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否定罪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9.22•【文号】国务院令第8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运输车辆专人管理制度(五篇)

运输车辆专人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1条为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管理,规范日常业务操作,节约开支,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行车,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购置的管理第2条车辆购置、更新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经济、配套的原则选择车种、车型。
第3条车辆购置必须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4条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第5条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第6条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各项数据逐一登记。
第7条购置旧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上述购车程序办理。
第8条车辆内部调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填写车辆调拨清单,由交换双方负责人签字,连同车辆登记本及相应的随车技术档案一并调拨。
第三章车辆使用的管理第9条新车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内应做到减载、限速行驶。
第10条对车辆管理实行驾驶员负责制,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驾驶员之间不准擅自调换车辆。
第11条严谨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12条经批准在外停放的车辆,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13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用车驶离指定区域时,必须提前向物流部报告,并与车辆调度员保持联系,以便车辆调度员掌握车辆动向。
车辆在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应及时报告车辆调度员,并妥善处理。
第14条公司所有员工因私需要使用货车时,必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车辆调度员安排车辆及司机。
第15条严禁将公司车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必须经物流部部长书面同意。
第16条公司应根据所辖车辆的数量、业务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辆,车辆的日常调度由指定车辆调度员负责。
第四章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第17条为利于掌握车辆的使用性能及改装、改型和主要总成、机件变更后使用性能的变化,为车辆保养、修理和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依据,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什么责任?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什么责任?有许多人会开车但是没有驾照,车主明知其没有驾照却依旧将车辆借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明知道他人没有证,还将车借给其开,结果发生。
对此,重庆法院判决驾车人和车主承担同等责任。
2002年9月27日上午11时许,张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长安双排座车长安车从重庆渝北区麻柳沱镇返回途中,当车行驶到当地一化工厂时,张某在明知同行的安某无的情况下,还是将车借给安某驾驶,随后车驶离路面翻到沟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随车的另外两人受伤。
在交警的主持下,车主张某与两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
张某叫安某拿出了1万元赔付伤员、4440元用于支付汽车修理费,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了6300余元给车主张某。
事后,安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张某返还其垫付的1444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安某除承担本事故现有的5700元外,多给付的8739元应该由车主张某予以返还。
判决后,车主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日前,此案经市一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重庆市一中院法官说,张某作为车主,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安某驾驶,而由于安某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与安某均有过错。
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依旧将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驾驶员承担相同责任。
无论是什么关系,车主千万不要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因为这对于车主来讲属于无望之灾。
那么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又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师交通事故的其他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借车出事故车主有赔偿责任吗?租、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104条:无证驾驶机动车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有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以下规定:一、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定义无证驾驶机动车是指个人或单位未持有有效驾驶证或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擅自驾驶或委托他人驾驶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
具体责任如下:1.罚款: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衡量。
2.扣留机动车: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扣留机动车,并对机动车进行相应处理。
3.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驾驶机动车严重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情形,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及后果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以下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可能引发的后果和危害:1.安全风险增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缺乏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无法熟练掌握驾驶技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给行车中的其他车辆、行人和自身造成伤害和损失。
2.维权困难:无证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无法享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和保障,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3.社会秩序受挑战: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在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四、加强无证驾驶机动车整治的措施为了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查验力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每辆机动车的合法驾驶人与机动车的配对。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将车辆借给无证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书原告方X娇,女。
委托代理人流树有,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福。
被告林X忠,男。
委托代理人叶XX、苏XX,厦门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XX、黄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X娇诉被告林X福、林X忠、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X娇之委托代理人沈树有、被告林X福与林X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被告林X忠、被告XX厦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娇诉称,2013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林X福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24 国道同安区新民派出所路段时,与原告方X娇推行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X福、方X娇受伤的损害后果。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X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X娇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X娇被送往同安区中医院住院治疗47天。
本起事故共造成方小娇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 14963.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天×47天-2620元;3.营养费3000元;4.护理费70元/天× 47天=3290元;5.误工费(47+60) ×100元/天=10700元;6.交通费470元;7.残疾赔偿金13455元/年×20年×10%=2691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700元。
上述损失合计67653.56元。
肇事车辆在被告XX厦门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XX厦门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6370元(其中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和非医保费用)。
委托他人牵引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受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他人牵引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受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被告吴某在1991年农历12月买了旧机动三轮车一辆。
但其未经驾驶机动车辆技术培训,也无驾驶证,就在公路边自学驾驶载客。
1992年2月某日上午,吴某驾驶的三轮车行驶到某医院门口时,翻入公路边的溪滩下。
被告钱某系吴某的堂弟,行知吴某翻车的事后,随即赶到现案情介绍被告吴某在1991年农历12月买了旧机动三轮车一辆。
但其未经驾驶机动车辆技术培训,也无驾驶证,就在公路边自学驾驶载客。
1992年2月某日上午,吴某驾驶的三轮车行驶到某医院门口时,翻入公路边的溪滩下。
被告钱某系吴某的堂弟,行知吴某翻车的事后,随即赶到现场,把吴某翻在溪滩下的车拉上公路。
吴某的车因翻车导致制动器失灵,挡风玻璃架损坏。
此时,被告廖某正在驾驶其未经年检的三轮车载客。
被告吴某请求钱某、廖某帮助其将三轮车拉到修理铺修理一下。
吴某在钱某、廖某同意帮忙后,便用绳索作牵引装置,将损坏后的三轮车拴在廖某驾驶的三轮车后架上,由廖某开着自已的三轮车在前牵引,钱某把驾吴某三轮车的方向,吴某及其他五位乘客则坐在廖某的三轮车车厢内。
钱某在驾车时,仅用一只手把驾吴某三轮车的方向盘。
此时,其把驾的三轮车向右倾滑,撞倒受害人吕老先生。
经医生抢救,受害人吕老先生终因伤势过重,又出现多种并发症,于1992年4月某日死亡。
受害人吕老先生在市卫生院、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救护车费等共计12324元,其中吴某已付出2616元,其余的9707元由受害者的亲属垫付。
??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钱某无证驾驶车辆,拖绳未拴牢,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不报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第25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廖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拖绳未拴牢,又未及时报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7条、第25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无证驾驶的法律处罚标准、对无证驾驶情况的分析
对无证驾驶的法律处罚标准一、办理程序向112 指挥中心报警,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是否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是否共同申请调解→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把车借给无证人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对于买了车的朋友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朋友会开车但是却没有驾驶证。
处于朋友之间的⾯⼦将车借给朋友驾驶,可是遇到了交警的调查。
那么,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将车辆交给⽆证⼈员驾驶处罚:机动车驾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九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财产损失的。
⾏为⼈有前款第⼆项、第四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五⽇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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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doc
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应当如何定性处罚□李先赋案情简介:田某与陈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一辆15座客运中巴车,从事某镇至县城的客运。
田某亲自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负责驾驶工作;田某则以月薪三百元雇请其妹夫冯某跟车,负责收费卖票和招呼乘客等。
某日晚,田某电话对冯某之妻称自己第二天有事,要求冯某第二天早上到半路来接车。
次日晨,田某驾车从镇上驶往县城,途遇冯某,将车交予无驾驶证的冯某驾驶,自己则另搭车返回。
冯某驾车行驶过程中,沿途上下旅客并超员载客。
10点18分左右,该车肇事,致7名旅客当场死亡、18名旅客受伤,车辆损毁报废。
交警部门认定冯某、田某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冯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冯某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田某构成犯罪,冯某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田某不构成犯罪,冯某构成犯罪。
本人同意第四种意见,冯某无证驾驶、超员载客肇事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冯某驾驶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首先,田某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表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其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但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物质性损害结果的犯罪,一般不存在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事物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
因果关系也不例外。
从结果的角度考查原因,有近因和远因。
从原因的角度考查结果,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近因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远因则不是。
直接结果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间接结果则只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的出现,这个时候有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之后会做出责任的认定,而如果当事人对于责任认定书不满意的话,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那么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怎么写?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XX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