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收入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收入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收入的会计处理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便介绍如下:
一、委托方会计处理
1.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 结算货款、代销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二、受托方会计处理
1. 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代销商品(售价)
3. 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票据时,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
同时,按接售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售价)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售价)
4. 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时
借: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
借: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
贷:银行存款。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河北邢台张庆考 054001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要求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在会计上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税法中的规定却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两种情况。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企业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其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售出后将商品价款交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也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同时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税法中有关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受托代销示意图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2]
贷:应付账款 5616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5616
贷:银行存款 5616
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销项税额时(若本月包括代销商品销售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账户为440000元):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

新会计准则几个会计科目变化及应用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一、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改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的经济业务会计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的经济业务会计账务处理
A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m商品20件每件成本700元,商品已发出。
合同约定B公司按每件IOoO元对外销售,B公司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10%收取手续费,B公司对外销售了1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款项已收到。
A公司收到B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B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手续费适用6%增值税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写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一、委托方A会计分录
UA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14000
贷:库存商品14000
2]收到B的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
贷:发出商品7000借:销售费用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贷:应收账款1060
3】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10240
贷:应收账款10240
二、受托方B会计分录
U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彳丁存款113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300
3]收到A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应付账款113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11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银行存款10240 项税额)60。
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39The C er ti ed Tax Agents 税务与会计委托代销业务在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同时由于委托代销业务涉及到代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因而会计处理也比较复杂,企业在处理委托代销业务时常会出现差错。
一、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180日。
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相关规定如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代销业务,是指某些提供⽹上批发服务的⽹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店代销的⼈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等数据,⽽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店代销⼈销售。
代销业务怎么进⾏会计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受托⽅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续费,受托⽅就⼿续费交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2、受托⽅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代销货物的⼿续费。
计征增值税,就⼿续费交纳营业税。
3、受托⽅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续费。
计征增值税,就加价和⼿续费交纳营业税。
4、受托⽅销售商品时不开具专⽤发票,⽽由委托⽅直接向购买⽅开具专⽤发票,并由受托⽅转交,受托⽅不垫付任何资⾦,受托⽅仅向委托⽅收取⼿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收取的⼿续费不征增值税,⽽按5%征收营业税。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常见⽅法如下:1、企业将⾃⼰⽣产的产品⽤于在建⼯程、管理部门、⾮⽣产性机构、职⼯福利奖励等⽅⾯,是⼀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为,不符合销售成⽴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
2、捐赠、赞助、集资、⼴告样品等业务不能同时符合销售成⽴的四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
3、将货物交付他⼈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收⼊。
4、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同时符合销售成⽴的四个条件,应计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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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有关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委托代销业务的发生了一些变化。
会计准则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用“发出商品”科目代之。
同时,在介绍“1321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时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而在介绍“2314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时则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在此,本文谈谈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仍按每件1000元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
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2)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发出商品60000
(3)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107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7000
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3)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17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117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0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乙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计算交纳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