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人民币兑外汇牌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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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
通知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法规类别】人民币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9]24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
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银发[1999]240号2000年1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

第四条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
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
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
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银行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外汇买卖交易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交易指ⅩⅩ银行总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以代分行平补头寸为目的的外汇买卖交易。

我行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场下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三条ⅩⅩ银行结售汇头寸由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

ⅩⅩ银行每日日终各分支机构综合头寸余额合计应保持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四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负责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并对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系统内平补。

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外汇交易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更不得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交易。

第五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每日日终结售汇头寸余额应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二章系统内平盘第六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结售汇头寸平盘时,须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向总行发送《XX分行结售汇头寸平盘申请书》。

第七条每日15:00点前分行向总行申请外币结售汇多头平盘的,总行可以于当日向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支付人民币清算资金。

原则上每日15:00点后分行向总行提出结售汇头寸平盘的,总行通过联行往来账户进行结算,而不进行实际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分行需在每日下午16:30前向总行进行当日最后一次头寸平补。

通过本次头寸平补,各分行应将日终头寸余额控制在总行核定的范围内。

第九条分行日终头寸余额超出总行核定范围的,总行应视情况向该分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把该情况通报给分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第十条ⅩⅩ银行各分行如提前确切得知有大额(单笔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平盘需求,须立即或提前一天通知总行资金部,以便提前准备清算资金。

第十一条如ⅩⅩ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出现故障,系统内平盘功能失效,总分行间平盘信息须通过传真传递,分行向总行发送具有有效签章的《ⅩⅩ银行XX分行结售汇头寸应急平盘申请书》,并与总行确认收妥。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该细则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外汇管理机构、外汇市场、外汇交易、支付、外汇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接下来将重点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为,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主体的外汇管理行为。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风险可控等。

第二章外汇管理机构主要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责和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外汇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决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外汇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同时设置外汇局和外汇营业机构,负责外汇业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章外汇市场主要介绍了中国的外汇市场体系和交易制度。

外汇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外汇交易所市场。

外汇交易方式主要有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等。

还规定了外汇市场的报价、成交、清算和结算等具体步骤。

第五章支付主要介绍了跨境支付的规定和限制。

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办理跨境支付业务,但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限制。

同时对涉及涉外收付款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六章外汇风险管理主要介绍了外汇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措施。

规定了外汇风险管理的认定条件、报备要求和处理办法。

同时对外汇风险管理的资产与负债匹配、杠杆比例和风险敞口等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监管。

第七章监督检查主要介绍了对外汇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加强了对外汇管理行为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总而言之,《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细化和规范外汇管理的具体行为,促进了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外汇交易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同时加强了外汇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有助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银行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105号,xx年4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业务服务价格行为,实施对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的管理,充分利用服务价格的杠杆作用来拓展外汇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种类包括:单位外汇业务手续费和个人外汇业务手续费。

凡委托业务中发生的邮电费用,我行按邮电部门标准收取。

为便于操作,可按收费标准中的邮电费标准收取。

第三条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除另有约定外,我行一律向业务委托方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外汇业务服务价格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可收取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第五条在我行发生的所有外汇业务服务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管理第六条我行单位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的管理部门为总行国际业务部,个人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的管理部门为个金业务部,稽核监察部对全行外汇业务服务价格行为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我行的外汇业务服务价格实行两级授权管理,总行负责制定各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的基准费率。

各分支机构为推动业务的发展,可根据具体客户、具体业务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可执行基准费率下浮;超授权范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报批。

第八条可下浮的基准费率仅限于手续费费率,邮电费不予浮动。

第九条我行的外汇业务服务价格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总行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基准费率下浮的幅度,在这幅度内授权各分支机构根据客户在我行办理业务的总体情况自行审批。

各分支机构将审批表逐笔以传真方式报总行管理部门备案。

(报送格式见附件1)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未获费率优惠授权或下浮幅度超过授权范围的,须根据服务价格种类逐笔以书面方式向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经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6.20•【文号】建总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建总发[2000]6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没有“外币兑换”业务内容的储蓄网点,其开办外币兑换业务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和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可为自然人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其要求,可在原兑入金额及有效期内予以兑回外币。

第二章业务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第三条凡我行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及按规定可以支取的现汇,均可应持兑人要求予以兑换人民币。

第四条兑入外币现钞时,经办人需认真进行币别流通情况及真伪情况的鉴别。

如经鉴定确认是伪造的外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外钞,如仍具有法定价值、可无限期向发行银行兑换的,在征得持币人同意后,可为其办理托收。

银行外汇汇率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汇率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汇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外汇汇率管理,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客户权益,制定本《银行外汇汇率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交易活动中的外汇汇率管理。

二、汇率的含义
银行外汇汇率是指国内货币与外币的兑换比率,即单位国内货币可兑换的外币数量。

三、汇率的形成
银行外汇汇率应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国际金融市场行情、汇率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

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行情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四、报价的方式
银行应向客户提供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

中间价为买卖价的平均值。

银行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向客户提供明确、准确、完整的外汇汇率报价信息。

五、定价的原则
银行外汇买卖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汇率,银行应准确反映市场行情变化,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虚报、欺诈、扰乱市场秩序。

六、交易的内容
银行外汇交易应按照合法、实际需求,以双向交易方式进行。

银行应当在合法、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外汇买卖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和客户利益。

七、业务的风险控制
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外汇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惯例和风险控制方法,防范外汇交易市场风险。

同时,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审核、管理和提示,确保交易合法、真实和客户知情、期望明确。

八、违规处罚
银行外汇交易违反了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罚。

对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及时赔偿客户。

九、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涉及银行外汇汇率管理问题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银监会。

银行外汇汇率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外汇汇率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外汇汇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外汇汇率价格管理,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汇率价格是指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人民币的价格,包括挂牌汇率和内部汇率。

第三条我行外汇汇率价格由总行贸易金融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汇率形成机制第四条挂牌汇率是指我行各经营机构向客户买入或卖出外汇的汇率价格,包括现汇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买入价、现钞卖出价。

(一)现汇买入、卖出价:各经营机构向客户买入或卖出外汇现汇的汇率价格。

(二)现钞买入、卖出价:各经营机构向客户买入或卖出外汇现钞的汇率价格。

第五条内部汇率是指我行为满足内部管理需要而使用的价格,内部汇率包括:基准价、中间价、内部买卖价。

(一)基准价:我行财务核算及报表折算的外币汇率价格。

(二)中间价:我行挂牌汇率及内部买卖汇率的参考价格。

(三)内部买卖价:总行向各经营机构买入及卖出外汇现汇的汇率价格。

第六条我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各货币的汇率价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货币的*场汇率价格、国际*场各货币间的*场汇率、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为基础,计算生成各货币的汇率价格。

第七条内部汇率的确定(一)采用人民银行当天发布的有关货币的汇率价格作为我行该货币的基准价;人民银行未发布汇率价格的货币,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发布的美元汇率价格与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该货币兑美元的折算率计算生成该货币的基准价。

(二)采用各货币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场汇率价格作为我行该货币的中间价;该货币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没有*场汇率价格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美元的*场汇率价格与国际*场上该货币对美元的汇率折算生成该货币的中间价。

(三)依据有关预先设定的各币种价差幅度,以中间价为基础计算各货币的内部买卖价格。

第八条挂牌汇率的确定依据有关预先设定的各币种价差幅度,以中间价为基础计算各货币的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计算公式如下:现汇买入价=中间价×(1-现汇买入价价差幅度)现钞买入价=中间价×(1-现钞买入价价差幅度)现汇卖出价=中间价×(1+现汇卖出价价差幅度)现钞卖出价=中间价×(1+现钞卖出价价差幅度)第九条挂牌汇率价差幅度的确定外汇牌价价差幅度的确定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银行没有规定的,依据有关*场惯例及我行详细业务状况拟定,目前各货币挂牌汇率标准价差幅度设定如下: (一)美元、港币的现汇买入价为中间价下浮2‰,现钞买入价为中间价下浮1%,现汇/钞卖出价为中间价上浮2‰。

商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挂牌汇价的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合法竞争,促进银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汇率报价制度第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及外汇储备情况对外汇汇率进行调节,在境内外具有显著影响力的外部公开平台上进行挂牌,并及时向市场发布汇率行情。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坚持市场化原则,实行市场供求调节汇率的报价机制,报价管理应当与银行经营策略相一致。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汇率报价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国内外电子交易平台、柜台业务、电话业务、网上银行等多种形式报价,确保报价信息准确、及时,不存在误导性行为。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汇率波动情况适时调节汇率报价。

第三章报价流程与内控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风险控制、信息公开、反洗钱等一整套报价机制,做好报价内控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业银行每天应当设定不同时段,共计发布不少于3次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主要外汇货币的买卖挂牌价格、中间价格和即期汇率。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于自身持有外汇进行报价,须按照市场价格与自身风险水平相匹配,不得有恶意报价。

第九条商业银行报价的有效期一般为5分钟,应当设定有效期限,建立有效期管理制度。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录音录像、手工确认、单独核对、预警控制等内部控制措施,并及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汇报价管理制度,并明确外汇报价工作的任务、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汇报价信息管理制度,保证外汇报价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防止外汇报价信息泄露,并依法建立信息责任制。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报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报价,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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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兑外汇牌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要求,加强外汇牌价管理,规范人民币兑外汇报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4号》及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兑外汇牌价(以下简称“外汇牌价”)系指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个交易日发布的汇率中间价和国际外汇市场行情,按照确定的规则,面向客户报出的一系列人民币兑外汇的价格。

牌价种类包括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现钞)卖出价、中间价(或本行折算价)等。

第三条本行对美元、港币、欧元、日元、澳大利亚元、英镑、加拿大元等主要货币兑人民币的汇价进行挂牌,挂牌汇价实行一日多价。

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外汇牌价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包括定价方法、客户结售汇优惠幅度、内部平盘价、外汇牌价操作系统的管理及风险防范;负责及时将本行外汇牌价管理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备案。

第五条金融市场部设置牌价管理员和外汇交易经办员(以下简称“交易员”)。

牌价管理员职责:负责对国际结算系统“牌价管理”模块进行数据维护。

牌价管理员应根据牌价定价报告内容进行系统的设置和价格维护,并及时监测全行牌价的发布和传送情况。

交易员职责:负责监测外汇市场行情,并在市场行情发生剧烈变化时向金融市场部负责人提交外汇参数或套算规则(或点差规则)变更申请。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实施外汇牌价
的报价。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业务
机构。

第二章外汇牌价定价及实施
第八条外汇牌价定价以有利于本行业务开展为原则,通过在国际结算系统中预先设置包含外汇参数、套算规则(或点差规则)的外汇牌价定价公式,对市场行情数据实时加工而成,市场行情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九条外汇牌价定价公式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制定。

由金融市场部向分管行领导提交牌价定价报告,牌价管理员根据审批后的牌价定价报告各项要素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进行日常维护。

若遇市场剧烈波动、流动性等原因,需要对外汇参数或套算规则(或点差规则)进行变更时,由金融市场部交易员提出变更申请,报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并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后,由牌价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维护。

第十条外汇牌价定价公式确定后,牌价管理员对国际结算系统“牌价管理”模块进行参数的输入及维护,形成本行外汇牌价,并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同时向经总行同意开办结售汇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业务处理机构)传送当日对外挂牌汇价。

业务处理机构在接收外汇牌价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金融市场部牌价管理员联系。

第十一条总行初始牌价发布时间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北京时间9:30,交易日最后一次牌价发布时间为北京时间16:10。

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本行不发布外汇牌价。

第十二条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非对称管理,即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2%([当日最高现汇卖出价-当日最低现汇买入价]/当日汇率中间价×100%≤2%);美元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之差不超过美元汇率中间价的4%([当日最高现钞卖出价-当日最低现钞买入价]/当日汇率中间价×100%≤4%)。

且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和最低现汇买入价区间、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区间均应包含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

人民币兑非美元现汇和现钞暂不设定价差幅度限制。

第十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设置总、分行内部平盘价,每笔结售汇交易由分行与总行按照内部平盘价实时自动平盘。

平盘当日银行间市场没有该币种成交价格作为定价基
础的,则参考历史最近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定价基础确定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本行通过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公布挂牌汇价。

业务处理机构在办理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时,必须以业务系统内的实际外汇牌价为准,并有义务向客户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业务处理机构对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根据业务往来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业务发展及外汇市场情况拟定,并报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如超过优惠幅度,需报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并经由分管行领导审批。

业务处理机构对客户报价优惠幅度在规定区间内的,由交易银行部负责对客户优惠价格进行管理,具体管理规定由交易银行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业务处理机构办理美元、港币、欧元、日元、澳大利亚元、英镑、加拿大元等货币以外币种的结售汇业务,须逐笔向总行金融市场部询价。

第十七条业务处理机构应关注本行业务系统外汇牌价的更新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牌价管理员报告。

第三章牌价系统管理及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信息科技部门应对外围数据采集系统和国际结算系统进行必要维护,确保工作时段的联网畅通和数据传输的正常。

第十九条外汇市场发生剧烈变化时,交易员应向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及时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拉宽双边报价或暂停交易等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如遇牌价传输故障,应启动牌价定价应急预案。

由交易员手工制定外汇牌价,报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并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后,由牌价管理员手工录入国际结算系统发布,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报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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