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2014笔记:卷1法理学
最新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精选)-精品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精选)1.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 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 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正确答案】 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自负是现代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比如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为他人的侵害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选项B错误。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题干与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位阶无关,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选项C正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属于确定性规则。
选项D错误。
本法条的公平责任是立法公正的体现,不是司法公正。
2. 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
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
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B.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C. 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D. 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2014年法理学考试内容

2014年法理学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答案】B【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解析】B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
社会主义法治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坚持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有机结合。
A项,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法官之治”和“治权之治”,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强化监督制约,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C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项,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第八节

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产生会导致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
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多选) 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B、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 C、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 D、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 {答案及注解]ABCD [命题目的]考对法律责任特点的理解。
●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单选) A责任的内容(财产与非财产责任) B责任的人数(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C责任的程度(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此题答案为D。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要遵循合法(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性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履行不能免责。
法律责任的免责不只是免除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免除其具体的责任承担。
司考笔记经典_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1)法律职业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核心:忠于法律)(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根据法律来说理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3)法的概念的争议(焦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A法实证主义法与道德分离权威制定性社会失效性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法社会现实主义B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紧密联系以内容正确性(自然法)为必要定义要素阿克列西二、(1)法的现象VS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借直观经验的方式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感性对象--法本身;(2)法的本质在历史上主要学说: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主义说利益说。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1)物质社会制约性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2)阶级性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3)国家性由国家制定认可发布强制保证四、法的特征1.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习惯按政策文件),.国家是法存在的前提。
3.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4.普遍性(属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约束力.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6 . 整体性具体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7. 内容和调节机制法律权利义务/利益导向性。
8 可诉性任何人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五、法的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两者关系: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一)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作用。
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必须”“不得”B评价作用。
对人们的行为是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的评判。
C预测作用。
人们可根据法律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将如何行为法律后果。
D强制作用。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E教育作用。
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警示示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 A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B 社会职能(执行公务)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非万能)A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第八种为利益说,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资料
法理学满分宝典(记忆大法)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 世纪末,尤其是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一(答案解析)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一(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命题考点】执法【真题解析】法理学里的执法指的是“狭义的执法”,即行政执法。
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执法,首先需要明确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其次判断该行为是否是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缺一不可。
A项的主体系司法主体,故而该主体从事的活动当然不属于执法,A不符合题意。
B项的行为主体海关系行政机关,海关工作人员查办涉嫌走私的案件属于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B符合题意。
C项符合司法的行为主体和活动性质,属于司法活动,C不符合题意。
D项的行为主体系司法主体,故而该主体从事的活动当然不属于执法活动,D不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B。
2、【命题考点】属地原则【真题解析】刑法上规定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于拟制领土,在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该条规定很明显体现的是属地原则,A符合题意,BCD不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A。
3、【命题考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真题解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A正确。
权利和义务不能等同也不能混淆,只有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宪法权利又是宪法义务,B错误。
在不同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是不一致的。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强调义务本位即义务第一性,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则强调权利本位即权利第一性,C错误。
每个人未必履行特定义务则肯定享有与该义务相应的权利,例如在奴隶社会国民没有权利可以对于君主只能履行义务,D错误。
参考答案:A。
4、【命题考点】法律原则【真题解析】《刑法》第4条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而该规定属于一项法律原则,B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B。
5、【命题考点】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真题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或者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2014笔记:卷1法理学1. 法的本体*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 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权利和义务总量上是相等的2. 法的运行* 立法活动应注重谨慎,效率不是立法原则* 解释顺序:语义-体系-目的/主观-历史-比较-客观3. 法的演进* 法律意识一定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而非具体的法律行动* 法律产生根源于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阶级的产生和社会的发展4. 法与社会* 程序是法的核心* 人权= 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影响司法程序、提高守法自觉性法制史1. 中国法制史(重点)* 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买卖质剂、借贷傅别;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听讼断狱;五听三刺;* 春秋:成文法:铸刑书、铸刑鼎;决狱(论心定罪);* 战国:法经(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商鞅改法为律;* 秦:笞徒流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区分故意过失;教唆累犯加重;自首减轻;诬告反坐;失刑(渎职);* 汉: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 魏:魏律18篇,把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与律首,“八议”(特权人物减免处罚)列入法典;* 晋:晋律20篇602条,“刑名”后增加“法例”,加注解称“张杜律”;准五服制罪(依据亲属范围和等级确定亲属相犯时刑法轻重)* 北魏:北魏律20篇;官当(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死刑复奏;废除宫刑;* 北齐:北齐律12篇,重罪十条;“刑名”与“法例”合并为“名例”,充实刑法总则;精炼刑法分则为11篇;承前启后。
* 唐: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永徽律疏12篇30卷,达到最高水平,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十恶不赦;笞杖徒流死;六杀(杀人主观意图)、六赃(非法获取公私财物)、保辜(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公罪从轻、死罪从重;自首(未被揭发)自新(被揭发);类推原则;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属人、不同国籍属地);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据状断之;* 宋: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编敕(仁宗并存,神宗高于律);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重审);证据勘验(洗冤集录);立继命继; * 元:元代四(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明:大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明大诰:防止“法外遗奸”,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世;大明会典(仿唐六典):行政法典;明刑弼教;奸党罪、充军刑;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会审;明代廷杖(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干预司法: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皇帝亲军十二卫的锦衣卫);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节、大理寺卿);朝审(每年霜降后审重犯);大审:五年一次;* 清:大清律例:条例、则例、事例(不自动具有效力,可作为指导原则)、成/定例;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光绪);故杀谋杀;重案会审:秋审(死刑复核)、朝审(刑部判决)、热审(笞杖刑);* 清末:预备立宪:资政院、谘议局;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刑部变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大理寺改大理院(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四级三审;* 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步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近代史首部正式颁行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2.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十二表法(第一部成文法);法学家著作和解释有法律效力;国法大全/民法大全(最高最完备阶段)(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新律);公/私法、成文/不成文法、自然/市民/万民法、市民/长官法、人/物/诉讼法;自然人人格:自由/市民/家庭权、满25岁男;初步法人制度(元老院批准或皇帝特许):财团/社团法人;有/无夫权婚姻;物法:物权/继承/债;诉法:公诉/私诉;* 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注释法学派;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日耳曼法(历史渊源);渊源:普通法(最重要,法官造法、遵循先例、程序先于权利)、衡平法(法官的良心正义,衡平法优先)、制定法(非判例法,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可以撤销并重新组织审判;归纳;不严格划分公私法;消极仲裁人/对抗制/辩护制;* 美国:《联邦宪法》: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序言(非组成部分)+7文本;通过宪法修正案1~10对人权进行补充(唯一正是改变宪法的形式);创造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立法司法双轨制、缓刑制度(引入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反垄断机制;美联邦最高院司法审查权、上诉审管辖权;* 大陆法系:制定法为核心;系统法典;公私分离;演绎法;职权主义;* 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系统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纲领性文件;制宪最多国家之一;1875宪法由3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1804):个人最大自由、法律最小干涉;天赋人权;资本主义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核心基础;* 德国:德国民法典(1900):法学家重要作用、资产阶级和贵族拖鞋产物、法人制度、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把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和德国支系;继受罗马,保留日耳曼;法院组织法(1877):司法独立、审判服从法律、法官终身制;产生一个多世纪的争论。
宪法1. 基本理论* 发展趋势:扩大人权保障范围、政府权力扩大、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同国际法结合。
* 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中国国籍),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于外国人的权利义务,但是不能完全同等。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排斥纯粹的法律中心主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 88:私营经济合法性,土地使用权可流转;* 9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形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县人代会从3年变为5年。
* 99: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理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分结合、个体经济合法性、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04:三个代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入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国家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性、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享有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建立健全社保制度、尊重保障人权、全国人大代表产生方式要求各少数民族应有适当名额、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规定国歌、乡镇人大从3年改为5年。
* 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宪法作用:确认、保障、限制、协调。
* 附则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
* 依法授予行使的职权,不能授权给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国家基本制度(重点)* 矿藏与水流只能归国家所有,不能归集体所有。
* 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 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无权设置专门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受省、设辖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民族乡、自治县;间接选举(可设置专门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
* 直接选举:双过半(全体选民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的选票);间接选举:过半(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又直辖市、省政府决定,其当地人大可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自治地方建立当地公安部队需要国务院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无与外国进行交流的权力、州县预算报省批准、省预算报国务院备案。
* 村委会:乡镇政府提出、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
村民直接选举(双过半)、三年一任期、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少数服从多数。
* 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条件:选举期间外出、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受委托不超过3人。
* 香港司法机关只有法院,行使检察权的是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
因此,香港特首仅可任免各级法官,不可任免检察官,也不可以任免法院院长。
但澳门特首可以任免各级法官、检察官和法院院长。
* 特别行政区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国务院管辖。
* 司法和行政主官罢免权归地方人大而非地方人大常委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澳门行政法院是初级法院,主管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不服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 由选民或者代表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是10人以上联名推荐。
3.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义务)、获得赔偿。
*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 人身自由:身体、尊严、住宅、通信。
* 社会经济:财产、劳动(&义务)、休息(仅劳动者享有)、获得物质帮助。
* 监督: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
* 权利义务特点:广泛、平等、现实、一致。
4. 国家机构(重点,难点)*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是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如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
县以上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其报告做出决议。
省、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成员书面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申请,由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
* 专门委员会只能由全国、省级、设区的市设立。
其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主席团提名,大会任命;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 基本法:人大通过;一般法:常委会通过;* 全国人大为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的变更,由总理提出,人大或常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