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协议Reinsurance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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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协议ReinsuranceAgreement 再保险协议
Reinsurance Agreement
本再保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下列双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署:
1.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首险人”)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再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再保险人”)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首险人已经根据其在公司名下的保单(以下简称“首险保单”)承保了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险种;
2. 首险人希望再保险人作为再保险人承担该被保险人的风险,再保险人同意作为再保险人承担该风险。
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再保险的范围
1.1 再保险人同意就首险人所承保的原保险合同的险种,对首险人在首险保单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作出再保险。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总额为保额(包括附加责任),减去首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给付限额后的部分。
1.2 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后,对承保风险的种类、程度和给付限额负责。再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被保险人承诺或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
第二条再保险费
2.1 首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费金额应按照再保险人与首险人所约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2.2 若首险保单项下的原保险合同已经按照年度保费的形式确定其费用,则首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支付的再保险费是所有再保险合同中定额部分所构成的金额。
2.3 若首险人或再保险人单方面决定对其保险费用进行修改,则应在最后期限前至少9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条通知与报告
3.1 再保险人应根据原保险合同的规定向首险人提供有关再保险风险的通知和报告。在此之前,再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有关再保险事宜的通知和报告。
3.2 首险人同意向再保险人提供其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有用信息。
首险人应在出现风险时及时向再保险人提供口头和书面通知。并且应
同时提供及时通知、与再保险人一同进行调查、进行有关诉讼等。
第四条风险和损失
4.1 对于再保险范围内的任何风险和损失,首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
双方所分别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在此达成协议后,该比例不得
再行修改,除非首险人和再保险人另有协议。
4.2 此项协议一旦到期或解除,首险人和再保险人应对其在此项协
议下的责任分别承担权益。此外,对于在协议到期或解除前所发生的
风险和损失,首险人和再保险人同意根据其在此项协议下的责任比例
进行分摊。
第五条终止
5.1 双方经互相协商可随时终止此项协议。该终止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自收到通知之后,协议将于在通知中指明的日期终止。无论
本协议中何种规定不得影响终止时对方的任何权利。
5.2 本协议中的任何终止均不影响已经开始的风险和损失的处理及
对各方权利的分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协议结束之前所存在的义务。在协议结束时,各方应核查,结清协议项下的所有欠款,并按协议规
定对此进行分摊。
第六条争端解决
6.1 任何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在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协议的互相约束权利管辖之内进行解决。
6.2 如在协议之内没有明确规定或细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仍有异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知识产权
7.1 双方同意,无论本协议引用的文件或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证实的日期、时间、格式等与之前文本约定的不一致,本协议的规定,以当时文本约定为准。
7.2 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商定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八条其他规定
8.1 本协议未涉及但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双方应分别签订书面协议。
8.2 本协议一式双份,每份由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8.3 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和用语,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行业习惯。
以上内容构成两方之间的再保险协议。该协议规定的条款、条件和义务适用于双方之间的所有业务。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
执行,则该条款应从该协议中删除,并且不会影响该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