿,公司,~正式投产五年以上。

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科技创新人才的评选范围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煤炭科研、煤机制造、地质勘探和矿井建设企业、煤炭高等院校中从事煤炭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的科研、教学和工程技术人员。

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科技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煤炭科研、煤机制造、地质勘探和矿井建设企业、煤炭高等院校的技术中心、科研管理部门。

合同范文 公司正常经营证明

合同范文 公司正常经营证明

公司正常经营证明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社会团体场所使用权证明社团名称办公住所基本情况地址电话邮编面积(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提供方式1.自有产权2.租借;3.无偿使用。

产权或使用权归属产权人或使用权人证明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处1.房产权证明;2.租借合同;3.提供场所使用权的单位证明文件。

[适用范围]该文书主要适用于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时告知民政部门其办公地点。

社团章程{公司正常经营证明}.[文书模式]一、标题:xx社团章程。

二、正文:正文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等几部分组成,一般应包括社团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权利、义务、资产管理等原则性内容。

可以用条列式或章条式列出。

[适用范围]社团条例是具体规定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会员权利、义务等要素的,社团工作应严格遵循的规定性文件。

[例文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NATIONALCOALASSOCIATION(缩写:CNCA)。

{公司正常经营证明}.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为全国煤炭行业性协会,是由全国煤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会员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煤炭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令,推动煤炭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煤炭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以煤炭为基础能源的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前期性工作。

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矿业联合会(简称中国矿联),英文名称为:China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CMA)。

第二条本团体是我国矿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相关行业)的联合性社团组织。

主要由矿业企业、从事矿业科研、教学、设计及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矿业行业协会、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等自愿联合组成,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宏伟任务而努力。

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当好国家矿业发展战略和制定矿业方针政策的参谋助手;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矿联在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中国矿联联系社会的纽带作用,为矿业、矿山、矿城、矿工(简称“四矿”,下同)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服务。

本团体的强大支撑是“三个依靠”:即依靠主管部门的支持;依靠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矿业社会组织的支持;依靠矿业职工的支持。

第五条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本团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和健全党组织;依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围绕“四矿”问题开展与矿业相关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制定政策与立法咨询建议与服务;(二)大力宣传和贯彻国家的矿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反映行业及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和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平台;(三)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科技理论创新,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应用,推进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加快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广并履行《绿色矿山公约》,促进绿色矿业发展。

煤炭工业协会章程

煤炭工业协会章程

XX县煤炭工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 XX县煤炭工业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为煤炭行业协会,是由 XX县煤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县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 XX县煤炭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XX县 XX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XX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 XX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协助政府推动煤炭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 XX县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对 XX县煤炭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县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以煤炭为基础能源的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定的前期性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订和实施煤炭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协调 XX县煤炭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组织同行议价,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运用市场机制,组织煤炭企业形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体,推动煤炭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协调煤炭行业内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推动横向联合、协作、资产和资本运营。

(四)代表本行业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主动牵线搭桥,为会员排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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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缩写:CNC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订和实施煤炭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协调会员关系,不断提高行业凝集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与制定,做好法律咨询。

参与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

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开展产业安全状况调查,参与起草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引进、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六)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对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会员单位和政府、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

研究煤炭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煤炭工业技术的政策建议,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和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和规模化。

(八)加强煤炭工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动煤炭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

组织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

参与行业内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

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安全核准的专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预审等工作,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和煤炭新技术、新产品鉴定。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煤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工作,发布行业新纪录。

经授权,开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等评审奖励工作以及有关国家奖项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图书。

(十)经授权,开展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参与煤炭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十一)推进行业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

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十二)参与煤炭企业家(经营者)队伍建设,指导煤炭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

在会员单位中开展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矿(厂)长、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推介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三)发展煤炭循环经济,促进行业节能减排。

加大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促进煤炭深加工、煤炭转化和煤层气资源开发与利用。

开展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四)协助企业做好煤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行业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的工作。

经授权,设立行业从业人员荣誉制度,发展煤炭公益事业,促进和谐矿区建设。

(十五)行使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代表中国煤炭行业并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同业组织的联系。

组织会员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损害调查,维护正常的煤炭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六)承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本会副秘书长的聘任;(九)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三)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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