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执行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浅析

一
的基 础数 据 是 以 会 计为 基 础 的 。
( )独立性原则 二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企 业所得税核算差异的处理原则
I 一
、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 务处理保持各 自 的 独 立 性 .才 能 保 证 会 计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对 会 计 与 税 法 差异 的处 理 应 坚 持 统 和 应 纳 税 额 的 准 确 性 。 < 收 征 管 法 》 税 性 与 独 立性 这 两 项 原 则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纳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或者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由于 会 计 准 则 与税 法所 规 范 的 对 象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在 发 生 当 期 扣 除 。 “
税 。”因此 ,在进行会计核算 时,所 有
和 目标 不 同 两 者 的差 异 无 法 消 除 。如 税 法 对 借 款 费 用停 止 资 本 化 的时 间确 定 企 业 都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会 计 准 则 的相 关 要 果 以 税 法 为 依 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会 导 致 在 有 关 资 产 交付 使 用 时 而 《 业 求 . 进 行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企 会 计 信 息 失 真 .如 果 以 会 计 核 算 的 收 入 会 计 准 则 第 1 号— — 借 款 费 用> 准 则 确 告 。在 完 成 纳 税 义 务 时 ,必 须 按 照税 法 7 和 利 润 作 为 计 算 流 转税 和所 得税 的 计 税 定停 止 资 本 化 的 时 间在 有 关 资 产 达 到 的 规 定计 算 税 额 及 时 申报 缴 纳 。
浅谈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在公允 价值法下 , 论是何种类 型的非货 币性交 易 , 无 新准 要意义 , 也有利于税务机关 和会计人员操作。 笔者认 为如果 《 准
在账面价值法下 , 新准则 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计算的税 算 的作用 , 同时 , 对于同类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 , 以公允价值入账 ,
额有差异 , 差异 主要是在资产 的计价和损益 的确认上 。在损益 的确认 上 , 无论是 何种类型 的非货 币性 交易 , 会计上没有损 益 确认 , 而税务上 需要 确认损益 , 期末需要采用 应付税款进行 纳
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 付税款法 和纳税 影响会计 法核算
所得税 , 而纳税影响会计 法又具体 包括递延法和债务 法 , 纳 且 税影 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 。 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 用资产负债 表债 务法核算递延 所
得税 。
2以下情况将产生暂时性差异而不产生时间性差异 : . ①子公 司、联 营企业或合 营企 业没有 向母公 司分 配全部
交易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 需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以及进行何种类型的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 ,了解 非货 币性交 易业务 的会计处 理和税务处
理, 不仅对正确计算并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高会计信息质量 , 有着重
则》 统一规定 以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 或计税价格 ) 作为换入 资产 的入账价值 , 不仅可 以起到规范企业非货 币性交易会计核 确认 了损益 , 以便税前会 计利润与应税利 润一致 , 消除 了时 间 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 会简化相关操作。 ( 作者单位 : 江苏沙洲职业工学院 )
利润;
②重估资产而在计税时不予调整 ; ③购买法企业合并 的购买成本 , 据所取得 的可辨认资产 根 和负债 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 而在计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请欣赏:《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2*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2x]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一、问。
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
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2x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
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2.股票上市的企业;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新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新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新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企业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企业界、会计界产⽣了很⼤的影响。
经过⼀年半的正式实施,获得了不少投资者的好评。
但是,也暴露出了⼀些问题。
本⽂仅对其在⽆形资产处置、商誉减值测试、公允价值引⼊等⽅⾯的问题谈谈⾃⼰的看法。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形资产商誉减值测试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1⽇开始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以来,范围不断扩⼤,在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质量的会计信息⽅⾯产⽣了很好的影响。
但是,经过⼀年多的实践来看,新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些问题,需要进⼀步探讨。
⼀、关于⽆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新会计准则在⽆形资产处理⽅⾯,及时吸收了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既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同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体现了国际趋同。
我国⽆形资产新会计准则在取得重⼤进步的同时,亦有不尽完善之处。
1.新准则在⼀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了会计⼈员的判断难度 (1)尽管新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进⾏区分并明确其含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形资产的研发业务复杂、风险⼤,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与开发阶段显然是⼀件⾮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本⾝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员来说,这项更是难上加难。
(2)新准则列出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开发阶段的⽀出可以确认为⽆形资产的五个条件,规定企业选择的⽆形资产摊销⽅法应当反映与该项⽆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式。
但是这些条件和标准的表述⽐较抽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加⼤了会计⼈员判断的难度。
2.可能采⽤新的盈余管理⼿段 (1)新准则未对⽆形资产的后续⽀出如何处理做出规定,那么,企业可能⾃主选择后续⽀出的会计处理⽅法来调节利润,如在赢利较⼤的年度,将后续⽀出费⽤化,减少当年利润,达到避税的⽬的;在赢利较⼩的年度,将后续⽀出资本化,增加⽆形资产价值,以提⾼当期业绩。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则和指导原则,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等。
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解决这些问题:1. 完善会计政策。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并严格执行,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加强会计估计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估计的管理和监督,避免人为干预和主观判断的影响,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 提高财务报表披露的透明度。
企业应增加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加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4. 加强内部控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会计处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依法依规不执行、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况,导致会计处理不规范。
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1. 规范会计核算流程。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确保会计核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执行。
2. 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守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确保会计处理规范。
3. 加强会计核算的监督和检查。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三、会计职业道德不高会计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涉及到会计师的诚信、责任、保密等方面。
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来提高会计职业道德: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
2. 建立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处。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疑难问题解析(二)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疑难问题解析(二)问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控股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条例未确认的确认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与上述情况换言之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实施亏损,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控股公司将转让定金与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率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解读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购买量,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零为限。
其未确认维系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并无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投资反映母公司未有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子公司"超额亏损"要在报表内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仍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投资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净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对于2007年以前产生的未在利润表内确认的超额亏损,按照有关有关规定调整2006年末暂未分配利润的,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直接增加却未分配利润,不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作为转让收益。
浅谈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

结转以后年度 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的 , 应视 同可抵扣暂时
性 差异处理 。在预计可利用 、 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
间内 , 能够取得足够 的应纳 税所得额 时 , 当以很可能取得 的 应 应纳税所得额 为限 , 确认相 应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 , 同时减 少确
资产的计税基础 , 是指某一项资产在 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 税前扣除 的金额 , 是企 业收回资产 账面价值 过程 中 , 算应纳 计 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 , 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 可 其本质是税收 口径 的资产价值标 准 。通常情况下 , 资产在取得 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 是相 同的 , 后续 计量过程 中因企业会
一
础 的差异 , 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 。
负债 的计税基础 , 是指负债 的账面 价值减去未 来期 间计 算 应 纳税所得额 时 , 照税法规定 可予抵扣 的金额 , 按 即未来不可 以扣税 的负债价 值。一般情况下 ,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 不会 影响
、
资产 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
所 得税 会 计 核 算 , 是 对 所 得 税 核 算 方 法 的根 本 性 变革 因此 这
会 计 人 员应 加 强 对 新 准 则 的 学 习 , 提 高会 计 水 平 , 确 进 行 以 正
企业 的资产及负债 应根据会计 准则与 税法 的不同要求 分别进 行计价 , 即会计 计价 基础和税法计价基 础 。会计计价基础即 资 产或负债 的账面价 值 ; 法计价基 础即计税 基础 , 税 是企 业资产
同, 分为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是指在确定未来收 回资产 或清偿负债 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 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 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 , 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 即在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d8f3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52.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新会计准则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类型机构的相同业务、同一类型的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不利于分析和评价风险状况、财务成果,也不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早准备、早布置,保证银行业会计标准的平稳转换。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考虑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层次实施新会计准则,并逐步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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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执行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
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进程的深化,商业银行有必要依据新版企业会计准则,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在准确、真实反映财务报告基础上,进行信息披露。
由于财务报告中所得税事项对当期税后会计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准确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则尤为重要。
本文就有关问题做一探讨。
原有国内会计制度下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
原有国内企业对所得税的确认应当按照具体的规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如果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除包括当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包括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与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递延法的区别在于,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处理方式的不同。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准确确认当期应缴所得税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为永久性差异。
而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即为时间性差异。
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
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新版国内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
新版国内会计准则要求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核算所得税。
准则中规定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意味着报告主体预期将收回或清偿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
而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则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企业的应税任何经济利益予以抵扣的金额。
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扣减该负债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
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和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一项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超过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产生了应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所得税义务构成的一项递延税负债。
当企业收回该资产账面金额时,应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企业获得应税利润,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方式流出企业。
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计税时摊销金额不能抵扣的商誉,非企业合并且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
如果资产账面金额小于计税基础,未来期间可因此收回所得税,则该差额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晚于在负债确认期间的某个期间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相应的,部分负债被允许在确定应税利润时允许抵扣,进而相关所得税在未来期间收回,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预期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收回或清偿很可能是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数额,那么除少数例外,企业应将相关的纳税影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同时,国际会计准则还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其纳税结果。
对于确认损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应确认损益。
对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即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与在相同或不同期间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项目相关,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应直接在权益中确认。
对于与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除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营企业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以及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外,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在国内会计制度及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具体运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遵循上述会计政策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首先,应当准确确认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即从当期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计算的应付(或可收回)所得税金额,主要是按照税
法的相关规定从会计利润调整到应税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可税前抵减的所得税费用、免税收入以及境外行在境内补税的情况;其次,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由于递延所得税是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的难点问题,因而重点需要界定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准确确认递延税资产或递延税负债。
(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的规定,递延税款确认过程中须考虑的几个问题:
1、资产减值损失所计提的各项准备。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准备,也记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利润总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允许扣除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未来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从实际发生损失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而,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金额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了一项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由此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形成一项递延税资产,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回拨时应确认为一项递延税资产的转回。
随着,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的颁布实施,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准确计提各项准备。
依据此项规定,各家银行主要针对贷款、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
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