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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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背景债券是企业或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借款凭证。

债券持有人是购买这种借款凭证的投资者。

在债券发行期间,债券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收取借款利息。

但是,债券在未到期之前很可能被转手,而且债券持有人可能分散在全球各地。

因此,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并提高他们的议案投票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运而生。

定义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债券发行人(企业或政府)召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者进行投票的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在债券出现风险或发行人出现问题时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召开来就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例如是否允许债券发行人进行商业重组或发行新的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规则。

召集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是债券发行人或指定的召集人。

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时会在债券契约中规定会议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需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议案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需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投票方式,以及提供与会的相关信息。

往往通知中也会指定债券持有人代理投票的具体方式。

投票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方式可能有以下几种。

•出席投票:会议持续时间内,债券持有人亲自前往会议地点投票。

•附议式无记名投票:投票表决采用表决卡,债券持有人能够在卡上打钩、勾选或签名。

出示卡的债券持有人不需透露其姓名。

•投寄式有记名投票:债券持有人将签有姓名和持债情况的投票表决寄往专门的机构进行计票。

此方法需要提前通知和相应的投票表决。

议案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涉及的议案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债券违约的决定。

•关于债券发行人重组的意见。

•关于发行新的债券的决定。

议案的通过通常必须获得一定比例的票数,通常为债券持有人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重组和重组文件的处理如果债券发行人准备进行重大变更,如私募或公开股票发行,债券持有人通常被要求同意变更。

如果债券持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被征询或同意究竟改变,则被视为原样保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填报说明 (3)第一部分特殊发行条款 (5)第二部分增信机制 (15)第三部分投资者保护条款 (31)第四部分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41)第五部分持有人会议规则 (45)第六部分受托管理人 (46)填报说明一、本参考文本涉及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特殊发行条款、增信机制、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六个部分。

发行人在编制募集说明书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章节时,可参考本文本内容进行约定,但应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条款顺序和体例结构适当调整本参考文本的条款序号。

二、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持有人形成整体意志的集体决策机制,系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披露于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部分。

发行人可参考深交所此前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拟定相应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行使权利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监督,受托管理协议亦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受托管理协议中涉及各方主要权利义务部分,披露于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人部分。

协议的拟定应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本参考文本相关标识的说明:1.“______”及“()”内的相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但就其中已列明的数字或比例等,建议以此为最低标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做出更严格的约定。

2.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建议至少择一适用。

如选择适用的,请保留相应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条款顺序;如不适用的,请删除相关表述。

3.脚注相关要求或内容,请在选择适用相关条款时予以注意,并在正式文本中予以删除。

五、对于本参考文本未涉及或未具体约定的事项,本期债券相关权利义务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增减。

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总则1. 为规范[证券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2.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3.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1. 当发行人提出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同意该变更。

2. 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进行讨论并决策,如要求发行人加速清偿债券本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3. 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等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决定债券持有人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实现时,如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担保物价值大幅减少等,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要求发行人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审议并决定是否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确定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事宜。

6.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0.16•【文号】深证会[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深证会〔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试点发行资质认可,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0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实行余额管理。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债,每期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证券公司短期债由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公司发行债券后,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设立的一种机制。

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决议、表决等方面的具体规则,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公告:公司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

2. 通知:公司应向所有债券持有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

3. 准备材料:公司应在会议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会议议程、决议草案、投票表决书等。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是指在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需要通过表决来进行。

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或者以书面形式表决的方式参与表决。

2. 计票: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进行计票,统计出各项决议的表决结果。

3. 公告:公司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会议决议的内容和结果。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会议上行使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每个债券持有人在会议上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2. 一票一份原则:每个债券持有人拥有的表决权应当与其持有的债券数量相对应。

3. 多数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多数原则,即获得过半数以上债券持有人的同意才能通过。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和债券持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 公正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公正、合理、公平。

3. 保护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要机制,它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决议、表决等方面的具体规则,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深证上〔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1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健全债券交易规则体系,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参与人指引》),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交易参与人指引》施行前已进场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的非会员机构可沿用原进场方式参与本所债券交易,也可根据相关安排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具体安排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债券交易参与人指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 1 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一)具备较强的资本、资金实力与持续经营能力或具有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相应功能;(二)具有独立的交易团队;(三)具有完善的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具有能够支持开展债券交易的相关技术系统;(五)债券投资交易量较大,具有较强的债券交易需求;(六)近 2 年无债券交易结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3〕9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3年10月20日前已取得注册批复文件并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发行承销事宜适用《发行承销规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照规定履行发行备案程序时,应当向本所提交注册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期后事项说明、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发行备案文件。

前述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应当使用簿记建档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事宜。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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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5)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备 (8)第一节会议的召集 (8)第二节议案的提出与修改 (9)第三节会议的通知、变更及取消 (12)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15)第一节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5)第二节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18)第三节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 (19)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后事项与决议落实 (22)第六章特别约定 (25)第一节关于表决机制的特别约定 (25)第二节简化程序 (26)第三节□其他特别约定(如有) (28)第七章附则 (29)【标识说明】关于本参考文本相关标识的说明:1.“【】”“”内的相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但就“【】”中已列明的数字或比例等,建议以此为最低标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做出更严格的约定。

2.带有“□”的条款或部分文字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带有“○”的条款或部分文字应当至少选择一项适用。

如选择适用的,请保留相应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条款顺序;如不适用的,请删除相关表述。

3.脚注相关要求或内容,请在选择适用相关条款时予以注意,并在正式文本中予以删除。

4.若债券发行文件所使用的用语定义与本参考文本不同的,可依照债券发行文件调整本参考文本相关表述,反之亦可。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债券全称】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本期债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1.2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期债券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组成。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说明】公司债券分期发行的,应就每一期债券单独成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约定每一1.3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对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相关约定,并受本规则之约束。

1.4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审议通过的生效决议对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1.5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

见证律师应当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1.6债券持有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相关会务费用由会议召集人自行承担。

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2.1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规则第2.2条约定的权限范围,审议并决定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除本规则第2.2条约定的事项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2.2本期债券存续期间,□除本规则第2.3条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5.其他(如有);6.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三)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以及等约定);(四)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2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24.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8其他(如有);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五)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33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事项不得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由债券持有人自行决策并行使相关权利,全体持有人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3□(一)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备第一节会议的召集3.1.1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本规则第2.2条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4召开的除外。

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3.1.2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提议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

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4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3.1.3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5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第二节议案的提出与修改3.2.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具有明确并切实可行的决议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原则上应包括需要决议的具体方案或措施、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及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3.2.2召集人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5债券持有人、□6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提案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召集人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提案人提出议案的方式及时限要求。

3.2.3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提出的拟审议议案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召集人、提案人应当提前与相关机构或个人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切实可行的议案。

受托管理人、发行人、□7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提出的拟审议议案要求债券持有人同意或者推进、落实的,召集人、提案人应当提前与主要投资者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切实可行的议案。

3.2.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进行谈判协商并签署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仲裁、诉讼程序的,提案人应当在议案的决议事项中明确下列授权范围供债券持有人选择:(一)特别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全权代表债6【说明】如第3.1.2条选择适用的,此处亦应选择适用。

7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等实质影响甚至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二)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并明确在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特别是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事先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依债券持有人意见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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