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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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试行稿)

1.总则

1.0.1示范工程总体目标与实施原则

为促进住宅建设的科技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采用先进适用的高新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建设部在总结“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自2000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实施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其总体目标是:通过采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进行精密设计、优化集成、精心建设和工程示范提高住宅高、新技术的含量和居住环境水平,以适应21世纪现代居住生活的需求。

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原则如下:

1.必须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建设的要求;

2.应在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3.示范工程的等级标准应与拟建住宅小区的定位及住宅性能的等级标准基本适应;

4.示范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应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建设同步进行;

5.示范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统一标准、规范;

6.示范工程的部品应采用集约化生产的相互匹配的产品、设备进行现场精密组装;

7.示范工程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提高工程优良品率,创优质工程;

8.成片开发建设的小区,智能化建设必须纳入住宅开发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造;

9.示范工程建设应推广、应用适度超前的先进、适用、优化集成的成套技术体系和设备体系;

10.示范工程建设应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我国住宅信息设备、软件产业的发展。

1.0.2示范工程分类

为使不同类型、不同居住对象、不同建设标准的住宅小区,合理配置智能化系统建设,示范工程按其功能要求、技术含量、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划分为:一星级(普及型,符号★,下同)、二星级(提高型,符号★★,下同)、三星级(超前型,符号★★★,下同)三种类型。

1.0.3示范工程建设要求

示范工程建设应符合“文明居住环境”的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智能化成套集成技术,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物业管理水平。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住宅信息集成企业、产品与设备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发展新兴的住宅信息产业。

1.建立和完善住宅智能化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1)住宅智能化技术、产品、设备和通过优化集成后的成套设备的质量审验;

2)工程工业化、装配化作业的质量监控制度;

3)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制度。

2.实行住宅智能化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建设

1)住宅智能化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造;

2)对住宅智能化工程实行材料、设备、产品集成化生产,发展我国住宅信息产业;

3)实行智能化工程的工业化、装配化施工,减少现场加工。

3.智能化布线应符合开放性、兼容性、扩展性、多介质和大网络等要求,达到布线简化,安装方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目标。实现不同等级的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住宅智能化技术系统。

4.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和建设部正式推荐的住宅智能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5.提前做好住宅物业智能化管理。示范工程在实施前应对未来物业智能化管理进行全面策划,在工程实施的适当时机超前介入,做好工程竣工后物业智能化管理的一切准备工作。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确保物业智能化管理安全、准确、可靠地运转。

6.建设三星级示范工程应将物业管理的智能化系统作为住宅现代信息集成建造系统(HI-CIMS)中的子系统,超前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总体目标中。1.0.4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示范工程建设除遵守上述原则外,小区规划设计尚应符合建设“文明居住环境”总体目标和“五要一保”(即科技含量要确保、厨卫设备要配套、装修一次要完好、住房改革要兑现、物业管理要达标和标准灵活保适销)的实施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规划设计水平不得低于“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规定。

1)一星级示范工程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水平;

2)二星级示范工程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良好水平;

3)三星级示范工程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优秀水平。

2.工程综合验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综合成果验收量化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一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合格标准;

2)二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良好标准;

3)三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优秀标准。

1.0.5住宅性能认定要求

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以下简称性能认定)。性能认定必须执行建设部建住房[1999]114号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1999]21号文“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价方法》等规定。并在规划设计和工程实施中贯彻。具体要求如下:

1.一星级示范工程性能认定等级不得低于商品住宅性能认定A级;

2.二星级示范工程性能认定等级不得低于商品住宅性能认定AA级;

3.三星级示范工程性能认定等级不得低于商品住宅性能认定AAA级。

2.管理规定

2.0.1 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适用于被批准列入《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的住宅小区。凡批准列入“示范工程”的住宅小区,其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均应遵循“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的各项规定。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除必须遵守“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0.2 组织管理

示范工程由建设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跟踪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落实和高水平建成。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住宅办)受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委托,按“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申请报告的审查和立项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方案设计阶段: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小区智能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符合通过条件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发文列为“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智能化×星级示范小区”。

3.扩初设计阶段:组织专家参加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扩初设计方案审查会,以保证可研报告中技术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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