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特点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夫妻关系及财产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协商、公平有序和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但财产约定和处理方式可根据双方意愿自由选择。
夫妻财产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目前,夫妻财产制度改革仍在进行中,未来的发展方向可能包括进一步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和强化夫妻财产的平等性。
夫妻双方在保护自己权益时,应加强财产约定和合同的签订,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重视财产的公平分配,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制度、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共同财产、财产约定、纠纷解决、改革现状、发展方向、权益保护1. 引言1.1 夫妻关系及财产制度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关系,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牵引,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而夫妻财产制度则是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规定,用于规范夫妻在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和财产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往往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不恰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矛盾和纠纷。
了解夫妻关系与财产制度的关系,对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夫妻关系和财产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揭示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只有深入了解夫妻关系与财产制度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规范夫妻双方在经济财产方面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1.2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19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逐渐得到规范和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本文从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入手,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夫妻财产共同财产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处理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要,需要不断完善与发展。
深入了解和遵守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规,可以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在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夫妻财产制度,提高其适用性和保护力度,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和个人需求。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法律体系、完善、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约束关系。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起源于传统家庭观念和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在古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体现了男权思想,妇女在经济权益方面地位较低。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渐趋向平等和公平,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是保障家庭稳定和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也是家庭财产管理和继承传统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探讨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夫妻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在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往往与感情关系密切相关。
如果夫妻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争议或不公平情况,很可能会引发矛盾,甚至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离婚。
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明确权利义务,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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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特点论文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两次颁布了婚姻法,为确立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却涉及较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完善婚姻法和夫妻财产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借助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的修改,通过分析本次婚姻法修改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并同时研究修改后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我国国情和国际趋同性出发,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制订婚姻家庭法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比较;财产制缺陷;财产制完善争论激烈,万众瞩目的婚姻法修正案终于在2001年4月颁布施行。
现在冷静审视一下这部最新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些规定外,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这些规定弥补了原先立法上的漏洞,丰富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实现男女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宽泛的老问题,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时代特征体现的不够明显,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涉及较少,所以仍有研究之必要。
本文拟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做出评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
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原因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以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
二、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一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昕有、部分各自所有等。
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二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文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四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
比如说埘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即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三、修订后的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度的局限与缺憾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
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现略述如下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二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
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实践中,夫妻之问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在这方面应做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
三修订后婚姻法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婚姻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但对夫妻债务只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款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体现了立法上的疏漏。
在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概莫能外。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一法定财产方面1、对于因感情原因长期分居达一定期限如两年的夫妻,因双方在自然形态、生活表现、或是主观意向等方面处于长期分离状态,些夫妻的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因而不能按照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来处理。
立法条文可表述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互不履行夫妻问的权利义务,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
2、对于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应该规定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立法条文可表述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尔后由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难以评估的,暂由所得一方持有,待评估条件成就或经济利益实现时再行分割。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加以完善,立法上表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其他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及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无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约定财产方面1、应明确规定约定的时间。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后均有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的权利,体现立法上的严密。
2、规定约定成立的条件。
在主体方面,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签订,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并且具备签约能力。
协议内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债务,否则夫妻双方所作的约定自始无效。
3、应明确约定的形式。
为了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公信力,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规定夫妻婚前约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财产清单和协议,进行登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双方要求具有对外效力,应当规定到公证机关公证,从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述财产协议和清单可以对外公开,在第三人履行了一定手续后可以查看。
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和撤销程序。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当事人既然可以约定财产,当然也可对协议进行变更和撤销,并且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所以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夫妻变更或撤销约定的程序,必须以财产约定订立的程序一致,除以书面形式进行外,还要到原公证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公证或登记。
三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明确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偿还,夫妻个人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存在债务的,夫妻的财产约定应当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事先知道的除外;在夫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夫妻应协商偿还,否则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以共同财产中的相当部分偿还债务。
本word 为可编辑版本,以下内容若不需要请删除后使用,谢谢您的理解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重症肺炎【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中排第5~6 位。
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 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现, 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 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hospital acquired pneumonia, HAP) 。
在HAP 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 内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 和健康护理(医疗)相关性肺炎(health care -associated pneumonia ,HCAP更为常见。
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
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治疗。
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 综合治疗中获益。
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
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
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
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
【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
CAP 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
简单地讲,是住院48 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
CAP 临床诊断依据包括: ① 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 伴或不伴胸痛。
② 发热。
③ 肺实变体征和(或)湿性啰音。
④WBC > 1099 X 10 / L或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
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
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 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现:①意识障碍;②呼吸频率>30次/min③PaO25d、机械通气>4d)和存在高危因素者, 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 亦视为重症。
美国胸科学会(ATS) 2001 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①需要机械通气;② 入院48h内肺部病变扩大>50%; G少尿(每日177卩mol/L( 2mg/dl)。
次要标准:①呼吸频率>30次/min;②PaO2/FiO2 2007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
主要标准:① 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② 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
次要标准包括:①呼吸频率>30次/min;② 氧合指数(PaO2/FiO2) 20 mg/dL)⑥ 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v 4X 109 /L)⑦ 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v 100 X 10gL)⑧ 体温降低(中心体温v 36 C)⑨ 低血压需要液体复苏。
符合 1 条主要标准,或至少3项次要标准可诊断。
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AF)的定义与SCAP相近。
2005年ATS和美国感染病学会(IDSA)制订了《成人HAP, VAP, HCAP 处理指南》。
指南中界定了HCAP 的病人范围:在90d 内因急性感染曾住院>2d;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治疗、化疗或者30d内有感染伤口治疗;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治疗。
因为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治疗,故将其列入HAP和VAF的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