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伴热洗眼器在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的相关规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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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范本

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范本

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农药产品的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 农药产品:指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病害、虫害、草害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2. 相关部门:指国家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等与农药产品管理相关的机构。

3. 市场准入:指农药产品在市场上合法生产、经营、销售的行为。

第二章农药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第四条生产条件1.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适当的生产场所、设备和技术,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开展农药产品的研发工作。

3.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经营条件1.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适当的经营场所和设备,确保农药产品的储存和销售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能够提供准确的农药产品咨询和服务。

3.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网络和渠道,确保产品能够迅速有效地进入市场。

第六条销售条件1.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和设备,确保农药产品的储存和销售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能够提供准确的农药产品咨询和服务。

3.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明,确保产品能够合法销售。

第七条使用条件1.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产品。

2.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药使用培训证明,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农药产品。

3.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将使用记录和效果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维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市场准入程序第八条市场准入申请1. 农药产品生产、经营和销售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市场准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生产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文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随着人们对食品品质要求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工业化趋势,农药的使用呈现出不可避免的趋势。

但是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的潜在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1.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农药生产都有一定的规定。

在中国,农药准入管理主要由《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登记评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包括农药的登记、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2.农药生产工艺标准农药生产工艺标准是生产农药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这包括原材料选用、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生产,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可靠。

3.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指在使用农药后,允许的在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数量的最大值。

这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只有严格遵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才能使农产品健康安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4.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是指农药产品必须符合的各项质量指标,包括提取纯度、有效成分含量、杂质含量、稳定性、包装存储条件等。

农药的质量关系到农业生产和人们的健康,因此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5.生产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环境监测是指对农药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进行检测监控,以确保生产过程环境的卫生、安全和稳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这是保障农药生产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措施。

二、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优化目前,农药行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要维护农产品安全,就需要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督。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优化措施:1.强化政府监管政府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不符合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形成对农药生产企业的震慑。

农药原药生产准入制度范本

农药原药生产准入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原药生产管理,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农药原药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农药原药生产准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准入;(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四)保障质量,安全第一。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三)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四)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安全可控;(六)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环保要求;(七)有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生产安全;(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和人员配备;(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实力;(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准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生产设施、工艺和技术证明材料;(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六)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证明材料;(七)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八)经营资质证明材料;(九)财务审计报告;(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六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准入,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企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颁发农药原药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农药原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的准入监管,对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洗眼器应用范围和设置场所

洗眼器应用范围和设置场所

洗眼器应用范围和设置场所
1.1 应用范围
1.1.1 化工厂、石油化工厂的人身防护应急系统包括安全喷淋洗眼、防护面罩、应急氧气呼吸系统、专用药剂、机械损伤保护等,本规定只对安全喷淋器和安全洗眼器的设置作出规定。

1.1.2 具有对人体有灼伤(俗称腐蚀),对人体皮肤(包括粘膜和眼睛)有刺激、渗透,容易被皮肤组织吸收而损害内部器官组织(俗称有毒)的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设置应急喷淋洗眼器(习惯称安全喷淋洗眼器)的人身防护应急的措施。

1.2 设置场所和位置
1.2.1 安全喷淋洗眼器的设置位置与可能发生事故点的距离,与使用或生产的化学品的毒性、腐蚀性及其温度有关,通常由化工工艺专业提出设置点和要求。

a) 一般性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区域内,包括装卸、储存和分析取样点附近、安全喷淋洗眼器按20~30m 距离设置一站。

b) 在剧毒、强腐蚀及温度高于70℃的化学品以及酸性、碱性物料的生产和使用区内,包括装卸、储存、分析取样点附近,需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其位置设置在离事故发生处(危险处)3m~6m,但不得小于3m,并应避开化学品喷射方向布置,以免事故发生时影响它的使用。

1.2.2 化学分析试验室中,有使用频繁的有毒、有腐蚀试剂,并有可能发生对人体损伤的岗位、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2.3 电瓶充电室附近应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2.4 安全喷淋洗眼器应设置在通畅的通道上,多层厂房一般布置在同一轴线附近或靠近出
口处。

农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农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附件 5风险评价的范围重点但不局限于对工艺过程、场所、设施等进行评价:(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等国家重点监管危(wei)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场所、活动,易发生有毒有害物料泄漏的工艺装置、场所、活动,具有高温、高压、深冷、负压、有电等危(wei)险能量的部位;(2) 生产装置开、停车过程;(3) 设备拆除和检维修以及报废过程;(4) 易燃、易爆、有毒物料和腐蚀性物料的设备设施;(5) 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尾气的产生、处理、排放过程;(6) 危(wei)险化学品以及有毒物料的灌装、包装、输送系统;(7) 易燃、剧毒物料储存区,产生粉尘的生产和储存区;(8) 特种设备以及盛装有毒物料的设备存在的缺陷等;(9) 事故处理系统;(10) 停水、停电、停蒸汽;(11) 停仪表气源;(12) 工艺参数偏差等;(13) 危(wei)险废物的处置;(14) 企业周边环境及气候等自然灾害。

未列入风险评价范围,缺1 项扣1 分。

规章制度的内容除标准规范要求的规章制度以外,还应制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等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管理;光气等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制度。

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1 项扣2 分。

操作规程的内容岗位操作规程应涵盖以下工序:(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等国家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生产工序;(2) 蒸发、精馏、压滤、抽滤、离心、干燥、混合、研磨等工序;(3) 分析工序;(4) 危(wei)险化学品罐区的操作工序;(5) 各种包装的产成品以及原辅材料的装卸工序;(6) 产品灌装、包装工序;操作规程不符合规定要求,1 项扣1 分。

- 1 -(7) 反应尾气和粉尘处理工序;(8) 废水、固废处理工序;(9) 公用工程(制冷作业、锅炉作业、供水、供电、仪表空气、压缩气体等)工序;(10) 厂内车辆作业工序等。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开车操作程序;停车操作程序;正常运行操作程序,巡回检查要求;紧急停车操作程序和异常情况安全处置措施;本工序危(wei)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及危(wei)险性;各种操作参数、指标;操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电气设备安全操作;配置的安全设施,包括事故应急处置设施、个体安全防护要求;自救药品等。

农药管理必读收藏版

农药管理必读收藏版

农药管理必读收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药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程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应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生产。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和质量检验、环境保护等条件,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应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经营。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环境保护等条件,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记录,如实记录农药进货、销售、使用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药使用应当遵循农药使用技术规程,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方法等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限制使用中等毒性和低毒农药。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时间、地点、品种、剂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公布农药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指农药生产企业需满足的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保证农药生产的安全、质量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农药是用于农业生产中防治或控制病虫害、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物质。

由于农药具有一定的毒性和环境风险,所以农药生产必须经过严格的准入条件的审批和监管。

1.生产设施和设备: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合格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等。

生产车间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通风和排污等功能设施,以确保生产操作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人员资质和培训: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且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农药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以确保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3.原材料和质量控制:农药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并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原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检测,以确保其安全和质量。

4.生产工艺和标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和标准,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质量和环境要求。

这包括农药的配方、制剂工艺、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5.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能力,包括废水、废气和废固体的处理和排放、事故应急预案和装置的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

6.产品质量和效果评价: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价,以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这包括操作技术、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检测和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7.监督检查和法规遵循: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农药生产法规和标准要求。

企业必须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和改进。

总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为了保护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安全和有效性。

洗眼器和淋洗器的设置规范

工作场所洗眼器和淋洗器的设置工作场所中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腐蚀性化学品、有害物理因素(高温、低温等)或生物因素等。

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健康,引起职业病。

如今的安全工作要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必需的紧急洗眼和淋洗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我国的相关设计规范也作出了规定,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1.4条及第4.6.5条、SH3047-9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1.10.5条、2.8.2及第5.7.10条、HG20532-93《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5.5.1.9条及第7.2.4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洗眼器和淋洗器作为事故发生时的急救设备,其设置的目的是在第一时间提供水冲洗作业者遭受化学物质喷溅的眼睛、面部或身体,降低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

冲洗是否及时、彻底,直接关系到遭受伤害的严峻程度和预后。

然而,它们只是对眼睛、面部和身体进行初步处理,并不能取代基本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飞溅面罩、防护手套、防飞溅长袍、防化服,也不能取代必要的安全处置程序,更不能取代医学治疗。

关于洗眼器、淋洗器的详细设置,我国只是在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1.4条规定了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美国标准ANSIZ358.1-2004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洗眼器、淋洗器标准为很多国家采用,也作为如澳大利亚标准AS4775-2007、中国台湾省CNSl4251T2048-1998等很多国家地区此类标准的制定依据。

欧洲标准EN15154-1&2:2006主要针对实验室用垂直身体冲洗器和垂直眼内冲洗器的安装、使用、规范、测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欧洲标准EN15154-3&4:2007主要针对实验室用非垂直身体冲洗器和非垂直眼内冲洗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一、法律法规要求:1.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2.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质要求:1.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2.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3.具备一定的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包括技术人员和研发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原料要求:1.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原料的纯度、杂质含量等;2.原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等。

四、生产工艺要求:1.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生产过程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包括原料配比、工艺流程、生产条件等;3.生产工艺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包括设备的防爆、防火、防毒等方面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要求:1.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质检设备和人员等;2.必须进行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包括原料的抽样检验、中间产品的过程控制、成品的出厂检验等;3.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能够及时查找和解决。

六、安全要求:1.生产厂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包括场地的布局、设施的检修和维护、消防设备的配置等;2.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理;3.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环境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和排放;2.必须利用资源和能源合理,提倡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

总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涉及到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进行相关申请和审核,并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始终符合准入条件,才能获得准入并保持持续生产。

这样可以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友好性,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

农药生产项目准入制度范本

农药生产项目准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生产项目准入行为,保障农药生产项目的安全、环保、质量和效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农药生产项目。

第三条农药生产项目准入应当遵循严格准入、优化布局、保障安全、促进环保、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农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项目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药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农药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第七条农药生产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满足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要求;(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生产设备和技术,具备农药生产所需的工艺和技术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应满足市场需求和农药使用安全要求;(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安全、环保和节能措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农药生产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农药管理部门提交准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准入程序第九条省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准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估,并向申请人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准入的决定。

准予准入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予准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药生产项目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准入条件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变更生产场所、设备、技术等。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项目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自查,并接受所在地省级农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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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今天开始呢,艾测电子就为大家开始介绍农药生产准备条件的相关法律中关于电伴热洗眼器的介绍。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对洗眼器以及复合式洗眼器的规定
一、布局要求
(一)区域布局
1.新开办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聚集区内。

2.新开办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流大、靠近用户的区域。

3.现有农药生产企业搬迁,应符合向工业聚集区集聚、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原则,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污染转移。

(二)工厂布局
1.总图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合理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2)水、电、汽、冷及其它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
(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
(4)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
(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
(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分开、成品与原料分开、不同类别和制剂的成品分开存放;
(8)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
(9)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10)竖向布置合理;
(11)工厂管廊、管线布局合理,利于维护和检修便携式洗眼器;
(12)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13)除草剂、杀鼠剂生产车间,特别是制剂加工车间应和其他农药生产车间有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污染。

2.车间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及方便检修的要求;
(2)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后处理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3)合理布置车间控制室,便于工艺控制和紧急避险;
(4)生产厂房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
(5)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6)高毒农药与中低毒农药、除草剂与其它类农药、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杀鼠剂与其它农药加工分开;
(7)除草剂加工车间应设于厂区下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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